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托收

案例1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案情:山东A公司于X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
A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 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
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
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
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
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
A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A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
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
W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
但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
A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
然而,W 银行不再回复。
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
重压之下,A公司于6月4日电汇400元相关机构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
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A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
此刻,无论A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
然而这个事件让A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分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案情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 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
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分析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
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
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
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
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
财务知识——国际结算案例

一价定律: 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两个国家生产和消费的同一种商品,其价格上的差异不会超过运输成本,汇率将移动到使两个国家同一种商品的价格相同的水平上(当以此汇率转换时)。 下表列示了1995年8月“巨无霸”在美国和8个国家的价格(第2栏), 表中同时列出了1995年8月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以1美元外国货币的数量表示(第3栏)。
-15%
加拿大(CAD)
C$2.27
1.36
$1.67
1.19
+14%
法国(FRF)
Fr15.4
5.06
$3.04
8.10
-38%
德国(DEM)
DM3.9
1.48
$2.64
2.05
-28%
意大利(ITL)
L3700
1623
$2.28
1947
-17%
日本(JPY)
¥322
96.9
$3.32
169.5
-43%
一.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1 假设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史密斯公司出口机器设备(一台),价值2万美元。
1
分析:
结论: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国际间由于贸易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顺利清偿。由此可见,动态的外汇定义概括了外汇原理的基本特征
2
案例 2
11
德国
美国
避免汇率下跌损失
避免汇率上涨损失
出口10万$商品
进口10万$商品
$1∶1.20€ 10万$=120,000 €
$1∶1.15€ 10万$=115,000 €
$1∶1.25€ 10万$=125,000 €
+5000收入
- 5000收入
$1∶1.20€ 10万$=120,000 €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 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不少,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定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商议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国际结算50 案例

案例1 汇票被外商转让造成银行损失案基本案情上世纪90年代末期,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
按照D/P方式,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后认为质量良好,A公司甚为满意。
当第二批胶合板交货期要到时,B商人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公司,我方允许贵公司采用远期付款方式。
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承兑。
承兑后,贵公司可以放心,一年内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都交付贵方。
明年的今日,贵公司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
”A公司的老总欣然接受了B商人的提议。
他认为,我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汇票,B商人就可以交货,收到货后,我就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卖胶合板的货款还可以用于炒楼房,明年到期时,再用炒楼赚的钱去支付货款。
这真是一笔无本万利的生意,何乐而不为!但是,A公司老总始料不及的是,B商人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
由于银行的美元利息低,银行贴现后一年可多收回100万美元,当然是很合算的。
于是,美国银行向B商人支付了600万美元的现金,从而成了这张远期汇票的受让人。
B商人拿到这笔600万美元的现金后,就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不管A公司如何催他发货,B商人就是不交货。
事实上,B商人将巨款骗到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建行深圳分行付款。
深圳分行的业务员认为:“卖方未交货,我凭什么付款?”美国银行的业务员告诉他:“这张汇票上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
卖方未交货,你应该去找B商人,与我们美国银行毫无关系。
B商人交货没有?他骗了你们没有?我们不知道。
我们是向B商人付了600万美元才接受了这张远期汇票。
国际结算案例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对对方的资 信状况不尽了解,一般不应使用基于商业信用,且货物 与款项交接风险负担不平衡的汇款方式来结算货款。如 果决定使用汇款结算方式,必须作好相应的防范,避免 钱货两空。
3、远期付款交单纠纷案
X年X月X日,我国甲公司同南美客商乙公司签订合同, 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 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 甲银行,南美代收行是乙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 D/P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 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乙公司承兑汇票后, 由当地代收行乙银行放单给乙公司。于是甲公司在甲 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 乙银行将D/P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行为向法 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 撤诉,并改为调解方式解决该案。经过双方多次谈判, 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 却收到买方提 出的抗辩: “关于第XXXX号合同, 合同中规 定采用木箱包装, 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 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中, 我方已于 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能接受. 因此,我方 也不能接受贵方所提供的货物和单据. 希望 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 并承担我方 的损失费用……”
分析: 这是一个信用风险与欺诈风险同时存在的例 子. 在案例事实中, 不难看出存在着欺诈的情况.在 2001年1月, 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B公 司已经承兑, 并取走了该套单据. 到期日为2001年 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 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 转过来. A公司与B公司联系, B公司声称已将该笔 款项转到银行. 2001年3月25日, C银行发电至代 收行查询, 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 直到半年以后的 2001年9月,B公司才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 已无 偿还能力. B公司与代收行的言行前后严重矛盾. 最后的结果是B公司没有支付货款, 但取走了单据, 作为取走单据的自然结果, B公司也取走了货物. A 公司与C银行落得款货两空的境地.
国际结算案例(内部资料)

国际结算案例(内部资料)第一步:(已知条件)华信公司与加拿大JBS公司经过几个回合的交易磋商,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共识,概括如下:货号品名规格成交数量单价HX111535-Piece Dinnerware and Tea Set542 SETS US$23.50/SETHX201220-Piece Dinnerware800 SETS US$20.40/SETHX440547-Piece Dinnerware443 SETS US$23.20/SETHX451095-Piece Dinnerware254 SETS US$30.10/SET成交价格条件:CIFC5% TORONTO包装条件:纸箱包装。
交货/装运条件:货物用集装箱自中国经海运至加拿大多伦多港,装运期为1998年4月。
保险条件:由卖方按CIF成交金额的110%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水渍险、碰损破碎险和战争险。
付款条件: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第二步:根据前交易条件,制定出合同(已知条件)陶瓷餐茶具SALES CONFIRMATIONS/C NO.:SHHX98027DATE:03-APR-98The Seller:huaxin TRADING CO.,LTD.THE BUYER:JAMSBROWN &SONSADDRESS:14TH FLOOR KINGSTAR MANSION, 676 JINLIN RD.,SHANGHAICHINA ADDRESS:#304-301 JALANSTREET,TORONTO,CANADAPACHED IN CARTONS OF 1 SET EACH ONLY.TOTAL:1639 CARTONSPORT OF LOADING &DESTINATION:FROM:SHANGHAI TO:TORONTOTIME OF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BEFORE THE END OF APRIL 1998 WITH PARTIAL SHIPMENT ALLOWED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 SHALL OPEN TH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 BEFORE APRIL 10,1998 V ALID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DATE OFSHIPMENT.INSURANCE: THE SELLER SHALL COVER INSURANCE AGAINSTT WPA AND CLASH & BREAKAGE & WAR RISKS FOR 110% OF THE TOTAL INVOICE V ALUE AS PER THE RELEV ANTOCEAN MARINE CARGO OF P.I.C.C. DATED 1/1/1981.Confirmed by:THE SELLER THE BUYERHUAXIN TRADING CO.,LTDMANAGER赵建国(signature)(signature)REMARKS:1.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covering letter of credit reach the seller 30days before shipment,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scind without further notice, or to regard as still valid whole or a part of this contract not fulfilled by the buyer, or to lodge a claim for losses thus sustained, if any.2.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in Quality, claim should be filled by the Buyer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15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3. For transactions concluded on C.I.F. basis,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insurance amount will be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the risks specified in the Sales Confirmation .If additional insurance amount or coverage required .the Buyer must have the consent of the Seller before Shipment and the additional premiumis to borne by the Buyer.4.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liable for non-delivery or delay in delivery of the entire lot or a portion of the goods hereunder by reason of natural disasters, war or other causes of Force Majeure,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furnish the Buyer within 15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s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ttesting such event(s).5. All deputies arising out of the performance of, or relating to this S/C,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Shanghai.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6. The Buyer is requested to sign and return one copy of this S/C immediately after receipt of the same. Objection, if any, should be raised by the Buyer within 3 working days. Otherwise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Buyer has accepte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ontract.7. Special condition:(These shall prevail over all printed terms in case of any conflict.)第三步:根据前两步已知条件,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https://img.taocdn.com/s3/m/ed8cd72a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5e.png)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第一篇: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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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1案例二1、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
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2、票据上权利的内容,以票据记载为准,不能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1.流通转让性: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善意/完全对价)习题A向B 购货,由此A 签发了一张以C 为付款人,B 为收款人的1万元的汇票,经C 承兑。
B以完全对价转让E。
1.对E而言,票据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那些?2. E票据被偷,F在市场上以1000元获得该票据,F拥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吗?为什么?3. E票据遗失后,在9月1日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期间有人声称他在9月3日从市场上以扣除利息的正常价格9800元获得该汇票,那么E还能实现其票据权利吗?为什么?第三章1、汇票样本案例1判断下面这张汇票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说明理由并改正或补充使之有效。
interest calculate at the rate of X%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案例二汇票案例♦出票人:Overseas Development Bank.♦持票人:AB公司♦付款人:National Bank,Chicago♦事件:浙江兴业银行收到AB公司交来的银行汇票要求办理贴现,金额为200万美元。
此前该行曾收到过一份以该汇票付款行总裁名义发来的电报,称已备妥200万美金,请求代为通知AB公司可随时兑现。
初看上去汇票一切正常,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大银行。
但出票行有问题,因为在银行年鉴上查不到。
结果:兴业银行并没有立即办理贴现,而是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在卢森堡的分行代查出票行情况。
结果付款行称从未有过“出票行”这个客户,更不知晓这一汇票的存在;经分行核实:多年前该国曾有一家名字相同的银行,但早已倒闭。
启示♦检查出票行或付款行或承兑行等相关银行是否能够在银行年鉴中找到;♦汇票金额巨大或者付款为远期的,应当谨慎;♦查看汇票金额及日期等关键要素有无涂改迹象,印鉴是否清楚;♦必要时委托银行鉴别。
2、汇票样本作业:按要求制作汇票♦Drawer(出票人):Continental Co.,London♦Drawee(付款人): Bank of Europe,Paris♦Payee(收款人):the order of Ace Trading Co.♦Sum:USD 1,250.00♦Date of issue:01 April,2002♦Tenor: at 90 days after sight汇票案例二♦出票人:某市B公司♦承兑人:某市银行♦收款人:新加坡A公司♦事件:A与B签订贸易合同,其中我国B公司为进口方,分批装运。
第一批货款结清后,双方合作愉快,于是A公司提出下批货款可延期一年付款,条件是我国B公司只需开立一张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B公司原本资金紧张,考虑到能先到货物的优越条件,同意开出经我国某市银行承兑的汇票。
♦结果:B公司将汇票交于A后,迟迟不见发货。
一年后,美国某银行持此汇票要求我国某市银行付款。
原来,A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即在美国银行办理了贴现,使我国银行和企业遭重大损失。
启示:♦出具汇票一定要谨慎,票据具有无因性,与背后的商品交易无关,只要汇票要式成立,即便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3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1998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
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款。
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
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E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
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A 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条件背书是否影响汇票效力?(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案例3答案:(1)不能。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
(2)该票据为有效票据。
票据的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E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4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贷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1)甲出票的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3)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4)如果丙将汇票转让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公司H。
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案例4答案:(1)该汇票仍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具备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
(2)由于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因而导致整张票据无效。
(3)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4)甲、乙、丁、付款人。
案例5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贷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远期汇票。
B公司获此汇票后,不小心遗失,过了20天才通知付款人停止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1)如果之前付款人审查了背书的连续性,但没有发现异常,于到期日付款,那么B还能获得付款人的付款吗?(2)如果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付了款又如何?案例5答案:(1)可以拒付。
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方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可以拒付。
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明知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即间接恶意抗辩。
案例6现有一张出票日为2000年7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100万美金,B为收款人,票载付款人为F,且F已为承兑,同时该汇票注明为见票后10日付款。
从该汇票的背书来看,B将汇票背书给C,C又将汇票背书给D。
E在汇票上签章承认自己是保证人。
(1)从本案来看,该票据属于何种类型的票据?(2)本案中谁是票据债权人?谁是票据的债务人?(4)如果E在票据上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应该推定何人为被保证人?(5)如果E没有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E主张该保证无效,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6答案:(1)远期汇票。
(2)债权人是D;债务人是F,E,C,B,A。
(3)D可请求的金额应当是付款当日的以市场汇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题中仅给出见票日的市场汇价,并没有付款当日的市场汇价,因此无从计算。
(4)被保证人是F。
(5)不能;因为《票据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章案例1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
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
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
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
(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还是商业本票?为什么?(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行为?王某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3)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除王某以外的各位前手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答案:(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
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本案中的本票虽然是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而开出的,但是本票是用A银行而不是B公司名义开出的,因此其性质仍然是(而且只能是)银行本票。
(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做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承担票据责任范围以其变造的金额为限。
在本案中,也就是要对持票人承担8.6万元的付款责任。
(3)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因此,如果本案中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在王某变造之前签章的A银行、B公司、李某,都只对原记载金额也就是8600元负责,在王某变造之后签章的C商店,应当对变造后的金额负责,也就是8.6万元。
任何一个债务人向持票人清偿之后,都可以向其前手债务人继续追索。
案例2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转帐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贷款。
乙公司于3月11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
(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为什么?(2)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3)丙公司于3月2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案例2答案:(1)不能。
因为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2)不能。
因为支票和其他种类的票据一样,都具有无因性。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在本案中,无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履行,都与该支票的效力无关。
所以银行不能以双方买卖合同解除为由拒绝付款。
(3)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如果持票人超过了提示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本案中,该支票的出票日是3月11日,丙公司与3月23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案例3某日,一位青年在某市电子商厦购物后支付一张空白转帐支票,此转帐支票因为票据文字书写错误遭到银行退票。
商厦售货人员遂按支票上的印鉴找到开具支票的某商务公司,但是,商务公司否认曾来商厦购买大宗物件,声称这张中国银行1─1233140号转帐支票一个月前遗失,商务公司曾经登报声明作废,拒绝支付贷款。
显然,支票已经被人捡拾冒用。
电子商厦因向商务公司追讨贷款不成,随即起诉商务公司。
本案中的商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案例2答案:商务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因为电子商厦作为售货单位通过对价关系取得支票,其票据的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具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