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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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倒查制度(五篇)

安全事故倒查制度(五篇)

安全事故倒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及领导干部问责的一系列规定,推进交通系统各级重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交通企业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

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

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

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

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

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

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

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汽车(船舶)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

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

并且按“四不放过”(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排查治理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工作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对于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单位成立责任倒查组,依法依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设立事故责任倒查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担任责任倒查组组长。

责任倒查组成员应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事务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倒查程序第五条责任倒查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启动阶段、追责阶段、总结阶段。

第六条启动阶段:(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启动责任倒查程序,并向上级部门汇报;(二)责任倒查组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工作;(三)责任倒查组应当对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初步确定可能存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四)责任倒查组应当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记录和保存;(五)责任倒查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倒查进展情况。

第七条追责阶段:(一)依照责任倒查组的调查结果,对可能存在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和行政责任追究两个层次;(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四)对严重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责任单位可以给予罚款、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六)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纪从严从快进行,不得拖延。

第八条总结阶段:(一)责任倒查组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倒查工作进行总结;(二)总结阶段应当就责任倒查的效果、教训以及改进措施进行总结与反思;(三)责任倒查组应当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倒查事故责任的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查明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责任倒查应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相对应的层级进行,从事故直接责任人(如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开始,逐级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倒查的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1. 直接责任原则:事故责任应首先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未能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

2. 领导责任原则:领导责任人应对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对于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监管不力等导致事故的领导责任人也应追究责任。

3. 综合责任原则:对于导致事故的多个因素、多个责任方,应综合考虑各方责任,适当分担责任。

4. 追溯责任原则:即对事故责任的倒查不应仅停留在直接责任人,还应向上追查,直至找到最终的责任人。

5. 公平公正原则:责任倒查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严禁搞一刀切、唯上不唯下。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可以从源头严格管理和控制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促使相关责
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从而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的安全与权益。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事故责任的追究采取倒查的方式,即先查找直接责任人,再逐层追责,最终追究到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促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形成良好的工作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首先,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主体。

2. 确定直接责任人,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人员。

3.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措施,例如停职、降职、罚款等。

4. 对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即对没有履行职责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相关领导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要求其对事故进行教训和总结,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若事故责任追究到了主管领导,还需要进一步追溯责任链,确定是否存在更高层次的责任人,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处理。

通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可以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安全
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推进目标管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依照国家和各级地方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调查小组根据事故的等级和发生的属地,厂除接受政府部门倒查外,建立以厂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的责任人和成员。

二、事故责任倒查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门及相关人员、详细经过、伤亡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论断,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等内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主要包括认定的依据、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主次关系划分等内容。

(1)直接责任人是指由于当事人与事故及其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以及导致一系列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2)领导责任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领导监管、教育不力而导致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3)、间接责任人是指当事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厂长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6、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事故责任厂各级人员实行“一岗双责”。

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部室、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6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6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驾乘人员对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公司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

其它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各罚款_元,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各罚款—元,责任单位安全科科长处罚_元,责任单位服务人员及生产一线人员各罚款_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其他事故有安委会研究给予处理。

⑵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⑶各类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_、省政府、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⑷安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证履行好安全职责。

⑸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⑹一般事故按月报表再次月_日前上报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公司安委会和主管领导。

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_元。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二)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⑴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⑵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_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⑶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工作,提高事故倒查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事故责任的追究和事故防控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进行责任倒查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事故倒查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员、程序要求、追责措施等。

第四条事故倒查工作应依法、公正、及时进行,确保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单位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事故倒查的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单位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倒查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相关人员等作为成员。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工作方案;(二)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促进事故倒查工作顺利进行;(三)审核倒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四)督促整改工作,确保事故倒查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责任人员的确定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确定责任人员的范围和具体人选。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工作的责任人员包括:(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员;(二)事故间接责任人员;(三)相关的管理人员;(四)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责任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时的直接责任承担责任,进行倒查汇报,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二)事故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时的间接责任承担责任,进行倒查汇报,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三)相关的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时的管理责任承担责任,进行倒查汇报,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四)其他相关人员:根据事故的情况确定相关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倒查工作。

第十二条责任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倒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拒绝或伪造任何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范文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特制定本范本。

二、概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是指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归属,倒查责任链条,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制度。

其核心目的是推动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三、倒查责任链条1.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应要求部门负责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 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应按照企业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传导到岗位及员工。

3. 安全生产专责人安全生产专责人是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包括安全生产部门、安全主管人员等。

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推进。

4. 岗位责任人岗位责任人是各岗位上直接参与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他们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全面负责岗位上的安全工作,确保操作环节没有安全隐患。

四、倒查责任人1. 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是指在事故发生中失职渎职、或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一旦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倒查流程,澄清责任人员。

2. 相关部门责任人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或未能发现事故隐患的相关部门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如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采取行动的监管责任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倒查流程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倒查程序,成立倒查小组,由企业负责人任命负责人员,负责组织倒查工作。

2. 倒查小组清查相关资料和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3. 根据倒查结果,分别向相关责任人发放事故调查通知书,通知他们参与事故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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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团公司和各部门、各单位、各级管理干部和干后勤人员对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客运公司、分公司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重大事故。

其它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集团公司主管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责任单位主管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各罚款500元,集团公司其他副职负责人及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各罚款300元,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责任单位“1+1”管理人员各罚款100元,责任单位服务人员及生产一线人员各罚款5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2)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3)各类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4)集团安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证履行好安全职责。

(5)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一般事故按月报表再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委会和主管领导。

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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