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第三版)-第十章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浅析中国税制改革

二 .完善 我 国 分税 制的 对 策及建 议
我 国现 行 的 分 税 制 财 政管 理 体 制 已运 行了近 2 0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 现行 分税 制 财政 管理 体 制在 运行 中所 暴
目前 我 国 分税 制 改革 运 行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一
我 国推 行分 税制 之 前 的 19 年 , 93 中央 财
政收入 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不足 3 %,而随 0 后近二十年经济发展证明了分税制改革不仅 让 中央财政收入 ” 突飞猛进 ” ,还对增强中 央 宏 观调控 能力 起到 了 至关 重要 的 作用 。但 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 原本发挥出巨大优势的 分税 制度 ,逐渐 显 现 了不足 ,两税 分 制 的矛 盾 问题也越显突 出。 ( 事权划分不清 , 一) 事权与财权不相 匹配 分税制 改革重 点是 收入划分 ,但多年 来 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并没有得 到 根本 解决 。 19 年分 税 制改 革 至今 , 从 94 地 方 政府 事权和 财 权不相 匹配 ,地方 财政 收 入 占全 国财政 总 收入 的 比重 是 逐年 走 低 。 资 有 料 显示 ,目前 中央 政 府取 得全 国税 收t t 0  ̄&6 % ,地 方 占 4 % ;而 中央财 政 支 出 占 3 % , 0 0 地 方 财政 支 出则 占 7 % 。 O ( 国地税机构分设 , 二) 不利于和谐社会发展 国地税两家机构同时对企业执法 ,干 扰 企业 正 常 经营 , 化 税企 矛 盾 ,增 加纳 税 激 人负担,不利于和谐社会发展。 1 、干扰 企 业 正常 的 生产 经营 。实 践 证 明 ,多一 套 机构 ,就 多一 套 人马 ,多— 倍 检 查 ,多— 倍干 扰 。由于 两套 税务 机 构都 下 达 有征收任务 , 无论是在纳税金额还是在纳税 的时间上,都要 求企业先完成 自己的任务 。 对资金实力相对较强的企业来说 , 还能够勉 强 应付 ,对资 金 紧 张的企 业 来说 ,就无 所 适 从 了 ,很多 企业 为 了搞 平衡 只 能 被 迫抽 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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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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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基
征税对象与税源有一定的联系。税源是指税
税基是源于西方的一个概念,一般而言,是指课税
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从根本上说,税源
对象的数量。由于人们通常在一定的税制条件下
是一个国家已创造出来并分布于各纳税人手
讨论相应的税基,因此税基可进一步作下列表述:
中的国民收入。
税基是按课税标准计量的课税对象的数量。
税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范畴。税收表现为一部分社会 产品价值由社会成员向国家的转移,结果是国家对社会产品价值的 占有由无到有,纳税人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占有由多到少。
第一章 1.1 税收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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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凭借政治权力,并通过颁布法律或法令的形式对社 会产品进行强制性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 裁。税收的强制性是由它所依据的政治权力的强制性决定的。
的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
第一章 1.2 税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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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它包含两个层次:税负公平、机会均等。 所谓税负公平,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这必须考虑以下两点:一是具有
同样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额,即横向公平;二是具有不同纳税条件的纳税人 应承担不同的税额,即税收的纵向公平。 所谓机会均等,是指基于竞争的原则,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力求改善不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 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以达到社会经济有秩序发展的目标。
第一 1.3 税收制度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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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征税对象
1.税目 税目即税法上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 象的具体化。税目体现了征税的广度,反映了各 税种具体的征税对象。
中国税制小税种(简)

车船税纳税人也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
2007年执行新政策。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的税率计征的一种税。
超率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
定额税率
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免税。
2007年执行新的政策,外资企业和外国个人也是纳税人。
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车船的种类,车船
税采用了辆、净吨位、载重吨位三种计税单位。
房产税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房产税实行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两种计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为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1.纳税人经营自用应税房产,采用从价计征的办法,其计税依据为房屋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
2.纳税人出租应税房产,采用从租计征的办法,其计税依据为房产的租金收入。
另: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税率为准2无固定场所,在经营地缴。
外资企业不交;进口货物的单位,缴增值税、消费税,不缴城建税;出口退税的,不退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同城建税,但税率为3%。
资源税
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第10章-房地产税收学习笔记

第十章房地产税收学习笔记一、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二、房产税:1、范围:城市、县城、城镇、工矿区(农村不收)2、依据:(考试答案一般成对出现,相差10倍,算的时候当心,一定要算清小数点)(1)依据余值收取1.2%:余值=原值*(1—10%-30%)原值包含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暖气、管线、电梯等。
(2)依据租金收取12%3、地下建筑:(1)工业:原值=现价*50%-60%(2)商业或其他:原值=现价70%-80%三、土地使用税1、范围:城市、县城、城镇、工矿区(集体土地也要收、外商也收)3、按年缴纳四、耕地占用税3、批准占用后30天内必须交清。
五、土地增值税1、税率:增值部分未超过扣除部分的50%,按30%;50%-100%,按40%;100%-200%,按50%200%以上,按60%2、其他规定(1)1994年1月1日前签订转让合同的,免征。
(2)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按规定投入开发,5年内首次转让免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4)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未超过扣除部分的20%的,免征。
(5)签订合同7天内,税务申请。
六、契税1、税率:3%-5%2、2008年11月1日,90平方米以下的,按1%收取。
3、非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视同赠与,要征收契税。
七、其他相关税收1、固定资产调节税(1)五个档次:0%、5%、10%、15%、30%(2)2000年1月1日起,暂定征收。
2、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城建税:7%、5%、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31号文件: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让的,免征;2年以内的,按收入减原价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的,按收入减原价差额征收;2年以内的,按全额征收。
以上规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2024年中国税制课件

中国税制课件一、引言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国家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税制历史悠久,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形成了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现代税收体系。
本课件旨在介绍中国税制的基本情况、税种分类、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税收知识。
二、中国税制基本情况1.税收制度: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等;地方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税收法律体系: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基础,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3.税收征收管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检查、税收违法处理等环节。
4.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税、税率优惠、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
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国家战略、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保障民生等方面。
三、中国税种分类1.流转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流转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或销售额征税,具有税负转嫁的特点。
2.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所得税是对企业和个人的所得额征税,具有直接税的特点。
3.财产税类: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
财产税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具有税源稳定的特点。
4.资源税类:主要包括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
资源税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具有调节资源开发和保护环境的作用。
5.行为税类: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行为税是对特定行为征税,具有引导社会行为的作用。
中国税制期末复习四大税种

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2) 定额税率(固定税率) 征税对象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适用从量计征的税种, ( 价3格)稳累定进,税质率量。和包规括格全标额准累比进较税统率一、的超商额品累进税率和超 累进税率。 是随税基的增加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全额累进税率:全部数额达到哪一级,就按哪一级的税 税 超。 额累进税率: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 加 超后 率得 累出 进应 税纳 率税 :款 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 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生产、流通环节、分配环节。
纳税人
视同销售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混合销售 兼营非应税劳务
混业经营
税率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1)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500万以下) 从 (2事)货年物应生税产销或售者额提在供80应万税元劳以务下为的主。,--并-商兼业营企货业物(批批发 售 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 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将货物移至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市)除外。 3、产品或外购商品对外投资/捐赠/分配。, 4、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属于非应税项 不 向得 单进 位行 或进 者项 个抵 人扣 无) 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但 益 是活 指动 购为 买目 者的 是的 同对 一象 个除 人外 。从事货物产、批发零售的企业 指 业提 性代 单非 位应 和税 个劳 体务 工不 商同 户时 的间 混发 合生 销在 售不 行同 为一 ,购 视买为者销身售上,,交 核算销 适售 用额 不, 同未 税分 率别 或核 征算 收的 率, 的同 销主 售管 额税 ,务 未局 分机别关核核算定的货, 适用税率 1、基本税率 l7% 2、低税率 13% 3、交通运输业 11% 4、现代服务业 6%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征收率3%。 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 项额 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国税制》课程学习指南

课程导学当您开始进入本课程时,表明您已经成为了我们的学习伙伴。
相信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们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无论是对您,还是对于我们,都是一种全新的体验,这种体验将伴随着我们一起成长。
为了确保学习质量,达到培训效果,建议您在学习前能够先仔细阅读本学习向导,了解课程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这样对您后面的学习能够有所帮助。
一、教学内容逻辑框架图二、课程纲目与学习目标(一)税制导论1、学习目的掌握税收的概念,熟悉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原则,熟悉税制的结构体系和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2、基本内容(1)税收的概念(2)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4)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5)我国现行税制体系(6)我国税收管理体制3、重点、难点重点是税法的基本要素和基本分类,难点是税制的结构体系和税收管理体制。
(二)增值税1、学习目的熟悉增值税的定义、特点,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熟悉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2、基本内容(1)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3)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5)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6)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7)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8)进口货物征税(9)出口货物退(免)税(10)征收管理(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3、重点、难点重点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难点是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
(三)消费税1、学习目的熟悉消费税的定义,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和税率;掌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2、基本内容(1)纳税义务人(2)征税范围(3)税目、税率(4)计税依据(5)应纳税额的计算(6)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7)征收管理3、重点、难点重点是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方法;难点是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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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税依据和税率
• (一)计税依据
• 1.从价计征
• (1)房产原值是目中记载的
房屋原价。
•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
套设施。
•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 2.从租计征
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
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 从租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六、税收优惠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
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 于免税范围。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
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等实行全额或差额预 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在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 税。
•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二)税率
•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
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形式: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 为12%。
• 个人出租住房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资业务。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 的支配权,并可转典。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 税法规定由承典人为纳税人。
•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 ( 应由5)使纳用税人单代位为和缴个纳人房无产租税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
• 房产税的作用是:
• (1)开征房产税可以为地方提供可靠的财政收入。 • (2)房产税税负不宜转嫁,可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 • (3)通过征收房产税,有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
二、纳税义务人
• ( 有的1),产由权集属体于单国位家、所个有人的缴,纳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个人所 • ( 生产2)资产料权等出的典产的权,,由在承一典定人期缴间纳内。典所当谓给产他权人出使典用,,是而指取产得权资所金有的人一将种房融屋、
第十章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 第一节 房产税 • 第二节 契税 • 第三节 车船税
本章要点提示
• 房产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和税率 • 契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和税率 • 车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和税率
第一节 房产税
• 一、概述
•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向房产的所有人或
•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 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 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 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 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 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制定。
三、征收范围
•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
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 贮藏物资的场所。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 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建制镇 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 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 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 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 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七、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