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地方税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办税是指经广东省(不含深圳)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通过网络使用办税服务系统办理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税(费)业务(以下简称地方税(费)业务),以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系统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电子办税服务厅)是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办税服务的主要渠道,纳税人可通过广东地税门户网站下载或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办理结果、送达税务文书、纳税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办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办税。
第五条纳税人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方式有:证书登录和非证书登录。
证书登录是指已经办理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数字证书加密码的方式登录;非证书登录是指未办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用户名加密码的方式登录。
第六条选择证书登录的纳税人,应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厅支持的数字证书;纳税人须按照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的要求办理数字证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或非证书登录,其分别可使用的电子办税服务厅功能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需要申报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开通电子办税的,应与具有税(费)款划缴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同意其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令从指定账户中划缴税(费)款。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税务工作的正常运行,保护国家税收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税务征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等。
二、安全管理责任(一)税务机关应当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对系统安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三)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职责,不得擅自泄露系统账号和密码,不得利用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系统建设与运维安全(一)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需求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系统具备相应的安全功能和防护措施。
(二)选择具备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进行系统开发和集成,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系统上线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安全测试和验收,对发现的安全漏洞及时进行整改。
(四)加强系统运维管理,建立运维管理制度和流程,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备份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四、网络安全(一)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访问控制、入侵检测、防火墙等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二)对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进行隔离,限制外部网络对内部网络的访问,严格控制内部网络用户的访问权限。
(三)加强网络设备的管理,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配置检查和更新,防止网络设备被非法入侵和控制。
(四)对网络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安全(一)建立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二)对重要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加密存储、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
(三)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定期恢复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2.27•【文号】国税函[2001]997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997号2001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四级广域网;金税工程正式在全国运行;全国统一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由以地市为单位进行试点应用提升到在三省一市以省为单位进行推广;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已覆盖大部分省级单位,并逐步向地市级单位延伸。
随着各项应用的不断深入,各类数据量的积累逐步增加。
为做好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的传输、储存、加工、维护等数据管理和处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税务系统各项应用的逐步深入,各应用系统收集和存储的数据量急剧增加,特别是一些关键系统,如金税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的积累不断增加,这些数据对税收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丢失,将对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关注数据的存储、备份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步实施数据管理工作内容繁多,任务艰巨,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有重点地分步实施。
同时要关注新技术地发展,制定长期地数据管理规划。
近期应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地原则,重点考虑关键的业务数据。
要在以下两方面做好数据管理工作:(一)数据管理的内容1、数据的存储、备份。
要做好数据的存储、备份工作,并保证存储的数据不被非法变更与破坏,以确保数据的严肃性与权威性;2、数据的恢复。
一旦系统遭到破坏,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3、存储与备份地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漏。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电子税务管理,方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单位(以下称税务机关)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事项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电子税务”是指通过通讯工具、互联网络或自助服务设施等电子方式办理税务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数字证书”是指用于存放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身份标识,并对双方发送的电子税务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
数字证书应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取得认证资格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颁发。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约定账号”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约定的,用于电子税务应用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身份识别的账号。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电子税务业务指令”是指由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方式向对方发出的办理税务事项相关的要求或申请。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积极支持和鼓励纳税人用电子方式办理税务事项,并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电子税务的应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安全保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电子税务的应用和管理第九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自愿选择应用电子税务,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
第十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用数字证书或约定账号的方式应用电子税务。
第十一条为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安全性,税务机关应支持、鼓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使用数字证书。
第十二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安装、使用及维护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与取得认证资格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停止应用电子税务。
税务机关可停止注销户、非正常户应用电子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28号【发文日期】2005-08-03【实施时间】2005-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应用系统正逐步以省级集中模式推广运行,对应用系统运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总局在现有运行维护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信息中心)。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税务应用系统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
为保障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面向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以省级运行维护为基础,总局呼叫中心为平台,高级技术支持为后盾,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
第二条 为使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化,保证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有序、安全高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运行维护体系由省级运行维护、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组成。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由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筹建和管理,由信息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合理设置人员,详见《省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岗位设置要求》(附件1)。
总局呼叫中心在总局设立不少于30个席位,在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设立不少于10个席位。
座席人员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及合作单位指派的专职人员组成。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如何有效管理税务工作中的文档与资料

如何有效管理税务工作中的文档与资料在如何有效管理税务工作中的文档与资料方面,是一个每一个税务从业人员都面临的重要问题。
税务工作涉及大量的文件和资料,如税务申报表、报税凭证、税收优惠政策资料等,如何管理这些文件和资料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率,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建立文档管理制度、数字化管理方式和安全备份等几个方面探讨如何有效管理税务工作中的文档与资料。
一、建立文档管理制度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文档管理制度是有效管理税务工作中的文档和资料的基础。
首先,应确定涉及税务工作的各类文件和资料,明确其种类和名称,制定统一的编号和分级制度。
其次,应规定各类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和处理办法,包括归档、销毁等。
此外,还需要规定文档的访问权限和保密措施,确保公司信息的安全。
最后,要明确文档流转的具体流程和责任人,做到流程化管理,减少信息丢失和工作耽搁的可能。
二、数字化管理方式传统的纸质文档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快速、高效的税务工作需求,数字化管理成为了税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趋势。
首先,应建立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将纸质文档进行扫描、归档和分类存储,实现文档的电子化。
其次,可以利用办公软件或专业的文件管理软件,对电子文档进行索引、检索和备份,提高查找和使用的效率。
此外,还可以利用云存储技术,将文档和资料上传到云端,实现多地点、多终端的访问和共享。
三、安全备份对税务工作中的文档和资料进行安全备份是保障工作连续性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措施。
首先,应建立定期备份的机制,确保文档和资料的实时备份和恢复功能的可用性。
其次,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的地方,如服务器、硬盘等,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
此外,还可以考虑设置密码或加密技术,对重要文档和资料进行加密保护,提高数据的安全性。
总结而言,在税务工作中,有效管理文档和资料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错误率的重要一环。
建立科学、规范的文档管理制度、采用数字化管理方式和进行安全备份是有效管理税务工作中的文档与资料的关键步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函﹝2002﹞323号【发文日期】2002-08-19【实施时间】2002-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基于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各项业务处理行为,保障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安全运转,提高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应用效率,促进全省国税系统征管信息化建设,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是由语音平台、网络平台、安全认证平台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应的软件系统组成,具有语音、INTERNET、数据和传真等多种接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申报方式、纳税宣传、咨询服务、纳税指南、税法公告、税务违章 举报和发票抽奖等各种服务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网的综合性电子信息服务与交换系统。
第三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为各类纳税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省局集中开发、市局负责管理、市县两级运行”的总体原则,保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各项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
未经省局批准,各市不得擅自修改省局下发的电子信息服务平台业务软件,也不得自行开发基于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业务软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业务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业务部门由征管、办公室、流转税、所得税、出口退税、涉外税、法规、计统、稽查、等部门组成,征管部门牵头;技术管理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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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系统内部积累了大量电子数据,为科学管理这些宝贵的数据资源,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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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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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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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
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税收数据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所采集数据的指标内容变化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采集工作定岗定责,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七条数据采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各应用系统的操作环节,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相符。
第八条数据采集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核对制度,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有关帐表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
第三章电子数据传输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任务中的数据发送和接收工作,设置专门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第十条数据传输工作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
由于特殊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传输。
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对帐。
第十一条数据传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未经批准不得借助其它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
使用可移动载体进行数据传输的,传输完毕后,必须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
第四章电子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恢复
第十二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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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类数据要向总局、省局两级集中,由信息技术部门统一集中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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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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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
第十七条数据备份文件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第五章电子数据维护
第十八条数据维护包括对电子数据中错误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垃圾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数据的迁移等。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各应用系统制定详细的数据维护工作制度,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
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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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备份工作,能够通过前台解决的,由相关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范维护;需后台解决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主管领导同意,并逐级提交、批准,报送有数据维护权限的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据可行性进行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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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电子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第二十三条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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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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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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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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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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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电子数据加工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数据加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抽取、统计、挖掘,获得知识和规律,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条数据加工包括:数据的抽取、集中、归类、比对、统计,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数据加工一般由各级信息技术部门承担,业务部门有特殊需求时也可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数据由业务部门自行加工。
业务部门提出的数据加工需求,由信息技术部门就需求的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经主管领导及协调部门同意后,由信息技术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加工。
第三十二条数据加工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满足日常应用的数据加工工具,供各部门日常使用,其中总局负责组织总局开发部署应用系统的数据加工工具的开发工作;一个层次是日常工作中积累的新增数据加工需求,可以在数据加工工具的基础上自行加工实现,也可按照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交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数据加工,条件成熟时再一并纳入数据加工工具。
第三十三条加强数据使用授权管理。
信息技术部门提供已集中数据列表,各单位提出使
用数据的意见,办公厅(室)汇总并提出数据使用授权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信息技术部门根据局领导批准的数据使用授权,进行数据使用权限配置。
第三十四条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权使用数据;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坏数据;对所使用的涉密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办公厅(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加强数据利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决策水平,并减轻基层单位统计和上报报表数据的工作负担。
第八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数据处理是税务信息化应用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具体的数据处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七条未按本办法执行并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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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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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