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探望权问题的调研报告
浅谈子女探望权的完善和兑现

浅谈子女探望权的完善和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婚姻法》新增加了子女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条文,为人民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实施这一法律制度?子女探望权纠纷案件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又将面临着这一新的课题。
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原告肖某与被告金某,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五岁)由父亲金某直接抚养,肖某不承担抚养费,待女儿十六岁时,肖某再行使探望权。
但是,两个月后,女儿因十分想念母亲肖某,要求与肖某见面,其父金某以离婚时有协议为由,拒绝其女儿与肖某会见。
经法院法官多次联系,金某仍不同意女儿与肖某会见。
该纠纷反映出,子女要求探望已离婚父亲或母亲,受到直接抚养人的阻挠该如何办?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二)黄先生与陈女士在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其子(十一岁)由黄先生直接抚养,陈女士每星期六下午六时在其家等待,儿子自己到陈家生活居住至星期日下午四时。
然后由儿子自己回到父亲黄先生家。
但是,儿子一直就没有到陈女士家。
原因是每星期六,儿子要参加学校举办的兴趣小组活动。
为此,儿子提出要求,需要黄先生和陈女士每星期日陪儿子在本市儿童乐园玩耍、探望。
由于黄先生与陈女士间矛盾尚未化解,致儿子的要求和陈女士的探望不能实现。
陈女士多次到法院咨询,寻求解决办法。
该纠纷反映出,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能否得到父母的尊重?如得不到尊重,子女能否申请中止探望?(三)原告黄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其女儿(三岁)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被告雷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雷某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离婚不久,黄某出外打工,女儿由奶奶直接代抚养。
雷某到黄某家探望女儿,其奶奶百般阻挠,拒绝雷某探望。
无奈,雷某通过邮政局,向女儿邮寄衣服,遭到拒领。
雷某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退回抚养费10000元。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离婚率不断攀升,导致了大量的隔代抚养、单亲家庭等问题的出现。
在这种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探望权制度是指非父母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该制度在解决离异家庭及其他类型家庭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
一、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审查不规范在我国,对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审查,但目前我国的法院对于探望权的审查并不够规范,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判决不公正,给探望权的行使造成了困难。
比如在一些情况下,非父母监护人明显有能力、财力和意愿给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和生活,但法院依然可能不支持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申请。
2. 探望权无法强制执行目前,我国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并不够,一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愿意履行探望权,法院的执行力度并不够强,导致一些家庭出现合理的探望权无法得到行使的情况。
3. 控制权过于倾向于父母方在离婚或家庭矛盾纠纷的判决中,法院会更多地倾向于父母的控制权,而不是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权益。
这就导致了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被忽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对司法审查程序进行完善,建立更加规范的司法审查程序。
法院应该更多地侧重于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来进行审查,并充分考虑非父母监护人的诉求。
需要建立更好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法院的审查能够更加公正、客观。
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可以通过增加法院对于违反探望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来加强强制执行,使得违反探望权的行为更加不容易得逞。
3. 提高非父母监护人的定位三、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1. 建立专门的探望权法律规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该专门建立探望权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细则、程序和法院的审查标准,以及对违反探望权的处罚力度等,从而使得探望权制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和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再婚、单亲家庭等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子女权益、调整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一、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控制不力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的问题,导致部分离婚家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有的父母会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是对方迟迟不履行探望义务。
这种情况下,一方往往会无法正常地与子女见面,导致孩子的心理健康受到了影响。
2. 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很多地方在立法上存在漏洞。
探望权的界定不清晰,容易引发争议;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也没有统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探望权的执行机构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3. 效果不明显由于探望权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导致很多家庭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依然存在矛盾。
有的家庭甚至因为探望权问题而再次发生纠纷,给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制度不完善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二、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探望权的执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建立统一的探望权执行机构,规范探望权的执行程序,加强对探望权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增加探望权知识的普及在当前的社会中,很多人对于探望权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导致很多探望权的冲突和矛盾。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探望权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探望权意识,增加公众的接受度和支持度。
4. 强化调解和协商机制在探望权纠纷的处理中,政府可以加强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设。
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和协商机构,帮助双方争议当事人解决探望权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制度研究

探望权制度研究1绪论1.1论文的选题目的及意义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婚姻家庭生活这个关系着整个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
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生活要求就会不断的提高。
由此而来的就是婚姻是否稳定、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和谐等一系列的问题。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离婚的概率也是日趋渐高。
而伴随着离婚对完整家庭的打击,使得子女与父母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改变。
对此,法律也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但法律的滞后性又决定着法律从一开始就会落后于现实的发展。
父母离异后的子女探望权问题就是这一系列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其中之一。
如探望权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权利,还是一种相对的义务,或是权利义务的结合体;对于离婚的父、母而言探望权是否可以放弃,放弃后是否可以申请恢复;探望权仅限于离婚后的父或母一方,是否有悖于当前中国家庭社会现实等。
虽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父母离异后子女探望权的判定,对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然而对此并未形成统一的制度。
而笔者想试问的是,在这种无完善法律之下而各自裁量的法律适用是否可以推动法治的完善,更好的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呢?如此而言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所以笔者对此进行探讨的本意在于进一步加深对探望权这一法律问题的认识,从而对进一步完善立法,更好的保护父母离异后的子女探望权和子女健康成长之中的权益。
由此笔者认为其意义有如下几方面:第一, 有利于父母离异后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够使子女和不直接与其生活的一方父或母进行感情交流, 让子女充分感受到父母的爱, 有利的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二,有利于推进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也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更好的解决除父母以外其他与子女有着亲情关系或抚养关系的第三人对子女探望的问题。
第三, 探望权的规定使离异后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细化, 同时也使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纠纷案件时有法可依,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2024年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多样化,探望权问题逐渐成为法律和伦理领域关注的焦点。
探望权是指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或其他亲属,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与子女进行接触、交流的权利。
然而,传统的探望权主体范围相对狭窄,仅限于父母等直系亲属。
近年来,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改变,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成为必然趋势。
本文将深入探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背景、原因及其对家庭关系和社会的影响。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背景及原因1. 家庭结构的变化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非直系亲属如祖父母、叔侄等在家庭关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他们对于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心理健康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因此,将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展至这些非直系亲属,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2. 法律发展的需要法律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已经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展至非直系亲属。
这既是对家庭关系多样性的认可,也是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体现。
因此,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影响1. 对家庭关系的影响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有助于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和感情交流,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同时,这也为非直系亲属提供了与子女进行接触、交流的机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
2. 对社会的影响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有利于保护儿童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这也有助于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庭价值观,对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四、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实践探索1. 国内外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将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展至非直系亲属。
例如,在一些国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非直系亲属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探望权。
此外,法院在审理探望权案件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非直系亲属的探望需求。
这些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2. 实践中的挑战与问题尽管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探视权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

探视权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人们对于探视权的需求与日俱增。
探视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保障了亲属之间的相互探视,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亲情的延续。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的实现并不总是那么顺利,许多亲属之间存在着探视受限或无法实现的情况。
因此,对于探视权的可行性展开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方法本研究将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案例比较、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探视权的法律规定、社会现状、司法实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旨在找出探视权受限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探视权享有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和相关机构要切实维护人民的探视权利。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因监狱管理安全等原因限制了探视权的行使,导致了一些亲属难以与被控制人员进行探视。
四、探视权受限的原因分析1.法律规定模糊:现有法律对于探视权的界定并不明确,使得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着解释的空间,导致了探视权的实现不尽如人意。
2.监狱管理困难:监狱作为一处具有特殊性质的场所,其管理安全具有极大的难度,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探视的限制也较多。
3.亲属之间矛盾:有些亲属之间存在着矛盾和纠纷,导致了不愿意进行探视,或者是阻碍其他亲属进行探视。
五、探视权的可行性建议1.规范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探视权的界定以及操作程序,保障亲属合法探视权的实现。
2.强化监狱管理:提升监狱管理水平,加强监狱管理者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在维护监狱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亲属的探视权。
3.倡导亲情教育: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增强人们对亲情的认识,促进亲属之间的和睦相处,减少探视权受限的原因。
六、结论探视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其实现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亲情的延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探视权的实现是可行的,也是应该推行的。
离婚子女探望权浅析

离婚子女探望权浅析离婚是家庭关系解体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影响夫妻双方,更对子女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成为双方父母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对离婚子女探望权的浅析:1. 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是指离婚后,非监护方父母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子女见面、交流的权利。
这是保障子女与非监护方父母保持联系的重要法律手段。
2. 探望权的重要性:探望权不仅有助于子女的情感发展,也有利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维持。
通过探望,子女可以继续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减少因父母离异带来的心理创伤。
3. 探望权的法律依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探望权有不同规定。
通常,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决定探望权的安排,包括探望的频率、时间和地点。
4. 探望权的协商与执行: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父母应尽量协商确定探望权的具体安排。
如果协商不成,可由法院介入,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父母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5. 探望权的变更:随着时间的推移,子女的需求和父母的情况都可能发生变化。
因此,探望权的安排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 探望权的争议解决:如果一方父母违反探望权的协议或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子女的意愿和最佳利益,对探望权进行重新评估。
7. 探望权与子女监护权的区别:探望权不同于子女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拥有决定权,而探望权仅涉及父母与子女的接触和交流。
8. 探望权的国际问题:在跨国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执行可能面临更多的法律和实际障碍。
此时,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可能提供解决方案。
9. 探望权的社会责任:社会和学校也应提供支持,帮助子女适应父母离婚后的生活,促进子女与非监护方父母的健康关系。
10. 探望权的心理影响:研究显示,合理的探望权安排有助于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而产生的心理负担,促进其健康成长。
探望权的安排和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情感和社会因素。
通过合理的探望权安排,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减少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探望权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应该共同承担子女抚养的责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探望权问题却成为离婚家庭中的一个难题。
父母双方在分居后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子女无法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面对这一现实困境,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存在的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
当前,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加强探望权主体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提高离婚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能力,有效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现实困境,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2 研究目的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并分析其法律规定、存在的现实困境、解决路径、影响因素以及研究的重要性。
通过对探望权主体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旨在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进一步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总结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相应的启示,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向更深层次、更广泛领域拓展,为社会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建议和倡导。
2. 正文2.1 我国探望权主体的法律规定1.法律保护的对象: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有权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探望,保障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未成年人的探望权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对父母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探望协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探望协议,确保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探望权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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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探望权问题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子女也越来越多。
为了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带来的伤害,使离异子女得到完整的父母之爱,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离异子女的探望权。
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纠纷引起的社会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此,笔者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探望权的法理依据和重要意义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
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
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
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应予以限制或剥夺。
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后造成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伤害,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因此,探望权对离异家庭有着重大意义。
二、探望权引起的纠纷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夫妻尚未离婚而处于分居时期,双方的矛盾到
了一定程度难以调和,一方拒绝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加剧了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和子女感情交流上的缺乏,加速了家庭的解体,亲身经历这过程的子女受到的伤害不亚于父母离异后带来的伤痛。
然而法律并未对离婚前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做相关规定,探望权也无法充分得到保障。
2.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在结案后反应另一方仍然拒绝自己探视子女,情况与调解之前并无改善,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成了一纸空文。
这就导致了离婚案件的反复起诉,而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本解决,且给子女的心理带来长期和反复的伤害。
3.夫妻双方离异后,一方由于探望权得不到保障而提起的诉讼,被告通常不会积极到法院应诉,拒不签收应诉文件,有的甚至带着子女到外地生活,法官
因此无从得知原告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给审判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4.探望权的内容具有抽象性,既是行为同时还涉及到人身权利,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执行标的为钱或物或者仅是一定的行为,内容复杂,并且难以界定。
这就给法院执行带来了难度。
5.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证据难以收集。
被执行人自己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自然能够认定;但是申请人在行使探望权时,被执行人常常以其它理由来进行搪塞,如借口小孩生病,或小孩不愿见被执行人等手段消极阻碍对方探望。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各执一辞,甚至相互指责,尽管申请人可以申请亲人或朋友作证,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们的证据效力都不强,最终导致法院难以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
6.《婚姻法》中规定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协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有些未成年人交给其爷爷奶奶或外婆外公照顾,被执行人的范围过窄,不利于探望权的执行。
7.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过于狭小。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主体仅仅只规定了父或母,并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望权,同时也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爷爷、奶奶的探望权,这有违基本人情,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道德。
8.探望权的性质决定了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期间具有长效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长期有效,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一次执行完毕,因此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三、进一步推动探望权的有效行使和执行的建议
1.从各个方面优先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当事人双方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行使或执行探望权时都应该尽量减小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尽量营造完整家庭的氛围,让未成年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特别要注意在诉讼离婚中,尽量不要让未成年子女出庭作证,目睹父母对簿公堂,这样无异于在他们的家庭破碎阴影中加深伤口。
2.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和意见,更多的给予人文关怀。
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法院应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地做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
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意接
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3.不仅对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赋予探望权,在夫妻分居、婚姻无效等情况下也应给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以探望的义务和权利,因为他们与子女之间同样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4.重视做好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使当事人能在自己的意愿下自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同时,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要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另外,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
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5.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和被执行人范围。
我国《婚姻法》中仅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探望权的主体和被执行人。
然而由于探望权的特殊性,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不仅涉及到父母对子女的探视,也应考虑子女对父母的思念和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的交往和接触,这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是大有裨益的。
6.对于探望权受到阻碍难以举证的问题,法院可以视情况而定,对于故意阻挠刁难及拒绝行使正常探望权的,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于被执行人消积阻碍对方探望,应当以思想教育为主,并通过当地居委会、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予以协助;对于批
评教育仍无效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也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7.促进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达成共识后,一方自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才会充分发挥探望权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弥补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后受到的心灵创伤。
同时,应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对探望方式的意见,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来确定探望方式。
8.如果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一方的实际情况等发生变化,如身体状况不好、经济条件恶化、有酗酒等恶习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探望方式,协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诉,由法院作出裁决。
四、调研体会
规定探望权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亲情的交流和维系亲情,使父母尽到关心和照顾子女的责任。
探望权的价值取向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弥补家庭解体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为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探望权立法应当明确子女最大利益的指导思想,树立子女本位的立法原则,确立子女在探望权制度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应有的权利,并在具体事项中提供具体规则设置上的保障,使子女利益真正成为子女权利,成为父母义务,从而尽量减少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探望权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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