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1•【文号】劳社部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得到加强,但仍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挤占挪用现象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续运行。
近日,审计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审计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审计署和省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近年来,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各地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赣劳社规[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16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近几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但仍然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为认真吸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管理使用和监督必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财政专户设立1. 财政专户指按照规定用于专门管理特定资金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设立财政专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 设立财政专户应当提供完整的设立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的必要依据、账户用途、资金来源等。
3. 财政专户设立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财政专户设立批复,同时向相关方通知财政专户的设立。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1. 财政专户资金由专门负责资金管理的机构负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专户设立的用途范围,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3. 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4. 财政专户资金的划拨、使用等行为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必须经过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四、财政专户资金监督1. 相关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专户资金使用合规。
2. 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透明度。
3. 对于发现的财政专户资金滥用、挪用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政专户终止1. 财政专户设立目的达到或者经审核后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办理财政专户终止手续。
2. 财政专户终止应当注销相应账户,明确剩余资金处理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终止情况。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对于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的特殊财政专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以上为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社[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上一年度按一定比例提前通 确定的非工程措施支出。不得用于楼堂 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
知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待本年度下达 馆所建设、管理费、会议费、交通工具 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 正式预算后再按程序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中央 补助 资金预算下达
团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
财 政 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 日
政 国库 部 门、财政社 会 保障部 门和 的 ,可根据 本地 区实 际情 况将 该专
社 会保 险经 办机构分 别 记账 ,财政 户撤 销 ;未 开设 该专 户的 ,不 再开
国 库部 门 、财 政社会 保障 部 门 、社 设 。该专 户撤销 后 ,符合本 通 知规
衔 接 工作 。按 照 “ 管钱 ” 管 事 ” 安全 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 、“ 分 开的原 则 ,财政 国库部 门主 要负 助 资金应 当实 行国 库集 中支 付 ,不
四 、合 理 归并社 保专户 。在地 得再 通过 社保 专户 转拨 。地方 各 级
责 做好 账 户 管理 ( 括账 户开 立 、 方 财政 专户 清理 整顿核 查工 作中 发 财政 社会 保障 部 门要按 照积 极稳 妥 包 变更 、撤销等 ) 、资金管理和会计核 现 ,一 些地 方存在 着社 会保 障基金 的原 则 ,对本 级管 理 的社 保 专户进 算 管理工 作 ,并按 月按险 种 向财政 多 头开 户和 重复开 户 问题 。地方 各 行 清理 ,并 根 据本 地 区 实际 情 况 ,
户 ,分账核算。
五 、清 理纳 入社 保专 户管理 的
二 、明确社 保专 户归 口管 理后 根 据社 会保 险基金 结余 情况 ,在 与 财政 补助 资金 。为 确保 各项 社会 保 的 职责划 分 。近年 来 ,在 地方 各级 有关 部门协 商的基 础 上 ,提 出可转 障 资金 专款 专用 ,自 19 年 设立社 99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财社〔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8月22日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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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
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
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确保社保专户平稳移交、安全高效运行。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和保值增值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计息基金,其保值增值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财政部门要对开户银行提出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由社保专户开户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可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的基金结余数量和期限的建议;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保值增值制度及运作机制,在确保基金支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四、合理归并社保专户。
在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核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着社会保障基金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问题。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财政国库部门做好社保专户的清理、归并、开设等账户管理工作。
省、市级社保专户设置在5个以上的,2012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5个;县级社保专户设置在3个以上的,2012年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3个,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按政策规定计息。
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社保专户。
今后随着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推进,还要进一步精简社保专户数量。
目前开设社保专户在上述规定个数以下的,不再增加社保专户数量。
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内已开设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该专户撤销;未开设该专户的,不再开设。
该专户撤销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拨入社保专户,分账核算。
五、清理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
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自1999年设立社保专户以来,除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外,一些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也纳入社保专户管理。
为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进一步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根据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今后除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含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再通过社保专户转拨。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级管理的社保专户进行清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消化专户内结存的不再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
六、建立社保专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保专户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完整和安全;要加快建立社保专户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尽快实现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国库部门的信息共享。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保专户管理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国库司反映。
财政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