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开工日期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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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日期的认定对于计算违约金、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以及工程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开工日期的认定开工日期是工期的起算点,是确定工程进度、计算违约金和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没有开工通知且实际进场日期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如何判断的问题。

此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相关文件的记载等,以确定实际的开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是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点,是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和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实际施工日期的认定实际施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时间。

在实际施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施工日期认定开工日期,并按照竣工日期认定竣工日期。

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法规

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法规

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法规一、概述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是合同双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工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开工时间的确定1. 合同约定:工程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开工时间。

开工时间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

2. 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施工许可证是开工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需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开工日期进行施工。

3. 延期规定:如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违反开工时间规定的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违反开工时间规定的,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 施工单位违反开工时间规定的,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3. 因违反开工时间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结论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许可证规定执行。

违反开工时间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因此,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开工时间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开工时间?律师解答:由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那么由双方各自举证证明入场施工的开工日期。

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发出书面的开工通知为开工日期,100天内竣工。

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完工,却没有保存书面开工通知书,无法证明开工日期,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关于穗某公司是否逾期竣工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

《“珠某广场〞工程一期永久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1-4号楼表后电气工程在具备施工进场条件后100天内竣工,其他楼宇竣工时间由珠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1-4号楼的低压出线工程在具备施工进场条件后100天内竣工,其他楼宇竣工时间由珠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一期的高压送电工程在具备施工进场条件后100天内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珠某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合同工期均以日历天计,不分节假日〞。

诉讼中,珠某公司主张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开工时间,穗某公司应自签订合同后随时进场施工,但珠某公司与穗某公司签订的《“珠某广场〞工程一期永久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开工时间以珠某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且该合同仅约定了1-4号楼表后电气工程及低压出线工程的竣工时间,并未明确约定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珠某公司以1-4号楼的竣工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有所不妥,即珠某公司珠某广场的诉称与提交的证据之间自相矛盾,鉴于珠某公司未能提交具体开工时间的书面通知,且珠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表》“建设单位验收意见〞一栏已加盖工程专用章予以确认,故珠某公司主张穗某公司逾期竣工并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80万元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确定实际开竣工日期

如何确定实际开竣工日期

如何确定实际开竣工日期、合同工期实际开工日期应以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这是作为一种约定写入条款的,在从约原则的前提下,以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是没什么争议的。

其实即使没有约定,这样处理也有其合理性:开工报告是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可预见、可控制的范围内对开工日期的一种直接确定,既是双方对具体开工日期的协商、同意的结果,也是记录开工事实的证明文件,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其证明力都优于其他证据。

在实际动工早于报告开工日期的情况下,其实也表明了发包人同意按报告开工日期计算工期的一种合意;反之,承包人未在开工条件真正具备时提出开工报告,之后又不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的,也应视为承包人对开工日期的认可和约定。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笔者认为,实际竣工日期应该只按下列几种情况进行区分,其他问题应交由工期延期来解决: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的(包括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经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没有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实际工程没有完工的而在中途解除合同的,不存在竣工日期,按解除合间的原因具体分析责任方,再结合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分析工期延误情况;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区分非擅自使用的几种情形,比如:①发包人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②经发包人许可的装饰装修等施工单位或广告发布单位进施装饰装修等后续施工的;③工程延期,在合同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发包人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使用的;④基础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设备安装和钢结构安装等下道工序进人施工的;⑤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投入使用时经承包人同意的等。

【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程】实际开⼯⽇期的认定【实际开⼯⽇期的认定】当事⼈对建设⼯程开⼯⽇期有争议的,⼈民法院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开⼯⽇期为发包⼈或者监理⼈发出的开⼯通知载明的开⼯⽇期。

开⼯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条件的,以开⼯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期;因承包⼈原因导致开⼯时间推迟的,以开⼯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期。

(⼆)承包⼈经发包⼈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的,以实际进场施⼯时为开⼯⽇期。

(三)发包⼈或者监理⼈未发出开⼯通知,亦⽆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报告、合同、施⼯许可证、竣⼯验收报告或者竣⼯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条件的事实,认定开⼯⽇期。

条⽂主旨本条系发、承包双⽅对⼯程开⼯⽇期有争议时,⼈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开⼯⽇期的规定。

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中,停(窝)⼯损失赔偿、⼯期逾期违约责任或实际损失等都涉及实际施⼯天数。

《建设⼯程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发、承包⽅对⼯程开⼯⽇期有争议时,⼈民法院的处理原则,但就开⼯⽇期的认定原则并⽆相关规定。

故本条的规定,给出了认定开⼯⽇期的处理原则,与《建设⼯程司法解释(⼀)》第⼗四条相呼应,共同⽤以解决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期计算问题。

条⽂解析本条对开⼯⽇期的认定,分为发包⼈或监理⼈发出的开⼯通知中载明的开⼯⽇期(其中对开⼯条件是否具备或延误进⾏了区别对特)、承包⼈已实际进场以及监理⼈未发开开⼯通知且⽆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期的三种情形。

在该三种情形下,本条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期认定的开⼯⽇期⽆限接近公平的实际开⼯⽇期。

理解与适⽤⼀、开⼯⽇期为发包⼈或者监理⼈发出的开⼯通知中载明的开⼯⽇期;开⼯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条件的,以开⼯条件具备的时间作为开⼯⽇期;因承包⼈原因导致开⼯时间推迟的,以开⼯通知载明的开⼯时间为开⼯⽇期本条基本原则为以发包⼈或者监理⼈发出的开⼯通知中载明的⽇期为开⼯⽇期;但即便发包⼈或者监理⼈发出了开⼯通知,若现场并不具备开⼯条件的,则以开⼯条件具备的时间作为开⼯⽇期,以保证发包⼈或监理⼈是依据法律规定发出的开⼯通知;但是如果导致开⼯时间推迟系由承包⼈原因所致开⼯条件不具备,则仍以开⼯通知载明的开⼯时间为开⼯⽇期。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孔令昌律师开工日期是计算工程工期的起始点,竣工日期是计算工期的终点,两者直接影响工期的认定。

工期的认定,一方面确定承包人是否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是否应该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工期逾期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要对承包人因工期逾期的损失进行赔偿。

工期的认定对双方都有至关重要的关系,所以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一、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以上规定呢?如果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开工日期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根据双方的约定认定开工日期。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3.2条开工日期约定:“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但是,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开工日期。

首先,如果存在开工通知的,应该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如果虽然有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但是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那么什么情形下属于开工条件的具备,法律并没有明确。

工程合同开工时间怎么认定

工程合同开工时间怎么认定

工程合同开工时间怎么认定在工程合同中,开工时间的认定通常涉及到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的工程实践。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避免因开工时间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开工时间进行明确的约定。

合同双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的定义。

开工日期通常指的是承包方开始实际施工活动的日期,这包括了人员、设备的进场,施工现场的准备等实质性工作的开始。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某一具体的日历日期作为开工日期,或者以完成特定前置条件(如工地交付、施工许可证获取等)后的次日作为开工日期。

合同中应当明确开工时间的确认方式。

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现场确认等方式。

例如,发包方可以在满足开工条件后,向承包方发出书面的开工通知,承包方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如24小时内)开始施工活动,即可认定为开工。

或者双方可以约定在施工现场进行确认,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开工时间。

合同中还应当考虑到可能影响开工时间的因素,如天气条件、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并就这些因素对开工时间的影响进行约定。

例如,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按时开工,应当明确延期开工的条件和程序。

为了保证开工时间的公正客观,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第三方见证或公证机构对开工时间进行证明。

这样在出现争议时,可以依据第三方的证明来确认开工时间。

以下是一个关于开工时间认定的简单范本:第六条开工时间的认定1. 开工日期为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开工通知后的次日,或双方在现场共同确认的日期。

2. 开工通知应当包含开工日期及具体要求,并由发包方在满足开工条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3.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24小时内开始施工活动,并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发包方。

4.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开工时间,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新的开工日期,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5. 双方可邀请第三方见证机构对开工时间进行见证,以便于必要时提供独立的证明。

合同法关于工程开工时间

合同法关于工程开工时间

民法典关于工程开工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就某工程项目的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开工时间的确定
1. 工程开工时间应以甲方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文件为准。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三日内,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程开工时间的调整
1.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工程的正常开工,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工程开工时间。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开工时间的延期
1.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开工时间需要延期,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延期的时间。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开工时间需要延期,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延期的时间。

四、工程开工时间的结束
1. 工程开工时间自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开始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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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工日期的司法认定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工程款支付引发的纠纷,第二类是因工期延误而引起的纠纷,第三类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在相当多的司法案例中,支付工程款和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两个诉求形影不离,最具体的表现就是当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就以工程逾期竣工为由进行抗辩或提起反诉主逾期竣工违约金,以达到少付、不付工程款的目的。

反诉逾期竣工违约金也是发包人制衡承包人的一把利剑,很多工程因为逾期竣工,导致承包人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忍气吞声,却不敢诉诸司法途径解决。

司法实践中,认定工程是否逾期竣工,三个关键问题就是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工期应否顺延的认定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一、工期定义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示文本)第1.1.4.3条定义工期为,“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该条款定义的工期,是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基础上,结合合同约定的工期变更,进行相应的天数调整后工期总日历天数。

但该定义作为合同条款,定义过于笼统,无法实际操作,若在专用合同条款里没有明确,将会留下争议风险。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在总说明第五条对单项工程工期作了定义,“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容,并达到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这一定义具体明确,适合合同操作。

该定义明确了工期起算时间点和结束截止日,虽然是对单项工程定义,但仍可参照作为整体工程项目的工期定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255号)指出,“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该定义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但该定义又牵涉出了“开工之日”这个法律概念,开工之日如不能确定,势必影响工期日历天数的计算。

二、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的法律意义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是计算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的起算点。

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打表计算工期的节点,是计算实际完成工程所需的工期总日历天数的起算点。

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工期纠纷并不像工程造价、质量、工程给付等引人关注,但作为工期的法律意义涉及是否违约、违约金数额、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等,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开工日期除了是单纯的时间和期限面的约定,还涉及开工和竣工时间、工期延误、违约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

三、确认实际开工日期的裁判观点虽然《2013示文本》第7.3.2条对开工日期作了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但实践中,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并非实际开工日期,应以实际具备开工条件日为开工日期并顺延竣工日期,怎样认定实际开工日期仍为日后当事人双因工期争议留下隐患。

司法实践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于开工日期的确定,基本形成了以下主流裁判观点:1、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日期与施工可证载明的日期不一致时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施工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

2、合同约定了“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可证及开工报告为准”,但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已于取得施工可证前进场施工的,以进场施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再审法院认为,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可证》之前,承包人早已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并未影响建筑集团的开工建设,故认定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承包人进场施工日期,符合本案履约实际。

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

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

3、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符实际的,以证据证明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最高法院的一则判例认为,《工程承包补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相矛盾,故不能据此计算开工日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承包补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只有一个。

双均盖章认可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的开工日期应认定为实际开工日期。

因此,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是实际开工日期的,双往来函件、联席会议纪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

4、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令(开工通知)承包人未提出异议的,以开工令(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发承包双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时间以“甲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但是在开工令发出后,承包人认为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拒绝进场施工或进场后并未实际开工,又未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异议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不予支持。

5、无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或者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或者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亦或者开工典礼仪式日期认定为开工日期。

6、对实际开工约定不明的,以承包人进场日为实际开工日,包括施工人员、机械、工程材料进场,进场搭建临时设施,施工放线,破土动工。

四、承包人如规避开工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1、招投标工程应注意审查招标文件关于工期的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

”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对招标文件中的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在答疑时应明确提出,避免施工合同的工期与招标文件的工期不一致而认定双所签施工合同无效。

2、在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工期的起算点,使开工日期具体、明确。

从承包人的角度,尽量争取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作如下约定(按2013示文本编排条款序号):7.3.3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时应满足下列条件,否则,开工日期不起算:7.3.3.1发包人已经办理完如下可或批准:施工可证,施工所需的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应当办理的其他可、批准、备案。

7.3.3.2施工现场满足开工条件,包括并不限于: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设施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7.3.3.3发包人在监理人开工通知发出之日起7天将施工现场按合同约定标准移交给承包人。

7.3.3.4发包人已按约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3.3.5发包人已按约向承包人提交了施工图并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3.4未满足合同专用条款7.3.3条开工条件前提下,乙进场做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不视为开工。

7.3.5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承包人进场前如出现本合同专用条款17.1条确认的不可抗力情形,则开工日期相应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并满足本合同专用条款7.3.3条约定的开工条件之日。

7.3.6除有特别解释外,本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双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各种施工相关的文字资料中所引用的“开工日期”,均指乙进场破土动工之日。

7.3.7乙进场破土动工的,甲乙双及监理人签署“开工确认书”。

3、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关于开工日期各相关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可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为:(1)开工确认书(2)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3)会议纪要(4)往来函件(5)开工报告(6)开工通知或开工令(7)监理日志(8)施工日志(9)合同协议书(10)中标通知书(11)合同通用条款4、如工期已经起算而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开工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延迟开工报告。

延迟开工报告中应明确延迟的事由、需要延迟的时间及需要发包人完成的工作。

5、避免开工日期被无限期拖延。

可在合同专用条款7.3.2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42天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根据人、材、机价格涨跌情况提出价格调整的要求。

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价格调整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前期投入、人员窝工、机械费用、材料积压、现场管理投入等,间接损失按工程合同价的3%计取。

6、巧妙应对发包人的“霸条款”。

发包人为了将不能按时开工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往往会在合同条款中作出如下约定:(1)签订本合同时承包人已知晓该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实际情况;(2)该不具备开工条件至实际开工前承包人所增加的费用已计入合同报价;(3)承包人自愿承担该情况所产生的后果;(4)承包人自愿放弃因该开工条件不具备而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如不接受该条款,可以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并以发包人擅自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容为由,向发包人主缔约过失损失赔偿。

如接受该条款,应注意以下细节:一是不主动向发包人提交开工报告,而应发函催促发包人提供能满足开工条件的施工现场;二是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或开工令时,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述理由,明确告知不同意开工;三是如果同意开工,则应在开工前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就发包未满足施工条件的情形及时办理工期签证或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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