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同管理招标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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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招投标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招投标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招投标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代理合同、咨询服务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招投标公司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合同签订管理第四条合同主体:合同签订人应为招投标公司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合同谈判:合同谈判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参与,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协助。

第六条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采用公司统一格式,内容应明确、完整、具体。

第七条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前,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三章合同履行管理第九条合同履行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内容得到全面、准确执行。

第十条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合同解除情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四章合同风险控制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合同归档管理第十五条合同归档: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文件应及时归档,并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合同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解释权:本制度由招投标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87.

202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87.

202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87.甲方(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2024年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1.1 本合同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工程内容、规模、地点等)。

1.2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共同完成上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事宜。

第二条招标程序2.1 甲方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乙方参与本工程的投标。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投标。

2.3 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投标文件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

2.4 甲乙双方应在中标单位确定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合同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止。

3.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合同期限。

第四条质量及保修期4.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行业标准。

4.2 本工程质保期为____年/月/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

4.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无法在质保期内解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进度款支付比例5.1 本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

5.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作为预付款;余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3 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当工程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目标时,甲方应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____%支付进度款。

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同管理原则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主体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和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条合同内容工程招标采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二)合同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质量要求;(三)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四)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五)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间;(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合同签订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七条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设备供应、服务等任务。

第八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一方要求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迟延履行等。

第十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一、概述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管理工作,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二、招投标流程1. 招标准备阶段:制定招投标计划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进行供应商筛选及资格预审2. 招标发布阶段:发布招标公告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3. 投标评审阶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4. 中标结果公示阶段:公示中标结果签订合同三、合同管理流程1. 合同签订:在中标结果确定后,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确定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履约要求、报价等,签订正式合同2. 合同履行:监督合同履约进度和质量处理合同变更和索赔事宜3. 合同归档:合同履行完毕后,归档合同文件建立合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合同的有效保存和查找四、管理责任1. 项目部门:负责招投标计划的制定、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投标评审工作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2.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合同变更和索赔事宜3. 风险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管理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4. 经营管理层:对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撤销奖励经济处罚职务调整辞退六、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保护公司的利益,遵守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规范和优化公司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作。

请各部门和员工严格遵守该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操作,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

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

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四条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等活动。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的义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合同的订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违约责任招标人和投标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一、引言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是企业、政府及公共机构进行采购和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招投标活动,采购方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

而合同管理则是确保合同履行、维护各方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重点讨论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流程、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

二、招投标流程及关键环节1.招标准备:采购方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背景、需求描述、投标资格、评审标准等内容。

同时,采购方还需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最低投标价法等)。

2.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方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3.投标: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内容。

4.开标:采购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信息。

5.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定标:采购方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公示:采购方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签订合同:采购方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1.合同起草: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采购方起草合同文本,明确合同范围、质量标准、进度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

2.合同审核:采购方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3.合同签订:采购方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4.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施工、交付、验收等环节。

5.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6.合同结算: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进行合同结算,包括支付款项、退还保证金等。

7.合同归档:合同结算后,采购方将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以备查阅。

第二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基本法律

第二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基本法律
《建设法规》课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开工报告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基本相同。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已委托监理单位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到位要求?)
第二节 建筑法
建筑法是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从业资格 3) 建设工程监理 4)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制度
建筑许可法规 《建设法规》课件
1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4
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建设法规》课件
一、概述 建筑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 位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 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财 2)物 3)行为 4)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3.代理制度 (1)对代理的相关规定 (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4)表见代理 (5)代理的终止
二、工程报建制度 报建范围: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 报建时间:前期准备阶段结束后、工程发包前。 报建内容:①工程名称;②建设地点;③投资规模;④资金来源;⑤当年投资额;⑥工程规模;⑦ 开工、竣工日期;⑧发包方式;⑨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法规》课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申领时间: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即施工准备工作就绪之后、组织施工之前。 申领人:建设单位or施工单位? 申领范围:所有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除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 以下)和有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施工许可制度;军事房屋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办法(三篇)

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办法(三篇)

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办法受控章1.目的规定了开发部、工程部工作中所涉及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及对与供应商签定合同的管理规程,使公司项目管理工作与现行的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接轨,逐步符合建筑市场的经济规律。

2.范围适用于对监理、勘察、施工及材料设备等供应单位的选择工作,适用于与上述各供应商签定合同的管理工作。

3.权责工程部负责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开发部负责的招投标工作及以上合同的管理工作。

4.要求4.1招投标选择各供应商建设工程项目获批准后,工程部应及时进行工程项目报建,并根据项目规模及投资主体性质,报公司总经理决定采取何种发包方式(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本指导书为主阐述招标发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直接发包除工作流程不受限制外,其选择依据可参考招标发包。

4.1.1招投标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工作程序可按附图1的流程图执行,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作程序可参照此程序做适当修改后执行。

4.1.2在该流程图中,建设单位主要工作是编制招标文件和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A.因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在厦门市执行多年,已形成一套相对规范的工作程序,工程部可参照厦建建字〔____〕____号关于推行使用《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____文件,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示本来编制招标文件。

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等的招标文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专业特点修改编制。

B.招投标工作中,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也是非常关键的,如何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及评价标准可参照附表1.C.对于招投标中的相关工作,工程部可参照《厦门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招标投标服务指南》来操作。

4.2与各供应商签定合同的管理与各供应商签定合同的管理可参照附表2.5.相关文件5.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4《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5《厦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5.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5.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5.8《厦门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招标投标服务指南》5.9厦建建字〔____〕____号关于推行使用《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____6.记录表单6.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本)》(GF-____-0202)6.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96-0203)6.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96-0204)6.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6.5《工矿产品购销合同》(GF-90-0101)6.6《工矿产品订货合同》(GF-90-0102)6.7《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表》(QR740106-1)6.8《评标》(QR740107-1)6.9《中标通知书》(QR740108-1)附图1招投标程序框图附表1各供应商的评价内容及标准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办法(二)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管理制度为加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公司代理行为,保证公司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使招标代理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一、招标代理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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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管理招标合同法
下面,WTT给大家带来招标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过好多招标代理机构的年轻人,整个招标投标程序操作至全过程结束的目的是什么?大都一脸的茫然加疑惑,部分人能回答:省钱。

这种答案不能不说是行业中的悲哀了,其实答案只有三个字:签合同。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为签订合同做准备直至合同签订完成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寻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即选一个有能力又经济的合作伙伴。

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

《合同法》中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方式,完成“要约-承诺”的全过程,用于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看似简单,其实具体落实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对比起来就比较复杂了。

现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
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与《合同法》中规定“要约-承诺”他们之间的关系分析一下。

一、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特殊方式。

它不是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邀请”引诱的不只是一个要约人,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当广而告之。

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提示,即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了解项目情况,了解向招标人发出要约的有关事项。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要约人了解更详细的项目情况。

招标文件算“要约”、“要约邀请” 还是“承诺”,现在还有些争议。

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

它符合《合同法》的“要约邀请”条件。

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受要约人和要约人双方应负的
法律责任在里面。

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不属法律行为,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承诺”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还有要约的内容也搀杂其中,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

大部分行内人士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内容的具体化,是要约邀请的继续,是要约邀请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别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它包含了部分“承诺”的成分和本应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信息。

它应该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的提前承诺,虽然不受《合同法》的约束,但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开标前十五天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动。

这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

《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准备通过竞争来获取承诺的多个当事人,招标文件是向多个投标人发售的,它不是《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双方的哪一方,因为合同的另一方还没有确定,即要约人还没有确定。

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至,这一段时间招标文件还可以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还可以做必要的澄清和修改。

但开标前十五日后,招标文件对招标人
产生了的约束力,此时只认定是事实行为而没有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就有些太随便了,不能因为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在法律上认定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行为,就可以在承诺前回避或逃避责任,对于做为参加投标的要约人和当事人的投标人来讲,就谈不上公平了。

在实际项目操作中,有很多招标人对这个十五天的规定极端的不重视,经常随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其实与只认定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有很大关系关系。

招标文件有好多内容是招标人自己给自己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单单将招标文件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要约”。

它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做出的部分“要约邀请”加部分的“提前承诺”揉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是要约到达的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

其实,对于投标人来讲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才是比较重要的时刻,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间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招标过程中生效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

《合同法》规定了撤消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也就是说投标截止后就不可以撤回投标,当然也就不可以补充和修改投标文件,投
标截止时(开标时)发出要约的投标人,已经接受了要约邀请,作出了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

投标人受其约束,不可随意改变法律条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随意改变,如改变将按违约处理,承担响应责任。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是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接受要约的过程。

对各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评比直至确定中标人,即要约承诺。

整个过程在《合同法》中没有时限要求,只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里可理解为双方的事先约定。

《招标投标法》也没有对其作出明确时间限制,只是规定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的时间,但《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它使要约人和承诺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所以各部委又在各种办法和规定中相应制定了部分时间的限制,而且各部委之间的规定各有差异,不好掌握,是个有待统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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