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地涉税风险的及控制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防范对策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防范对策
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实行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一种改革措施。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税负增加、税务合规性要求提高、税务审查风险加大等方面。
为了降低税务风险,建筑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
建筑企业需要认真进行税务规划。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可能会增加,因此需要进行税务规划,合理安排企业的财务结构和业务模式,减少税负增加的风险。
建筑企业可以优化业务结构,采用分包、挂靠等方式分散销售收入,降低增值税税率。
企业可以利用政策优惠,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
建筑企业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务合规性。
营改增后,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稽查力度加大,税务合规性要求提高。
建筑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税收管理,完善税务制度,建立合规稽查体系,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
企业应对各种纳税申报、付款、发票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建筑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政策的学习和了解。
税收政策是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建筑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避免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还可以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合理规避风险。
建筑企业要做好税务沟通与协调。
建筑企业应与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税务沟通与协调。
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具体要求,协商解决税收问题。
对于重大税务问题,建筑企业还可以寻求税务专家的帮助,确保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的合法权益。
营改增之后,建企最大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避免?(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之后,建企最大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避免?(老会计人的经验)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将面临两大风险:1、因税务筹划不当,可能导致纳税额上升的经济风险;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企业法人代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面临的刑事风险。
今天我们重点来谈一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带来的刑事风险,共分成五个部分内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两大特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税务总局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实务操作举例等。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两大特点(一)入刑金额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刑罚期限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发票管理风险:发票虚开、重复开票、冒用他人名义或单位等发票管理风险。
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和监督。
2. 销售合同风险:销售合同中虚构交易、违规抵扣等风险。
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销售合同审核机制,确保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资金流动风险:资金流动不清晰、无法追溯等风险。
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资金流动账务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入和流出的监控和追踪,确保资金的合法流动和使用。
4. 税务申报风险:误报、漏报、迟报等税务申报风险。
防范措施包括加强财务和税务人员的培训,完善内部核算和报表制度,确保申报内容的准确和及时。
5. 税务审计风险: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审计时存在的风险,可能导致税务追缴和罚款等后果。
防范措施包括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及时补正和缴纳税款,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合作,遵守税法和税务规定。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和监督,提高对税务法规的了解和遵守,确保纳税合规性,并积极与税务机关合作,避免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发生。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从事开发、销售、物业租赁、房屋装修等多个环节,因此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也非常复杂。
以下是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分析:一、增值税短缺税额处理房地产企业通常涉及土地增值税,一般为3-4%的税率。
营改增后,土地使用权转让开始逐步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这意味着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需按照如下流程计算增值税:企业销售收入–不含税销售成本–应税货物及应税劳务进项(进项发票)= 应纳税额由于物流、销售、广告等费用所占比例较大,且增值税税率在17%左右,因此增值税短缺的情况时有发生。
增值税短缺税额是指企业成本较高与销售价较低之间的差额,因而导致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少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款。
对于该风险,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在制定价格策略时要全面考虑成本和税负,避免因纳税计算错误或财务分析不正确等找不回增值税短缺税额而导致的财务损失。
二、发票管理问题房地产企业一般涉及多个环节,如装修、销售、物业租赁等,相关业务交易发票也会比较复杂。
针对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房地产企业首先要建立科学的票据管理系统,根据股权构成和业务规模,合理安排增值税发票开票模式,避免重复开票或漏开票等情况发生。
鉴于假增值税发票、变造增值税发票导致的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加强发票真伪核实工作,确保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发票真实可靠。
同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要妥善保管,任何情况不得随意丢弃或弃置,以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和税务违法。
三、销售退税风险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销售业务时,存在出现退税的情况。
由于税务处理程序复杂,企业提交退税申请时可能因所提供的材料缺失或不符合税务规定而导致退税失败,企业将无法获得退税红利,进而导致资金压力增大、财务风险加剧。
为了规避并控制这类风险,房地产企业需要加强外部审计,尤其是如新增索赔和调整项目导致的价税分离等问题。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在纳税方面面临着一些税务风险,同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来降低税务成本。
一、税务风险1.税率调整风险: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企业可能面临税率调整带来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5%、6%、11%等等,不同行业的税率也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及时了解税率调整情况,以避免缴纳过多或过少的税款。
2.税收减免取消风险:营改增后,原先享受的一些税收减免政策可能会取消或调整,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避免因为政策变动而造成税务风险。
3.税务核定风险:增值税纳税人需按照税法规定依法正确计算申报纳税,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核定,导致缴纳更多的税款,并面临罚款等风险。
4.发票管理风险: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正确管理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如果管理不善,如发票丢失、错用发票等,可能引发税务风险,被税务机关追缴增值税。
二、税务筹划为了降低税务风险和税务成本,企业可以采取一些税务筹划措施:1.合理选择税务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税务负担。
2.合理调整经营结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经营结构,将高税率的业务转移到低税率的业务中,以减少增值税负担。
3.合理利用税额抵扣:企业可以合理利用增值税的税额抵扣政策,将原先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转化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减少实际纳税金额。
4.及时了解税法变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税法法规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方案,避免因为政策变动而带来不利影响。
5.规范发票管理:企业需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及时领用、保存和使用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密切相关,企业需要通过合理选择税务政策、调整经营结构、利用税额抵扣等措施以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合规性,从而达到降低税务成本的目的。
后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与挑战

后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与挑战在实务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是非常多的,其次就是出口退税的争议案件也比较多。
(1)本周一是一个苏州上市公司的前常务副总裁对他涉案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申诉的案子。
案件当事人为增加上市公司的营业额,指示上市公司的独立核算的下属公司虚构相互交易,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易各方均按照开票的金额如实缴纳了增值税。
2001年,苏州市人民法院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该前副总裁有期徒刑十年,涉案税款高达208万元。
虽经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我们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
本案为虚增营业额开具与交易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照开票情况缴纳了增值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刘汉案有专家认为:行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目前,本案刑罚已执行完毕,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准备提出申诉。
“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结果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本案有申诉成功的机会。
(2)是一位河南省基层国税局长因其管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受牵连,涉及滥用职权的公诉案件。
一审判决构成犯罪,二审正在上诉。
案情是当地洗煤企业从小煤矿购买原煤,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洗煤企业就找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成本入账核算,在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认证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在这一过程中部分企业无货也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涉嫌为洗煤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局长有责任,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
该领导只是在代开手续上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代开发票行为没有违背总局文件的规定,无失职行为,也并未给国家造成任何税款损失,更不涉及收受他人利益的行为。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防范对策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防范对策随着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行,建筑企业在纳税方面面临着新的税务风险和挑战。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建筑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合理规划财务税务策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
本文将从税务风险分析入手,探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一、税务风险分析1. 税负增加风险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原来的营业税、增值税两种税种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
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原来纳税方式的变化,一些企业可能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
2. 税务合规风险建筑企业在计税规则、发票管理、税务登记等方面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确保按照规定合规纳税,避免因为税务管理不善而面临处罚和纳税风险。
3. 税务风险管理风险建筑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备案不全等问题,存在税务风险管理风险。
4. 财务报表披露风险建筑企业在财务报表披露方面可能存在过度进行利润调节以减少税负、不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等问题,存在财务报表披露风险。
二、税务风险防范对策1. 加强政策宣导和培训建筑企业应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和内部员工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新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合规纳税。
2. 规范纳税行为3. 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避免因为财务报表披露不规范而引发税务风险。
4. 合理规划财务税务策略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财务税务策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税务筹划方案,降低税务成本,减少税务风险。
5. 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检查建筑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税务风险,保障企业的合规纳税和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建筑企业需要从加强政策宣导和培训、规范纳税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合理规划财务税务策略和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检查等方面加强防范,确保企业的合规纳税和可持续发展。
浅谈“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管理与风险防控
浅谈“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管理与风险防控作者:赵建斋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18期文 / 赵建斋摘要:《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周年评估报告》的发布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方对营改增的关注。
作为我国一次大规模的减税举措,在减少企业应缴税额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
基于此,本篇文章以后“营改增”时代增值税专用发票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为切入点,分析了现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规范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在此基础上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了思考与研究。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规范管理;风险防范21 世纪,世界各国在享受着信息时代带来的便利,但却悄然地进入了经济后危机时代,大部分国家不得不面对经济下滑的压力,而降低利率空间等货币政策的作用实在有限,因此减税政策成为了多数国家的主流选择,自此全球范围的减税热潮来了。
营改增作为我国一次大规模的减税举措,截至今年 4 月,累计减税金额已经达到 6993 亿元人民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尽管如此,社会各界对营改增减税效果还是存在一些质疑,主要是因为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应缴税额并没有减少,有的甚至还有所增加。
但是,从大量的统计数据看,营改增的成效还是毋庸置疑的,尽管现在不同地区与企业间营改增效果还有一定的差距,但这是一个财税政策试行中难以避免的。
企业更应该从自身着手,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并进行一定的风险防范,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抓住营改增的机遇,将自身的发展带入下一个全新的阶段。
一、后“营改增”时代增值税专用发票规范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一 ) 企业财会人员工作的基础作为一种重要的原始凭证,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企业经营业务中的其他发票,规范化管理是企业财会人员工作的基础。
因为取得原始凭证是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工作的开端,在此基础上财务人员才能填写记账凭证、登记账簿以及后续一系列的工作。
营改增实施后的企业税务风险及其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实施后的企业税务风险及其税务筹划策略随着中国营改增税制的全面实施,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营改增税制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税务筹划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需要及时了解营改增税收政策变化,制定相应的税务筹划策略,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税务合规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一、营改增税务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营改增税制实施后,企业税务管理面临了新的挑战和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负增加。
营改增税制实施后,部分行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其中包括房地产、金融等行业。
这对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盈利能力都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2. 税收管理规范化。
营改增税制要求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建立健全的税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发票管理和税务申报工作。
对于一些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来说,这将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3. 跨区域经营的税务风险。
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要面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这将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4. 税务合规风险。
营改增税制对企业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企业因为对新税制政策不了解或者未能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可能面临税务合规风险。
以上这些风险都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需要企业及时制定相应的税务筹划策略,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税务合规水平。
二、营改增税务筹划策略1. 加强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企业需要关注营改增税制的实施情况和相关政策变化,了解新政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评估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识别跨区域经营、行业税负增加、税务合规风险等问题,制定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2. 优化税务结构。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投资结构、资金结构等方式,优化税务结构,降低税负。
对于房地产、金融等税负增加的行业,可以考虑对投资结构进行调整,采取合理的投资策略,降低税负。
3. 合理规划税务筹划。
企业需要根据营改增税务政策的变化,合理规划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通过合理的税务优惠政策利用,降低税负;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等合理地计算税前利润,降低纳税额。
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对策探析
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对策探析作者:杜倩倩来源:《财会学习》 2019年第5期摘要:在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行为一直存在,对我国财税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将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范围扩大了,有些企业就会利用完善过程中的漏洞,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对我国的税制与财政收入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阐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及原因,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特点,营改增后实施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全面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利用虚假发票,抵扣本不该抵扣的税款,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直接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在我国已经存在很长时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侦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效率大大提高,但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也在不断出现,因此,及时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治理对策,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及原因我国已于2011 年建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直到2016 年5 月1 日,经历五年,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完成,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更加完善。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优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营业税改增值税也加快财税体质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但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及时解决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首先要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状,以及虚开的原因,避免治标不治本,从根本上解决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实质性的推进我国增值税制度的管理,保障我国税制及财政收入的完善。
( 一 ) 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我国一直是财税方面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与税制稳定,一直受到多方关注,我国已经制定出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利用法律的禁止与警告作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控制,但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是频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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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及控制(一)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法理分析1、两虚(虚开虚抵)发票的内涵两虚(虚开虚抵)发票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偷逃国家税收的一种发票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有三层含义:第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定会产生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也可能是恶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第三,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的真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判断标准如下:第一,没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例如,花钱购买或给予税点从供应商或劳务提供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有两种典型的情况,分析如下:情况一: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一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采购方为了提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从而提前少缴纳增值税,要求与其有长期合作供应关系的供应商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得提前抵扣增值税的好处,而一个月后再从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购买商品或货物,要求供应商不要再开票给买方了。
这种提前开票后一段时间才发生购买行为是一种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开票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情况二: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花钱或给予税点买票的分析情况二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采购方(一般纳税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假的采购合同23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向材料供应商转账23万元,材料供应商向采购方(一般纳税人)开具23万元(不含增值税)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但没有物流,实质上是采购方(一般纳税人)花了3万元从材料供应商手里买了一张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张2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不能在采购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体现为: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收款方、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个民事主体。
实践中有以下三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情况一: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一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销售方、收款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方(供应商),开票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供应商),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单位的情况,采购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张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二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总公司A,发票开具方是总公司A的分公司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情况三: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三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A,发票开具方是与公司A 同一老板的材料供应商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与“三流统一或四流统一”的关系1、税收政策依据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
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否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结论根据以上政策分析可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坚持“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原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关系体现为如下:第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第二,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三,形式上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实践中存在三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一是存在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情况,导致了资金流与票流、物流(或劳务流)不一致。
二是存在贸易商委托与其有长期合作供应关系的生产厂家直接发货给其客户(购买方),导致物流与资金流与票流不一致。
三是委托代购行为中,受托方替委托方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或垫采购款的行为,导致资金流与票流和物流的不一致。
3、存在三流或四流不一致情况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同签订技巧当存在以上两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当出现第一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只要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符合一定的条件(该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协议,在该协议下,这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形式上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实质上是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出现第二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合同签订技巧来解决和规避税收风险。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
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销售方的客户)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发货方不是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的主要依据,例如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与真正的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当出现第三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不影响受托方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例如,客户向甲4S店订购一台车辆价款21万元,该店无现车,答应可从乙4S店调剂,客户交纳定金1万元,甲4S店将车款21万元垫付给乙4S店,几天后车到甲4S店,发票由乙4S店直接开具给客户,客户将余款20万元,交给了甲4S店,提车。
甲4S店不符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须按自销交纳增值税3.05万元(21÷1.17×0.17)。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有真实的交易行为,票、款和物(货物名称、金额、数量均与实际交货一致)一致的代购行为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案例分析:有真实交易行为的代购行为中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法律分析公民A是从小生活在山东产煤区的农民,因运煤取得了浙江省B县用煤单位C公司的信任。
从2013年起,C公司让公民A帮助从山东联系优质煤,至2016年7月,A先后为C公司从山东14个供煤单位联系发煤21次,累计货款136万余元人民币。
每次C公司缺煤时,通过手机电话告知A需煤数量,A在山东联系好后告知C公司煤炭数量、煤炭质量和煤炭价格,C公司确认后以现金或汇款的形式给A一部分预付款,A将预付款转交给供煤单位,有时时间紧迫则由C公司将预付款直接汇到供煤单位帐上,A随同供煤单位的煤炭抵达C公司,替C公司量方卸煤,C公司向A结清货款并按照每吨20元或每船2000元的标准向他支付“好处费”。
三年A从C公司累计获得好处费4万余元人民币。
A将结到的余剩货款转交给供煤单位,供煤单位则根据A提供的收货单位C,通过A转交或直接邮寄的方式向C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货物名称、金额、数量与实际发货一致。
2016年8月,A被B县公安局拘留,11月B县法院判决认定A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罚金20万元人民币。
,A以“自己只是作为中介代理人的公民自然人、不是买卖主体无法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为由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