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的诚信赔偿
不当得利的指导性案例

案情: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
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帐上。
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至今不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3万元。
原告吴某举证如下:1、建设银行龙卡存款单,证明原告将3万元存入被告的龙卡(卡号43674215xxxxxx08)帐上的事实。
2、原告和C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合同中有C单位R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内容)。
被告江某辩称:原告是A单位的财务人员,我是B单位的供销员。
我们A、B两个单位有十多年的业务关系,A单位尚欠我单位4万多元货款,原告汇款给我是支付货款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我已将3万元汇款交到厂财务了,以前A 单位也往我的信用卡上多次汇款,都是支付货款的。
被告未举证。
分歧:观点一:原告吴某与C单位的订货合同中有供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汇款信息,原告吴某诉称为履行与该单位的合同,将3万元货款误汇入被告江某的信用卡中,与常理相悖;且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原告吴某不可能获得被告江某的信用卡帐户信息,更不会无故将数额较大的货款汇入被告江某的信用卡中,故原告吴某将款汇入被告江某帐户必另有其经济利益,可另行解决,但被告江某获得原告吴某的汇款不属于不当得利,故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观点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吴某提供了其将3万元存入被告江某的龙卡存款单和与C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对其主张的被告江某不当得利的事实,已经尽到了举证的责任。
而被告江某抗辩的“原告系A单位的财务人员,我们A、B两个单位有十多年的业务关系,A单位尚欠我们4万多元货款,原告汇款给我是还欠款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我已将3万元汇款交到厂财务”等理由,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应认定原告吴某主张的不当得利成立,判决由被告江某返还原告吴某3万元。
庚款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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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贻琦
1901年,李鸿章被迫与各国签订耻辱的“辛丑条约”,同意向十四国赔偿白银四亿伍千万两,分 三十九年付清。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庚子赔款”。
1908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授权罗斯福总统退还中国“庚子赔款”中超出美方实际损失的部分, 用这笔钱帮助中国办学,并资助中国学生赴美留学。双方协议,创办清华学堂,并自1909年起, 中国每年向美国派遣100名留学生。这就是后来庚款留美学生的由来。
这一历史性的现象,如同一幅细腻的画卷,描绘了国际间的友好交流和知识的无私传递。这些留 学生,带着中国的希望和梦想,踏上了异国的土地,去探索那未知的世界。他们的故事,如同诗 篇般流淌,描绘出一次次挫折与坚韧,一次次希望与进步。
这些庚款留学生,是中国走向世界的桥梁,是国际友谊的象征。他们不仅带回了知识和技术,更 带回了新的视角和理念。他们的存在,使得中国在历史的舞台上更加生动、更加立体。
1928年北伐胜利,8月17日清华学校改为国立清华大学,清华基金也归入中基会管理。之后,清 华系的留学活动仍在延续。
从1909~1929年,清华学校派送留美预备部毕业学生967名,1929~1932年选送104名,庚款赴 美留学生共计1000余名。又一说,1909~1929年间直接或间接受庚款资助的留美学生达1800余 人。由庚款留美所促成的留美潮流延续不断,到1917年留美学生已超过1500人,1925年达2500 余人。
留学批次
美国
英国
比利时
1909年农历8月,两部举行首次考选,录取47人,其中有后来成为清华大学终身校长的梅贻琦, 北京高等农校校长金邦正,中国现代物理学奠基者之一胡刚复,中国现代化学开山者张子高以及 曾当选中国工程师学会会长的徐佩璜等。
赵元任
[公德作文]选择诚信作文400字范文(精选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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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德作文]选择诚信作文400字范文(精选30篇)选择诚信作文400字范文(精选30篇)有关诚信的事,有很多,但是我记得最清楚、影响最深刻的是过年的时候发生的事。
那天,我再去买鞭炮的路上,高兴极了,一路上蹦蹦跳跳的,那是因为我终于可以玩儿烟火了。
但是,在路上我在路上忽然踩到一个滑滑的东西,差一点滑倒。
我回过头一看,是一张五十元的纸币,我一时间吓了一跳心里不知所措,像是有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
摆在我眼前的有两条路,一条是拿钱买好玩的,好吃的;一条是做一个有诚信的孩子,把钱送到警察局交给警察处理。
短短的几分钟里,我思前想后的做了心理斗争,得到一个结论要做一个有诚信的孩子。
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
不知过了多久我看到一篇文章一个只有7岁的小男孩儿,在捡废品的时候,捡到一个红色的牛皮钱包,里面有很多钱,但是那个小孩儿连看都不看一眼就送到警察的手里了。
看了这一篇文章,我不禁想起过年时的情景,我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
小男孩儿只有7岁,捡到钱连看都不看一眼。
而我却还犹豫那么长时间。
那次经历,令我刻骨铭心。
那天,老师拿着一大叠试卷走进了教室。
同学们明白了,要发试卷了。
教室里顿时鸦雀无声。
过了一会儿,我的试卷发下来了,我心中大喜,我以一百分的成绩取得全班第一名,同学们都对我刮目相看。
回家的路上,绿树成阴,小鸟欢叫,天是多么的蓝,世界的一切对我来说是多么的美好。
到了家,我马上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妈妈,妈妈喜上眉梢,她看了看试卷忽然皱起了眉头,说:“婷婷,这个尤其的尤你写成了龙字了。
下午去找老师帮你改一改吧。
”我仿佛一下子就摔到了十八层地狱。
这时,我听到了一个人说:“不要去找老师,这样,就不能取得全班第一了!”但另外一个声音马上反驳道:“做人要诚实,诚实比分数、名次更重要,你一定要选择诚实呀!”对,诚实,是用金钱买不到的,考不好,下次还能补过。
下午,我去找了老师,老师帮我把龙字圈了出来,对我说:“给,这一分,就当做诚实分送给出你吧。
八年级关于诚信的议论文:讲诚信,扎稳根

八年级关于诚信的议论文:讲诚信,扎稳根人生就如同衣服上的扣子,棋盘上的棋子,只要一步错了,其他步也会错。
正所谓“一步错,步步错”。
因此,走好人生第一步就显得至关重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集中表达。
其中,诚信显得尤为重要。
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鲁迅说:“诚信为人之本。
”德莱塞说:“诚信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
”从前,曾子的妻子到市场上去,她的儿子要跟着一起去,一边走,一边哭,妈妈就对他说;“你回去,等我回去以后,杀猪给你吃。
”妻子从市场回来了,曾子要捉猪来杀,他的妻子拉住他说:“那不过是跟小孩子说着玩的。
”曾子说:“决不可以跟小孩子说着玩,小孩本来就不懂事,要照父母的样子学,听父母的教导。
现在你骗他,就是教孩子骗人。
做妈妈的骗孩子,孩子不相信妈妈的话,那是不可能把孩子教好的!”曾子于是把猪杀了,他以行动以身作则教育孩子。
还有,想必大家都听过华盛顿与樱桃树的故事:华盛顿小时候不慎砍倒了一棵父亲很喜爱的樱桃树,华盛顿勇敢地承认了这事并得到了父亲的谅解。
后来,华盛顿成为了美国首任总统,这与他的诚信有很大关系。
以上两则故事都体现出了诚信的重要性。
可是,如今社会生活中人们却很少做到诚信。
“狼来了”这一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个牧羊小孩因屡次欺骗别人,最终自己的羊被狼给吃了。
诚信,不只是道德上的诚实守信,它还蕴藏着虔诚对人的态度,无论任何情况,我们都要以诚实为标准要求自己。
农民说:诚信是一粒种子,为了大地的丰收,就要在烈日下成长。
工人说:诚信是一座熔炉,为了祖国的建设,要把生铁炼成好钢。
学生说:诚信是一棵小树,为了园丁哺育,就要成为栋梁。
我们正处于青少年时代,我们要养成良好的习惯,拥有良好的品德,努力拼搏,踏实肯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最新-宋才永以执行错误请求彭州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宋才永以执行错误请求彭州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案情赔偿请求人宋才永,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成都市爱民路112号。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兴友,院长。
1993年4月,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彭州市中药材公司诉成都市农工商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后,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于同年8月25日达成协议,由成都市农工商公司在1993年12月31日前偿还彭州市中药材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5820.80元。
由于成都市农工商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彭州市中药材公司向彭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995年4月8日,彭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彭州市中药材公司提供的有关法院在四川省林业物资公司储运分公司一号仓库以下简称川林一号仓库执行成都市农工商公司中药材的情况,即派员前往执行,将该仓库内的白芍、竹根七、野麦冬等十三种中成药材予以扣押。
1995年5月20日,案外人宋才永以被扣押的中成药材不属于成都市农工商公司而属自己所有为由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同年9月26日宋才永又请求彭州市人民法院赔偿人民币537664.12元。
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宋才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于10月5日裁定驳回宋才永的执行异议申请。
彭州市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同彭州市中药材公司对被扣押的中成药材进行过磅和清点,其中白芍净重为14273.5公斤,彩芍净重为5450公斤,山桃仁净重为3684公斤,野麦冬净重为1205.5公斤,桔核净重为401.8公斤,佛手参净重为9.6公斤,杜仲净重为20公斤,竹根七净重为147公斤,猪苓净重为16.5公斤,杭菊净重为2118.5公斤,银杏叶净重为742.8公斤,上海西洋参口服液和抗炎灵片分别为2180瓶和6000瓶。
对上述中成药材,彭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成都市中药材公司对药材的质量和价格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白芍,二、三统装,已变色,每公斤1.5元;山桃仁,货碎、泛油、质次,每公斤6元;川麦冬,质次,变色,建议挑选后销售,每公斤3元;桔核,每公斤2.5元;佛手参,每公斤10元;杜仲,统货,枝片比例大,每公斤15元;杭菊,质次,变色,虫蛀严重,建议不再入药用;彩芍,变质,每公斤0.8元;上海西洋参口服液,批号为94年5月,看货后,瓶内已有沉淀物,建议不作销售;银杏叶,一般未作药用,每公斤3.8元;抗炎灵片,批号为92年,因时间长,糖衣已全变色,药片受潮发软,建议不作销售。
合同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的原则诚实信⽤原则合同履⾏时必须遵守对应的履⾏原则,以保证合同履⾏的情况能够正常进⾏,否则就容易产⽣⼀些问题。
⽽诚实信⽤原则是公民⽣活中或者进⾏商业活动中都应该遵守的原则,是⼀种⾮常重要的价值追求。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合同履⾏的原则诚实信⽤原则⼀般认为,诚实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恪守诺⾔,诚实不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的利益以及当事⼈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原则作为⼀种民事⽴法的价值追求,本⾝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度的抽象性,⾃然也就会产⽣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
⽴法者之所以设⽴这样⼀个类似⼤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然将使既有的条⽂拥有新内涵、新的⽣命⼒。
⼀、诚实信⽤原则的本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常⽣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般诚信的法律化⼆、诚实信⽤原则的特点1、补充性(指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2、不确定性(即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的补救作⽤)3、衡平性(即授予法官⾃由裁量权)。
三、诚实信⽤原则的功能1、指导当事⼈⾏使权利履⾏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正确进⾏民事活动,相当于⾏为规范功能);2、完善⽴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委任状”);3、有助于克服成⽂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4、降低交易成本,提⾼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四、诚实信⽤原则的地位由于诚实信⽤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
所有具体的民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
它不但是意思⾃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出类如禁⽌权利滥⽤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者:胡琰琳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现代民事诉讼法所说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来自于真实义务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所强调的真实义务是否与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两大及时所强调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相互冲突,本文将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和两大基石的关系来讨论这个问题。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自认辩论原则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从2012年“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被正式明文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乃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从一个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首先进入私法领域,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随后根据社会的诉求,又逐步渗入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
据学者考证,在我国诉讼法吸收道德观念如诚信原则,始于西周。
依西周律法,诉讼之前要宣誓。
当时,人们普遍存在着敬畏上天的社会心理,对天发誓可以证实宣誓的诚意,表明其言辞的真实性和不可反悔性。
这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法律化的扩张,而是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深层次寻求道德支持的结果。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主要来自于对真实义务的规定。
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法定及意定代理人、辅佐人、证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义务,尤其是诉讼中平等两造在诉讼系属中必须利用“光洁、透明的武器”,而非“谎言和刁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类似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具体适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其二,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编合同一分编通则: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