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诉讼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优质服务窗口公共标准

优质服务窗口公共标准1、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2、举止文明,行为规范,热情服务,言辞适度、首问问责。
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语句清晰,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3、服务大厅整洁卫生,物品资料摆放合理有序,规章制度公开。
投诉电话、意见箱等监督投诉载体设置齐全。
4、办公室布置统一合理,桌上及台板下严禁放非办公用品及资料,桌上资料物品摆放整齐。
5、文档记录清晰,基础数据准确,保存完整有序,杜绝错漏现象。
6、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公正执法意识和服务意识。
7、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作风扎实,办事认真,讲究实效。
8、办公接待态度谦和,服务热情,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工作不出错漏,执行政策不出偏差。
9、团结协作,关心集体,爱岗敬业,维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良好形象。
人力资源服务工作标准1、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用语规范、文明,解答问题清晰、明确。
2、各类业务信息实行微机化管理,定期收集、整理、保存有关业务资料和数据。
工作档案内容完整、记录准确、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3、设立专门档案室,配置防火、防潮、防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健全。
4、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5、建立快速服务通道和客户回访制度,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职业介绍服务工作标准1、遵循真情、尽责、便捷、高效的服务理念,坚持以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为中心,认真贯彻执行职业介绍政策法规。
2、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行为规范、办事程序、服务监督、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工作程序规范,档案完整,记录清晰准确,存放有序,手续完备。
3、各项管理制度公开透明。
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承诺、规章制度、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公开上墙。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工作细则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工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工作细则为更好发挥12368 诉讼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8热线”)实质性办理诉讼事务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12368 诉讼服务热线“一号通办”工作规范》,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12368 热线“一号通办”工作以“依法规范、一号对外、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协作配合、限时办理、高效便民”为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查询、联系法官、工单转办、投诉建议等诉讼服务。
第二条12368 热线日常工作的开展和管理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工作时间专职坐席员接听、诉讼服务信息平台网络服务和24 小时自助语音等服务方式。
第三条12368 热线坐席员接听电话应当及时迅速,使用礼貌用语,规范服务。
第四条12368 热线对外提供以下诉讼服务事项:(一)法律咨询。
提供对外公开的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查询和人民法院指引信息,解答各级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立案条件、诉讼收费等程序性事项。
(二)信息查询。
为当事人提供案件受理情况、案号、开庭时间地点、承办法官、案件进展等依法可予公开的案件信息。
(三)联系法官。
对正在审理和执行的案件提供法官联系方式;对通过诉讼服务大厅进行材料流转的,可根据当事人要求,通过工单告知承办人,并转达当事人留言。
(四)工单转办。
为来电当事人办理业务转办相关责任部门。
(五)投诉建议。
对当事人反映的案件投诉、违法违纪举报和意见建议,及时转办给责任部门,由相关部门处理后直接答复当事人。
(六)其他事项。
提供其他便利服务。
第五条12368 热线根据来电必登原则,坐席员应当认真填写热线受理记录,准确记录来电人姓名、联系方式、来电时间和来电内容等内容。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职业道德要求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职业道德要求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要求。
从律师到法官,从法律顾问到法务部门,无论在何种角色下,职业道德都是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公正的基石。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职业道德要求,并分析其对法律行业的重要性。
1. 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的首要要求是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
无论是提供法律咨询还是代理诉讼,从业人员都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确保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恰当的法律帮助。
这包括了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熟悉判例以及了解最新的法律发展。
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从业人员才能在法律服务中做到职业操守。
2. 保守客户信息的秘密保守客户信息的秘密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又一重要职业道德要求。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的隐私权,在咨询、案件代理等过程中妥善处理客户信息,确保不泄露、不滥用客户的个人和商业信息。
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体现,也是建立客户信任的重要基础。
3. 忠诚和忠实的职业代表法律服务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忠诚和忠实的职业代表精神。
这意味着从业人员在代表客户的利益时,要尽力争取案件胜利,忠实履行职责。
同时,也要诚实向客户表达法律事务的真相和可能的结果,避免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忠诚和忠实是代表法律行业的基本要求,旨在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4. 主动学习和提高法律服务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职业道德要求从业人员持续学习和提高。
通过不断跟进法律变革、学习新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从业人员能够保持专业水准,在法律服务中持续创新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帮助。
勤奋学习和自我完善是法律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5. 公平和公正的对待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要求从业人员公平和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无论其身份、地位或经济状况。
从业人员应坚守中立立场,遵循法律原则,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并始终将公共利益置于首位。
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6. 遵守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职业道德要求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和权限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概念1.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依法经批准的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专职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是必须是具有代理权限、接受当事人委托,并经法院审核通过的人员。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2.1 代理诉讼事项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包括起诉、提出答辩意见、进行调解、申请证据保全等诉讼行为。
2.2 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承认、变更或放弃。
2.3 代为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当一审判决不服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2.4 代为进行其他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还可以代为进行其他法律行为,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3.1 一般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般代理权限包括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签署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等。
3.2 特别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权限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特别授权,如进行重大诉讼行为或涉及重大财产利益的法律行为。
3.3 代理权限的范围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事项时,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的范围,包括代理的具体事项、期限、地域等内容。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4.1 忠实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进行代理活动。
4.2 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信息和相关案件信息。
4.3 提供必要的法律交流和建议在代理诉讼事项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交流和建议,指导当事人进行合法的诉讼活动。
4.4 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代理诉讼事项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篇一:2017年最新修改版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7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法官业外活动行为规范

法官业外活动行为规范篇一:遵守法官行为规范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多少年来,法官培训主要是针对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法律条文,领会立法精神等,但对法官而言,这些培训是远远不够的。
民国时期我国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官要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完备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
所以,法官要完成好审判任务、履行好法官职责,学习业务、学习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
最高法院刚刚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有90余条,与2001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相比差不多,但更为具体。
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法官的业内活动规范,如规定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条文、庭审中的言行举止等,这要比《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要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六个方面的问题,《法官行为规范》基本上是对这六个方面的强调和重申。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职业群体,其职业道德规范与其他职业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主要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强烈的政治性。
在我国,法院属于政法部门,法院和政治联系是非常紧密的,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更多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和政治也从来不是截然分开的),与医生的职业道德是救死扶伤、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相比,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为政权服务的特性是相当明显。
二是重大的责任性。
审判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官的每一句话都与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紧密相联,所以,法官比其他职业涉及的利益更加重大。
“公堂一言断生死,朱笔一掷命悠关”说得就是这个道理。
三是完美的伦理性。
任何职业道德都反映一定的伦理,而法官的职业道德对法官提出了近乎完美的伦理要求。
最高法院要求法官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甚至退休后都应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而其他职业道德规范对业外活动几乎没有规定。
加拿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法官发现同事有有损司法公正的行为,应当向司法部门报告。
售后服务规章制度(5篇)

售后服务规章制度一、行为规范1、售后人员必须清楚客户对于公司的重要性。
要有“客户是工作的保证”这一理念,没有客户的存在,也就没有你工作的必要性。
2、售后人员都必须熟悉公司的客户情况,达到“闻其声知其人”的程度,取得客户的信任。
3、售后服务人员接到每位客户的咨询电话后,必须对每位客户的电话进行登记,需要维修的,尽快给部门主管反应,以便安排服务。
4、售后人员都要做到接电话时礼貌用语,无论客户的态度如何,售后人员都不能用过激的言语对待客户,因为每位人员与客户打交道时代表的是整个公司,要时刻维护公司在客户心中的良好形象。
5、售后服务完后应将售后服务单进行整理,并交于部门主管存档,部门主管应每月上报总经理,以便公司管理层清楚产品的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和调整,完善产品的性能、提高产品的质量。
6、若有客户对售后服务部人员服务态度的投诉,有损公司整体形象的现象发生,公司在调查属实的情况下,可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扣奖金的处罚。
7、售后服务人员手机不得无故停机,关机。
使用电话应注意礼节,语言简明扼要。
8、顾客的投诉属非质量问题时,售后人员必须将信息及时上报公司并记录,对于客户的每一个电话售后人员都不得随便应付,售后部是一个对外的窗口,体现的是公司的形象。
9、售后人员如果发现产品的设计缺陷,或者遇到不能处理好的设备,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
10、售后主管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注意接听每一位客户打来的咨询电话,并详细的记录,节假日也不例外。
同时要合理合情的安排好整个售后的工作。
11、售后退货,必须经过总经理同意,未经总经理同意的退货,一切费用由客户承担。
12、如售后人员在外地售后所购买的工具回公司时一定要退回仓库入库,否则所购买工具的钱款公司不予报销。
二、售后服务内容1、根据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对保修期内,因产品的制造,装配及材料等质量问题造成各类故障或零件损坏,无偿为用户维修或更换相应零配件。
2、对保修期外的产品,通过销售中心报价(包括零配件,人员出差等)费用迅速,果断排除故障,让用户满意。
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一、考勤规范(一)考勤制度1.中心上午全年实行8:30至12:00作息制度,下午实行每年5月至10月14:30至18:00,10月至次年4月14:00至17:30作息制度,其他时间为送件、审签时间。
2.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早上8:30之前、中午11:30以后14:00(14:30)以前、下午17:30(18:00)之后打卡。
3.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4.考勤情况由中心办公室如实记录并按月通报,纳入窗口工作人员及所在窗口考核。
(二)请假制度1.离开岗位半天以内(不含半天)的,应当事前填写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表,报中心办公室批准。
2.离开岗位半天以上(含半天)一天以内的,应当事前填写请假表,经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批准后,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3.离开岗位一天以上的,应当事前填写请假表,待所在单位领导安排好替岗人员后,报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批准、中心办公室备案。
4.窗口因公务急需回部门处理事物的,应当及时通告中心办公室备案。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2345)当月迟到或早退46)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二、仪容仪表(一)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二)上岗必须着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服。
每年5月至10月着夏装,11月至次年4月着秋装;着法定制服的窗口,按国家相关着装规定执行。
(三)姿态文雅、自然大方。
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四)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
(五)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自然真诚。
(六)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七)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三、语言规范(一)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应当使用普通话。
(二)接听服务对象电话应当使用“您好,政务中心××窗口”,“您有什么事?”,“我能转达吗?”,“请稍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等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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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强化服务中心人员职责,规范服务中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诉讼服务人员行为,做到服务到位、形象良好、提高效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本院《司法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凡是进入诉讼服务场所,包括诉讼服务大厅、安检区、信访接待区的本院人员、购买服务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物业人员均应按照本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
一、诉讼服务基本原则
1.文明规范接待。
诉讼服务人员接待来院当事人或社会群众,应做到接待热情、文明、礼貌,办理正确、快捷、高效,切忌态度冷漠、言语生硬,推诿拖拉。
2.首问负责制。
诉讼服务所有人员应坚持首问负责制,对来访人应问清来意,对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予以详细答复或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按规定将其引导介绍到相关部门,不得推诿搪塞。
3.一次性告知。
对于办理立案审查、诉讼咨询、联系法官、诉讼引导、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或与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中心业务事项的,因来访人诉讼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讲清相关工作要求,避免来访人因诉讼材料问题多次往返。
4.服务承诺和监督。
诉讼服务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将
服务职能、服务标准向社会进行承诺,并能过评价器、现场征求意见、发放征求意见书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诉讼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1.热爱诉服工作。
在思想上要树立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展示法院风采,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重要阵地的意识,热爱诉讼服务工作,树立为诉讼服务做出奉献的精神。
2.不断学习提高。
加强诉讼服务业务学习提高,不断创造出新的工作思路、提出新的工作举措,要形成有三中院特色的服务模式,努力为诉讼群众提供优良的诉讼服务。
3.坚持便民利民。
在诉讼服务中要坚持为当事人服务,为审判服务的司法理念,保持爱心、耐心,坚持便民利民的工作原则,特别对于不熟悉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年老、残疾或患病的来访人,要给予照顾。
三、诉讼服务人员形象规范
1.工作时间。
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要坚持本院上、下班时间,不得早退迟到,不得无故脱岗。
安全检查岗位、来院审查登记岗位早间、中午应提前半小时到岗,即: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警值勤岗早间8:30至17:30均应在诉讼服务大厅值勤。
2.仪容仪表。
本院在诉讼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应着制服进入岗位。
诉讼服务岗位人员,包括本院人员、购买服务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应佩带统一标识,公示公位牌。
所有诉讼服务人员应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女同志不得化浓妆,配带首饰,男同志勤修须面,
干净整洁。
3.工作状态。
诉讼服务人员应保持精神饱满,状态良好,接待来访时面带微笑,态度和蔼,工作时间站、坐姿端正,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工作场所出现萎靡、懒散的现象。
4.服务态度。
诉讼服务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态度诚恳,言语和气,表达得当,尽量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禁止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
禁止与服务对象生语言冲突和肢体冲突。
5.文明用语。
在服务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进行问候、询问,认真倾听当事人提问;答复当事人用语要耐心、细致,解答明确。
常用语应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
6.环境整洁。
个人工作设施保持整洁,无其它杂物及私人用品。
诉讼服务工作场所所保持整齐卫生,环境舒适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