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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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日期的认定对于计算违约金、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以及工程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开工日期的认定开工日期是工期的起算点,是确定工程进度、计算违约金和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没有开工通知且实际进场日期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如何判断的问题。

此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相关文件的记载等,以确定实际的开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是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点,是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和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实际施工日期的认定实际施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时间。

在实际施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施工日期认定开工日期,并按照竣工日期认定竣工日期。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认定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认定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达成如下开工日期认定条款:一、开工日期的定义本合同所称的开工日期是指乙方正式开始施工的日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材料设备的进场、施工队伍的实际作业等。

二、开工日期的确定1.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开工报告。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开工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乙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 如甲方确认乙方具备开工条件,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开工确认书,并明确记载开工日期。

4. 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现场核查或未签署开工确认书,乙方可视为甲方默认同意开工,开工日期以乙方提交开工报告的次日为准。

三、开工日期的变更1.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开工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

2. 甲方在接到延期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协商确定新的开工日期。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开工延迟,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开工日期的证据为证明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应保存以下证据资料:1. 开工前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2. 双方签署的开工确认书。

3. 相关材料设备进场的记录。

4.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能够证明实际开工情况的文件。

五、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中的开工日期一经确认,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不得随意更改。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合同的开工日期认定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明确的书面文件和合理的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因开工日期引起的纠纷,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一、开工日期的约定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

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1.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备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再维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再行验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各部单位或分部验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需符合三个条件:(1)工程通过质监站参与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乙方竣工资料齐全,并办理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回执;(3)业主入住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直至最后取得甲方、监理、物业管理、施工四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此约定无疑增加了承包人的义务。

工程合同计划开工日

工程合同计划开工日

工程合同计划开工日根据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之间的协商一致,为确保工程项目能够顺利、高效地展开,特制定如下关于计划开工日的合同条款:一、开工日期的确定1. 本合同所指的计划开工日是指工程正式进入实质性施工作业的起始日期。

2. 甲乙双方应充分考虑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实际需要,共同商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计划开工日。

3. 计划开工日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确定,并作为合同附件书面形式确认。

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1. 乙方负责在计划开工日前完成所有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地平整、施工设备进场、材料采购等。

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如施工许可、环保审批等,以确保乙方能够按计划开工。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计划开工日需要调整,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确定新的开工日期。

三、开工通知与确认1. 乙方应在计划开工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告知即将开始施工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2. 甲方收到开工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开工通知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3. 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对开工日期的确认。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能在计划开工日当天开始施工,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否则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开工,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五、其他事项1. 甲乙双方应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影响工程开工的任何问题。

2. 本合同中关于计划开工日的条款如有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

通过上述条款的规定,甲乙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工程项目能够在预定的时间内顺利开工。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开工日期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孔令昌律师开工日期是计算工程工期的起始点,竣工日期是计算工期的终点,两者直接影响工期的认定。

工期的认定,一方面确定承包人是否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是否应该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工期逾期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要对承包人因工期逾期的损失进行赔偿。

工期的认定对双方都有至关重要的关系,所以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一、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以上规定呢?如果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开工日期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根据双方的约定认定开工日期。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3.2条开工日期约定:“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但是,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开工日期。

首先,如果存在开工通知的,应该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如果虽然有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但是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那么什么情形下属于开工条件的具备,法律并没有明确。

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如何确定开工日期确定开工日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它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度和成功。

要确定开工日期,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项目目标和截止日期:首先,明确项目的目标和所需完成的任务。

根据项目目标,确定项目的截止日期。

开工日期应该早于截止日期,以确保项目能按计划进行。

2.项目可行性研究:在确定开工日期之前,进行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这包括评估资源可用性、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

根据研究的结果,确定项目能否按计划启动。

3.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确定每个任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根据任务之间的依赖关系和资源可用性,为每个任务分配预估的持续时间。

通过拆分任务和确定里程碑,帮助确定开工日期。

4.问题评估和解决方案:在确定开工日期之前,评估项目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这有助于减少潜在的延误和问题对项目进程的影响。

5.人力资源管理:确定项目所需的人力资源和技能,并评估其可用性和可获得性。

确保项目所需的核心团队成员和外部合作伙伴在开工日期前可用。

6.批准和决策:在确定开工日期之前,确保项目计划和相关决策获得最终批准。

这包括项目范围、预算、资源分配等的批准。

7.资源准备:在确定开工日期之前,确保所需的物资、设备和技术准备就绪。

如果有任何延误或供应链问题,需要提前解决。

8.项目团队准备:培训项目团队成员,并确保他们理解项目目标、任务和计划。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确保项目启动后的团队合作。

9.客户和相关方的准备:与客户和相关方沟通,确保他们理解项目进展和计划。

确保他们在开工日期后的配合和支持,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

10.安排开工仪式:开工仪式是项目启动的重要一环。

安排开工仪式,邀请关键利益相关方和项目团队成员参加,宣布项目正式启动并激励相关方。

以上是确定开工日期的一些关键因素和步骤。

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细化。

重要的是,确保在项目启动前尽可能充分地准备好各项因素,以确保项目有一个成功的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开工日期如何确定xx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合理明确的原则确定开工日期。

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当前使用较多的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范围,因此,作为承包人应当仔细对照合同,以合同约定为据准确把握开工日期。

在开工日期确定问题上,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一、工期起算时,尚不具备施工所需的条件。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有办理行政许可、移交施工场地、提供图纸等义务,但实际上发包人常常在未完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

出现这种情形时,承包人如果不认可工期自此时开始计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明确不同意开工的主张;如果经决策后同意起算工期,则必须牢记已进入了工期考核期,应当立即就发包人未满足施工条件情形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和(或)索赔,并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否则,一旦工程全面铺开,相关证据将无法取得,办证索赔的难度势必加大。

二、已经开工,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有人认为,此情况下应以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虽然发包人有为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违反这一义务引起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对此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工程的开工日期仍应根据约定的方式确定。

作为承包人,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在发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宜提交开工报告,而应发函催促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开工通知也应及时提出异议,陈明理由。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开工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是指在双方签订合同并达成一致之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始施工的日期。

对于合同开工日期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各方的需求和时间安排等因素。

本文将就合同开工日期的选择以及相关的重要考虑因素进行探讨。

首先,确定合同开工日期需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这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市场可行性等方面的考虑。

只有当项目的可行性得到确认后,才能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其次,实施合同开工日期的选择需充分考虑各方的需求和时间安排。

在签订合同之前,项目业主和施工方需要明确各自的需求和期望,保持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双方应就工程项目的关键节点、工期安排、人力资源等进行详细的计划,确保合同开工日期符合双方的期望。

然后,合同开工日期的确定还需充分考虑项目所处的环境和季节因素。

不同的项目所处的环境和季节条件可能对施工进度产生重大影响。

比如,施工地区的气候、天气情况以及自然环境等都可能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

因此,在确定合同开工日期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环境和季节因素,以确保施工进度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同时,对于合同开工日期的选择,还需要充分考虑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安排。

合同开工日期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项目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是否能够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

如果项目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无法及时准备或供应,可能会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因此,在选择合同开工日期时,必须考虑到资源的可行性和充足性。

最后,合同开工日期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所需的审批程序。

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的工程项目,可能需要进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这可能包括政府部门的批准、环保评估、土地使用手续等等。

在确定合同开工日期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审批程序的时间和影响,以确保合同开工日期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合同开工日期的确定需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各方的需求和时间安排、环境和季节因素、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安排,以及工程项目所需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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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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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实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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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张泗军
施工进度计划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在建设工程诉讼过程中也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高频点。

具体的建造过程中影响工期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工期管理的两个关键点。

为此,成熟的承包人在建造过程中,非常注意开工时间的确定。

根据我们的调研,发觉目前施工合同中关于开工日的确定有四种形式:1、以实际开工日为准,2、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3、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日期为准,4、以相关人员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之后,我们认为上述几种确定开工日期均存在疑点。

我们首先讨论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制度属于《建筑法》对于开工的程序性规定,是建设工程行政管理的要求。

《建筑法》第七条至十一条对于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审批程序、施工中中止中断情况的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

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实质要件是工程资金到位、工程用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已经获得批准。

同时本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
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此,在建设单位获得施工许可证后,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可以在获取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施工,因此,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一般早于实际开工日期。

如果合同约定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显然对承包人很不利。

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也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必然导致工程停工。

如果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要求工期顺延及经济补偿,如果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没有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该工程工期仍应以实际开工日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

接着我们来讨论一下以“开工令”或“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为准,对于这一点,我们的观点是不妥,原因是这样的: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或“开工令”为准,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开工所需的条件,承包人应该无条件按照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开工,否则承包人就要承担逾期开工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如果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虽然发包人下达“开工报告”或“开工令”,作为承包人仍然可以拒绝开工。

开工报告一般是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报送的书面资料,目的是向其表明承包人已经做好了开工准备。

监理工程师对此有一个审核的期间,如果以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日期,该
日期显然具有不确定性。

“开工令”是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签发的,与开工报告是一种对应的关系。

如果以开工令为准计算施工日期,则有可能出现与合同约定日期不一致的现象,同时,开工令是一种单方行为,对于开工条件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可能会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在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均以施工许可证为基础,因此,以“开工令”为准计算工期,也可能出现争议。

再者,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为准计算工期,这种合同对开工日期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可以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开工日期产生争议。

但是施工现场的情况错综复杂,开工前应当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即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也有施工活动的实际要求,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只是一个时间点,实际开工条件并不以时间点的确定而当然具备。

如果以此作为工期计算点有可能造成施工人虽然已经进入现场,但是无法进行实质性施工,对承包人来讲显失公平。

上述三种情况,承包人在施工中经常遇到,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实际开工日为准计算合同工期。

但是实践中,实际开工日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开工”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发包人认为只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即视为已经开工,有的发包人认为只要工作面移交,即视为开工条件具备,应当自移交之日起计算开工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会因此而产生歧义。

实践中如果不能按期开工,通常是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或审查完毕的图纸以及未尽到其它配合义务。

当然承包人也有可能还没有做好开工准备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开工日”是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统一。

“开工日”确定的实质要件是施工现场具备“开工”作业条件,如“三通一平”,作业面已经移交;形式要件是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

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应对“开工日”做出专门的约定,而不能简单地表述为“以实际开工日”为准,或“开工令”指定日期为准。

应根据不同的现场状况确定“开工日”。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工条件”以及“开工条件”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从而避免因为“开工日”无法界定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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