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法律哲学与法哲学_法理学_的区分_李振宇
读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天府新论2007年12月读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¹黄英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一书是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先生构建其综合法理学理论体系的专著。
全书逻辑严密,不论是全书的结构,还是各个章节的论述,都层层展开、丝丝入扣,为研究和阐述法理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同时,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可作为走进西方法理学的入门读物。
一、本书结构分析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法律价值的综合和技术、手段的综合。
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论述体系。
在的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对法理学各种观点进行了历史的梳理。
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博登海默先生力图对各法理学所关注的问题用,紧紧围绕该理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展开论述,以不同法理学的认识论基础展示出法理学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中的哲理、历史、社会和分析成分。
最后在本书的小节中指出,绝大部分的法律理论所关注的都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应追求的最高目标,即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平等、自由、符合自然或上帝的意志、幸福、安全、社会共同福利等不同的回答。
这些不同的价值被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宣称为法律的最高价值,然而事实上,/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0,随着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构建一门综合法理学,尝试避免根据单一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充分利用过去的一切知识,综合分析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一系列价值判断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将组成法律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
而第一部分所论述的问题则正是构建综合法理学的各个要素,即网上的/点0,为构建综合法理学准备了充分的材料。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之管见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之管见
李先波;郑勇
【期刊名称】《重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本文对目前学界“法理学”与“法哲学”两概念并用的由来作了简要的
考察。
通过对“法理学”“哲学”概念的界定,文章认为,两者在学术传统、学科归属、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四个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法哲学”与“法理学”是相互联系,且相互独立的两个学科。
【总页数】5页(P104-108)
【作者】李先波;郑勇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湖南长
沙41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J], 尤俊意
2.范式转换中的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 [J], 顾瑞
3.法哲学与法理学关系辨析 [J], 徐永春
4.法哲学与法理学:西方传统哲学语境中的两种法学理论 [J], 夏宏
5.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 [J], 严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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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就像是两位老朋友,虽然性格不同,但总是能找到共同的话题。
法理学呢,讲究的是法律的规则、原则和制度,像是一个严谨的老师,教你怎么做事情、怎么遵守法律。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喜欢发散思维的家伙,追问“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场奇妙的对话,既有理性分析,也有感性的思考。
想象一下,法理学和法哲学一起喝茶,法理学说:“看,我有这么多法律条款,这些都是我们的基石。
”而法哲学则微微一笑:“可是,这些条款背后反映的是什么呢?我们制定这些法律是为了什么?”法理学有时候会觉得法哲学太天马行空,问的问题过于抽象,但实际上,这些问题恰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的镜子,它反映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法理学就像是一个法庭上的法官,试图用条款来解决这些问题。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陪审员,站在旁边思考:“这个判决背后的公平与正义到底是什么?”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是对立又是互补。
法理学需要法哲学的洞察来厘清法律的方向,而法哲学则需要法理学的框架来实现其理想。
我们可以把法理学比作一辆法律的汽车,它有坚实的车身和精确的引擎,能够在法律的道路上快速行驶。
而法哲学呢,就像是导航仪,给这辆车指引方向,让它不至于迷失在法律的丛林里。
如果没有导航仪,汽车再快也难免会撞墙。
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的互动,正是让这辆法律的汽车稳稳前行的秘诀。
就拿“正义”这个概念来说,法理学可能会告诉你:“正义就是遵循法律,按规则来。
”而法哲学却会问:“可是,法律本身能否代表真正的正义?”这时候,两者就像是在一场辩论赛中,彼此激荡出更多的思考。
正是这种碰撞,才让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最终形成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法律观。
说到法律的实施,法理学往往强调程序和规则的执行,比如“无罪推定”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而法哲学则会继续挖掘这个原则背后的伦理,探讨为何我们要如此规定。
这种深入的探讨,有时候会让人觉得“哎呀,太复杂了”,但这就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_法理学_与_法哲学_关系之管见

104一、“法理学”与“法哲学”并用之由来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并用,是20世纪在中国法学中出现的独特现象。
从根本上说,这种并用,是多年来中国法学在与“旧学”断别之后向西学求助时摇摆于大陆和英美两大学术传统而产生的必然结果。
应当看到,译名的引入,对后来中国法理学和法哲学学科的发展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比较公认的事实是: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介译西方法哲学时独用“法理学”一词,是百年来有关名称之争的一个开端。
1881年(明治14年),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 p hiloso p hie )名称之“主观性”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①穗积陈重青年时负笈英伦和德国留学,深谙英美和大陆法哲学传统之差异,又颇受流行的历史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故他创造一个标新立异的名称来标识其课程的个性,也是一个非常矛盾的选择。
但问题是,以“法理学”来对译德文Rechts p hiloso p hie ,现在看来多少是不得要领的,而且一开始就隐藏着与“法哲学”混用的可能性。
其在后来所造成的认识上的麻烦也逐渐地显露出来了。
在德国,至少从黑格尔以后,Rechts p hiloso 2p hie (或者Philoso p hie des Rechts ②)作为一个学科的传统已形成。
德国学者,无论是哲学家,还是职业法学家,大体上都承认:法哲学(Rechts p hiloso p hie )是哲学的一个部分,而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③又如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中,“法律哲学”这一条目的解释是:“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
”④尽管哲学家的法哲学和法学家的法哲学(Juristen p hiloso p hie )⑤在体系建构、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回答问题的方式有些微不同,但他们大多数在对待法之原则问题与根本问题上“以哲学的方式”加以观照、讨论并予以答复的态度是一致的。
法律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030102)

法律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030102)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法学有深厚历史和理论基础的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
1、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培养优良的品性,积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具有较强的古代汉语文献阅读能力,掌握一门外语并能够较熟练地阅读外文法律期刊、著作。
3、掌握比较宽广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法律史学知识,能独立进行法律史学和法学理论的科研工作;毕业后能胜任法律史学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二、学习年限全日制攻读法律史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三年,其中学习课程年限为前两年,最后一年主要是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非全日制攻读法律史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
三、研究方向1、中国法律制度史2、中国法律思想史3、中西法制比较研究四、课程设置:(见附表)五、教学实践教学实践一般安排在三年级第一学期,实践方式是担任一门本科主干课或专业课的教学辅导工作。
研究生必须跟班听课,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协助主讲教师答疑,并承担两周授课工作。
教学实践由研究生导师亲自指导或委托相关课程主讲教师负责指导。
研究生讲课时,主讲教师必须听课,以便于指导和评价。
六、社会实践及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在学期间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创造性思维,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研究生应参加以下实践活动:1、实地考察一般安排在二年级第二学期期末及暑假期间,由研究生导师指导,对具体地区进行为期两周的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提交考察报告或论文。
2、科学研究在学习期间参与法律史学和法学理论相关学科的课题研究工作;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结合所学专业进行独立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并力争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3、学术活动要求参加校内外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等。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联系;区别第一章基本概念第一节词源在英语中,法理学和法学是同一词——“jurisprudence”,法学词义在先。
前缀“juris-”有法律、权利的意思,而“prudence”则有技术、智慧之意。
因此,我们可以说:法理学是有关法律的技术、研究法律的智慧。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开始于奥斯丁,他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研究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学科称之为法理学科学(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或简称为法理学)。
同样,在英语中指代法哲学的单词为“legal philosophy”,前缀“legal-”当然指代法律之意,而“philosophy”则为哲学之意,可得出结论:法哲学是法律和哲学的交叉学科,是用哲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学科。
尽管学术界对法哲学概念的产生有如此多的争议,但到目前为止有一点是中外学者都加以认同的,那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巨大影响使这一概念得到广泛传播。
在我国,既没有法理学,也没有法哲学,有的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基本理论。
法理学或法哲学都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因为我们的法学既没有对法律从体制外的反思,没有与实在法保持应有的距离,也缺乏对法律精巧的分析。
第二节哲学基础法理学以经验法哲学为哲学基础,该理论认为知识来源于感官和经验,所有知识可能除了数学以外主要来源于经验;相对应的,法哲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哲学,又称理性主义哲学,该理论以原则做为出发点,承认人的理性可以作为知识来源。
第二章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争论经过对法理学30多年的深入研究,我国法学界关于法理学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一致:即认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而关于法哲学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哲学的定位不一,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
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的学者认为:二者都是透过哲学的维度来审视法学;其终极目标都是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理性的探索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法的研究来指导一国的立法政策;都是法学家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都在研究法的一般问题。
正确区分边缘法学·本体法学新学科

正确区分边缘法学·本体法学新学科李振宇(江西南昌 330045)作者简介:李振宇,男,河南安阳人,博士,教授,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边缘法学理论、法律语言学等。
内容提要:边缘法学和本体法学是不同的。
自然地,它们产生的新学科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但是至今并没有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仍然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
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对已经产生或者正在产生的各种有关法学的新学科有一个正确的认定。
关键词:边缘法学新学科本体法学新学科学科区分在我国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中,法学领域产生了许多新的学科。
这些学科的出现,对于法学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对产生的新学科认知角度的不同,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严重地模糊了新学科的归属类型,也混淆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当然,这些模糊认识与边缘法学的兴起有直接的关系。
为了使人们对有关的学术问题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本文略加阐述。
一、法律科学体系的认知西方现代法学在我国一百年的实践,对我国法制的全面革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不断的深入研究,法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这样的几个学科门类。
应该说,这是我国法学界不断探索的结果,对于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
尽管在体系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后起的边缘法学与其他学科门类在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上的巨大差异,已经暴露出这种分类存在的严重的弊端。
随着当代法学的兴起,现实社会对法律科学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人们认识的深化和思维的提高,也促进了人们对法学体系合理性的进一步探索。
通过探索,找到了现代法学体系的缺陷,提出了当代法学的基本构想。
当代法学体系分为本体法学和边缘法学,其架构在现实中已经基本形成。
本体法学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边缘法学包括边缘法学理论、基础边缘法学、综合边缘法学和法域边缘法学。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
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
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
”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
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此次的读书报告,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选读部分,希望尽可能将我感兴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
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
在谈论到发展历史的时候,博登海默讲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
而我个人注意到几位先贤的观点,其中海希奥德提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治安秩序,它强迫人们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
这算是对法律的一种很质朴的阐述。
而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
后来,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且他并不重视法律,主要理由为“法律的原则是抽象、简单的概念形成,不能用以解决复杂的纠纷,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通知艺术、具有大智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法律国家仅仅是次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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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律哲学与法哲学(法理学)的区分作者简介:李振宇,男,河南安阳人,博士、教授,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边缘法学。
[内容提要]关于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差异,从欧洲争论到亚洲,从来没有停止过。
在我国,近三十年来,围绕这个问题也有不少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特别是近几年来,讨论更加热烈。
本文笔者也不揣冒昧,根据自己的理解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律哲学法哲学(法理学)学科区分李振宇(江西南昌330045)也谈法律哲学与法哲学(法理学)的区分关于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差异,近100年来争论此起彼伏,从欧洲争论到亚洲,从来没有停止过。
在我国,近三十年来,围绕这个问题也有不少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特别是近几年来,讨论更加热烈。
在本文中笔者也不揣冒昧,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为了便于讨论,首先我们不认为法律哲学与法哲学是一回事儿。
这为我们下面的讨论作一个铺垫。
本文中暂且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正如卢云先生认为的,“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实际上它们有许多的差异,为了不喧宾夺主,这里不予区别,我们将在另文中讨论。
而法律哲学则是边缘法学的分支学科,是法学与哲学交叉形成的新兴学科。
正如张宏生先生的看法,“法律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之间其主要差异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区分:一、理论基础的区分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作为不同的学科,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对根本性理论问题有所解释,理论基础决定了一个学科的不同发展方向。
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理论基础不同:1、研究对象不同学科的不同首先表现为研究对象的不同。
这是区别一个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基础。
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研究对象有很大差异,由此决定了构成学科的不同。
法律哲学所研究的基本对象是法律哲学现象,或者说它讨论的是有关法律的哲学现象,是从哲学角度讨论法律现象。
法律哲学现象是法律现象和哲学现象的融合体,它不同于法律现象本身,不是纯粹的法律现象,但与法律现象有关。
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外部问题,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决定了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根本区别。
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是纯粹的法律现象,主要研究法学和法律问题本身,它是就法论法。
一般不涉及其他学科。
即使涉及其他学科知识,也是从法学的角度去讨论。
法哲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学内部的问题,不是与其他学科相关的问题。
譹讂边缘法学论坛法律哲学的基本对象是应然法,是法律学术思想,是对法律规范蕴含法律思想的挖掘、追究和推论。
法哲学的基本对象是实在法,更多地应当是规则、制度和机制的一般原理总结,而不是思想认识。
2、研究范围不同。
学科的不同也表现为研究范围的不同。
不同的研究范围也是不同学科的重要特征。
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由于研究对象的差异,研究范围也有很大不同。
法律哲学的研究范围是法的价值,是研究法律的应然问题,它是通过研究法律哲学思维,深入探讨如何正确认识法律并验证法律认识正确与否的理论,它不是法学基本理论,是法学的认识论。
法哲学的研究范围是法的理论,是研究法律的实然问题,其研究纯粹是法律问题本身和法律的应用规律,以及这种规律对于法律活动的开展是否具有普遍性意义。
它是法学基本原理,而不是认识论。
法律哲学研究法的外在方面,即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相互影响。
法哲学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学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基本原理。
3、研究内容不同学科的不同更表现为研究内容的不同。
这是不同学科最重要的事实体现。
与研究范围相关联,不同学科都有仅仅属于自己的研究内容。
法律哲学的研究内容是公平、公开、平等、正义等价值思想在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的体现,着重探讨法律的价值构成、价值关系、价值种类、价值冲突、价值变化、价值重构等问题,研究这些价值观念对人们认识法律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价值标准、提出实施方式、开展价值评价、实现法制文明,最终形成一种科学的、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学观念。
法哲学的研究内容是法律的本质、本体、本位、本性、本原的概念,分析和揭示法律的结构以及运行规律,研究法律的时代变化和类型更替,以及法律功能的实现过程。
通过讨论法律制度、法律活动以及法律实践等有关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为法律的创制、法律活动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
法律哲学研究法的认识,这种法学认识决定社会法律观念的走向,决定了法制建设的文明程度。
法哲学研究法的规律,法学和法律规律研究的程度决定了法律的社会特征,也体现了法律的精神面貌。
4、研究途径不同学科的不同也表现为研究途径的不同。
作为不同的学科,由于其学科性质的差异,往往采取不同的研究途径,由此导致了发展模式的差异。
法律哲学因为是学科与学科之间结合的结果,它通常是随着研究进程的深化,必须经过组合、结合、再到融合的创制过程,首先是法学与哲学的有关内容简单的组合到一起、其次是法学与哲学的有关内容有机的结合为一个整体、最后发展到法学与哲学的有关内容紧密的融合为新的生命体,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一学科不断成熟起来,继而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
法哲学作为法学体系皇冠上的明珠,因为它是对法律问题高度概括的结果,因此往往是通过一般线性发展模式,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传统方法,由具体到抽象,由抽象到一般,通过众多静态法律现象的科学归纳和演绎,进而总结出一套法学基础理论,推动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以指导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的开展。
法律哲学是以交叉为学科前提的,两个不同的学科主体经过有机的交叉渗透,逐渐发展成为一门崭新学科。
法哲学则是以逻辑归纳为前提的,是对法学内部的林林总总现象进行高譺讂度概括,经过抽象孕育形成的学科。
5、研究方法不同学科的不同也表现为研究方法的不同。
不同的学科由于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到的研究结论往往有巨大的差异。
环顾历史,不同学科的产生都是以不同的研究方法为前提的。
法律哲学主要采用哲理思辩的方法,它以理论论证为前提,通过学科的交叉融合进行先验的方向预设,提出有关法学的认识途径、思想方法、思维方式等,逐渐形成不同的认识论。
为了达到研究的目的,在运用哲学方法的同时也采用法学研究方法的有用成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以适应和补充可能存在的不足。
法哲学主要采用实证阐释方法,它以事实分析为前提,根据法律现状以及法律所规范的社会事实,采取法律经济分析、法律语言分析、法律社会分析等以及解释法学、比较法学、历史法学等方法进行研究。
它以法学方法论作为研究的主要手段,也尽可能采用更加现代技术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
法律哲学以哲学的方法为主体,用非法学的方法分析法学问题,同时吸收了其他学科的方法开展研究工作。
而法哲学则是以法学方法为主体,用法学的方法分析社会问题,以期寻找法律适应社会的途径和方式。
二、学科指向的区分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作为不同的学科,对于学科建设的要求不同。
法律哲学与法哲学在学科的称名、性质、目标、结果和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别,在学科指向方面的区分也是显而易见的。
1、学科称名不同学科称名不是任意的,它反映了人们对事物认识上的差异。
学科与学科的不同往往首先是从称名上进行区分的,这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
仅仅从字面上看到二者相似而把它们等同,这是不科学的表现,也是不科学的态度。
学科称名不同反映了学者认识的不同。
如果不同的称名反映同一事物,则往往会造成人们认识的混乱。
法律哲学与法哲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大相径庭。
法律哲学也可以称呼为法学哲学,法律哲学反映了一个学科的全新内容,是结合论。
而法哲学可以称呼为法学理论,法哲学反映了一个学科的最高层次,是本体论。
在法学界把法律哲学和法哲学等同的意见不绝与耳,与此类似的认识也有许多,比如法律社会学与法社会学、法律政治学和法政治学,法律语言学与法语言学、法律伦理学与法伦理学,似乎这样的认知顺理成章,实际上则成为错误理解的统病。
之所以有这样的模糊认识,是由于许多使用者并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仅仅是想当然地人云亦云。
2、学科性质不同学科称名不同决定了学科的不同性质。
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思维和法律认识的学科,而法哲学是研究法学发生发展一般原理和普遍规律的学科。
法律哲学关乎法学认识论,是从哲理上研究法律问题的学科,体现了人们对法的反思过程,是对法的构成、法的创制、法的运用进行评价的学科。
法律哲学是对法进行哲学意义上的研究,思辨色彩非常浓厚,回答的问题更具本质性,可称为“智慧性的学问”。
法哲学是关于法学基本规律和基本理论的学科,反映了人们对法学和法律基本问题的探索,是对法律创制、法律构成、法律运行进行指导的学科。
法哲学以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进行阐述解释为主,具有很强的知识性特点,可称为“知识性的学问”。
也谈法律哲学与法哲学(法理学)的区分譻讂边缘法学论坛3、学科目标不同学科性质不同导致其实现的目标不同。
法律哲学为法学研究和法律评价提供认知方向,法哲学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科学依据。
前者在于评价,给人们提供认识法律的尺度。
后者在于应用,使人们认识法律的运行规律。
就法律制度来说,法律哲学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好与坏,法哲学研究的是法律制度是否实用。
法律哲学运用主客观、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等辨证法理论探讨法律实践的矛盾冲突和避免冲突的方式,揭示法律的局限性和可能存在的逻辑漏洞。
法律哲学研究的目的是给人们提供关于法的世界观、方法论、认识论等等。
法哲学通过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梳理、总结,得出一套能够技术化的学理、思维和操作机制。
法哲学主要是提供关于法律的知识体系,以及如何在法律领域得到应用。
主要作用是不断总结和概括出关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护法活动的基本规律,继而服务于法律活动和法律事务的开展。
4、学科结果不同由于学科目标的差异,导致法律哲学与法哲学产生的结果也不同。
法律哲学形成法的意识形态,建立怎样认识法律好与坏的价值取向标准。
法哲学则成为实在法的理论,以指导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法律理论的广泛应用和基本功能的充分发挥。
法律哲学在于建立一套建立客观的法学和法律评价体系,从应然的角度讨论法的逻辑范畴、价值取向、认识途径、思维方法、相互关系等,使人们明确法应是什么。
通过提出认识法学的具体标准,给人们正确认识法学和评价法律活动提供途径,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法学和法律活动。
法哲学在于建立法学的知识框架,从实然的角度讨论法的结构方式、规律形态、存在形式、功能特征、本体实践,以此回答法是什么。
它通过深入分析法的结构形式,寻找法的基本原理,逐渐形成一套教义法学体系,以便具体指导法学发展和法律实践。
5、学科归属不同学科结果不同导致了学科归属的不同,学科归属不同又进一步扩大了法律哲学与法哲学的差异。
法律哲学现象的研究决定了法律哲学已经超出了传统法学研究的范畴。
因而法律哲学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法律现象的研究表明法哲学没有超出法学的范围,因而法哲学是概括性学科、抽象性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