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768—1989 婴幼儿食品 “5410”配方食品

GB 10768—1989 婴幼儿食品 “5410”配方食品
GB 10768—1989 婴幼儿食品 “5410”配方食品

GB 10768—1989 婴幼儿食品“5410”配方食

5.3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续表2

注:蛋白质的功效比值(PER)不应低于酪蛋白的85%。5.4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注:引自"台湾食品工业"V ol.19No.3(1987).

附录E

产品评分方法

(参考件)

E1产品按百分制评分

E1.1一级品:评分结果在90分以上。

E1.2二级品:评分结果在75分以上。

E1.3不合格品:评分结果低于75分,和卫生指标不合格者。E2感官及理化评分细则

E2.1感官指标各项分数按表E1评分。

E2.2感官评分内容见表E2。

E2.3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各项分数按表E3评分。

续表E3

附加讲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及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食品工业研究所及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大连儿童食品厂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要紧单位有:广西容县升华保健食品厂、大连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刘冬生、胡静芝、肖广贤、靳雅笙、秦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 本标准的任务来源: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列入修订计划,并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作为承担单位负责标准的修订工作。委托项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spaq-2016-121)。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标准修订主要承担单位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也参与了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为韩军花、梁栋、杨振宇、康玲玲、苏宜香、张玉梅、李湖中、曹红、陈龙等。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简要起草过程 2016年11月2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正式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2017年2月16日,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修订工作启动会在北京召开,《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会议就如何高效科学的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进行了讨论,并同意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分别为婴儿配方食品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组、幼儿配方食品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组、产品标准与GB14880关系梳理组、理化检验方法适用性工作组同时开展工作。工作组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CDC营养健康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以下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点(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

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八条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学习资料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现制定并严格遵守以下各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2、定期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3、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 4、按月检查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状况,保证其符合规定要求。 5、负责处理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查询,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找原因,尽快予以答复、解决。 6、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卫生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 二、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时,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3、不购买,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拒绝进货。 4、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相关凭证,将进行统一保管,集中备案,以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运输制度 1、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应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应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四、存贮制度 1、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出入库登记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名称,批号相符。 2、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3、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

安徽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

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公开、备查。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并组织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

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同步开展。 第二章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信息表; (二)生产企业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五)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原辅料中有复配原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要列明组成。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相关材料。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信息存档 备查,发放备案号,并在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 向社会公布。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基婴儿配方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加油脱盐乳清配料粉、全脂羊奶粉、脱盐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为原料,添加复配维生素营养强化剂和复配微量元素营养强化剂、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低聚果糖、碳酸钙,添加或不添加乳铁蛋白、低聚半乳糖、胆碱、牛磺酸、左旋肉碱酒石酸盐,经配料、混合、灌装、包装加工制成的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求的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214食品添加剂碳酸钙 GB1886.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 GB1903.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的检验 GB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 GB500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 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5009.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的测定 GB5009.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维生素B 1 GB5009.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维生素B 的测定 2 GB5009.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磷的测定 GB5009.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实施规范(46页)

附件 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实施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加强特殊食品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在特殊食品注册审评审批过程中,对申请注册品种的研发、试制或试生产、检验的条件、能力和原始数据进行实地审核,以评价注册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一致的过程。 1.3本规范适用于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试制或试生产现场的核查,以及对涉及提供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的生产现场的延伸核查。特殊食品的检验、安全与功能验证及临床试验现场的核查按照《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1.4总局负责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的总体实施,制订现场核查工作实施规范并监督执行。 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在完成注册申请的资料审评后,根据现场核查品种选择原则,向总局食品药品 —1 —

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提出现场核查需求,并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中心负责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向审评中心送交核查结果告知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申请人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给予配合,委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承担相关协调与配合工作。 1.5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6特殊食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应当做好随时接受注册现场核查的准备。 1.7被核查品种在现场核查期间应当处于在线动态试制或生产状态,在生产结束时接受现场抽样送检。 2注册现场核查品种的确定 2.1审评中心完成注册申请的资料审评(含补正程序)后,遵循下列原则,从符合资料审评要求的品种中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品种。未完成资料审评的品种不安排注册现场核查。 2.1.1保健食品: 2.1.1.1新产品注册申请; 2.1.1.2可能显著影响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生产工艺、原辅料、规格、产品技术要求等变更注册申请; 2.1.1.3样品试制场地发生变化的转让技术注册申请; 2.1.1.4其他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的情况。 —2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 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 (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

产品名录; 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 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3、如购进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婴幼儿配方奶粉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

10.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6月6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

新版食品安全法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

食品安全法培训考核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括()。 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 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 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 D.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条 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5.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致病微生物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6.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D.以上都是 7.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A.公司公章 B.食品检验机构行政章 C.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D.培训机构公章 8.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A.五个工作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个工作日 D.三十个工作日 9.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罚款。()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五倍以上 C.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D.三倍以下 10.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终身

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

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 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 导语:婴幼儿的健康是父母们最关心的问题,下面了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篇,欢迎阅读!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___;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一)企业的责任 1、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4、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使用食品原料、产品配方要合法 1、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2、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 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

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称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对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将备案信息告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TD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设区的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2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码,4位年份码,4位顺序码。 第九条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式样。 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制作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条食品摊点的经营项目(品种)发生变化或者跨县(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 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 本标准的任务来源: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列入修订计划,并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作为承担单位负责标准的修订工作。修订项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 标准修订主要承担单位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也参与了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为韩军花、梁栋、杨振宇、康玲玲、苏宜香、张玉梅、李湖中、曹红、陈龙等。 (二) 简要起草过程 年月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正式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年月日,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修订工作启动会在北京召开,标准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会议就如何科学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进行了讨论,并同意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分别为婴儿配方食品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组、幼儿配方食品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组、产品标准与关系梳理组、理化检验方法适用性工作组同时开展工作。工作组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营养健康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山大学、北京大学、中国营养学会等多单位的多名成员组成,并根据各自小组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 在标准修订工作中,修订工作组查阅了国内外大量的标准、法规、评估报告以及技术文献等上百篇,参考欧盟最新发布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含量的评估方法,在此基础上上结合我国最新的科学数据以及前期研究结果,确定了我国开展营养素含量评价的模型,开展评估工作。起草组先后召开工作组会议、专家研讨会等正式会议十余次,小型研讨会议及电话会议等四十余次,就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修订中存在的问题等开展讨论,并形成标准草案。 年月日,起草组组织召开行业征求意见会,就标准草案正式征求行业意见。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在内的监管部门以及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等行业代表共约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各方提出标准修订的建议进行了收集整理,并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和意见处理,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标准中规定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范围、定义、营养素要求、安全性指标、标签等方面的内容。 范围 本次修订将原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分为两个独立标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并明确本标准的范围为~月龄较大婴儿,年龄划分更加清晰,避免了标准间的交叉重复。同时,也与相关的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核苷酸的测定》编制说明 引言 核苷酸是构成核酸的成分,是由含氮的碱基、核糖或脱氧核糖、磷酸3 种分子连接而成。核苷酸在人体内广泛分布,具有多种生物学功能:①核苷酸是构成核酸的基本单位,这是其最主要功能。②参与人体的能量代谢和生理调节。③促进抗体形成、增强免疫功能④组成辅酶的作用。一些临床上的研究发现,添加核苷酸的婴儿配方奶粉,可减少腹泻的发生及促进较小胎儿的生长发育。 由于核苷酸对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具有明显作用,近几年来,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在配方中作为强化成分添加的一定量的核苷酸,并作为卖点在广告宣传中作为重点大力宣传。目前婴幼儿配方奶粉中主要添加的核苷酸主要有 5 种:胞嘧啶核苷酸(cytidine, CMP );尿嘧啶核苷酸(uridine, UMP);腺嘌呤核苷酸(adenosine, AMP );鸟嘌呤核苷酸(guanosine, GMP );次黄嘌呤核苷酸(inosine, IMP )。一般在配方中以3-4种核苷酸混合后加入配方粉中。在现行的国家相应标准中未对核苷酸含量进行规定,其检测方法标准也未建立。该成分的含量要求都是通过企业标准在质检部门备案后的企业标准作出的规定。由于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使用核苷酸的情况国内外都非常普遍,在市场销售的国外独资企业、进口及国内生产婴幼儿配方粉的大中型企业都在其婴幼儿配方乳粉中加入了核苷酸。虽然核苷酸是婴儿的重要营养素,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有重要的作用但有一定的含量范围,过低起不到应有的营养作用,过高则有可能对婴幼儿的正常生长发育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对产品中核苷酸的质量监控极为重要,这就需要相应的检测技术支持。根据目前报道,核苷酸检测方法主要有微生物法、毛细管电泳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其中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核苷酸较适于对象婴幼儿配方乳粉基质复杂的样品。该方法大多用ODS 反相色谱柱的离子对色谱法。本研究就是在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乳制品样品的特点,选择离子对反相色谱法进行研究,建立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乳制品中核苷酸的简便、准确的检验方法。 1、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任务来源:全国乳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任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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