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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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五章 担保物权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五章 担保物权
2020年法考——民法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目录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质权 ★★★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一物多债)
【本章学习内容】
同学们,这一章是物权编中的超级高频考点章节,我们要一起来学习担保物权。什么是 担保物权呢?简单地说文解字就是担保+物,即用一个物为一个债权去做保证,这个就是担 保物权。担保物权一定是拿物去作保,因此我们也叫担保物权为物保,其包括抵押权、质 权和留置权。这三大担保物权中最重要的是抵押权,每年必考,且会结合合同法考察综合 性案例,需要重点把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2. 追偿问题: 《民法典》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明确了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对于第三人之间可否 追偿及追偿是否存在顺序的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对于该问题学说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12年卷三第 55题、14年卷三第8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且没有顺序限制。 (2015年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第5问)。现在到底采用什么观点作答呢?根据最新公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规定,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 偿,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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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繁杂,必须采用对比总结的方法进行学习。需要对比总结以下内容: 第一,物保、人保与钱保的区别; 第二,混合担保、共同抵押、一物多抵的区别; 第三,对于共同抵押与共同保证的区别。 人保(保证)我们暂时还没有学,放在合同编具体讲解,等学完后把三大担保方式一起 好好总结一下,这样你考场中面对综合性案例才能头脑清晰,不失分!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第五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练习答案:(一)填空1、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不可以。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质权。

理由:质权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4、质权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6、留置权理由:参见教材7、书面合同登记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公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1、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物权法第五章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五章担保物权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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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特征
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的 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担保之王”。作 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4.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根据《担保法解释》,反担保整人理课不件 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11
第二节 抵 押 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 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 知识和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 征、分类、功能、作用;混合共同担保、反 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制度的基本 内容。
[重点和难点]: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
[学时数]:9学时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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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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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 债权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 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 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 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 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 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整理课件
3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 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 到期不还债。设: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担保物权是一个常见的考题。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定义、种类和要素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考点。

首先,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抵销等方式,将担保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担保物权的出现,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得的债权。

其次,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合同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两种。

合同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合同担保物权的主要特点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而法定担保物权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人无需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其财产自动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担保物权的要素包括担保物、债权和债务。

担保物是指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三个要素是构成担保物权关系的基础,缺一不可。

举例来说,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作为担保,小明将汽车登记在银行名下,这样银行在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将汽车变现以偿还债务。

在这个例子中,汽车就是担保物,银行是债权人,小明是债务人。

当小明无法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以依据担保物权要求小明偿还债务。

了解担保物权的内容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十分重要。

首先,对于高中学生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借贷或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了解担保物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借贷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避免在签订合同时陷入不利的境地。

其次,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可能会为孩子的教育或者购房等需要提供担保,了解担保物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为担保物权的不当使用而遭受损失。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担保物权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担保物权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 押;(四荒用地) • 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 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 甲大学向银行借款1000万,以 教学楼抵押,评估900万,再以 甲校长和乙大学校长之座驾抵押, 分别评估50万。请问是否有效?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 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 押的,抵押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 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 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 2.流质契约的认定。
• 3.流质契约的效力。
• 甲欠乙1000万,丙以非法建筑抵押。
• 1、乙明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 少?
• 2、乙不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 少?
• 甲、乙搞联营,乙出资1000万给甲,丙乙房 屋抵押保证,乙收回投资。后法院查明甲乙 之间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合同无效。
• 五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在某 市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写字楼开 发。五福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于1999年5月 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建设银行借款 1000万,该块土地经评估为1200万元,双 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 注明抵押期限为2年。2001年1月,五福公司 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写字楼,五福公司又 以该楼向该市农业银行借款6000万元,该楼 经评估为8000万元,在设定抵押时,农业银 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抵押感到不安,但发 现该楼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两 年,因此也就愿意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 办理了登记手续。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依法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以下是担保物权的解读:
1. 种类:
-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

-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担保物。

- 留置权: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设立:
-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进行,通常需要书面合同,并在必要时进行登记。

3. 效力:
- 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实现: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5. 限制:
-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等。

6. 消灭:
-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物权人放弃权利、担保物灭失等情况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

7. 法律适用:
- 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均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机制,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合理设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担保物权 物权法

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何理解: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 人,抵押权消灭;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
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
④抛弃留置权的,当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 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保全请求权的内容: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即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停止作为或不作 为)。
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
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
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房地一并抵押 1、内涵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而抵 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 办理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抵押登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 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章: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 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 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 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 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
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 、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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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担保物权的取得、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 围、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担保物权的消灭、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关系以及各种担保物权的 制度内容。 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属性、 功能和适用的范围。 了解:特殊抵示:
(三)抵押人的权利 1、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2、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 3、出租抵押财产 4、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四)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1、租赁权与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2、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冲突 3、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的冲突
六、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概念 所谓抵押权的实现, 所谓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时,抵押权人通过依法处理抵押财产而使债权获得清偿。 抵押权人通过依法处理抵押财产而使债权获得清偿。 (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抵押权有效存在 2、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抵押权的实行未受到法律上的特别限制 (三)抵押权实现的基本原则(略讲) 抵押权实现的基本原则(略讲) 1、司法保护主义 2、当事人自救主义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略讲) (四)抵押权实现的方法(略讲) 1、拍卖 2、变卖 3、折价 (五)卖得价款的分配 1、执行费用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 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 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属于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所设 定的物权 3、抵押权是不移转财产的占有的物权 4、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 (三)抵押权的类型 1、意定抵押权与法定抵押权 2、单一抵押权、共同抵押权、财团 抵押权、浮动抵押权 3、定额抵押权与不定额抵押权
一、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 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 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类型 1、意定质权与法定质权 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 2、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民事质权、商事质权、 3、民事质权、商事质权、营业质权 4、普通质权与特殊质权 (三)质权的属性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2、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担保物权是以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物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为 标的物的限制物权; 标的物的限制物权;担保物权限制了债务人或第三 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先 于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于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 物的换价权。 物的换价权。
二、留置权的产生
(一)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2 2、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 一法律关系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二)留置权产生的消极条件 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与留置权效力所及的 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与质权、低押权的冲突 留置权与质权、 四、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法 (三)留置权的消灭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王胜明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2007年 月第1 社 2007年3月第1版 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 2003年 2、《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陈本寒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年4 月 第1版 民商法前沿论坛》 2004年 3、《民商法前沿论坛》王利明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3月 第1版 物权法案例教程》房绍昆、张洪波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4《物权法案例教程》房绍昆、张洪波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10月 年10月 第1版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材 物权体系论》 2004年12月 5、《物权体系论》刘宝玉 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2月 第1 版 郑玉波: 民法物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 6、郑玉波:《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 史尚宽, 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7、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第三节 质权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动产质权的概念: 1、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 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于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的特征: 2、动产质权的特征: 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为标的物所设定的; 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为标的物所设定的; 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作为质物的动产为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作为质物的动产为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是以质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是以质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1、质物的返还 2、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无法请求返还
六、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并存
(一)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概念与区别 人的担保是指由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 誉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则由保证人(或担保人)负责履行其债务的制度。 (二)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1、混合共同担保时各类担保权如何行使应先按照当事 人的约定 2、混合共同担保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 人如何行使担保物权应区分不同的情形。 (三)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 担担保责任后,有 权向债务人追偿。
教学重点: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属性、 功能、类型和适用的范围,担保物权的取 得、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合同与 担保合同的关系、担保物权的消灭、人的 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关系,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的制度内容,特殊抵押权的具体内 容。 教学难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人 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关系、特殊抵押权。
(二)担保物权的属性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三)担保物权的功能 1、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 授信风险,实现资本与商品 的正常流通 2、刺激信用的创造,保障 融资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 社会经济的繁荣 3、刺激消费,高效地满足 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四)担保物权的类型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2、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 权 (五)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 1、担保物权适用的民事活动范围 2、反担保
四、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概述 (二)允许抵押的财产 (三)禁止抵押的财产 (四)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五、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 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 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 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对抵押权的处分 、 2、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 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4、物权请求权 、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述 留置权的概念、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1、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 、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 置权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置权的概念、 2、特征: 、特征: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定担保 物权;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物权;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不具有追及 效力;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与物上代位性。 效力;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与物上代位性。 3、留置权的类型: 、留置权的类型: 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 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 (二)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 、 、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 念与特征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指定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 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 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本章复习思考题:
本章复习思考题: 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我国《担保法》规定哪些财产不可以设定抵 押? 3、质权同抵押权相比,其特征是什么? 4、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本章教学参考资料
1、《中国物权发教程》王利明、尹飞、程啸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5月第1版 2、《物权法》梁彗星、陈华彬 编著 法律出版 社 2005年9月第1版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3、《民法》(物权编)郭明瑞主编 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教材
二、担保物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主债权 (二)利息 (三)违约金 (四)损害赔偿金 (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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