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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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南府规〔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经营性土地,并统筹、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工作。

各城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工业仓储用地,并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回建安置、产业用地的收储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信、住建、国资、林业、生态、人社、投促、城管综合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南府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南府规〔2018〕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补强工业短板,解决我市急需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问题,根据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等文件要求和精神,现就我市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围绕我市“工业强市、产业旺市”战略,优化我市工业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淘汰落后、低效工业用地,促进全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得到充分利用。

各单位、部门要认清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

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主导,按属地主管的原则,因地施策,分别制定辖区内的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符合行业特征;鼓励各地在审慎推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案,尤其是要加大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力度,消除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

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将纳入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综合考评体系中。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储备土地管理范围内,对储备土地的出让、流转、使用、退回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储备土地是指依法被划定为储备用途,在城市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起到保障发展、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作用的土地。

第二章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储备土地应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土局等规定的城市规划确定的需要予以储备和管理;(二)合理布局:储备土地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三)科学管理:储备土地管理应科学、规范,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四)审慎出让:储备土地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出让过程的透明度;(五)分类管理:储备土地应根据不同用途和区域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管理和综合利用;(六)合法合规:储备土地管理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划定与登记第五条市、县规土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划定,明确储备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等。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土地规划的要求,将储备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面积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储备土地的信息,做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及时调整。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出让和流转第八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过公开竞拍、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最终出让方。

第九条储备土地出让应符合土地规划及储备土地的用途,不得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开发。

第十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股权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南府发[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28日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的改制和改造所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市政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保留农村管理体制,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四条“城中村”的改造范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包括申请改造和征地改造两种方式。

申请改造是指在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革过程中,经“城中村”村民会议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股东大会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请,按本规定的要求得到批准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直接实施改造,也可委托合作者实施改造,但涉及经营性土地的,必须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

征地改造是指将依法征用的“城中村”土地地块,通过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确定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并进行改造。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统筹规划、民改公助、配套建设的原则。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要求,现将《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9月30日至10月15日联系人:陈攀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906室(邮编:530021)。

特此通告附件:1.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9月29日附件1: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规范我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零星地块”协议出让,是指与已出让面积较大的地块(以下简称:大地块)相邻的,因地块面积较小或形状不规则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面积小的零星地块(以下简称:小地块),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完成征地拆迁的前提下,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大带小的方式按程序申请协议出让手续。

“零星地块”协议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亩,超出以上规模的,经规划部门研究后提交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桂政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全区土地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辖区内的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筹融资计划。

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自治区本级的土地储备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做好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照管理权限对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履行监管职责,并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为开展城市建设等用途,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预留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细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储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规划文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储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用途,包括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面积,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时间节点,确保土地储备用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规划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协调衔接、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与用地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储备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获取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的获取方式包括征收、出让、划拨和协议方式。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宜性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分类管理、分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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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各县、区人府,市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经济和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汇总。

(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工业产业急需落地项目的地块、成本低的地块、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三)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征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行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府审批。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经市人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作为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规划、拆迁、用地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经市人府批准需收回处置的闲置土地,可按本办法实施土地储备。

第九条人府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人府依法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实施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规定给予补偿,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纳入府土地储备运作,具体程序如下:(一)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项目所在地城区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项目前期业主),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选址手续;(二)由项目前期业主根据规划选址意见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三)由项目前期业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由项目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五)由项目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如下程序执行:(一)申请收购。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材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收购申请。

市属国有、集体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申请土地收购的,需征得市经济行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权属核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是否有他项权利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和审核,并会同申请人核定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范围界线。

如有需要,土地储备机构可函请房产、国土等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三)委托评估。

土地储备机构在完成权属核查并核定收购储备范围后十个工作日内征求规划等部门意见,并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现值评估,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商定土地收购补偿价格,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土地补偿价格测算,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五)报市人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市人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人府的批复意见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及移交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补偿款原则上用作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异地搬迁回建及技术改造等费用。

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土地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五)经批准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及其他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已被依法查封但未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

已被依法查封并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二)土地收购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经市人府批准,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不改变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具体如下: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评估价的70%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价进行补偿;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剩余年限评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经市人府批准,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土地可改变用途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并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另行补偿: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规划土地用途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规划土地用途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对经市人府批准实施整体或部分生产区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新投资的符合国家行业投资强度要求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单个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可根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并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另行补偿:(一)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3000万元之间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二)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进行补偿;(三)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0%进行补偿;(四)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5%进行补偿;(五)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进行补偿;前款所称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为: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经济行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九条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经市经济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际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少于经批准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按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所对应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多补部分由市经济行主管部门负责追缴并返回市财。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一)前期开发。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工程实施单位,建设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二)土地利用。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出租储备土地所得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府土地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储备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征求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的意见,报经市人府批准后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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