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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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江苏大学2017级中国籍研究生入学工作安排

江苏大学2017级中国籍研究生入学工作安排
各培养单位自定
全体新生
各培养单位
各培养单位负责人、
副书记
下午
导师与全体研究生新生见面会,个别“师生互选”未结束的学院完成“师生互选”工作。
各培养单位自定
全体新生
各培养单位
各培养单位负责人
月日星期四
全天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新生教育活动。
.全体新生学习“网上选课指导”、购买教材(以班级为单位去教材科购买)。
各培养单位
各培养单位负责人、
副书记
月日星期二
上午
研究生入学教育动员大会暨专家讲座(三江讲坛首讲)
校大礼堂
全体新生
研工部
各培养单位
沈 晨
各培养单位副书记
研究生辅导员
下午
专家讲座(三江讲坛第二讲)
校大礼堂
全体新生
研工部
各培养单位
沈 晨
研究生辅导员
月日星期三
上午
全体学历研究生(含博士生、学术型硕士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学籍管理、培养、学位工作简介
校职工医院
相关培养单位新生
职工医院、相关培养单位
相关培养单位副书记
研究生辅导员
下午
新生体检(抽血常规体检)
月日
正式上课(级研究生部分开课课表已挂在研究生院网站)
注:.请各学院、中心、研究院、所根据《级新生体检日程安排》通知本学院级研究生按照规定时间参加体检。
.根据《级新生数字照片采集工作安排》的具体要求做好研究生新生的数字照片采集工作。
各培养单位自定
全体新生
各培养单位
各培养单位相关领导
研究生教务秘书
研究生辅导员
月日星期五
上午
开学典礼
校东山操场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结合江苏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的设立、变更、注销、查询和统计等工作。

2. 学校各院(系)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包括学籍信息的采集、更新、审核和上报等。

3. 学校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4. 学生本人对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设立:学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因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的,学校予以注销学籍。

4. 学籍查询:学生、家长、教职工及其他相关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5. 学籍统计:学校定期对学籍情况进行统计,为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四、学籍管理程序1. 新生入学: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提出学籍变更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提出学籍注销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 学籍查询:查询人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查询申请,教务处予以查询。

5. 学籍统计:教务处定期统计学籍信息,并将统计结果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五、学籍管理要求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要求。

2.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效率。

3.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4.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籍教育,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意识。

5.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持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缓期报到。

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病假期满后,仍不能到校报到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在此期间,没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校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反之,取消入学资格。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核查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XX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200311101232)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200311101232)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江苏大学研究生招生目录

江苏大学研究生招生目录

江苏大学研究生招生目录
江苏大学的研究生招生目录,包括有关申请条件,报读专业,考试报名及录取等信息。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者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年满18周岁,健康;
3. 未婚、无家庭出国申请等背景;
4. 完成江苏大学招生网申请程序,并提交申请材料;
5. 具有扎实的语言基础,并能够满足本学位英语要求;
6. 无学籍即从其它高校转而报名的学生,应提供其履历来证明其在原学校的学习成绩。

二、报读专业:
江苏大学有多个学籍,分别为专业学位、学术学位和职业学位,专业学位学位有教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史学、文学、艺术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等。

三、考试报名:
申请者可通过江苏大学招生网进行考试报名,每年公布的考试时间为每年7月31日至9月20日;考试时间依照历年公布,考试成绩有效期视不同学籍不同而定。

四、录取:
经审核符合招生资格及考试合格,报考专业相同的考生按总分排序,依次录取。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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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科研机构,下同)或研究生院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返校并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审核通过。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作未到校报到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参军、支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入学报到者,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

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

申请3年或3.5年毕业的博士生除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达到学院(学科)规定的高要求。

第八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

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

申请2.5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医学学科硕士研究生除外)除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达到学院(学科)规定的高要求。

第九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2.5年或3年(具体详见各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

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不到正常学制年限(不得少于2年)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除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达到学院(学科)规定的高要求。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十条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各培养环节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安排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給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病(事)假的请假要求:(一)研究生本人书面提出请假事由,请假在7天及7天以内的,经指导教师、辅导员同意,报学院审批。

请假在7天以上的,由各学院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批准。

(二)病假需凭学校医院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足的事由。

(三)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四)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者须报学工处批准。

第十二条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及请假要求:(一)研究生获境外学术交流项目者,须填写《江苏大学研究生赴境外交流申请表》并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办理,赴境外交流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赴境外课程学习、学术交流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学年限。

(二)研究生因私赴境外交流者,须事先征得导师同意并向学院和研究生院等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转学、转学科专业与更换指导教师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转学科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如因导师原因、学科专业调整,或研究生身体条件变化等情况致使无法按原培养方案继续学习者方可申请转学、转学科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在校内转学科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导师及其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转学科专业者学校须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转学到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以下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或导师提出休学申请,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休学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定向单位的书面意见。

(一)应征入伍者。

(二)投身支教者。

(三)积极创业者。

(四)连续病假2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健康,经校职工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修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休学者。

第十七条因应征入伍而休学者,休学时间最长延至其参军退役后1年;因支教而休学者,休学时间最长延至其支教结束;因创业而休学者,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研究生院会同学工处和相关学院分管领导共同审核商定)同意休学者,休学时间视情况而定。

以上休学时间不计入研究生的在校年限。

第十八条第十七条之外的其他原因休学的,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累计休学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属该类情况的研究生,累积在校时间不得低于各学科规定的最低要求,并且其在校年限(含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应离校,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暂时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复学后恢复。

第二十条因病休学的研究生,治疗康复者应在学期结束前1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复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职工医院复查确认后方可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复学时需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单位证明,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满,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作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退学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经审查、考核不宜继续进行培养。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八)其他符合退学条件。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者应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核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研究生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被要求退学的,由学校直接按相应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书上签字。

若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至少3名工作人员(研究生院1名、学院2名)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满15日即视为送达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凭办好各项离校手续的“离校通知单”到研究生院换发“退学证明”、肄(结)业证书等。

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等,不再享受研究生的一切待遇,不得无故滞留学校。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院负责将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退回其委托培养单位;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诉。

第八章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第三十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达到学校相关规定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详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超过学校规定的正常学制年限不能按时毕业的,必须在正常学制期满的1个月前办理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由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延期申请还需附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第三十二条超过学校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未办理延期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经申请审核同意其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期间不得申请研究生奖、助学金等,延长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延期后的实际在学时间(含休学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申请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学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并清退其学籍。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学习满1年以上退学的,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退学时课程学习部分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未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研究生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毕业研究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得无故滞留学校。

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毕业研究生应按就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

录取类别为“非定向”的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双向选择或推荐就业。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应按规定回定向单位工作。

第四十一条肄业、结业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

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学校学历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将不发任何学历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江大校【201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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