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103-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建立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炽灼残渣检查法。
责任:质检员实施本操作规程,检验室主任负责监督本规程实施。
程序:1.简述本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 N)中所称“炽灼残渣”,系指将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加热灼烧至完全炭化,再加硫酸0.5~1.0ml并炽灼(700~800℃)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
2.仪器与用具2.1高温炉2.2坩埚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
2.3坩埚钳普通坩埚钳、尖端包有铂层的铂坩埚钳。
2.4通风柜3.试药与试液硫酸分析纯4.操作方法4.1空坩埚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或使高温炉停止加热,待冷却至300℃左右,取出坩埚),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
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重复数次,直至恒重,备用。
以上炽灼操作也可供助煤气灯进行。
4.2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1.0~1.2g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4.3炭化 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或煤气灯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
“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4灰化 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 ,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或煤气灯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5恒重 按操作方法4.1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
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5.注意事项5.1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 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 ,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
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1 简述本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ⅧN)中所称“炽灼残渣”,系指将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加热灼烧至完全炭化,再加硫酸0.5~1.0ml并炽灼(700~800℃)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
2 仪器与用具2.1 高温炉2.2 坩埚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
2.3 坩埚钳普通坩埚钳、尖端包有铂层的铂坩埚钳。
2.4 通风柜2.5 分析天平感量0.1g。
3 试药与试液硫酸分析纯4 操作方法4.1 空坩埚恒重取洁净坩埚置高温炉内,将坩埚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加热至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停止加热,待高温炉温度冷却至300℃左右,取出坩埚,移置适宜的干燥器内,盖好坩埚盖,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准确至0.1mg)。
再以同样重复操作,直至恒重,备用。
4.2 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1.0~1.2g或各品种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4.3 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置电炉上缓缓灼烧(应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或燃烧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4 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置高温炉内,坩埚盖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5 恒重按操作方法4.1自“停止加热,待高温炉”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
5 注意事项5.1 炭化与灰化的前一段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供试品放入高温炉前,务必完全炭化并除尽硫酸蒸气。
必要时,高温炉应加装排气管道。
5.2 供试品的取量,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为1.0~2.0g (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如有限度较高的品种,可调整供试品的取用量,使炽灼残渣的量为1~2mg 。
5.3 坩埚应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致。
炽灼残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炽灼残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目的:建立炽灼残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
3. 范围:适用于药品中炽灼残渣的检查。
4. 职责:QC检验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 程序:5.1. 简述: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高温加热分解或挥发后遗留下不挥发的无机物,经加硫酸并炽灼(700—800℃)后生成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即为炽灼残渣。
5.2. 仪器与用具:高温炉、坩埚、坩埚钳、通风柜。
5.3. 试药与试液:硫酸(分析纯)5.4. 操作方法:5.4.1.空坩埚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
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直至恒重,备用。
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5.4.2.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1.0—2.0g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5.4.3.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或煤气灯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5.4.4.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或煤气灯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5.4.5.恒重:按操作方法5.4.1.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
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5.5. 注意事项:5.5.1.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
炽灼残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炽灼残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1 简述本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Ⅷ N)中的“炽灼残渣”系指将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加热灼烧至完全灰化,再加硫酸0.5~1.0ml 并炽灼(700~800℃)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
2 仪器与用具2.1 高温炉。
2.2 坩埚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
2.3坩埚钳普通坩埚钳、尖端包有铂层的铂坩埚钳。
2.4 通风柜。
2.5 分析天平感量0.1mg。
3 试药与试液硫酸分析纯。
4 操作方法4.1空坩埚恒重取洁净坩埚置高温炉内,将坩埚盖斜盖于坩埚上,经加热至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停止加热,待高温炉温度冷却至约300℃,取出坩埚,置适宜的干燥器内,盖好坩埚盖,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准确至0.1mg)。
再以同样条件重复操作,直至恒重,备用。
4.2 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1.0~2.0g或各品种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4.3 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置电炉上缓缓灼烧(应避免供试品受热骤然膨胀或燃烧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在冒烟,放冷至室温(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4 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汽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将坩埚置高温炉内,坩埚盖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5 恒重按操作方法4.1自“停止加热,待高温炉…”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
5 注意事项5.1 炭化与灰化的前一段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供试品放入高温炉前,务必完全炭化并除尽硫酸蒸气。
必要时,高温炉应加装排气管道。
5.2 供试品的取用量,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为1.0~2.0g(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
如有限度较高的品种,可调整供试品的取用量,使炽灼残渣的量为1~2mg。
5.3 坩埚应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致。
QB-QC-002.00 炽灼残渣检查操作规程

炽灼残渣管理操作规程1.目的:规范炽灼残渣检测法标准操作程序。
2.范围:本规程适用于QC分析人员及QC负责人。
3.职责:QC分析人:根据本规程进行炽灼残渣检测;QC负责人: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4.程序:4.1.简述本标准为(GB/T 9741-2008 )。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升华或碳化并可在650±50°C除净主体的化学试剂的灼烧残渣的测定。
用本标准测定灼烧残渣时,按取样量和规定值计算所得到的残渣质量不得小于1mg。
利用样品主体与形成残渣的物质之间在挥发性﹑对热﹑对氧的稳定性等物理、化学性质方面的差异,将样品低温加热挥发、炭化,高温灼烧,是样品主体与残渣完全分离,可用天平称出残渣的质量。
4.2.仪器与用具4.2.1.一般实验仪器;4.2.2.坩埚或蒸发皿:根据样品的性质,材质可选用铂、石英或陶瓷;4.2.3.高温炉:温度可保持在650±50°C;4.2.4.分析天平:分度值为1mg。
4.3.试药与试液硫酸分析纯4.4.操作方法4.4.1. 固体样品:取规定量的样品,置于已在650±50°C 恒量的、规定的坩埚或皿中,缓缓加热,直至样品完全挥发或炭化。
冷却,用0.5mL 硫酸湿润残渣。
继续加热至硫酸蒸汽逸尽,在650±50°C 高温炉中灼烧至恒量。
4.4.2. 液体样品:取规定量的样品,置于已在650±50°C 恒量的、规定的坩埚或皿中,加入0.25mL 硫酸,在水浴或电炉上加热(勿使沸腾),直至样品完全挥发或炭化。
在电炉上继续加热至硫酸蒸汽逸尽,在650±50°C 高温炉中灼烧至恒量。
4.4.3. 不必或不能加硫酸的样品:取规定量的样品,置于已在650±50°C 恒量的、规定的坩埚或皿中,缓缓加热,直至样品完全挥发或炭化。
在650±50°C 高温炉中灼烧至恒量。
LSC-C-PG-025 L-苯丙氨酸生产企业 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LSC-C-PG-025 1-2**集团氨基酸事业部目的:规范炽灼残渣的检查方法,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范围:炽灼残渣的检查。
责任:检验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品质部主任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内容:1.简述本法(中国药典 2020 年版四部 0841 炽灼残渣检查法)中所称“炽灼残渣”,系指将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加热灼烧至完全炭化,再加硫酸 0.5~1.0ml 并炽灼(700~800℃)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
2.仪器与用具2.1高温炉2.2坩埚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2.3坩埚钳普通坩埚钳、夹端包有铂层的铂坩埚钳。
2.4试药与试剂3.试药与试液硫酸分析纯4.操作方法4.1空坩埚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 700~800℃炽灼约 30~60 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或使高温炉停止加热,待冷却至300℃左右,取出坩埚),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 60 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
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 30 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重复数次,直至恒重,备用。
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4.2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 1.0~2.0g 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4.3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或煤气灯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LSC-C-PG-025 **集团氨基酸事业部2-2 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
“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4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 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或煤气灯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 700~800℃炽灼约 60 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5恒重按操作方法 4.1 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
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炽灼残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范围:原辅料、成品职责:检验室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正文1.原理——“炽灼残渣”,系指药品经加热灼烧至完全炭化,再加硫酸0.5—1.0ml并炽灼(700~800℃)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
2.仪器与用具2.1高温炉、坩埚、坩埚钳、电炉。
3.试药与试液——分析纯硫酸4.操作方法4.1空坩埚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 — 60分钟,取出坩埚,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
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重复至恒重,备用。
4.2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1.0~2.0g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空坩埚内,精密称定。
4.3炭化将成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灼烧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烟,放冷至室温。
“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4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5恒重按操作方法4.1自“取出坩埚”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
5.记录与计算5.1记录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坩埚及残渣的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
5.2 计算残渣及坩埚重-空坩埚重炽灼残渣%= ×100%供试品重量6.结果与判定结果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7.注意事项7.1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
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
7.2炽灼残渣检查如同时做几个供试品时,坩埚宜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致,坩埚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同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坩埚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
炽灼残渣检测操作规程

1. 目的规范炽灼残渣的检测方法,使相关待测物的炽灼残渣检测符合 ChP2015 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待测物炽灼残渣检测。
3. 引用/参考文件ChP2015 通则 0841 炽灼残渣检查法药品检验操作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程》《检验数据修约管理规程》4. 职责理化 QC 负责执行待测物的炽灼残渣检查并填写相关记录,QA 执行监督。
5. 程序5.1 仪器设备万用电阻炉、高温炉、坩埚、不锈钢长柄坩埚钳、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干燥器和通风柜。
5.2 试剂试液变色硅胶和硫酸(分析纯)5.3 操作方法5.3.1 空坩埚恒重5.3.1.1 新坩埚按不同重量分别编号(用蓝墨水与三氯化铁溶液的混合物涂写),置电炉上烘烤至字迹牢固地附于坩埚上,洗涤擦干,置高温炉中于 700~800℃炽烧至恒重,按编写顺序放入干燥器内。
5.3.1.2 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 700~800℃炽灼约 30~40min,停止加热,待高温炉冷却至300℃左右,取出坩埚,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 60min),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准确至 0.1mg)。
同法重复操作,直至恒重,备用。
5.3.2 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 1.0~2.0g 或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5.3.3 炭化在通风厨内,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置于万用电阻炉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或者燃烧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
5.3.4 除另有规定外,在通风厨内,滴加硫酸 0.5~1 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置于万用电阻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 700~800℃炽灼约 60min,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5.3.5 恒重参照 5.3.1 的恒重方法使坩埚+灰分恒重。
5.4 注意事项5.4.1 待高温炉炉温降至300℃以下时用钳将坩埚夹出,以防坩埚骤冷炸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