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合集下载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范围1.诊断职业病的种类和程度;2.判断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3.评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程度;4.确定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和工伤等级。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1.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历史、劳动者的个人病史等;2.对劳动者进行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评估劳动者的健康状况;3.判定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判断职业病是否与特定工作环境有关;4.评估职业病的程度和影响,如果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判断其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劳动能力的影响;5.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包括给予职业病患者适当的治疗和康复建议。

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标准1.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包括病因、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方面的标准;2.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即确定职业病是否与工作有关;3.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评估标准,即根据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来评估其是否适合从事特定的工作;4.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标准,即根据职业病对劳动者的损害程度来评定工伤等级和工伤赔偿。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责任1.政府部门的责任,包括制定和修订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和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等;2.雇主的责任,包括提供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3.医疗机构的责任,包括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和康复建议;4.劳动者的责任,包括积极配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定期接受职业病体检和健康检查等。

总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和评估劳动者患病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0920233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0920233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一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丄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斯与鉴定丄作应当遵循科学、公I二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丄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外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枸第-条乩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茫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冇《灰疗机构执业许可iO ;(二)几冇与卄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供疗卫牛一技术人员;(二)II冇与卄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儀冇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竝管理制度。

第讥条I欠疗卫牛-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步向省级卫牛-行政部门提岀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I一)庆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申谙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廿;(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冇关资料舄〔六)省级上牛彳J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第六条省级丄牛行政部门收到巾请资料片,应出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斷机构批准G书冇敷即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加(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H范围内歼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二)承担上牛行政部门交付的冇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丄作°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灰师应当儿备以卞条件,并取得省级.1」牛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U冇执业哄师资格;(二)几冇中级以11.Kt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E 从事比业病诊疗杠兀匚作5年以上;〔和)熟悉丄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具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 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2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编辑本段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

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2022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22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治理方法》一、修订背景经深刻研究,组织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专家专题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相关企的意见,形成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法》〕。

二、修订原则〔一〕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坚持以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为目标,紧紧围绕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开展修订工作。

〔二〕放管服相结合。

适应“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诊断机构资质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诊断效劳,取消集体诊断,简化诊断程序。

〔三〕突出重点与循序渐进相结合。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注意新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的衔接,保持连续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主要修改内容及说明修订后的《方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三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优化诊断与鉴定相关程序及要求。

针对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方法》〔征求意见稿〕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定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的规定,细化了证据的具体内容,即“包含疾病的证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证据,以及用于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以便于诊断机构与诊断医师的具体操作,也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理解〔第二十条〕。

二是减少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要求。

规定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三是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时限,大幅减少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规定从受理至送达鉴定书的时限由95天减至50天〔第四十五、四十九条〕。

四是针对职业病患者因所需诊断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无法诊断职业病的问题,提出“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并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方便患者进行疾病的医治康复及诊治费用报销〔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部 长 陈 竺
2013年2月19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根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和完善,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职责,解决了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

这些充分体现了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臵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原则是什么?(一)合法性原则。

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并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

(二)便民原则。

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取消了受理环节;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要公开相关信息。

(三)合理性原则。

充分体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等原则,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职责,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可行。

(四)效率性原则。

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环节和时限,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时效性。

三、在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本办法为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措施:一是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是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具体内容、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对相关部门、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协助取证、举证义务也依法作了具体表述(详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四是简化鉴定申请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有哪些?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

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

五、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一)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

(二)知情权。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和程序,并及时告知劳动者诊断、鉴定结果。

(三)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异议申诉权利。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五)选择鉴定专家权。

劳动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六)隐私受保护权。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六、本办法规定哪些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开?本办法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相关事项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第十五条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第十八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七、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也可由有关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

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有争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资料,如劳动者不掌握,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八、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应该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材料。

也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材料。

九、为什么职业病诊断需要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是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此,职业病诊断不同于一般医学诊断,是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判断疾病的发生是否与劳动者从事的职业有关,是一种归因诊断。

职业病诊断首先要了解、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将因非工作原因患病的病人排除在职业病病人范围外。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接触时间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职业病发生的客观、必要条件,劳动者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不可能发生职业病的。

因此,职业病诊断需要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十、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有异议的怎么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劳动人口流动频繁,劳动用工方式复杂化,造成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确认困难。

用人单位不配合,导致职业病诊断资料不全。

针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问题,卫生部曾发文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和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做出诊断鉴定结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三是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四是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十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是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十二、如何保证职业病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开展?职业病鉴定是为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提供的必要程序,本办法仍然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制度。

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三十七条特别强调了诊断机构不能作为鉴定办事机构;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条细化了对专家库专家的要求,要求专家库按照不同专业类别进行分组;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半数以上是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第四十三条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保证鉴定工作的程序公正;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对职业病鉴定过程的程序和需要听取双方陈述或进一步调查取证时的工作步骤进行了说明;第四十七条规定专家组应当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十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涉及哪些部门和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的机构和部门较多。

除诊断、鉴定机构外,诊断与鉴定工作过程还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的举证义务时,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交已掌握的诊断与鉴定所需材料。

此外,在协助取证方面诊断机构也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和配合(如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工作场所现场调查)。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证据材料存在异议时,需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定或裁定。

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