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时代中国民事诉讼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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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诉讼在我国的现状

电子诉讼在我国的现状

电子诉讼在我国的现状发表时间:2020-07-29T03:19:03.836Z 来源:《防护工程》2020年10期作者:刘沣霄[导读] 电子诉讼在法理基础上应满足的前提条件本文主张分为以下两个原则。

黑龙江大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摘要:在全国“互联网+”的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推进信息化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电子诉讼也逐步在司法审判领域得到认可和发展。

在我国,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改革体制的中坚力量,也加快了电子民事诉讼数字化路径的研究步伐。

关键词:电子诉讼;信息化1.我国电子诉讼的法理前提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电子诉讼自然面临着新事物惯有的挑战以及风险,与传统诉讼实践以及相关民诉法的规定,电子诉讼在法理基础上应满足的前提条件本文主张分为以下两个原则。

1.1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则,在保障诉讼当事人诉权以及充分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电子诉讼体系并没有超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框架,其仍应受到直接言词原则的约束,所以对于直接言词原则在电子诉讼中的体现应该是稍作新解但不应被推翻,应调整而不是予以否认。

直接原则要求庭审的亲历性、证据的原始性和裁判结果与庭审和证据的直接联系。

在部分或全程电子化诉讼中,直接原则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来变形实现。

强调证据的原始性时,电子诉讼将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在线化,数据化,与传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应提交原件”也不冲突,甚至现在很多证据本身就是电子证据,通过传输可以更简便的将证据呈现;在强调裁判结果与庭审和证据的直接联系时,法官全程参与电子诉讼,作出裁判理应认为符合直接原则的要求。

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通过言词的方式参与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

言词原则本意为强调一种与书面审理相对的一种审理模式,保护了当事人的抗辩权。

电子诉讼在这方面不仅可以完全满足言词原则的需要,甚至在例如记录庭审笔录上,电子诉讼简化了传统诉讼靠书记员速录来形成庭审笔录这一程序,更加准确和快速的形成对诉讼各程序的清晰记录。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主要途径,在中国长达2000年的历史中,已经形成了独特而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模式也随着时代的演变在不断改变和完善,下面就从古代到现代,从模式的变迁到影响民事诉讼模式的因素来探讨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一、古代在古代,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是比较简单而粗糙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私刑斗殴在古代,人们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很多冲突都是采用私刑斗殴的方式来解决。

如古代的战国时期,不法之徒纷纷盗掘古墓以求发财,其间时常发生争斗,打斗致人受伤。

有爆竹戏中有这样一段:久而久之,盗贼们雇用专门医生,相互税医方可斗殴。

这也说明了即使在古代,人们也意识到了私刑会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于是人们在斗殴前需要税医,以避免一旦打人致残或打死,为此带来更大的麻烦。

2、臣民诉讼这种诉讼模式是古代贵族阶层间发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互相投靠门下来解决。

如明代帝王与官员的纠纷,就要通过投靠宦门来解决。

这种诉讼模式,不但只限于特定人群间,而且是不公正的,只有富有、势力强劲的一方才能胜诉。

3、流言蜚语在古代,流言蜚语是一种可以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而对于被流言蜚语诋毁的人,会通过向地方官府检举他人来解决。

这种诉讼模式虽然看似不够正式,但是在古代却是非常有效的。

因为在那个时代,人们更加重视名声,一旦被污蔑,便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所以,很多纠纷都会因此解决。

二、近代随着历史的变迁,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跟着发生了一些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介入近代,随着民族体育的逐步增强,中央政府开始介入到民间纠纷,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维护公正和法制的公平。

这种诉讼模式被称为“官商诉讼”。

2、律师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历程中,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律师制度是在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期间,在推进多样化社会的进程之时,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律师制度主要走向了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尽管这个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但它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了法制化的阶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对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矛盾纠纷数量持续高速增长,民事审判工作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制约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司法效能的有效提升,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改革方向。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重大改革任务。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健全在线诉讼规则等五个方面开展试点探索。

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动法院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建成支持全国四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创新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有力推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简要介绍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

一、建成智慧服务系统,让司法服务触手可及人民法院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人民群众提供集约集成、在线融合的司法服务。

一是建设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支撑构建在线多元纠纷解决新格局。

发挥平台集成主渠道功能,打破部门、区域和层级信息壁垒,构建“法院+”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广泛汇聚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行政调解、基层干部、网格员等解纷力量,推动建立自上而下、全面覆盖的“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解纷服务。

截至2022年9月,全国四级法院以及9万多个调解组织、35万多名调解员入驻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解纷服务,平均每个工作日就有几万件纠纷在平台进行调解,让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解决在诉前。

二是全面推广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做到诉讼服务全天候。

研发上线覆盖四级法院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立案、开庭、送达等在线服务,老百姓办理诉讼事务可以全流程、全天候“掌上办”。

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从平均往返法院近6次减少到只需要1至2次,甚至一次也不用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加速推进,2021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143.9万件,实现疫情期间“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民事诉讼法新的证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新的证据有哪些?

Success is no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admire and praise you, bu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need you and cannot do without you.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新的证据有哪些?导读:1、网络聊天入网络时代,互联网上保留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

不少老百姓在打官司时,手里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2 、发电子邮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就是我们常提起的民事诉讼法。

生活之间充斥着许多大事小事,而解决这些事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所以说,民事诉讼法,是我们老百姓最经常用到的法律,我们要对他有一定的了解。

民事诉讼法还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中,民事诉讼法新的证据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它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诉讼程序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事法学原则相同。

民诉法学初期,民诉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民诉法学欲摆脱民事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

民法是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法新的证据1、网络聊天如果你今天在QQ聊天的窗口对某位网友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

”那么,万一起了借贷纠纷,这句话就可以作为参考的证据。

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上保留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

不少老百姓在打官司时,手里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

截止年,法律上并不单列“电子数据”这个证据类别。

2、发电子邮件民诉法草案新增加的另一条也展现了互联网在诉讼流程中的新作用:“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6月5 日)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的修订不是孤立的几部诉讼法的修订是一个系列过程民诉去年10月28第一次审议今年4月第二次审议(修改不多,热点依然是原来的)行政诉的修改在紧锣密鼓中在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此问题。

刑诉有80000多条反馈意见民诉只有8000多条反馈意见为什么不关注呢?①刑诉小宪法人权、制约。

民诉一一私权主体的私权之争②人们对刑诉的名词耳熟能详,而民诉的名词比较难懂四个热点问题:①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背景】长期观点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

赵:哪些人持这一观点?一一法院法官们(不愿接受监督);一部分学者(有较强域外法治情结的——检察监督除了前苏联外国外没有)主流观点基本共识一直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有必要的,且迄今为止检查监督的实践证明了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需要反例:因为检察院监督,所以法院办错案――没有/)民诉的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背景:原有抗诉的单一方式渠道过于单一,监督效果不理想;各地进行了检察建议试点的探索,建立了一些认为正确的建议(赵:没有国家法律正式授权的探索一概是不合法的)检察建议一一再审检察建议知识点归纳:①再审。

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检察机关提出②再审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能上抗下,为什么不能平抗?一一赵:这是政治问题的折射我国权力本位,平级不理你因此,抗诉不平抗,但平行建议一一)③既可以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也可以针对调解书提出④提出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07+这次:抗诉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建议事由趋于一致:纯粹程序性的抗诉事由过多程序出问题实体不一定出问题程序上能不能做一定收缩一一留下思考空间)⑤再审的提出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始(与民事抗诉最主要的区别所在)要想发挥作用一一功能、效力定位不可或缺(重要)赵: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再审建议比私人提出的私人申请再审有更高效力。

互联网法院,“网红”法院是怎样炼成的

互联网法院,“网红”法院是怎样炼成的

互联网法院,“网红”法院是怎样炼成的作者:暂无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1期■先期探索知识产权法院诞生两年多后,又一种新型法院——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

与历史悠久的知识产权保护议题相比,互联网法院所呼应的,是更为新潮的网络时代司法需求。

由互联网所开辟的第二空间,正在深刻改变社会的发展进程和人类的生活方式。

然而世人在得享网络时代的种种益处时,也面临着涉网纠纷的新烦恼。

互联网所固有的虚拟性、去中心化、在线化等特性,决定了涉网诉讼往往具有跨地域、海量、小额等特点,以及不同于传统诉讼的专业性,令司法系统承受巨大压力。

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挑战,不少国家开始寻求新的审判模式。

2002 年10 月,美国密歇根州依据该州议会制订的《电子法院法》,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电子法院。

其后,从英国民事诉讼中的电子送达、网络庭审,到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电子化,再到韩国的电子法庭等等,电子技术频频运用于司法实践。

但总体而言,这些探索仍属实验性质,并未真正成熟。

在这场先锋性的司法实验潮流中,也活跃着一座中国城市的身影。

以风光旖旎的西子湖而闻名天下的杭州,也是中国的互联网经济重镇,有着“电子商务之都”“移动支付之城”的美誉。

据统计,浙江的电商平台,承载了全国85%的网络零售、70%的跨境电子商务以及60%的企业间电商交易。

与之相伴,网络交易纠纷以几何级数的迅猛增长之势涌入诉讼通道。

2013 年,起诉到杭州各基层法院的此类案件为600余件,仅仅三年后的2016 年,就激增至10000 多件。

由于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遍布全国,而大型电商服务平台,诸如阿里巴巴集团所属的淘宝、天猫、支付宝,网易所属的考拉海购、蘑菇街等等都集聚杭州,网购的便利与诉讼的不便构成了令人纠结的矛与盾。

如何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化、低成本的诉讼机制,同时缓解司法自身的压力,解决涉网纠纷案件送达难、查明事实难、判后执行难等一系列现实难题,成为杭州法院系统必须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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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时代中国民事诉讼的变革电子时代的到来,特别是络的广泛使用,彻底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活方式,例如,电子邮件的使用在短时间内即颠覆了传统的邮寄信件,电子商务将市场和交易电子化,从而颠覆了传统的市场交易。

电子时代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民事诉讼也不例外,它将影响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出现了民事诉讼的信息化、电子化现象。

近年来,出现了上起诉、远程立案、上庭审、远程作证和取证、诉讼文书络短信送达、电子证据采信、庭审视频直播、判决上公开等电子时代所特有的诉讼活动形式。

这些诉讼活动形式的使用,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并对司法的民主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笔者对电子时代我国民事诉讼所发生的变化及其影响进行考察分析,以就教各位同仁。

一、上起诉与远程立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如果管辖法院离当事人住所地较近的话,这对当事人影响不是太大,如果法院在外地的话,那在起诉环节上当事人会花比较多的时间、精力与费用。

为克服传统的起诉方式的弊端,一些法院开始试行上起诉、远程立案。

上起诉,即法院允许当事人通过络提交起诉状。

法院对当事人在上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进行远程立案。

为方便当事人在上起诉,有的法院专门开通了上立案系统。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上立案受理系统,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该法院官方站的上立案系统填写起诉状并提交起诉状。

当事人可以通过络自行下载电子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并将签收后的送达回证邮寄至法院立案庭,无需再为办理起诉立案手续往返奔波。

为确保上立案工作规范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底制定了《上立案受理工作规定》,明确上立案应坚持依法、便利、自愿、高效原则。

依法是指上立案受理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便利是指上立案受理应当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自愿是指是否通过上提起诉讼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主动提起;高效是指上立案手续应简便易行,立案人员指导、回复工作应当及时、明确。

上起诉受理作为对传统起诉受理方式的补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

目前,当事人能够在上起诉的案件范围限于以下四类案件:1.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20XX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民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8000万元以下的涉外一审民商事案件;4.除黄浦区、杨浦区以外的普通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上起诉的当事人按照该院上立案系统的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据资料供该院进行上审查,该院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对于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确凿,由律师代理并上传诉讼材料的普通民事、民商事及知识产权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实行上即时立案。

上起诉、远程立案的推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试行上起诉、远程立案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审判工作宗旨,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

允许当事人上起诉,使得司法的大门在形式上彻底敞开了,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自己的诉权。

正因为如此,上起诉的试行,使得公民裁判请求权这一程序性基本权利的实现更加容易了。

{1}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起诉的试行具有重要的宪法价值。

二、上庭审与远程作证、取证按照传统的法庭审理的要求,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法官在法庭上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法庭辩论。

电子时代的到来,使得上庭审成为可能,不少法院在试行上庭审,即远程视频庭审。

所谓远程庭审,就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在异地审判法庭或远程审理点,通过计算机及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和终端设备等,同时同步完成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等诉讼活动。

20XX年1月4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利用络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远在秘鲁利马市、被告陈某在福建沙县的跨国婚姻纠纷案,该案审理仅花了两个多小时。

在络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使用的名是“高桥法院”,号码499X X X X 62,原告李某使用名“小李飞刀”,号码604 X X X X 47。

{2}为解决审案时络时常中断,无法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20XX年初,沙县人民法院自主开发了多媒体远程庭审系统,用于上庭审。

此后,上庭审在其他法院也陆续试行。

北京市法院系统从20XX年9月1日起,在部分法院试行民商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工作。

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视频法庭,在电子屏幕上面对面地对话和交流,处理案件。

远程作证,即利用视听技术,证人在异地向法庭作证。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这就允许法院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对证人证言进行远程调查。

例如,20XX年8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时,利用互联视频技术让一名证人在深圳市远程作证。

远程取证,即利用络视听技术,法院向远方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例如,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龙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铁七局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该院调取证人王某的证言。

经该院审查后,认为该调查取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由法院向该证人调取证言。

但该证人目前在河南郑州中铁七局三公司石武客专项目部工作,该工程任务紧,证人不能离开。

而如果该院赴外省调取证据也耗费财力,浪费司法资源。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在征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案承办法官通过互联的谈话方式,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与证人王某进行了络谈话,谈话内容通过互统全部记录下来,调出后附卷。

{3}上庭审的试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特别是大大方便了外地当事人参加庭审活动,避免外地当事人到法院开庭的奔波之苦,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保护了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4}同时也能避免当事人双方之间正面对抗与冲突;通过络视听、视频技术,证人远程作证和法院调取证据,避免了证人不能到庭而导致的当事人举证的困难,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同时也节省证人的费用支出和法院的费用支出,从而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

三、诉讼文书络短信送达我国传统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6种。

诉讼文书络短信送达突破了传统的送达方式,这一送达方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认可。

20XX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除了常规的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即使在非涉外的民事诉讼中,一些法院也试行通过络、短信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0XX年4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

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

受送达人未明确声明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的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必须确认受送达人收悉才可视为送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规定的有关说明中指出,考虑到诉讼文书络短信送达方式具有不稳定、证据难固定等特点,在具体运用时应注意:首先,要区分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

一是受送达人明确声明可以采用现代通讯方式送达,并指定相应号码或邮箱的,采取发出主义(即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二是受送达人未明确声明可以现代通讯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的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则采取知悉主义(即必须确认受送达人收悉才可视为送达)。

以下情形推定为确认受送达人收悉:1.已经按照所送达文书的内容履行;2.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提及了所送达文书的内容;3.确认收悉的其他情形。

采取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时,如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安排送达,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采取这种方式送达的,应在案卷中记明,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

20XX年10月中旬,浙江舟山普陀区人民法院与移动公司开通了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上短信送达平台,开始对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试行上短信送达。

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上短信送达平台具备短信接受、发送及接受状态查询等功能,通过送达平台将相关诉讼文书发送给当事人后,平台会记录下接收短信当事人的号码、发送信息正文、送达状态、送达时间等内容,以上内容均可保存、复制、打印。

诉讼文书络短信送达,适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员流动频繁的实际。

诉讼文书络短信送达对于解决送达难,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听审请求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证据采信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已经得到了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认可。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该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

20XX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上聊天记录、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2.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3.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4.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5.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该规定是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以外的独立的证据形式加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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