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建筑工程合同工期怎么计算

建筑工程合同工期是指承包商在合同中与业主约定的,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完成工程的时间,其中包括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的计算是确保工程按时完成的重要依据,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建筑工程合同工期到底是怎么计算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定义。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在合同中与业主约定的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承包商在合同中与业主约定的完成施工任务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工期的计算就是竣工日期减去开工日期得到的差值。
在实际操作中,开工日期的确定通常是在合同签订后,由承包商根据自身的施工计划和资源配置,向业主提出申请,经业主批准后正式确定。
而竣工日期则是在合同中约定的,通常会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那么,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呢?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业主会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合格后予以接收。
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1.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此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期顺延的情况。
工期顺延是指由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原定工期完成,需要延长工期的情形。
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2. 业主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或延迟。
3.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施工方案调整。
4. 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或质量问题需要处理。
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承包商需要向业主提出申请,经业主批准后,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顺延工期。
总之,建筑工程合同工期的计算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的。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合同约定的工期计算原则,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一、开工日期的约定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
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1.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备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再维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再行验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各部单位或分部验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需符合三个条件:(1)工程通过质监站参与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乙方竣工资料齐全,并办理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回执;(3)业主入住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直至最后取得甲方、监理、物业管理、施工四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此约定无疑增加了承包人的义务。
工程合同日前怎么样计算

工程合同工期计算是项目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确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时间。
工期的计算方法是竣工日期减去开工日期。
下面详细介绍工程合同工期的计算方法。
一、开工日期的确定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 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在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
这种方式适用于合同双方对工期有明确要求的场合。
2. 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前通知承包人开始施工。
开工通知应当明确写明开工日期,并送达承包人。
3. 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监理人是工程项目的监督者,对工程进度有重要责任。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出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始施工。
4. 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需要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或监理人递交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待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后,即可确定开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的确定竣工日期的确定主要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工程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验收合格。
具体来说,竣工日期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竣工日期。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期较为紧张或者工程进度有明确要求的场合。
2. 工程实际完成时间: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后,可以申请验收。
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合格,即可确定竣工日期。
3. 延长工期的情况: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延长工期的情况下,竣工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三、工期顺延的情形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期顺延的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工期顺延:1. 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工期延误。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进程日益繁忙,时间成本也越来越重要。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是指建筑工程从正式启动至竣工验收的整个过程中,确定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标准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进度安排、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等方面,因此建立统一的施工日期认定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一、施工日期的规定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施工日期。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明确的施工日期。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筑工程立项和审批的必要文件,其中的施工日期是工程投资计划和进度安排的依据。
因此,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就要明确建设工程的施工日期,并作为后续工作的重要参考。
2.签订施工合同确定施工日期。
一旦项目取得政府批准和融资支持,就要与承包商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的开始和截止日期,确定施工日期。
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合同中的施工日期是工程进度计划和履约义务的约束。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施工日期,并遵守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
3.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审核通过确定施工日期。
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纸审核后,方能开始正式施工。
在准备施工许可证和提交施工图纸时,要确保时间充足,不耽误工程的正常开工。
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纸审核是建设工程开工的必要手续,确定了施工日期的具体时间点。
二、施工日期的认定1. 开工日期的认定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是指正式启动施工作业的时间,是工程进度安排的起点。
一般情况下,开工日期可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认定:(1) 签订施工合同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签订施工合同后合同生效,视为工程的开工日期。
(2) 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施工许可证是正式授权开工的资格证明,获得施工许可证目标工程正式开工;(3) 第一根桩基浇筑的日期:桩基工程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第一个施工工序,根据第一根桩基浇筑的日期推算出工程的开工日期。
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怎么确定

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怎么确定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简单的概括,是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所经历的时间。
工期的计算将涉及资金的投入多少,因此,对合同的签订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怎么确定?下面,律伴网小编整理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有所帮助!【网友咨询】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怎么确定?【律师解读】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涉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竣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终点。
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
一、开工日期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
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当前使用较多的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时间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是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
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开工日期: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明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竣工日期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
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
公路工程合同工期的计算

公路工程合同工期的计算是公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工程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对双方的权益有重要影响。
合同工期是指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的,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的时间长度,它包括了工程的实际施工时间和可能的延期时间。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路工程合同工期的计算方法。
一、开工日期的确定开工日期是公路工程工期的起算点,它的确定非常重要。
开工日期一般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 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 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3. 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4. 以承包商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在实际操作中,开工日期的确定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竣工日期的确定竣工日期是公路工程工期的终点,它标志着承包商完成工程建设的时间。
竣工日期的确定一般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方式: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 承包商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商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实际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在实际操作中,竣工日期的确定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合同工期的计算合同工期是指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的,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的时间长度。
它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合同工期 = 竣工日期 - 开工日期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工期的计算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工期顺延的情形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从而需要顺延工期。
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包括:1.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2.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3.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4. 合同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工期顺延的计算和处理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施工期限的相关概念

施工期限的相关概念1、开工日期的概念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关于开工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一般以承包人机器、设备、人员进场施工为标准.2、竣工日期的概念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日期.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验收.施工期限的认定1、开工日期的认定开工日期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认:第一,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第二,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第三,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的,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竣工日期的认定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市金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长江西路66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市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某市栖霞区尧化门。
1996年6月28日,某市金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克公司)与某市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市三公司)签订《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市三公司承包金克公司中外合资BOPP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不包括设备安装),即:生产厂房、仓库、附房及附属工程。
1996年7月2日开工,1996年12月6日竣工,总工期150天。
金克公司1996年6月20日提供图纸并完成开工前水、电、电讯、道路、办理证件、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等准备工作.合同签订7天内,金菱里克公司按合同价款40%预付市三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期,责任由金克公司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依据一、前言建设工程施工日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时间节点,它关系到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际问题。
因此,明确施工日期的认定依据对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建设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依据。
二、开工通知开工通知是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通知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文件。
在理想状态下,开工日期应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
然而,在实际工程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 开工通知发出后,施工现场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此时应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应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 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应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实际施工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开工通知的发出并非施工开始的唯一标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四、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施工日期认定的重要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五、其他证据除开工通知、竣工验收等证据外,还可以根据其他相关证据来认定施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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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孔令昌律师
开工日期是计算工程工期的起始点,竣工日期是计算工期的终点,两者直接影响工期的认定。
工期的认定,一方面确定承包人是否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是否应该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工期逾期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要对承包人因工期逾期的损失进行赔偿。
工期的认定对双方都有至关重要的关系,所以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一、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以上规定呢?如果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开工日期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根据双方的约定认定开工日期。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3.2条开工日期约定:“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但是,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开工日期。
首先,如果存在开工通知的,应该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如果虽然有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但是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那么什么情形下属于开工条件的具备,法律并没有明确。
根据施工实践,开工条件应包括法律上的开工条件和现场实际施工的条件。
法律条件主要是发包人取得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合格等。
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主要是指施工场地、进出道路、水电、通讯等条件已具备。
还包括没有一些外部因素的干扰,比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流行疾病、政府管制、周边群众阻扰等。
但是这里的开工条件如果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不具备的,那么还是以开工通知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比如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条件是由承包人负责的,或者开工条件不具备是由于承包人不配合造成的。
其次,如果没有开工通知,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的;或者虽然有开工通知,但是在开工通知前,承包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
这两种
情形下都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这种情形下可能会出现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了,但是发包人的施工许可证还没有取得,开工的法律条件尚不具备,那么如何认定开工日期呢?是否能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或者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呢?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承包人已进行大规模地施工,则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不论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如果因为没有施工许可证被建设行政部门暂停施工的,则可以将暂停施工的时间从工期里扣减。
如果承包人只是进行前期施工或者辅助性施工,就不能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作为开工日期,而应该以开工通知的时间或者承包人开始进行大规模施工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最后,既没有开工通知,也无法证明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的,则要综合考虑各种施工文件以及实际施工情形进行认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工日期的认定,首先根据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其次根据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以及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开工日期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认定,尊重客观事实,才能保证双方的基本公平。
二、关于竣工日期的认定问题
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双方对竣工日期的认定有约定的,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对竣工日期进行认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 13.2.3条竣工日期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该约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但是如果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做了如此约定的,应该按照该约定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双方还有可能约定以竣工备案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的,均应尊重其约定。
只有在对竣工日期没有约定,或者按照约定产生争议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如下理解:
首先,第(1)条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建设单位的验收合格,不是承包人自己的验收合格,一般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主体进行的验收,然后向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以该报告记载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不能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日期为准。
第(2)条规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
这种情形是指发包人拖延验
收,且施工人的验收能够一次性通过的情形下才能适用。
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在验收时又存在质量问题,验收未通过,需要整改,整改后才通过验收的,那么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司法解释找不到答案。
应根据实际情形进行判断,一般情形下,应该以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日期为准,但是要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从工期中扣除。
第(3)条发包人擅自占用的情形,是指发包人对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就使用,不论发包人是否经过承包人的同意,即使经过承包人同意的占用,只要未经过竣工验收,也视为发包人擅自使用。
工程验收的过程有三个关键时间点,一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二是发包人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日期;三是发包人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之日。
这三个时间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约定为竣工日期。
但是如果约定不明,司法解释首先认定的是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如果存在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形,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如发包人在竣工验收之前使用的,以发包人使用占有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作者简介:孔令昌律师,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起草组成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编委;主要著述《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的建议》、《常用合同签约技
巧与范本大全》、《军队房地产法律实务》、《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