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的指导原则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是通过测定药物在一定时间内从固体制剂中溶出的含量来评价制剂的质量和性能。
这个试验在药物研发和生产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用来比较不同制剂的溶出速率和溶出度,从而指导制剂的优化和改进。
以下是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1.药物选取:选择溶出介质和试验条件时,应考虑药物的溶解性和性质。
药物的溶解度可以通过文献资料或初步试验来确定。
2.溶出介质:根据药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溶出介质,一般选用仿生体液模拟消化道环境,如pH1.2酸性液体、pH4.5醋酸缓冲液或pH6.8磷酸盐缓冲液。
如果药物在上述介质中溶解度较低,可以添加适量的表面活性剂。
3.试验仪器:常见的溶出度试验仪器有旋转篮法、双槽法、胶囊法等。
根据药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试验仪器。
4.试验条件:试验温度和搅拌速度是影响溶出度试验结果的重要因素。
一般可选择37℃恒温水浴,并设置适当的搅拌速度,通常为50-100转/分钟。
5.取样与检测:根据试验要求和所测药物的特性,确定取样时间和方法。
离线法和在线法都可以用于取样与测定。
离线法通常是取制剂各个时间点的溶液样品,通过适当的手段对样品进行分析。
在线法则是实时测定溶解度。
可通过利用紫外光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等仪器对取得的样品进行检测。
6.数据处理:溶出度试验通常得到的是药物释放曲线,对于不同制剂的溶出度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学处理,如计算平均溶出度和标准差等。
7.结果评价:根据药物的特性和要求,对于结果可以进行合理的评价。
可以比较不同制剂的溶出速率和溶出度;也可以将实验数据与相关标准进行比较,如中国药典中对于溶出度的规定。
总之,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包括药物选取、溶出介质选择、试验仪器选择、试验条件确定、取样与检测方法选择、数据处理和结果评价等。
根据这些原则,可以进行准确、可靠地评价固体制剂的溶出度,为制剂的优化和改进提供基础依据。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确立原则(草案).pdf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确立原则(草案)1 概述根据国食药监注[2013]34号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订了本指导原则。
本原则适用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的确立。
2 背景仿制药是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替代药品,具有降低医疗支出,提高药品可及性,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
本原则中的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物的质量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物,为处方工艺合理、质量稳定、疗效确定的药物制剂。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遴选工作流程、候选参比制剂基本要求和参比制剂评价指标等内容。
3 遴选工作流程⑴接收申请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对外公开发布参比制剂候选品种的征集目录及相关要求。
有意愿提供参比制剂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
⑵确定候选参比制剂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评,从中遴选出符合要求(详见附件2)的若干候选参比制剂,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上网公示,根据公示反馈结果,确定候选参比制剂。
⑶评选参比制剂候选参比制剂生产企业提交样品及相关资料,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的药检机构进行复核。
复核工作完成后,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按“参比制剂评价的主要指标”(详见附件3)对候选产品进行审评。
⑷ 确定参比制剂工作办公室汇总专家审评意见,将拟定参比制剂品种名单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上网公示,根据公示反馈结果,确定参比制剂。
4 其他工作办公室接收相关文件后有义务在整个遴选过程中对接收的文件进行保密,相关企业有义务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可靠。
附件:1、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申报资料项目和内容2、候选参比制剂基本要求3、参比制剂评价的主要指标4、参比制剂遴选流程图附件1: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申报资料项目和内容一、申报资料项目(一)证明性文件1、申请表2、药品名称3、剂型描述4、执行标准5、药品说明书6、制剂处方、工艺专利未侵权声明7、原料药、辅料来源证明性文件8、药品正式上市、批准证明性文件9、生产企业的证明性文件10、包装材料/容器证明性文件(二)药学资料11、制剂处方、工艺说明12、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13、制剂的质量控制14、体外评价方法测定结果(有关物质、溶出曲线及含量测定等)15、三批样品检验结果16、稳定性研究总结17、包装材料/容器与药物相容性研究情况 (三)医学资料18、与本品相关的生物等效性或临床试验资料19、上市后临床应用总结(四)综合性资料20、符合参比制剂基本要求的说明21、申报研究过程总结22、市场抽检情况说明(质量公告情况说明)23、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总结24、上市后生产、销售及产值情况总结1、本产品应为原研制剂或与原研制剂相比具有相同或更高质量的仿制制剂;参比制剂应为处方工艺合理、质量稳定、疗效确定的药物制剂。
2022年江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题与答案2

2022年江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题与答案2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最佳选项,请选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1、O/在WHHAI提出的非政府雇员最低工资法(LPGW),是计算药品费用相当于国家政府工作人员日(A)的天数。
:(1分)某A最低工资B平均工资C最高工资D绩效工资2、以下关于中位价格比值(MPR)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1分)某A某药品的MPR是调查机构中该药品最高价格与该药品国际参考价格的比值B可用于衡量某地区或某国药品价格水平与国际药品价格水平的差异CMPR<1,表示调查地区某药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参考价格DMPR<1,表示调查地区某药品的价格高于国际参考价格3、按照WHO药品价格调查方法,每一个调查地区要选择公立医院()家,零售药店/药房()家,民营医院()家。
:(1分)某AA555B777C666D4444、按照WHO药品价格调查指南,调查地区需在确定的行政区中选择()个符合一定条件的地区。
:(1分)某AA6B7C5D45、根据历史经验,判断总体标准差为15,总体单位数总为1000个医疗机构,希望的平均误差在3元之间,调查结果要求在95%的置信范围内,则抽样调查的样本含量为()。
:(1分)某AA88B85C92D976、通常,不考虑医疗保障的情况下,消费者(患者)面对的药品价格是(A):(1分)某A零售价格B出厂价格C批发价格D国家最高零售限价7、以下方法中,(A)不是概率抽样方法。
:(1分)某A定额抽样B系统抽样C分层抽样D整群抽样8、下列研究方法中,(A)是一种前瞻性研究。
:(1分)某A队列研究B现况研究C病例对照研究D病例研究9、药品价格是指药品作为一种商品的(A)表现形式。
:(1分)某A价值B使用价值C劳动价值D生产成本10、生物转化(ABC):(1分)某A.主要在肝脏进行B.第一步为氧化、还原或水解,第二步为结合C.与排泄统称为消除D.使多数药物药理活性增强,并转化为极性高的水溶性代谢物E.主要在肾脏进行11、影响药物作用因素包括(ABCDE):(1分)某A.年龄,遗传异常B.性别,病理情况C.心理因素,药物耐受D.机体生理功能时间节律性,药物的时间节律性E.药物剂型,配伍禁忌12、临床用硝苯地平治疗心绞痛发作根据昼夜节律特点为(ad):(1分)某A.心肌梗死、短暂心肌缺血的发病频数,在昼夜间的波动,呈现早晨(6:00时)到中午(12:00时)之间的高峰,在午夜后4:00时左右低谷。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的指导原则

附件1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一、概述为推进仿制药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可为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
原研药品是指在全球市场率先上市的,拥有或曾经拥有相关专利、或获得了专利授权的原创性药品。
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通常具有完善的临床研究数据或生物等效性研究数据。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研究用参比制剂的选择与备案。
二、选择原则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若确实无法获得原研药品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适合评价方法要求时,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
(一)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
如原研企业同时有进口和地产化药品的上市许可,优先选择进口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
若原研药品未在国内上市,可选择在国外上市的原研药品。
优先选择在欧盟、美国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原研药品。
(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首选国内上市药品。
如企业同时有进口和地产化药品的上市许可,优先选择进口药品作为参比制剂。
若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未在国内上市,则选择在欧盟、美国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同种药物。
(三)参比制剂的质量及均一性应满足药品评价要求。
三、产生方式(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明确所产仿制药的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二)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品种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
(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可以推荐参比制剂,供药品生产企业参考。
四、备案和审核(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任务要求和拟评价品种的情况,开展先期研究,拟定参比制剂,填写参比制剂备案申请表,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的指导原则

附件1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一、概述为推进仿制药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可为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
原研药品是指在全球市场率先上市的,拥有或曾经拥有相关专利、或获得了专利授权的原创性药品。
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通常具有完善的临床研究数据或生物等效性研究数据。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研究用参比制剂的选择与备案。
二、选择原则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若确实无法获得原研药品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适合评价方法要求时,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
(一)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
如原研企业同时有进口和地产化药品的上市许可,优先选择进口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
若原研药品未在国内上市,可选择在国外上市的原研药品。
优先选择在欧盟、美国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原研药品。
(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首选国内上市药品。
如企业同时有进口和地产化药品的上市许可,优先选择进口药品作为参比制剂。
若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未在国内上市,则选择在欧盟、美国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同种药物。
(三)参比制剂的质量及均一性应满足药品评价要求。
三、产生方式(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明确所产仿制药的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二)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品种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
(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可以推荐参比制剂,供药品生产企业参考。
四、备案和审核(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任务要求和拟评价品种的情况,开展先期研究,拟定参比制剂,填写参比制剂备案申请表,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一、概述为进一步推进仿制药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方法的建立和溶出曲线相似性的比较。
二、背景固体制剂口服给药后,药物的吸收取决于药物从制剂中的溶出或释放、药物在生理条件下的溶解以及在胃肠道的渗透等,因此,药物的体内溶出和溶解对吸收具有重要影响。
体外溶出试验常用于指导药物制剂的研发、评价制剂批内批间质量的一致性、评价药品处方工艺变更前后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等。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可采用比较仿制制剂与参比制剂体外多条溶出曲线相似性的方法,评价仿制制剂的质量。
溶出曲线的相似并不意味着两者一定具有生物等效,但该法可降低两者出现临—8 —床疗效差异的风险。
三、溶出试验方法的建立溶出试验方法应能客观反映制剂特点、具有适当的灵敏度和区分力。
可参考有关文献,了解药物的溶解性、渗透性、pKa常数等理化性质,考察溶出装置、介质、搅拌速率和取样间隔期等试验条件,确定适宜的试验方法。
(一)溶出仪溶出仪需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应能够通过机械验证及性能验证试验。
必要时,可对溶出仪进行适当改装,但需充分评价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溶出试验推荐使用桨法、篮法,一般桨法选择50~75转/分钟,篮法选择50~100转/分钟。
在溶出试验方法建立的过程中,转速的选择推荐由低到高。
若转速超出上述规定应提供充分说明。
(二)溶出介质溶出介质的研究应根据药物的性质,充分考虑药物在体内的环境,选择多种溶出介质进行,必要时可考虑加入适量表面活性剂、酶等添加物。
1.介质的选择应考察药物在不同pH值溶出介质中的溶解度,推荐绘制药物的pH-溶解度曲线。
—9 —在确定药物主成分稳定性满足测定方法要求的前提下,推荐选择不少于3种pH值的溶出介质进行溶出曲线考察,如选择pH 值1.2、4.5和6.8的溶出介质。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指导原则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指导原则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指导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溶出度的合理设置:根据制剂的特点和治疗需要,确定合理的溶出度指标。
一般来说,溶出度应能够满足药物在体内的释放要求,但不能过高,避免过快释放导致药物过量。
2. 溶出介质的选择:根据药物的特性选择适当的溶出介质。
常用的溶出介质包括模拟胃肠液、模拟溶液等。
选择合适的溶出介质可以更好地模拟体内环境,提高溶出度测试的可靠性。
3. 溶出条件的确定:根据药物的特性和国家规定,确定合适的溶出条件。
溶出条件包括溶出介质的体积、溶解温度、搅拌速度等。
这些条件应能够准确反映制剂在体内的行为,保证结果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4. 溶出度的测试方法:选择合适的溶出度测试方法,如动力法、静态法等。
测试方法应能够准确、可重复地测定溶出度,同时保证测试成本的控制。
5. 溶出度的评价和比较:根据溶出度数据对不同制剂进行评价和比较。
评价溶出度的主要指标包括溶出度曲线的形态、溶出速度和溶出度平均值等。
比较不同制剂的溶出度可以为制剂改进和优化提供依据。
总之,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指导原则旨在通过合理设置溶出度指标、选择适当的溶出介质、确定合适的溶出条件、采用
合适的测试方法以及进行溶出度的评价和比较,保证制剂的质量和疗效。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精神,提升我省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市场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评价范围和时限(一)评价范围。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二)评价时限。
我省医药企业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
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
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二、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一)参比制剂选择原则。
1.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
作为参比制剂的进口原研药品应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
原研企业能证明其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的,也可将地产化药品作为参比制剂使用。
2.原研药品未在国内上市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也可选用在国内上市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其产品应与被列为参比制剂国家的上市药品一致。
3.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均未在国内上市的,可选择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药品。
(二)参比制剂的确定。
1.药品生产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确定的参比制剂信息,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6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2.我省行业协会也可按照上述原则,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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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
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
一、概述
为推进仿制药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可为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
原研药品是指在全球市场率先上市的,拥有或曾经拥有相关专利、或获得了专利授权的原创性药品。
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通常具有完善的临床研究数据或生物等效性研究数据。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研究用参比制剂的选择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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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原则
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若确实无法获得原研药品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适合评价方法要求时,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
(一)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
如原研企业同时有进口和地产化药品的上市许可,优先选择进口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
若原研药品未在国内上市,可选择在国外上市的原研药品。
优先选择在欧盟、美国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原研药品。
(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首选国内上市药品。
如企业同时有进口和地产化药品的上市许可,优先选择进口药品作为参比制剂。
若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未在国内上市,则选择在欧盟、美国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同种药物。
(三)参比制剂的质量及均一性应满足药品评价要求。
三、产生方式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明确所产仿制药的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二)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品种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
(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可以推荐参比制剂,供药品生产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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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案和审核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任务要求和拟评价品种的情况,开展先期研究,拟定参比制剂,填写参比制剂备案申请表,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备案文件20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当参比制剂难以确定时,企业应将相关情况和建议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征询专家意见后审核确定。
(三)由行业协会提出和总局推荐的参比制剂,经征询专家意见后审核确定。
五、参比制剂的研究
(一)通过备案或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由企业自行购买,并对参比制剂开展研究。
(二)参比制剂应有合法或明确来源,其批次和数量应满足企业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研究及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复核的需求。
(三)企业应对参比制剂和仿制药开展全面对比研究。
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表
—5 —
附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表
编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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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