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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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桂水函〔2024〕128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何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柳州市沙埔河水库及灌区工程前期工作的建议(第202415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自治区水利厅高度重视沙埔河水库及灌区工程前期工作推进,在规划、资金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一是该项目已列入《广西水网先导区建设方案(2023—2027年)》《广西水网建设总体方案(2023—2035年)》等自治区重大规划,其龙头水源沙埔河水库已列入国务院印发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为推进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在自治区本级前期工作经费紧张的情况下,2024年安排了自治区本级财政300万元水利资金用于支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并积极指导柳州市完成了工程规划报告编制。

目前,我厅已报请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开展技术审查。

二、对于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方面问题,经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一是如灌区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我厅将积极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或重大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

二是沙埔河水库工程已纳入国家规划,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中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柳州市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方案,尽量避免占用生态保护区和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

三、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相关部委汇报沟通,争取将项目列入《全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国家“十五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为获得中央资金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加快工程规划报告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强指导柳州市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桂农厅发〔2023〕8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目标任务,提前做好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在前期摸底调研和征求市县需求基础上,经综合考虑近两年市县工作力度和成效表现,现预下达我区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重点补齐灌溉排水、地力提升等短板,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真正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2024年,我区计划新建高标准农田100万亩、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00万亩、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5.15万亩。

二、明确投入标准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新建亩均投入2200元〔其中400元为2023—2024年累计提标部分,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农〔2022〕91号)要求,由自治区本级、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改造提升亩均投入1300元,统筹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的自治区财政投入亩均增加300元。

各地要加强财政投入保障,注重用好多元化融资手段,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政策性金融资本投入,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提高投入标准和水平。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14)《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 45/T 1057-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78号令,2015年7月1日施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 12719-199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 129-200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09〕195号)《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封山(沙)育林技术规定》(GB/T 15163-2018)《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2008)《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程》(GB/T 18337.4-200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2018)《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69-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 51297-201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 6000-199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15-20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危岩防治工程技术规范》(DB45/T 1696-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20-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200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6)《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1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 1342-2007)《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试行)》(T/CAGHP 006-2018)《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规范》(试行)(T/CAGHP 011-2018)《崩塌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 032-2018)《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 293-2011)《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办湿字〔2010〕19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农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强化对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职能。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和农村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具体负责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重大举措,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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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原创
一、总则
1、为促进耕地提质改造,保障农业和农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农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

3、各地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加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把关,确保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质量,提高项目效益。

二、立项
1、项目立项前,接受申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必要的资料。

要建立责任线,明确乡镇村片区负责人、项目立项人、项目审核人职责,按规定审核程序进行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工作。

3、立项项目应当携带本规范规定的文件,由乡镇村片区领导进行审核签署
(1)立项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书》;
(2)投资预算及资金安排表;
(3)农民参与协议;
(4)乡镇村片区负责人意见;
(5)技术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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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年月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土壤检测1 / 1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验收技术规程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耕作层: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

犁底层:指位于耕作层以下较为紧实的土层。

有效土层厚度:农作物能够利用的母质层以上的土体总厚度或障碍层以上的土层厚度。

田块格局:指集中连片水田以田间道(机耕路)为骨架,以田间渠道为网络形成的格局。

耕作田块:末级固定渠道或排水沟所控制的范围,是田间作业、轮作和工程建设的基本单元。

田面平整度:在一定的地表范围内两点间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坐标值之差的最大绝对值。

田间防渗工程:为控制农田日渗漏量、提高水田保水能力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

农田防渗工程效果,以灌水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的天数进行评价。

地下水位:水田地下水位至田面的距离。

该指标主要用于评价水田是否存在渍水风险。

土地平整工程:为满足农田耕作和均匀灌溉需要,综合考虑表土保护因素而进行的土方挖、填与调配、格田归并等使田面平整的一系列工程措施的总称。

灌溉与排水工程:为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农田水分状况的工程措施总称。

田间道路工程:为满足项目区生产和生活需要而采取的提高通达度的工程措施总称。

耕地质量等别: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耕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耕地质量等别。

包括耕地的自然等别、利用等别和经济等别,其中以国家利用等别为主。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提质改造为水田后各项基础设施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

项目立项立项条件。

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滩涂围垦规划等有关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实施提质改造的耕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水浇地以及历史形成的已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林地等。

项目区周边水源能满足改造水田的灌溉要求。

项目区土壤或者通过客土回填、土壤改良等措施的土壤能满足改造水田要求,土壤质地均匀,应为壤土、粘壤土、沙壤土、粘土。

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无异议。

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可满足进出项目区运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确保提质改造耕地能够及时耕种,及时发挥效益。

建设区域选择。

重点建设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与周围已有水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区域。

()平原、沿海滩涂、水源充足的旱地,经过工程和生物措施,能满足水稻等水生农作物正常生长。

3 / 16()部分水源充足低坡、低丘或山地,通过抽水(一级扬程提水),能满足灌溉条件的补充耕地,经地力培育、增加土壤养分,提高保水保肥能力,水旱轮作逐步改为水田。

()其他满足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种植或水、旱轮作条件的区域。

禁止建设区域。

()地形坡度大于°的区域;()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土壤改善后仍不适合种植水生农作物的区域或水、旱轮作条件的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耕地的区域;()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及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区域。

立项申报材料。

立项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的审核意见;项目所在地农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形成已纳入耕地保护范围内林地的,需增加林业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项目资金来源说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对项目实施的意见;项目区或土地利用现状图;拟立项项目区有明显参照物的项目区影像资料;项目地块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坐标(或者格式);其它应附的资料(含电子文档)。

立项批复。

除自治区、市级投资的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立项审查批复外,其余项目立项审查均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复。

其中,对自治区投资的项目经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须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应明确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提质改造面积、提质改造前耕地等别,预计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可调整园地改造为水田、可调整林地改造为水田等)面积、预计旱地提质面积(含旱地改造为水浇地面积)、提质改造后耕地等别、项目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和涉及的图幅号、图斑号、地类标识代码等。

项目立项批复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坐标,坐标面积需等于项目实施范围面积(或者格式)。

项目验收总体要求()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

工程技术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参照《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验收技术规程》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等规定执行。

5 / 16()建成后的水田耕作层有机质含量和耕作层厚度不得低于建成前的标准。

()改造水田项目区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

()改造水田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年。

工程验收。

土地平整工程。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田块形状。

平原地区以修建格田为主,丘陵区以修建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

()格田规格。

田块面积大小应因地制宜,满足机械化作业和田间管理的要求。

格田布置长应不小于,宽应不小于。

()田埂。

格田四周宜设置田埂:田埂顶部应平整,土埂顶宽、高,并进行人工夯实;石埂顶宽、高,地下埋深不宜小于。

()田面平整。

田面平整后,灌溉水田田面纵坡应控制在~,田面横坡宜为水平;格田内田面高差应控制在±内。

防渗保水工程。

水田建成后,犁底层应具有良好的防渗能力,遇到干旱时,一次性灌水深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即蓄水能力)的时间应不低于小时。

耕地质量要求。

土壤有机质含量。

有机质含量≥。

耕作层厚度。

耕作层厚度≥。

有效土层厚度。

有效土层厚度≥。

土壤质地。

项目区土壤或者通过客土回填能满足改造水田要求,土壤质地均匀,应为壤土、粘壤土、沙壤土、粘土为主,耕作层下内无障碍层次,耕作层砾石含量不超过。

土壤。

土壤应保持在。

土壤重金属含量。

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灌溉与排水工程。

灌溉。

()提质改造水田项目区必须要有水源保证,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源,做到“蓄、引、提”相结合。

()灌溉水源要求清洁,无污染,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按照整治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

各级渠道应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穿山有洞、排水有涵、过路有桥,渡槽和倒虹吸管合理使用,农田水利工程配套率以上。

()项目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满足以上。

()改造水田项目区的干、支、斗、农级渠道应达到《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渠系水利用系数不低于。

排涝。

()设计暴雨重现期年一遇。

()项目区要求~暴雨~内排至耐淹深度。

排渍。

项目区要求在农田降渍控制在田面以下,盐碱地区控制在田面以下。

田间道路工程。

()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丘陵区应不低于。

()田间道路布置应结合村庄、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电线路工程布置,做到村、田、水、路、林、电协调一致。

7 / 16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结合建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以防止水土流失,优化农田生态环境。

()坡地防护工程应合理布置截水沟、排水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形成系统的坡面排水工程。

农田输配电工程。

农田输配电工程应满足用电需求,并符合电力系统安装运行规程,保障电能质量与安全。

验收程序。

验收具备的基本条件。

()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经项目业主、施工、监理三方确认。

()完成项目工程复核,工程复核单位出具工程复核成果。

()组织开展提质改造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进行评审。

()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工作,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已完成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手续,落实了项目耕作主体和后期管护措施。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自验、初验并合格,初验报告和相关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竣工资料合格。

()完成项目实施阶段信息报备工作。

验收的程序及内容。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管理、农业、水利、道路、造价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专家组,并组织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参照《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验收技术规程》执行。

确认程序。

确认申请应提交材料:()申请确认的请示文。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复核报告(附录)。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预算批复文件。

()验收意见。

()项目竣工图、竣工报告。

()经评审通过后的项目耕地质量评定报告、评定数据库及市级出具的耕地质量审查意见或批复文。

()工程复核成果。

()地块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坐标(或者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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