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物权法的实施与私人财产的保护

合集下载

德国物权法读书笔记

德国物权法读书笔记

关于德国物权法的读书笔记在上课的时候涛哥给我们推荐让我们看《德国物权法》,但我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只有一个感觉那就是厚,当我在阅读那本书的时候它给我的感觉就是这本书的文字就像中国的文言文一样,很精辟。

这本书的语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不懂一点物权法律知识的人估计很难看懂。

虽然我不知道是我们的学者翻译成那样了还是本来就那样,但无可否认这的确是一本很引人的作品。

看这本书让我想起了我国的物权法,我们国家以前其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

现在的物权法其实也是继承和移植《德国物权法》的。

物权法的继承使我国有了自己真正的关于所有权的一部法律。

所谓的移植就是将一国的法律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来。

所谓的继承就是将一部法律中优秀、先进的部分加以吸收同化。

而我们国家就是在移植的基础上加以继承的。

读过德国物权法后我发现德国物权法的精华一样是我们国家物权法的精华。

《德国物权法》中关于界树的规定第一款说:“界限上立有树木的,果实平均归属于相邻的人,并且,树木被砍伐的,树木也平归属于相邻的人。

”这一段法律条文深刻的阐述了德国物权法的平均主义思想。

但也体现出了人人平等、公平的原则。

在关于界树的规定第二款说:“相邻人中的任何一人可以请求除去树木。

除去树木的费用由相邻人平均负担。

但其他相邻人抛弃其对树木的权利的,请求除去树木的相邻人必须单独负担费用:与此情形,在树木和土地分离时,除去树木相邻的人取得单独所有权。

树木被用作界标,且根据情况,不能以其他符合目的的界标代替该树木的,除去请求权消灭。

”其实在看完第一款的时候,我想起了我国古代一位官员在写自传时谈起他在官堂上审理一对弟兄因其父去世留下七亩地的案子,这对兄弟因为对其父亲留下来的地目的而发生的纠纷,老大的证词是其父亲在去世的时候在口头上答应将这七亩地给老大。

老二则拿出了他父亲去世之前留下来的遗嘱说将这七亩地给老二。

在当时法律上明文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将财产一分二。

但是这样处理出来的结果就是纠纷得到暂时的停止,但是这对兄弟的感情则彻底破裂,也许永远也不会复合。

【参考文档】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实用word (6页)

【参考文档】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实用word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协调与平衡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国的善意取得理论基本上是采用主观善意的判断标准,此种判断标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较大缺陷。

一、善意取得概念的界定——主观善意与客观善意罗马法以来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根据、法理基础及基本规则的设置上均有很大不同。

为期明确,本文首先对德国法上的善意取得的概念作一分析和界定。

(一)主观善意主义其一,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不适用。

其二,强调第三人的主观善意,即对于第三人的取得是否予以保护是以第三人对于其前手交易瑕疵是否知情为标准,对其前手交易瑕疵不知情或不应知情的,为善意第三人,其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

反之,对其前手交易瑕疵知情的,则为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该物权。

其三,该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公示原则相脱离。

因为物权为绝对权、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故物权法建立了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原则与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原则,要求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必须进行公示,以便于以一种客观化的方式保护第三人。

但善意取得制度不要求当事人意思的客观化,只从主观上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这就脱离了物权公示原则。

[[4]]此一罗马法系所采的善意取得制度,其判断第三人是否取得物权的标准是主观性的,即依据第三人的心理状态来判定。

它把第三人对其前手合同瑕疵的已知或应知与否来确定其是否善意的惟一根据,所以这种善意判断,可以称之为“主观善意主义”。

[[5]](二)德国法上的客观善意主义在德国物权法中,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皆可发生善意取得。

德国当代物权法

德国当代物权法

德国当代物权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德国当代物权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规定人们对物品及其利益的支配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的制定旨在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依法依规行使对物品的支配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德国当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德国当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私有财产保护、契约自由、物权实体化、合理使用和法律诚信等。

私有财产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确保个人和企业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所有权,禁止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侵犯和侵犯行为。

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同对象和内容的权利,从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

物权实体化是指物权制度确立了人们对物品及其利益的实际支配权,不论是移动物还是不动产,均为物权的对象,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合理使用是指物权人应当合理利用自己的财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诚信是指物权人应当信守合同,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欺诈和欺骗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德国当代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物权、移动物权、知识产权和虚拟物权等。

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及其上的构筑物、植物和水利等不动产所享有的支配权和利益,包括地役权、抵押权、地役权等,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移动物权是指对动产及其利益的支配权和利益,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保护个人和企业对动产的合法支配权和利益。

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产品和技术创新的支配权和利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利益和市场竞争力。

虚拟物权是指对电子商务、网络社会和虚拟经济的支配权和利益,包括虚拟资产、虚拟货币、虚拟空间等,确保互联网时代的交易安全和财产保护。

德国当代物权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分支,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人们的财产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护,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BGB)简介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德国现行最重要的民法法典,被视为德国民法的核心法规。

它于18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仍然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BGB是一部全面的民法典,涵盖了德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内容。

它包括了私法的各个领域,如人格权、家庭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BGB的目标是确保人们目前和未来的民事权益,通过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保护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BGB的结构和内容BGB整体上分为5个分册,涵盖了包括入室权、财产权、合同法、继承权、家事法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下面简要介绍BGB的五个分册。

第一分册:普通法第一分册(Allgemeiner Teil)是BGB的最基础部分,也是其他分册的统一法律基础。

它包括了法律条款的适用、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人等方面的规定。

此分册主要确定了法律主体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分册:义务法第二分册(Schuldrecht)涵盖了合同法和侵权法。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规则,以及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索赔途径。

侵权法规定了因个人不当行为或无过失而导致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三分册:物权法第三分册(Sachenrecht)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和担保权利。

它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占有权、担保权益等,确保人们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分册:家庭法第四分册(Familienrecht)涉及了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继承等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

此分册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并确保家庭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分册:继承法第五分册(Erbrecht)规定了个人的继承和遗赠事务。

它涵盖了遗嘱的有效性、遗产管理和继承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BGB的特点和意义BGB作为一部拥有超过100年历史的法典,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和意义:1.体系完备:BGB全面而系统地规定了德国民法的各个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权益和义务。

中国《物权法》对德国物权法的继受及中国特色

中国《物权法》对德国物权法的继受及中国特色

中国《物权法》对德国物权法的继受及中国特色作者:王新龙穆旭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物权立法应选择最适合我国实际,又是当代最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

本文从介绍德国物权法开始,分析了我国物权立法对德国物权法的继受及现行《物权法》的中国特色。

我国物权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存在一些不足应加以完善。

【关键词】物权;物权立法;继受;中国特色1 《德国民法典》及其物权编的简介《德国民法典》第三编规定的是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第三编共分为九章:第一章:占有。

第二章: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所有权。

“所有权”一章分为五节:所有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共同所有各为一节。

第四章:地上权。

第五章:役权。

“役权”分为三节:地役权、用益权、限制的人役权各为一节。

第六章:先买权。

第七章:土地负担。

第八章: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

第九章: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德国民法典》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在民法发展史上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平分秋色的地位,尤其是物权法这一奇葩。

《德国物权法》对整个世界物权体系的形成所起的作用非同一般,物权法也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才真正形成为具有自身独立体系的,内容完整的法律。

2 中国物权法对德国物权法的继受中国引进民法概念与民法知识体系发轫于清末变法。

“司法之革新事业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自是年设修订法律馆,先后所订有民法律草案、商律草案、公司法制草案、海船法草案、破产法草案各案…”。

在这一过程中,关于民法典的编纂的情况是:“宣统三年法律馆编纂成功五种法典,即大清民律草案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

虽然这一民律草案不是法律,但它开启了中国接受西方法律知识的大门。

欧洲大陆民法比起英、美的民法更容易被学习、借鉴,因为事实上被认为是普通法的英美民法并不适合于被快速地继受到另外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体系中,其作为判例法,只能在很长的时间里逐渐形成和发展,它的一些规则和法律思想可以被个别地加以采纳,但作为一个整体,并不适合作为一部新成就的民法学习的榜样。

私人财产保护与法律

私人财产保护与法律

私人财产保护与法律私人财产保护一直是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而敏感的话题。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私人财产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私人财产保护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法律原则和保护措施。

一、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护私人财产权益是法律的基本职责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私人财产权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措施。

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私人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平等性和权益保护性。

首先,私人财产权益不可侵犯。

法律明确规定,除非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程序,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

这意味着,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容置疑,任何人都无权擅自侵占或剥夺他人的财产。

其次,私人财产权益具有平等性。

法律保护私人财产的原则是平等保护,即不论财产大小、所有人身份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这就意味着,在法律面前,贫富差距、社会地位等因素都不应成为影响财产权益保护的因素。

最后,私人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权益保护。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如财产保全、财产返还、赔偿等,以确保在财产权益被侵犯时,受损害方能够得到及时和恰当的补偿。

二、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私人财产权益,法律界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原则。

这些原则在私人财产的保护和维护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 凡平等原则。

在私人财产保护中,平等原则被认为是最基本和核心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的财产权益提供同样的保护,不论其财产的价值和所有人的身份地位如何。

2.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财产权益的保护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和合同的基础上。

如果财产的取得和使用违反了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法律将不予保护。

3. 真实性原则。

在私人财产保护中,真实性原则强调财产权益的主体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所有人。

这意味着,财产权益不能通过虚假手段来获取或转让。

4.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在保护私人财产权益时,注重平衡各方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概念

德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概念
2 0 年第 4 09 期 ( 总第 5 期 ) 8 J O
湖南行政学 院学报( 双月刊 )
陬 】 NAN ADM 口 s NI 硼 ^11 【 a 唧 IT宦 I
No4, 0 9 . 20
Ge eaNo5 n rl .8
文章编号 :09 30 (09 0— 02 0 10— 65 20 ) 09 — 3 4
也 无 大碍 。
识 的物。 无体物则是指没有实体存在 , 仅由人们凭主 观而拟制的物。德国民法典第9 条“ o 只为有体的物 ” 的规定 , 笔者认为在总则第二章的部分 , 规定的主要
三、 物权的客体
所谓“ 有体实物 ”是指 占据一定 , 物权 的客体是我们理解物权概念 的关键 。笔者 是有体实物的部分 。
关键词 : 物权概 念 ; 主体 ; 体 客 中图分 类 号 :9 文 献标识 码 : D A 物权 概念 界 定 一
依据对法条的理解 ,将 物权概念 的客体限定为有体 物 ,从当时德国民法典制定 的历史环境和当时法学


笔者认为这里 的“ 有体 19 年《 国民法典》 86 德 诞生后 , 明确规定 了民法 家对罗马法的研究角度来讲 , 应该包括有体的实物和有载体的权利。对此 , 我 上物的定义。 该法第9 条规定 :本法意义上的物 , 0 “ 只 物 ” 为有体物。” 也就是说 , 物是有形 、 可触觉并可支配 们再详细分析。 的。依此标准 , 其他所有的财产形式 , 均被排除在物 众所周知 ,德 国民法典是罗马法典和 日尔曼法 表现在德 国法制史上就是 “ 潘德克顿 权法适用范围之外 。 因此笔者认为 , 国民法典物权 相融合 的产物 , 德 与“ 相容相补诞生 了德 国民法 编 中的物权 概念应定义 为 :对有 体物 的直接支 配 学派” 日耳曼法学派 ”

德国民法典 原文

德国民法典 原文

德国民法典原文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以下简称BGB)是德国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德国民法典的原文进行详细论述。

一、引言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典之一,由五个部分构成,分别是《物权法》、《债务法》、《法人和合伙制》、《继承法》和《家庭法》。

该法典于19世纪末由德国法学家制定,并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二、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共有22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财产交易、抵押权、担保权等方面的条款。

三、债务法债务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二部分,共有11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规定,包括债权的产生、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四、法人和合伙制法人和合伙制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三部分,共有10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法人和合伙制的法律规定,包括法人设立、法人权利和义务、合伙制合同等方面的条款。

五、继承法继承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四部分,共有10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继承和遗产的法律规定,包括遗嘱的效力、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条款。

六、家庭法家庭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五部分,共有6章。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婚姻、家庭和监护的法律规定,包括婚姻的成立和终止、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条款。

七、总结德国民法典作为德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典,在德国的法律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德国民法典原文的详细论述,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法典的内容和条款,进而为法律操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同时,德国民法典也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为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八、结束语综上所述,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物权法、债务法、法人和合伙制、继承法和家庭法五个部分组成。

每个部分都包含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涵盖了物权、债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以及家庭和婚姻等方面的内容。

德国民法典的顶级地位和丰富的法律条款为德国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指导,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库的所有权。 正因为如此 , 德国 行 为( 即所谓无 因性)原 因行 有权概念的解释就要受到社会 , 法中没有英美法中的 浮动抵 为的无效或撤销也不导致物权 国家理念的制约 ( 《 基本法》 第 押” 概念。 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也就 1 条第 2 4 款规定 所有权负有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权利的 是说 ,如果债法上的买卖合 同 义务。其行使应当同时有利于 设定和转移必须 以特定的方式 不合法 ,并不影响物权法上的 公共福祉 ” 在德国 , ) 。 由于德国 公之于众。这也是物权的绝对 所有权转移成立。德国法之所 联邦 宪法 法院作 出 的一些 判 性所要求的。绝对性不仅要求 以采取抽象原则 ,是认为它能 例 , 使得《 基本法》 中的基 本权 由法律限定物权类型 ,而且还 使法律体系清晰明了,而且有 利规 定对一 些 民法概 念 的解 要求使具体物权权利的存在为 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比如在一 释 ,尤其是对所有权的解释产 人所知 ,公示原则即是为了保 物被多次转让的情形 ,最后的 生了很大影响 , 被人们称为基 无 辐射效力 。正因为 证这种 可识别性 ” 。公示原则 取得人 可以安心地处分物 , 本权利的 在法律上的体现依动产和不动 需担心会因前面的转让不合法 物权制度不仅 受私法调整 , 而 况且 , 且也受公法调整 , 德 所以, 公法对 产而有所不同 ,动产所有权转 而丧失对物的所有权 。
这项原则确保每个物上的权利 年又颁布 《 基本法》 宪法)使 象原则。 ( , 法定原则指的是物权权利 关系明确 ,可I 2 单独处分 其成为规范民法和其它法律的 准绳。 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 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自己 而不与其他物掺和 。比如转让 为
墨 ■
维普资讯
移 的 公示 是 交 付 ( 转移 占 国 《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制 于私法的 侵入 在物权法上必 有),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 或变 度 ,也保证了在原因行为无效 然也留下痕迹。 更) 公 示是 记 ” 的 登 。比如 说 , 时 ,取得人可以因无法律原因 德 国民法 9 0条中对物权
物权 法受 到宪法
人对物的支配权力 ,是特定的 在德国,物权法不仅只是 人在特定的物上所享有的法律 这种法律地位系由法律 民法的规范对象 , 还受到宪法、 地位 , 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 所赋予并受到法律保护 ,它针 因此 , 物权 和规范。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 对所有人具有效力。 是针对所有人的, 而 基本纲领 ,起着为各项法律制 是绝对权 , 度确 定基 准和指 点 方向 的作 债权则是相对权 ,只针对债务 用,它同样也为物权制度确定 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 。 特定原则是指 ,每一个独 了价值抉择和基本方向。 立 的物对 应一 项独 立的所 有 德 国物权法主要有以下基 德国是最早颁布实施民法
座仓库 ,按照德 国法的概念 上的所有权转移行为 ( 处分行 他人 的任何干涉 ”但是在《 , 基 是转移仓库里的每—件物的所 为) ,两个行为是互相分离的 , 本法》确立了社会国家原则之 有权 ,而不是囫囵转移整座仓 物权行为的成立不依赖于原因 后 , 依照《 基本法》 的规定 , 对所
买卖一本书 ,卖方把书交给买 而被要求返还 。对抽象原则的 的规定是指有体物 ,而那些知 如 方, 买方把钱交给卖方 , 书和钱 利弊争论很多 , 对此主要应从 识产权方面的则是无体 物 ,
的所 有权 便由此 转移 给 了对 其与所使用的国家的民法制度 精神产品就是无体物。温天敏
使用权 ( 用益权 , 地役权 , 长期 因为物权法是对合同自由的限 居住权)等专题进行了学习交 制 ,而债法则强调保障合同自
流 ,对德国的物权法的基本框 由。也就是说 , 在物权法中 , 当
架和长期实践所取得的成熟经 事人只能按照法定物权类型订 验有了全面的了解 ,培训内容 立合同, 物权内容也是限定的 ; 给学 员们 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 而在债法中 ,当事人可以自由 开阔了视野 , 受益匪浅。 决定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自 由规定合同的内容 。
维普资讯
了配合这一重要法律的颁布与 不能够创立新的物权权利 , 而 实施 ,笔者有幸参加了由中国 且每个物权权利的内容也是确
德国 物权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协 会 组 织 的 定的。德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 WT O缔约 国物权法理论 与 司 物权权利是所有权和一些限制
即 法定原则 、 绝对性 权 ,所有权总是只与单个的物 的 国 家之 一 , 0 1 0年 颁 布 民 本原则 , : 9 而不是与物的总和相关。 特定原则 、 公示原则 、 相关 , 抽 法 ,已有 16 0 年的历 史 ,99 原则 、 14
行政 法 的规范
绝对性原则是指,物权是

产调 整( 国家财产 、 公共律 上的财 产和私 有财 内容 ,能够使 ^ 对物权权利产 产)从法律比较的角度看物权 生清楚的认识 ,使与之相关的 ; 法; 无纸证券形式的财产转移 ; 权利义务关系脉络清晰。这一 物权法和产权概念 ; 公证权与 原则也使物权法区别于债法 ,
法实践 培训I 团赴德 国培训l ' 物权 , 学 如役权 、 质权 、 抵押权等 员们 围绕物权法的保障 ; 财产 等。由法律限定物权权利的类 保 留、 基本 法律 、 资产抵押 、 型和内容 ,主要是因为物权是 承 诺 ;欧共体在成员国经济发展 种绝对权 ,具有针对所有人 中的平衡杠杆作用 ;德国的财 产生效力和必须为所有人所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