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有偿家教的相关通知

合集下载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该规定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明确“五个严禁”:一是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文化课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二是严禁在职教师以他人名义组织有偿家教活动;三是严禁在职教师为任何有偿家教活动提供和组织生源,或向学生宣传、推介有偿家教活动;四是严禁在职教师接受社会各种文化补习机构的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五是严禁在职教师未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受聘于其他单位(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教师。

凡违反该规定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经查实后,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清退全部违规所得。

由所在学校或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取消当年获得的市、县、校级荣誉称号。

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

3.当年的年度考核及绩效考核只能评为“不合格”档次;三年内不得申报(或认定)高一级职称,已评定职称的,责成所在学校降低一至三级聘任专业技术岗位。

4.对于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调离原学校(单位)。

5.对屡教不改,继续违规参与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该规定还对袒护、包庇甚至纵容有偿家教行为,或在治理有偿家教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在全市普教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及校长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领导责任。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论 园
毪 i r G _ ] A 赭 l 裁 篮 转 垦 G A . { } l 0 氛
脊 海 省 戮 煮 溺 凑 勺
教 师 获 通 告

进 一步 规 范学 校办 学行 为 和教 师 教学 行 为 , 加 强 师 德 师 风建 设 , 根据教育部《 中小 学 教
作 。领  ̄ / J - , 组 根 据 评 估 地 区 和 评 估 内 容 下设 若 干 评 估
调研小 组 , 具体 负责 评估 工作 。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和 发 展规 划 中期评估 _ 丁作 涉及
省教 育厅成 立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中 期
处、 职 成处 、 高教 处 、 民教处 、 人事 处 、 财务处 、 师范处 、
估 ,完成专 题评 估报 告并报 厅 中期 评估 领 导小 组办 公
室 。6月底 前 , 省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 办公 室报 送 中期评 估 总报 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送 审稿 ) 。7月 中 旬 前 , 省 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办 公 室报送 评估 报 告正 式文件 。
八、 组织领 导
外事处 、 体卫艺处 、 中小 学 思 政 处 、 高校思政处 、 督 导 室、 学工 办 、 校产处、 项 目办 、 电教馆 、 实 图 中心 、 考 试 管 理 中心 、 教研 室 、 教科所 、 信 息 中心 、 编译 中心 等 处室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划处 , 具 体负 责方 案 制 定 、 安 排 部署 、 组 织 协调 等 工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青 海省 人 民政府 办 公厅转 发省教 育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小 学 校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若 干规 定 》 ( 青政 办 [ 2 0 1 0] 6 7号 ) , 省 教 育 厅 决 定 对 全 省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引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坚决纠正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教育部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令内容1. 禁止各级各类中小学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偿补课。

2. 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辅导。

3.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形式推荐或默认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名义收受补课机构给予的财物。

二、违规处理1. 对违反禁令的学校,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2. 对违反禁令的在职教师,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等措施。

3. 对违反禁令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等措施。

三、监督检查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2.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教育部将对违反禁令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四、组织实施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2. 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教师熟知禁令内容,自觉遵守禁令。

3. 广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总结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令,旨在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content}。

邯郸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邯教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教民【2013】12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各学校、市管各民办学校:现将《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联系。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近年来,为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净化民办教育市场,我市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工作。

最近,市教育局还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教通【2013】8号),并分组对各(县、市)和市直学校,开展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工作进行了督查。

为进一步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办学行为和从教行为为目标,按照市政府和市教育局相关要求,由市教育局牵头抓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公办学校协同配合,对辖区非法办学机构和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进行巡查、清理和查处,纵深推进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工作,有效遏制有偿家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维护教育部门良好形象。

二、时间安排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阶段:组织设立阶段(6月12--27日)。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辖区公办学校有关负责人和市直学校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整治工作巡查小组,按照区域范围分片包干,各县和峰峰矿区、武安市以乡(镇)、街道、村为责任区片,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和高开区以办事处、街道划块为责任区片,明确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秦皇岛市教育局秦皇岛市政府纠风办关于严禁学校违规办班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秦皇岛市教育局秦皇岛市政府纠风办关于严禁学校违规办班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秦皇岛市教育局秦皇岛市政府纠风办关于严禁学校违规办班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各县区(秦皇岛开发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各有关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现对学校违规办班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特别是利用假期办班补课、从事有偿家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提高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教学环节。

除高三年级可以进行培优补差活动外,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一、高二年级在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二、严禁学校将教育教学场地、资源等租用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用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提高班等。

三、严禁教师组织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利用所教学科的不同,联合在家中或在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为退休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等。

四、严禁教师与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五、严禁教师以替课或临时给别人代课等名义进行补课。

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把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作为学校管理的重点,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健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督管理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约束教师严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教学行为。

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暑假前要专门召开会议,组织教师学习相关制度,重申有关要求。

各县区教育局要与各学校校长、各学校校长要与本校任课教师签定不参与有偿家教、不参与办班补课的承诺书,确保学校不组织办班补课,教师不从事有偿家教。

各学校要对本校老师的常住家庭地址进行登记,搞好家访和监督。

各学校任课老师的常住家庭地址要统一汇总成EXCL表格,与专题会议情况报告和自查报告一并于2012年7月11日前报同级政府纠风办、教育局。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在社会上损害了教育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进一步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通告如下,请广大群众监督。

一、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任何学校或个人将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中小学有偿家教。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

4、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

5、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利用补课讲新课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6、严禁各级教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

二、处理办法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实绩
突出等级;是省、市级示范学校的,取消其称号。

同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校长岗位。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机构、个人介绍生源、在社会机构兼职的,一经查实,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1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筑教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筑教发〔2009〕97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师大附中、省实验中学: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直接影响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因此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师德教育专项年活动,开展“做人民满意教师”活动和测评工作,出台《贵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评选十佳“师德标兵”等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大教师师德水平进一步提高,绝大多数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极工作,全市教育有了新的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

但是,在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历程中,我市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师德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一些师德师风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进行有偿家教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成为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热点问题。

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中还存在一些上课不认真执行课时计划、“留有余地”;课堂教学效益低下、靠补课延长学生学习时间;未经批准在外兼职兼课等有违人民教师形象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教育部、中国科教文卫体学生全国委员会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我市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全市所有公办小学、初中、高中及教研机构的在职教师(教研员)。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3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3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教育行风,维护广大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为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学校决定对全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相关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规定: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____切实解决当前师德突出问题____》(苏教师【____】____号)提出师德规范要求:教师要自尊自律,不从事有偿家教。

4、盐城市教育系统师德行风建设十项禁令第二条规定: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严重违背教育公益性原则,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既有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广大教师应自觉抵制并坚决远离。

二、有偿家教的界定。

学校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被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一)利用学校资源、在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举办有偿家教班的;(二)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的;(三)互相介绍学生或互相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任课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罚。

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如下处罚:(一)从当年起,取消三年内评先、评优、晋升和申报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资格;(二)退回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50﹪-100﹪,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三)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根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缓聘或解聘处理,直至吊销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关于全面开展有偿家教、办班及校外兼课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莲教发〔2009〕19号
各直属单位(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把精力真正放在教育教学工作上,确保我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开展教师有偿家教、办班及校外兼课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教师有偿家教、办班,规范教师校外兼课
(一)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对有补课或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或行为。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1、严禁在职教师个人或多人组成班子,在校内、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从事有偿家教。

2、严禁在职教师有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给学生补课、辅导收取费用。

3、严禁在职教师之间相互介绍或为社会其他人员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二)严禁办班行为
1、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2、严禁学校、教师为社会培训机构或社会其他人员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不得组织、动员学生参加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3、严禁学校将教育、教学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用于中小学生文化补习活动,并不得为社会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广告宣传、在校园内张贴招生广告等。

(三)规范教师校外兼课
1、严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育系统后备干部、省特级教师、市(区)级学科带头人在校外兼课。

2、严禁其他教师擅自在校外兼课。

3、各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上级有关规定出台关于教师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教师校外兼课等行为(2009年4月30日前报局人事监察科备案)。

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取得实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摸底自查。

即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

各校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并要求每位教师实事求是填写《莲都区中小学教师家教、兼课情况自查表》(附件1)。

各校必须认真分析教师的自查情况,切实开展好校内自查工作。

自查核实后,学校将《莲都区中小学教师家教、兼课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自查报告(含下阶段的整改措施)于4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人事监察科。

第二阶段:自纠整改。

2009年4月11日至4月30日。

各校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本校上阶段制定的整改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
整改工作。

要求教师妥善处理好与学生、家长及社会培训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折不扣按时纠正到位。

整改落实后,各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建立师资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第三阶段:专项督查。

2009年5月初开始。

区教育局将抽调人员组建专项督查组,对教师有偿家教、办班和校外兼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有群众举报和未整改落实的一律从严查处。

三、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教师个人、学校在专项督查开始后仍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对本人及学校作出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具体意见如下:(一)教师个人
1、情节较轻,认识态度较好,能够及时改正错误的:将违规的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情节较重,认识态度较差,或再次违规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给予高职低聘;调离原工作单位(是城区学校教师的,调离城区学校,三年内不得调入城区学校;是农村学校教师的,进行跨学区调动,三年内不得再调动和参加进城考试)。

对省特级教师、市(区)级学科带头人、市级名校长等荣誉称号获得者在当年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二)学校集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1、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
2、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3、当年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4、取消或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取消学校已取得的一些荣誉。

(三)相关责任人
教师、学校违反本文件精神的,一经查实,对所在学校校长实行领导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进行诫勉谈话;
3、调离校长岗位或就地免职。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学校是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责任单位,校长是规范教师课外兼课及严禁有偿家教、办班等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有监管本校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二)学校要切实抓好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形成良好的校风、师风,在教师中自觉形成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依法从教、廉洁从教的良好氛围。

鼓励教师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不收费的、及时的、有针对性的个别辅导。

(三)学校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违规家教、办班、兼课行为。

要建立巡查、举报制度,对本校教师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迅速核实处理,并及时上报。

(四)教师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社会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五)区教育局机关干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办幼儿园教师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1、区教育局每年将定期开展一至二次专项督查,听取校长有关教师家教、办班、兼课情况的汇报,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2、不定期组织暗访、抽查,并聘请教育系统行风监督员进行监督。

3、严格执行有报必查制度,查实一起处理一起。

对举报投诉打击报复的,要从严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
教育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苏增平,副组长:陆朝霞、李小富、谢晓鹏,组员:叶伟英、潘正亮、吕春耀、徐小伟、孙一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监察科,叶伟英任办公室主任。

举报电话:2131763,2130392,2133936。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莲都区中小学教师家教、兼课情况自查表学校:
注:如实填写此表并交学校汇总。

莲都区中小学教师家教、兼课情况汇总表
学校(盖章):
校长签名:(此表会同自查报告于4月10日报局人事监察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