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的调查与研究(1)
关于农村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的调查与研究(1)

关于农村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的调查与研究曹颖法学院法0809 学号08040009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可在当下我市的某些乡村,早婚现象却普遍存在,结婚出现低龄化,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早婚如同瘟疫,正在农村蔓延。
这不是危言耸听。
早婚的典型表现及特点这次暑假回家耳闻目睹了一些早婚案例。
在与村干部、村民的交谈中得知,近几年来结婚的青年多数达不到法定年龄。
据他们反映,这种现象不是某个村的特例,而是当下农村的普遍现象。
通过分析梳理,可以把早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已经成年但彼此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未满二十周岁。
另一类是未成年即未满十八周岁就结婚。
更有甚者,十五六岁便已完婚。
由此便出现了“少年夫妻”和“少父少母”这一奇怪的现象。
深入考察后你会发现,这些“少年夫妻”和“少父少母”现象的出现大都带有一些共性的特征:无视《婚姻法》的存在。
可在这儿,与其说是“无视”还不如说是“法盲”或许更为准确。
这是其一。
其二:结婚不但达不到法定年龄,且低龄化趋势愈演愈烈;三是具有普遍性,它不是发生在某个家庭的个案,也不是发生在某个地方的特例,而是很多农村地区存在的普遍现象,且早婚者大都文化素质偏低,尤其是贫困山区。
早婚的原因早婚的原因多种多样。
经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其一,“早成就早好。
”不少农村父母认为,先成家后立业是中华文化的传统,早点让孩子成家,就能早些让他们挑起生活的重担,让他们知道生活的不易,对他们是一种磨炼。
其二,卸担子的心理。
在农村,还有一种“头清脚清”的说法,即作为一个人,只有上送走了父母、下成就了子女(让子女完婚),才算完成人生的任务。
在他们看来,为孩子成了家,就完成了自己的一项任务,卸下了肩上的一副担子。
其三,避免出丑。
有的父母看到自己的子女在恋爱,生怕他们未婚先孕,在乡亲们面前出丑,就急忙为他们举行婚礼,以此来避免未婚先孕的发生。
农村早婚早孕现象探究

农村早婚早孕现象探究农村早婚早孕现象一直是中国农村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这一现象的背后涉及到的是影响家庭、社会以及国家发展的种种问题,因此需要深入了解其发生的原因及其对家庭、社会以及国家的影响,以制定相应的措施。
一、早婚早孕现象的主要原因首先,农村早婚早孕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家庭经济贫困。
许多农村家庭因为经济条件不好,而选择让子女很早就出嫁或早婚,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另外,在农村地区,由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他们对性教育的认识也相对落后,导致了未成年人的早恋现象比城市更为严重,从而也加剧了农村早婚早孕现象的发生。
其次,对农村女性就业机会的缺乏也是农村早婚早孕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农村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农村女性的就业机会比城市女性更为有限,而且在传统的文化背景下,女性的主要社会角色通常是家庭和婚姻,因此许多女孩子为了寻找经济上的安全感而不得不选择早婚或出嫁。
再者,传统观念对早婚早孕现象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在农村社会中,婚姻被看作是人生必经之路,而且往往被视为家庭的责任和必须承担的义务。
农村家庭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而且男孩子一旦成年,便有很多的权利和自由,而女孩子则由于自身生理和生命安全原因,往往被认为是要早婚早孕的。
农村早婚早孕现象对家庭、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影响相当大。
1. 家庭层面:早婚早孕的女孩子通常缺乏独立思考和面对生活的能力,这对于准备组建一个婚姻家庭的女孩子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而且,由于女孩子通常没有完成高中甚至是初中的学业,她们将很难找到一个好的工作和支持自己和自己的小家庭。
2. 社会层面:早婚早孕现象不仅影响个体和家庭的生活,也会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如果一个社会中有过多的早婚早孕现象,那么这个社会可能会缺乏优质的劳动力和教育者,这将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3. 国家层面:农村早婚早孕现象对国家的发展也有巨大的影响。
对于国家而言,过多的早婚早孕现象不仅会导致人力和资源浪费,而且还会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从而对国家的发展计划和战略产生影响。
对农村地区未婚先孕现象的思考

对农村地区未婚先孕现象的思考作者:生龙曲珍王佳萱李显婷来源:《人生与伴侣·综合版》2022年第09期未婚先孕现象在农村地区只增不减,对妇女的身心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我们基于农村未婚先孕的现象调查研究与相关研究假设,得出的研究结果部分证实了研究假设,进一步对不符合研究假设的部分进行了分析和反思,以深化对这一议题的探讨。
未婚先孕,是指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而导致女方怀孕的现象。
这是非婚性行为的直接后果之一。
关于未婚先孕的特征,有研究者基于2012-2016年国家流动人口动态检测调查数据发现未婚先孕率在21世纪初出现大幅度增长,达到25%左右。
女性生育年龄越小,出生年代越晚,未婚先孕率越高,而教育可以降低未婚先孕发生的可能性。
对于未婚先孕带来的影响,有研究发现未婚怀孕的女性青少年会因此感到羞愧、害羞和害怕被歧视等,一般不会主动选择告,另外,绝大多数青年女性未婚先孕之后会后悔,同时绝大部分女性不采取避孕和防御措施。
未婚先孕会从心理上给育龄妇女带来沉重的压力,如忧郁、焦虑等不良情绪,也可能会给生理带来很大的影响。
未婚先孕的原因是国内外相关领域学者的研究重点之一。
研究普遍的显示未婚先孕的女性青少年缺乏性知研究普遍的显示未婚先孕的女性青少年缺乏性知识,特别是性病知识和避孕知识。
从生育观角度,有研究表明,在农村地区中国“早婚早育”“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与现代社会越来越弱的贞操观叠加,使得农村地区居民增加了对于未婚先孕的默认甚至赞同。
从婚姻观角度来看,学者认为这是农村男性对待因性别失衡导致的婚姻竞争手段。
从社会層面上看,未婚先孕还是现代人观念转变、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基于现有的文献研究,本文最初对于农村地区的未婚先孕提出如下假设:1.农村未婚先孕现象频发是因为性教育的缺失,以及妇女性自主意识不强。
2.妇女因未婚先孕而中断教育与工作。
3.未婚先孕的妇女会因未婚先孕而感到羞耻和害怕。
关于农村早婚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早婚问题的调查报告学院:药学院专业:临床药学年级:08级姓名:刘文博时间地点:临清市烟店镇实践时间:2010年2月7日~2010年3月5日为了解本地早婚早育现象的情况以及其原因,我在寒假期间做了此项调查报告。
早婚,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到法定年龄就结婚,早育,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到法定年龄就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但是在临清市的烟店、潘庄等乡镇,在现在经济发达、社会进步的今天,依然流行早婚早育。
在我们这有这么一句民谣:“十一十二不订婚,以后就要打光棍”,当然这并不是讹传。
据我调查,我们这里,90%十三和十四岁年龄阶段的孩子都已经订婚或结婚,在这些人中,60%的人会在订婚一年至两年内结婚,40%的人订婚就相当于结婚,订婚宴席结束后就入洞房。
剩下10%没有订婚的孩子不是身体或智力有问题就是有潜质考上大学的。
据镇中学老师讲,初一的学生大都已经订婚,并且订婚时全班同学就去喝喜酒,因此在学期间,学生集体请假喝喜酒而导致的集体旷课现象经常发生。
当然,结婚早生育就早,一般人十七八岁便能做人父母,三四十岁就能当爷爷奶奶,五世同堂比比皆是,四世同堂已经不计其数。
听长辈说,我们这最年轻的爷爷是二十九岁。
当然,早生并不是唯一的问题,超生现象也伴随其中,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会要两个孩子,条件稍好一点的会要三个或更多,有甚者有六个孩子(一直生到有男婴为止)。
烟店早婚现象已经不是一年两年了;在旧社会有这种现象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新社会的今天这种情况呈愈演愈烈之势,这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早婚早育,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对女性的伤害更大,也给未来社会带了极为不安定的因素,因为他们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无效婚姻。
当地因为女孩不生男孩被男方遗弃的已有多例,此引发的案件也不少。
据我调查,现在烟店家长给儿女订婚结婚大致有几种:一、人民方面 (1):攀比心作祟别人家的孩子十八结婚了,“我”的孩子就要十七结婚;别人家的孩子十七结婚,“我”的孩子就要十六结婚。
农村中学生早恋问题的研究

《农村中学生早恋问题的研究》成果报告泊头市文庙中学杜忠梅一、成果形成背景:中学生“恋爱”现象的发生既有当代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发育提前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各种刺激在起作用。
从某市对中学生恋爱态度和经历的一项调查中发现,承认谈过恋爱的学生中,三项主要动机为:(1)在感到心灵空虚时需要有人陪伴(2)优秀异性某方面的自然吸引力(3)为了更好地了解另一个人。
较次要的动机包括“对异性的好奇心”、“学会如何与异性相处”。
此外还有少数人有下列动机:“追求刺激”、“享受人生”、“表现自己能够吸引异性”、“希望摆脱父母的控制”。
从少男少女们自身来看,他们投入“恋爱”的情感因素多数较为纯真,较为单纯,这种单纯性与他们自身的经历、知识、生活经验和社会经验有着极大的关系。
他们不懂得什么是真正的爱情,多数只是把男女之间的异性吸引以及青春期特有的对异性的性冲动作为爱慕的因素,把这些当作爱情来对待。
此时,他们很容易冲动,往往当异性传递过一个“多情”的眼神,一个纸条,一次网上聊天,一次偶然的接触等等都会为之动情,并产生“爱”的冲动,开始谈情说爱。
不能否认,有少数比较早熟的青少年已经有了真正的恋爱意识。
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提到交异性朋友的目的是想寻找精神寄托,寻求温暖,避免孤独,为了有个人诉说心中的苦恼等等。
即使是这些真正有意识的人也极少考虑到结婚或寻找终身伴侣。
(二)、中学生早恋问题的类型1、感情寄托型。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农村孩子的父母都外出打工,农村留守儿童群体逐渐壮大。
孩子在家中都是寄养或隔代抚养。
孩子在感情上长期感受不到家的温暖,父母的关爱。
就把中心转移到学校,在学校就急需找个“男朋友”或“女朋友”想从他们身上感受到别人的关爱。
(2)农村现在大多数中学是寄宿制学校,学生在小学时什么事情都有父母包办,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上升到中学后突然离开了父母住宿在学校,生活上感到无助。
就急需找一个比较“魁梧”或“细腻”的同学在生活上帮助他,关心他,给自己的感情找一个寄托。
农村早婚调研报告

农村早婚调研报告农村早婚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早婚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农村早婚的原因、影响和解决办法,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农村早婚问题的解决。
二、调研方法在本次调研中,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两种方法。
问卷调查:我们在多个农村地区随机抽样调查了300名农村居民,包括青少年、父母和村民代表。
问卷内容涵盖了婚龄、婚姻观念、经济状况等方面。
深度访谈:我们选择了10个早婚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深入了解当地的婚姻观念、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对早婚的影响,并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三、调研结果1. 早婚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地区的早婚率普遍较高,尤其是女性。
有高达60%的女性在18岁之前结婚,而男性的早婚率也接近30%。
2. 婚姻观念影响:调查发现,很多农村居民仍然存在着传统婚姻观念,如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种观念使得家庭普遍希望孩子早日结婚生子,追求传宗接代的目标。
3. 经济因素:经济状况是农村早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较差,家庭经济负担重,很多家庭希望通过早日婚姻减轻经济压力。
此外,一些贫困家庭还希望借助婚姻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
4. 教育意识薄弱:调查显示,农村居民的教育意识偏低,很多家长并不重视子女的教育,同时缺乏对性教育的认识和了解。
这导致了青少年缺乏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对早婚的认知。
5. 早婚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早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如早育导致孕产妇健康问题的增加,以及子女教育程度的降低等。
此外,早婚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对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四、建议和措施1. 宣传教育:加强农村地区的性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婚姻观念和生育观念,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因早婚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2. 经济扶持:加大对农村地区经济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降低早婚的诱因。
早婚早育风险情况调研报告

早婚早育风险情况调研报告早婚早育风险情况调研报告引言早婚早育是指在儿童与未成年人的发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提前结婚和生育。
这种现象在一些农村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
早婚早育会对个体和社会造成各种风险,包括健康风险、教育风险、心理风险等。
本调研报告旨在探究早婚早育的风险情况和相关因素,为相关部门和组织提供数据支持,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一、背景介绍早婚早育在一些农村地区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的统计数据,全球有超过1.5亿的女性在18岁前就结婚,早婚率最高的国家是尼日尔,其中76%的女性在18岁前结婚。
早婚早育不仅限于农村地区,一些城市也存在这一问题。
这种现象导致早婚早育妇女的健康、教育和就业机会受到限制。
二、早婚早育的健康风险1. 孕产妇健康:早婚早育的女性儿童生育过程中容易面临孕产并发症的风险。
由于身体尚未充分发育,孕产妇容易患有贫血、肥胖、产前死亡率增加等健康问题。
2. 婴儿健康:早产儿和低体重儿的风险较高,这会导致婴儿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此外,早婚早育也容易导致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上升。
三、早婚早育的教育风险1. 教育资源缺乏:由于早婚早育妇女的教育机会受限,她们会面临辍学风险。
缺乏教育会影响其知识水平和技能,增加就业的困难。
2. 子女教育缺失:由于早婚早育,妇女可能无法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给子女,影响子女的教育发展。
四、早婚早育的心理风险1. 不成熟的心理状态:早婚早育的女性常常没有充分的情感和心理准备来面对婚姻和育儿。
这可能导致不稳定的婚姻关系、精神压力和心理健康问题。
2. 社会孤立感:早婚早育的女性常常与同龄人在教育、职业等方面产生差距,造成社会孤立感和心理不平衡。
五、早婚早育的相关因素1. 文化因素:在一些农村地区,早婚早育被视为传统文化和习俗的一部分,甚至被认为是一种荣誉和责任。
2. 经济因素:在一些贫困地区,早婚早育也与经济因素密切相关,一些家庭无法负担起儿童的养育和教育成本。
农村早婚早孕现象探究

农村早婚早孕现象探究近年来,农村地区早婚早孕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这不仅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影响着整个家庭的稳定和发展。
早婚早孕问题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文化、经济和教育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努力来解决。
本文将从农村早婚早孕的原因、影响和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究。
一、农村早婚早孕的原因1. 传统观念影响在农村地区,长期以来存在着婚姻观念保守的传统观念,认为女孩子应该在年轻时就结婚生子,这种观念使得早婚早孕现象在农村地区得以延续。
2. 教育程度不高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许多家庭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机会。
由于缺乏足够的知识和信息,许多未成年人对于性教育和婚姻观念了解不足,也容易陷入早婚早孕的陷阱。
3. 人口红利观念在农村地区,许多家庭仍然抱有人口红利观念,希望通过生育来增加家庭的劳动力和收入。
这种观念使得部分家庭更加倾向于让未成年的孩子早婚早孕。
1. 健康问题早婚早孕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影响。
身体未发育完全的青少年未成年妇女因过早怀孕,容易出现孕期并发症,也容易带来儿童健康问题。
2. 教育问题早婚早孕会使关于孩子的教育问题更加复杂。
未成年的父母无法给予孩子良好的教育资源和环境,也容易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成长。
3. 经济问题未成年的父母通常还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很难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容易导致家庭的贫困。
1. 完善性教育在农村地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让他们充分了解性知识和婚姻观念,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婚姻观念。
2.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需要家长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3. 提高女性地位加强对女性的教育和权益保护,让女性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减少早婚早孕的现象的发生。
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于早婚早孕问题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和力度,加强对早婚早孕的惩罚力度,从法律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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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的调查与研究曹颖法学院法0809 学号08040009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可在当下我市的某些乡村,早婚现象却普遍存在,结婚出现低龄化,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早婚如同瘟疫,正在农村蔓延。
这不是危言耸听。
早婚的典型表现及特点这次暑假回家耳闻目睹了一些早婚案例。
在与村干部、村民的交谈中得知,近几年来结婚的青年多数达不到法定年龄。
据他们反映,这种现象不是某个村的特例,而是当下农村的普遍现象。
通过分析梳理,可以把早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已经成年但彼此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未满二十周岁。
另一类是未成年即未满十八周岁就结婚。
更有甚者,十五六岁便已完婚。
由此便出现了“少年夫妻”和“少父少母”这一奇怪的现象。
深入考察后你会发现,这些“少年夫妻”和“少父少母”现象的出现大都带有一些共性的特征:无视《婚姻法》的存在。
可在这儿,与其说是“无视”还不如说是“法盲”或许更为准确。
这是其一。
其二:结婚不但达不到法定年龄,且低龄化趋势愈演愈烈;三是具有普遍性,它不是发生在某个家庭的个案,也不是发生在某个地方的特例,而是很多农村地区存在的普遍现象,且早婚者大都文化素质偏低,尤其是贫困山区。
早婚的原因早婚的原因多种多样。
经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其一,“早成就早好。
”不少农村父母认为,先成家后立业是中华文化的传统,早点让孩子成家,就能早些让他们挑起生活的重担,让他们知道生活的不易,对他们是一种磨炼。
其二,卸担子的心理。
在农村,还有一种“头清脚清”的说法,即作为一个人,只有上送走了父母、下成就了子女(让子女完婚),才算完成人生的任务。
在他们看来,为孩子成了家,就完成了自己的一项任务,卸下了肩上的一副担子。
其三,避免出丑。
有的父母看到自己的子女在恋爱,生怕他们未婚先孕,在乡亲们面前出丑,就急忙为他们举行婚礼,以此来避免未婚先孕的发生。
其四,找对象难。
有的父母认为,给孩子找到合适的对象不容易,只要有了满意的对象,挑个黄道吉日就为他们办理婚事。
其五,完成祖辈的心愿。
这样的情况可谓比比皆是:孩子的父母已不在人世,祖父母虽然在世但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担心有生之年看不到孙子孙女成家。
为了了却老人的心愿,男女双方尽管尚未成年,却早早的就把结婚的日子定了下来。
早婚的原因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以上列举的只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
事实上,某一起早婚的产生,通常不是某个单一原因所导致,而是几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其实这些所谓的原因都只是表象,导致早婚泛滥的真正原因可以从当事人、社会、政府三个方面来认识:当事人即早婚者素质低下、愚昧无知是内在的根本原因。
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意识淡漠。
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办了酒席,就得到了乡亲的认可,至于是否达到法定年龄且进行婚姻登记无所谓。
二是文化素质低。
早婚者多为小学初中学历,早婚现象也多发生在文化素质低的人群。
社会的愚昧是重要的外在原因。
有些不良乡土习俗根深蒂固,习俗取代法律的现象屡屡发生。
早婚现象的普遍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得到了所处社会环境的容许。
如果外在环境对这种现象嗤之以鼻,早婚就不会象现在这样泛滥。
政府监管缺失使早婚的产生失去了防控机制。
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政府对法律的推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婚姻法》也不例外。
但在现实生活中,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是依申请行为,即有申请才办理。
基于此,早婚者就采用先结婚,等年龄达到再行登记,有的干脆就不登记。
如此,《婚姻法》对于早婚者便形同虚设,《婚姻法》的推行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了。
早婚的危害:早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无论从法律、社会、家庭、人口、个人等哪个方面来考量,早婚都存在毋庸置疑的消极作用,有百害而无一利。
从法律上看,由于早婚者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办理婚姻登记就结婚,致使《婚姻法》得不到切实的遵守,使该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遭遇挑战。
往小里说,是冲击了人们对《婚姻法》的敬畏感,增大了贯彻执行该法的阻力和难度;往大了说,会淡化人们的法制意识,阻碍社会的法治进程。
从社会的角度看,早婚现象当属低俗之风,有违文明社会之主流。
况且,“乡风文明”是时下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五大要求之一,而早婚现象却与这种要求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从家庭的角度看,由于早婚得不到法律保护,导致所形成的婚姻和家庭缺乏稳定性,因而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往往造成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妻离子散的困境。
这种状况有时甚至会成为某些犯罪的诱发因素。
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角度看,早婚意味着早育,早育即为非法生育。
这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威胁,同时也带来社会抚养成本的提前支付。
如果早婚现象长期泛滥,甚至会导致区域性人口素质的退化。
从个人的角度看,早婚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完全,社会阅历肤浅,不谙世事,在缺乏足够心理准备的情况下早早成婚,可能对他们生理、心理造成损伤,甚至会过早吞咽生活的苦果。
早婚的治理首先,我们要引起思想上的重视。
农村女孩早婚(孕)现象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严重危害了农村女孩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从长远来说,女孩是明天母亲,她们的健康和幸福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下一代的健康和幸福,是关系到民族和未来的大事。
而从“以人为本”角度,以保护女孩的合法权益态度出发,我们——全社会就更应该重视这个现象。
对于具体的安排,我有提出以下设想:一、加强政府经管,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盲点。
治理早婚现象,政府责无旁贷,且关键在政府。
一是选择年头岁尾的结婚高峰期,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广泛深入宣传《婚姻法》,重点强调婚姻登记的重要性、履行结婚年龄义务的必要性、坚决反对早婚。
让广大村民树立依法结婚光荣、违法结婚可耻的理念。
二是开展专项治理。
采用劝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办法,在劝导无效的前提下,对当事者实施严惩,包括经济处罚和其他强制措施,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以儆效尤。
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可据。
三是定期进行执法检查,梳理排查违法苗头。
四是建立灵敏顺畅的信息通道,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以上几项工作的开展,应以乡级政府为主体,以村民委员会为依托。
二、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持之以恒地开展乡风文明建设。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处在最基层,最了解广大村民的所思所想,治理早婚现象,应该突出它们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依法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村规民约,把禁止早婚作为条款写入其中,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并要求切实遵守,如有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充分发挥村委会的阵地作用,利用会议、广播、入户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倡导与时代要求合拍的文明新风,旗帜鲜明地反对早婚。
三是实行村委会负责制,把是否存在早婚问题纳入乡政府对村委会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甚至实行一票否决制。
这些措施能否有效施行,关键取决于村干部能否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三、建议国家立法部门整合《婚姻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按照现行的行政司法体系,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计生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可谓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分属两张皮,互不相干。
其实,婚姻通常就意味着生育,生育就会产生人口。
如果将“两法”合并,政府开展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可能会更高效,对治理结婚乱象、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可能会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
四、切实发展乡村基础教育事业,大幅度提高农村人口文化思想素质。
国家应创造条件尽快普及十二年制免费义务教育,让广大农村孩子有机会接受比现在更长时间的教育。
人的素质提高了,早婚等愚昧现象自然就会减少,直至消亡。
这是治本之策,长效之策。
总之,早婚现象原因复杂、危害甚广,此风不可长,此情不可谅。
希望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都来关注此事,形成合力,逐步进行治理,最终实现根治。
开设特别针对农村打工女孩的“情感热线”,让她们有管道可以表达自己的生活或者感情上的困惑,并在需要到时候获得相应的帮助。
这种社会支持更多是提供情感上的帮助,让身在异地农村女孩减少孤独和感情的空缺。
这一方面可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
需要发挥团组织或其它青年组织的作用,把在外地打工的农村女孩(包括青年)组织起来,运用集体力量,互相提供情感和生活上的支持。
同时,应该通过这些组织开展丰富有效的活动,丰富打工女孩的业余生活。
组织志愿者到农村女孩工作的工厂去对她们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
我们可以看出的是,农村女孩早婚其实也暴露出了农村女孩法律知识的缺乏或者说对法律的漠视。
她们大多不知道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或是知道却不以为意。
同时,她们还需要一定的青春期性知识教育。
让她们可以正确的处理青年期的一些生理和情感问题。
再类似于避孕等方面的一些知识和措施也会让她们尽最大可能的保护自己,不受到更大的伤害。
针对农村女孩早婚(孕)后可能遇到的身心健康或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社会提供相应的法律和医疗支持。
同时,应该在农村加强宣传,进一步普及我们婚姻法相关规定和计划生育政策。
由于农村人口的经常大量的流动,使得我们计划生育政策和婚姻法的执行面临了更大困难。
使得法律对农村女孩早婚(孕)现象的控制力进一步减弱。
因此,必须加强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宣传。
同时,应该让父母与在外打工的子女(包括农村女孩)经常的沟通和交流,经常了解子女的行动和思想,并对其进行教导。
但考虑到大多数农村女孩父母的素质不是很高,而且存在沟通不方便的物质困难,这条建议估计在实践时会遇到一定困难。
参考数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资料来源:2. 《社会学概论》,风笑天,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