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

法国《人权宣言》全文(中英对照)(全名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
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会议着手起草《人权宣言》。
8月26日通过。
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范本,明显受到了启蒙思想的影响。
)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定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

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2)一、宪法中的公民权公民权是作为公民共同体中的一份子、是“国”之民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如选举权、参政权等。
公民权的特征,一是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二是权利的性质属于“政治参与权”,是公民对国家权力而享有的权利。
(一)公民权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权与公民身份紧密相连,而公民身份又与国家紧密相连。
亚里斯多德“将全城邦人民分成两部分,一为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另一为有益于城邦经济生活,虽为城邦所必须而不必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
”如客民和外侨属于非公民,而公民是那些“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
”“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的确是公民了。
”[1]米尔恩认为,“人权是道德权利,不是政治权利。
没有正式的政治组织,人们也能一起生活,而且自古亦然。
食物采集者、狩猎者和游牧者的社会就是这样。
因此,不存在人们仅凭自己是人就享有的政治权利,不存在在一切时间和场合都属于人们的政治权利。
”“只有在以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共同体或国家里,才会有政治权利。
它们是政府和受治者以各自的资格所享有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特定的政府形式。
”[2]马克思也认为,“Droits de l’homme——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不同的。
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这个homme[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
”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非政治的人,“人权(Droits de l’homme)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
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
”而公民权则“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
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
[3]我国也有学者指出,公民权是“有特定涵义的、属于宪政范畴的、参与国家的政治权利”。
“公民权的本质是享有公民权的法律资格”,公民的身份表明他“既是国家的公民(宪法主体),又是生根于民间的私人社会的成员(私法主体)。
人权与公民权之比较

人权与公民权之比较摘要:人权与公民权是宪法学中两个重要范畴。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通过对其比较并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的立法状况,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权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人权公民权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然而在宪法和法律上,则较多使用的是公民权的概念。
公民权和人权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重要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国家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终极目的,但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并非抽象的人权,而是被宪法和法律具体化了的人权,即公民权。
一、人权与公民权的概念(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在英文里写作”human rights”或”rights of man”,指”人类的权利”或”作为人的权利”。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人权思想的萌芽,最初的表现形式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
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对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民主政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我国夏勇教授认为,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是”人人的权利。
”这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般说来,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这两个概念构成的,它是这两者的融合。
[2]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3]他还说道,人不仅仅应该有尊严,而且应该获得全面发展。
人权应当是使人成为有尊严并且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
[4]由此可见,人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5]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人权的概念也会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发展变化。
(二)公民权的概念公民权思想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
公共基础知识中的人权与公民权利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中的人权与公民权利知识点在现代社会中,人权和公民权利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概念。
了解和尊重这些权利对于个人和社会来说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基础知识中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各个知识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人权的定义和重要性人权是指每个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如何。
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
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和表达自由等等。
它们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保障了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的定义和意义公民权利是指个体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成员所享有的特定权利。
公民权利确保了个人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平等权利等。
公民权利的保护可以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发展。
三、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区别和联系人权和公民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重叠的,但也存在一些区别。
人权是每个人天生拥有的基本权利,而公民权利则是在特定国家或社会成员身份下所具备的权利。
而公民权利通常是在法律和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而人权则更强调于普世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然而,无论是人权还是公民权利,它们共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公平。
四、普世价值观与多元文化的平衡在处理人权和公民权利时,需要注意普世价值观与多元文化之间的平衡。
普世价值观强调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尊重人的尊严和平等。
多元文化则关注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多元性。
在处理人权问题时,应该综合考虑这两者,既要尊重多元文化的特点,又不能忽视人权的普遍性。
五、人权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人权的尊重是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个充分尊重人权的社会,将能够激发人们的潜能,推动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人权的保护也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同时,人权的推动也需要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为支撑,二者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
六、人权教育与推广的意义人权教育是提高社会对于人权意识和知识的重要手段。
通过人权教育,人们可以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并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
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docx

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人权与公民权有着密切的关联,二者在内容上有着交叉部分,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权和公民权在多数场合可以相互替代。
但是,从学术研究层面上来看,人权与公民人权和公民权又有着明确的区别,两者既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替代。
本研究从人权和公民权的概念解析入手,对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做了详细探讨,以期澄清长期以来人们对二者关系的认识,推动人权、公民权学术研究和实践探讨的科学进程。
一、人权与公民权的内涵界定内涵界定是我们理顺人权和公民权关系的基础,只有我们对二者内涵有着清晰、准确的认识,我们方能进行下一步深入的研究。
(一)人权的定义由于研究者学科背景的不同以及各个国家统治需要的差异,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权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学界关于人权的定义就一直未有明确、统一的界定。
人权的英文是“humanrights”,从英文的字面理解人权就是指“人类的权利”。
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期,最初的表现形式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
学者徐显明[1]在《人权研究无穷期》中指出,人权是人类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Z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这是人权研究领域对人权层次的科学划分之一。
学者夏勇[2]在专著《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也对人权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他认为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即普通公民的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二)公民权的定义《辞海》中对公民权的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Z、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这是对公民权较为权威的解读。
纵观近现代各国宪法,无一例外都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
公民权按照其覆盖程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民权是指,一个国家对于个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理性确认,它所承载的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特定价值观念和信仰。
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

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近年来,中国在人权和公民权利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
中国政府致力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并逐步加强法治建设。
本文将探讨中国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方面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
一、宪法保障中国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文件。
中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了公民参与政治的机会和权益。
二、法律保护中国通过立法方式进一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对人身、财产和人权的侵犯的惩罚,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明确了对劳动者和妇女权益的保护。
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使得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了更加有力的保护。
三、加强司法独立中国致力于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正性。
设立独立的法院和检察院,为人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
同时,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中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法律诉讼体系,为公民提供了多个司法救济途径,保障了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合法维权渠道。
四、促进社会福利中国政府不断增加对社会福利的投入,提高人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大力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普及义务教育,确保每个公民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此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提高了人民的福利水平,保护了人权和公民权利。
五、促进民主参与中国尊重公民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
设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公民提供了政治参与的平台。
此外,中国还积极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加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结语中国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中国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上的经验,进一步改善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水平。
法律的人权和公民权是什么

法律的人权和公民权是什么法律作为社会中的一项重要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保障和指导。
在法律框架下,人权和公民权被视为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指每个人所天生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公民权则是作为公民身份的一部分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的人权和公民权是什么。
一、法律框架下的人权法律构建了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保护并维护着人们的基本权利。
在法律的保障下,人们享有诸如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一系列的人权。
这些权利不仅是个体发展和尊严的基础,也是社会进步和和谐的保证。
1.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确保了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观点、思想和意见,并主张自己的权益。
言论自由的保障不仅使人们的声音得以传播,还能促进思想交流和社会进步。
2. 宗教自由宗教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规定了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视。
通过保障宗教自由,法律创造了一个多元宗教共存的社会环境,增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平等权利法律在确保人权方面还非常重视平等原则。
无论国籍、性别、种族、财富或社会地位,每个人应该受到同等的待遇和保护。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以确保人们能够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机会。
二、公民权的含义和范围公民权是指个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凭借其公民身份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公民权力亦指公民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的权利和责任。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公民,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是一项重要权利。
法律规定了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领导,并有权通过选举参与决策和制定政策。
反过来,公民也有可能被选为代表,为社会做出贡献。
2. 社会保障权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这包括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就业等权利。
借助这些保障措施,国家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获得基本的福利和发展条件。
3. 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作为公民,人们有权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
法律规定了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参与公众讨论和辩论。
中国的人权保障与公民权利

中国的人权保障与公民权利人权是指人类在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中国作为一个国家,一直致力于人权的保障和公民权利的维护。
本文将对中国的人权保障与公民权利进行探讨。
一、人权意识的觉醒近年来,中国人民的人权意识逐渐觉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自己权利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权利的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
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积极回应人们的需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人权保障力度。
二、法律法规的确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人权保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公民权利。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
三、教育与宣传工作中国政府通过加强人权教育与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
教育部门加强人权课程的设置,让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媒体也广泛宣传人权保障的案例和经验,增强公众对人权保障工作的认同感。
四、公民权利的发展中国政府不断推进公民权利的发展。
经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实力大幅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明显提高。
政府推行的扶贫政策、教育改革等,进一步提高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加入了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并逐步履行承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工作。
六、挑战与改进中国在人权保障与公民权利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在公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限制和约束。
不过,中国政府也在逐步改进,加强与公民的沟通,回应公众关切,以及提高司法公正性等方面进行改革。
总结起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人权保障与公民权利的发展,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教育宣传工作的加强,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制度,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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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
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项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废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项权利外,其余10项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均有反映。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共设38项公民权,其中26项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相同。
1936年《苏联宪法》中的12项公民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全部都有体现。
又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罗列的权利共52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罗列的权利共78项,内容完全相同的有34项,还有一些内容是相近的,其余为随着形势发展新增内容或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词汇表示的:英语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语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语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语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
《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
”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又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完全相同。
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此其一。
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
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
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
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
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
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
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
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
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
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人权与公民权之异同朱向东摘要:人权和公民权是两个关系非常密切的概念,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细微差别。
它们的共同点表现为:起源相同,社会基础和制约条件相同,内容基本相同,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础相同。
它们的区别体现在:主体不完全相同,适用范围不同,属性不同,表达方式的差异,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救济途径的差异。
关键词:人权;公民权;联系;区别;比较;探源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
那么,人权与公民权是什么关系呢?笔者简要地分析一下它们的词源和相同与不同之处。
一、“人权”和“公民权”词源探微公民权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梭伦(约公元前638—前559)执政时期。
他在改革中颁布了“解负令”,取消平民的一切债务。
人一旦获得公民的身份便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民有权担任公职,参加公民会议和陪审法庭,有权起诉和上诉。
[1](p1280)但当时只有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才享有公民权,而奴隶、外邦人和被征服的人均无公民权。
到了古罗马时期,随着罗马战胜马其顿和希腊各邦,原先城邦的国家公民权理想日益被世界公民权理想所取代。
担任过罗马执政官的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将一切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定义为公民权。
他主张奴隶、外邦人和被征服的人都应当享有公民权。
[2]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没有公民的概念。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公民权写进宪法。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沿用了公民权概念。
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使用了公民权概念。
人权这个词早在公元前400多年的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公元前496—约前406)的作品中就出现了。
[3](p379)当然古代的人权含义不同于近现代。
意大利文艺复兴初期的伟大先驱但丁(1265—1321)指出,人类的目的是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来实现普天下的幸福,而“帝国的基础是人权”。
[4](p76)在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中,新兴资产阶级打出了“天赋人权”的旗帜。
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充分肯定了资产阶级人权在人类历史上的进步作用,另一方面也深刻分析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历史局限性和虚伪性——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
[5](p443,576)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批判过资产阶级人权,所以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避讳使用人权这个词。
据笔者查证,从十月革命到苏东剧变之前几十年时间内,在十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只有匈牙利和南斯拉夫两个国家的宪法中使用了人权概念,其余通通使用公民权。
[6](p906-909,1108)鉴于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中帝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对人权的粗暴践踏,各国人民迫切地希望联合起来保障人权。
1948年联合国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从此人权问题国际化,由国内法扩展为国际法。
人权的内涵也不断扩大。
第一代人权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主要是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
第二代人权产生于20世纪上半叶,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要求,主要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第三代人权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反殖民主义运动,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愿望,主要是国家和民族的集体人权,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
二、人权与公民权的联系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内容交叉,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
它们的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起源相同——均肇始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
为了推翻封建特权和神权统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和“天赋人权”的口号,它们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而且是构建资本主义宪政的指导原则。
1776年美国发表了《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部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发表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此后各国制定的宪法中大都规定了公民权。
有的国家人权和公民权并用,如法国;有的国家仅用人权,如美国。
2、社会基础和制约条件相同——人权和公民权的水平均取决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
虽然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印第安人在《美国宪法》中却被排斥在外,直到1865年美国才废除奴隶制,直到1920年美国妇女才获得选举权,美国国会在1882至1902年期间通过了11个排斥华人的法案,[7](p19-20)可见美国的人权是大打折扣、逐步扩大的。
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11项,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达到22项(含第六章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民族平等”),比前部宪法增加了一倍。
人权和公民权水平都是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提高的,这就再次证实了马克思的论断:“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8](P12)3、内容基本相同。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
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项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废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项权利外,其余10项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均有反映。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共设38项公民权,其中26项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相同。
1936年《苏联宪法》中的12项公民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全部都有体现。
又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罗列的权利共52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罗列的权利共78项,内容完全相同的有34项,还有一些内容是相近的,其余为随着形势发展新增内容或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4、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础相同。
人权和公民权都体现了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取向。
自由是指在政治上主体在社会关系中受到保障或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平等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和享有相同的权利。
正义是一种法律应该实现的被普遍承认的道德价值,借助于它人们可以批评和评价法律。
不言而喻,这些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的共同愿望。
人权和公民权的理论基础都是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的思潮和理论。
它的最初形式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
它提倡以人为中心,反对以神为中心的神道主义。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以“天赋人权”的形式进一步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主张。
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人道主义,重视人的地位和价值,把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类解放的目标,并指出了实现这一理想目标所需的具体条件。
三、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词汇表示的:英语human right, civil rights;法语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语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语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
《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
”[9](P368,340)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笔者认为,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完全相同。
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