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当前,生育权主要存在的争议集中在男性生育权方面。
男性是否能享有与女性平等的生育权,怎样实现男性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集意见稿出台后,生育权的冲突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及所面对的问题(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萧博士称:”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生育的权利。
”我国当前直接涉及到的生育权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另一部是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不少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是将生育权看成是妇女的一项特权即否认了男性生育权,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生育权的阐述,使得男性生育权这一话题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二)婚姻关系中生育权所面对的问题男性是否能够享有生育权的争议。
传统的观点认为,在实践中男性的生育权是很难得以实现的,只有女性才真正享有生育权因为人类本身的生理原因,女性需要经历怀孕然后到生育这样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她们自然就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及风险,所以理所应当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利,进而对其进行保护。
生活中女性享有主动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双方都出于自愿,共同配合才可以实现。
如果女性主体不愿意,男性主体强制实施的任何违背女性主体意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侵犯女性主体权利的表现。
所以基于这些原因,干脆就对男性主体的生育权进行了彻底的否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男性享有生育权,且与女性主体应当享有同等的生育权,具体原因主要是: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既然是人权那就肯定是始于出生的权利,任何人都应该享有的,是应该受到平等保护的,所以不应该存在男女之分。
生育权法律问题初探

权的享有并不等于生育权的实现; 外部侵权和 内部侵权。外部侵权 ,指 的是夫妻 以外的第三人对 ( 6 )它是 自然 人 人格 要 素之 一 ,非基 于 法律 明确规 定 不得 夫妻生育权的侵害、干扰、侵犯的行为。 目前对我国发生 的外 任 意加 以 限制或 剥夺 。 部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 嘲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医 二、生育权 的主体及 内容 1 . 生 育权 的 主体 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 的技术服务时严重不负责 生育权法律关系中学者对生育权主体的观点不一 嘲,主要有 任导致 的使公民丧失生育能力 的行为。第二类是计划生育行政 以下五种 :① 已婚妇女 ;②怀孕妇女;③夫妻 ,包括夫妻分别 管理机关超出法定范围控制夫妻的合法生育行 为或违背法定程 享 有 和 夫 妻共 同享 有 二类 ;④ 自然 人 ;⑤ 公 民。本 人 认 为 ,从 序给当事人设置障碍 ,使生育权不能或者不方便行使。第三类 宏观上看生育权主体指享有平 等权利的 自然人 ,不 因性别差异 是通奸 、姘居 、非法同居所生的私生子女使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而不 同,也不是特殊身份主体享有的特权。从我 国生育权保护 的 配偶失 去 了办理 生育 证 的机会 ,侵 害 了夫妻 共 同生育 权 。 的立法演变来看 ,生育权保护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任何人应予 内部侵权 ,指的是来 自配偶 间的侵害 ,夫妻一方不当履行 或拒绝履行 同居义务 ,必然使夫妻共 同生育权无法行使。权利 尊重而不得擅 自限制或剥夺。 的救济是多样的,夫妻之间侵犯生育权 的救济,首先由当事人 2 . 生 育权 的 内容 ( 1 )生育决定权 。作为一项典型的绝对权利,权利人可以 协商或第三人调解 ,双方互谅互让,以求共识 ;其次在双方达 自行使用、处分其固有权益是生育权应当首先具备的核心内容 , 不成合意的情况下 ,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 由, 请求离婚, 权 利 人 可 以 根据 自 己的意 愿 自 由选 择 生 育权 的实 现 方式 ,并 采 对于无正 当理由拒不生育侵害了个体生育权的 ,可采取财产补 偿的方法 ;再次 ,因滥用此权利违背对方意愿强迫生育而实施 取 与之 相应 的民事行 为 。 ( 2 )生育 平 等权 。女性 由 于特 殊 的生理 构 造背 负着 孕 育后 的性 暴力 属 于 家庭 暴 力 ,实 施 家 庭暴 力 是 夫 妻感 情 破 裂 的法 定 代 的重 任 ,其 权 利往 往 受 到 特别 的保 护 ,然 而 此特 殊 保 护却 不 理 由之 一 ,无 过错 方 可 请 求 离婚 ,对 家庭 暴 力 的实 施 者 ,无 过 能否认 甚 至损 害男性 的 生育权 。 错 方可要 求损 害赔 偿 。 生育权 的性质决定 了国家统治者应当最大 限度的保障该权 ( 3 )生育信息知情权 。公 民有权 了解国家关于生育 的有关 法律政策及各地关于生育 问题的风情 民俗,并 以此作为 自身行 利 的实现。在保 障 自然权利 的最大化实现 的基础上加大生育权 使权利的依据。公民有权要求特定机构在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之 的保护力度 , 保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因此, 后 向其提供关于自身身体状况、生育能力的报告。夫妻作为 “ 共 在 承认 男 女 双 方 生育 权 平 等 的前 提 下 ,应 把保 护女 性 生 育权 的 同生育权”的行使主体 ,有权了解对方与生育有关的一切信息。 行使 放 在更重 要 的位 置 。 ( 4 )生 育 隐私 、安 全保 障权 。权 利 人有 权 对与 个人 利 益无 参 考文 献 : 关 的 自身的生育信息和生育活动进行支配和维护 ,同时生育权 [ 1 ] 阳平 ,杜 强强 .生 育权之 概 念分析 Ⅱ ] . 法律 适 用 ,2 o o 3 ( 1 o ) : 2— 3 3. 不 特 定 的义 务 主 体应 当始 终保 持 生 育 权 的顺 利 行使 、 以及不 受 3 他人 非法侵 害 的安 全状态 。 【 2 ] 陈玉 玲 .论 生育权 的权 利属 性 及 其侵权 责任 U ] . 法治论 丛 , ( 5 )生育受助权。指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国家 2 0 0 9 ( 6 ) :1 9— 2 5 . 及相关机构有义务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进行避孕技术的传播和 [ 3 ] 姜虹. 有 关夫 妻生 育权 的法律 思 考 Ⅱ ] . 北 京人 民警察 学 院学报 , 2 0 0 3, 2: 9 7 — 98. 避 孕措 施 的指导 ,提供 终止 妊 娠的相 关服 务 。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引言生育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政策。
公民生育权是指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公民生育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公民生育权进行法律思考。
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生育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享有与其他人权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利。
首先,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有权自愿决定生育,并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
夫妻双方在生育决策上应当平等协商,不得强制或限制对方的生育权利。
其次,在《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
根据该法,公民应当遵守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相关的计划生育检查和服务。
公民生育权的现实问题尽管公民生育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社会观念的影响社会观念对公民生育权的影响不容忽视。
一些传统观念中,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思想依然存在,导致一些家庭在生育决策上选择性别和数量。
这些观念的存在可能对个人的生育权利产生压力和影响。
2. 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尽管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
一些地区可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施加处罚和限制,限制了他们的生育权利。
3. 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女性在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可能面临生育权利的困境。
一些女性担心生育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职业发展,因此可能选择推迟生育或放弃生育。
这些困境可能对女性的生育权产生不利影响。
加强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为了加强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宣传和教育加强公民生育权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
通过提高公众对生育权利的认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2. 改变社会观念积极引导社会观念的转变,特别是改变重男轻女和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
生育权利的宪法规范研究

生育权利的宪法规范研究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权利观念得到了迅速普及,在法规范层面关于“生育”的表征语境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由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将人口作为资源消耗部分,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生育的义务,不断转向将人口作为红利,赋予“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权利面向。
但在生育权的行使过程中,不同的权利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不同群体是否具有宪法上的生育权,各国立法和实践对此也态度不一。
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生育权保障体系,同时考虑“公共善”的维度,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对我国的生育政策进行重新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生育权;保护;基本权利一、问题的提出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生育活动在其中的作用。
从人口的功能性角度而言,我国在世纪之交完成了人口的转变过程。
在转变之后的人口时代,我国迎来了低生育率社会。
自2015年以来全面推行二孩政策,追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而开启的计生政策的频繁调整,国家人口率并没有得到大幅提升。
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社会更多的是从义务层面,即放宽生育政策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避免“低生育陷阱”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整个古代法的历史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化过程,生育也随着主体的独立而逐渐从生育义务演变成为生育权利。
[1]但在我国的法治发展过程中,公众对生育自由的观念仍然匮乏。
生育自诞生伊始就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公民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却并没有明文规定生育的权利性质,生育权究竟能否作为宪法上的一项权利,其在法律上的实现路径为何?本文将从生育权性质的界定着手,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探寻我国宪法文本中生育权的存在,并依照基本权利三阶层体系,厘定生育权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对我构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育权的性质界定生育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对生育概念的界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生育包含结婚、生育和抚养整个过程,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中将生育制度概括为结婚、生殖与抚育。
宪法视角下的生育权研究

宪法视角下的生育权研究宪法视角下的生育权研究一、生育权在我国的研究与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根基,其他的法律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来进行制定、修改的。
所以《宪法》能够起到很好的宪政保护作用。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宪法》中却没有直接规定生育权的内容,只是提到了“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这一法律缺失可以引起很多的思考。
(一)生育权的性质目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讨论最热烈的就是生育权的性质到底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我个人更偏向于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这也是现在的学术界更多被支持的一种观点,生育权不应该分男女、已婚或者是未婚、是否具有人身自由等有关身份的内容,人人都应该享有生育权,只是看具体是否具有实施生育权的主客观条件,而不应该只将生育权给予一部分人。
现在社会上面很多关于丈夫状告妻子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的案例,这些案例最后都指向丈夫具有生育权,妻子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其实这些案例就是说明了现在生育权性质的法律趋势,就是生育权是人人平等的,不应该区分身份来对生育权进行保护。
(二)生育权的内容对于生育权的具体内容问题,《宪法》没有做出规定,其他的部门法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文规定了妇女的生育自由权,在很大程度上面保障了我国妇女的权益。
至于生育权的具体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内容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几点。
生育平等权,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这是生育权中最基本的内容,只有保证人人都享有生育权,才能决定其他的生育权内容能否实现。
生育自由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生育子女时间、数量的自由,这是公民对自己生育权的自由处置权。
生育知情权,主要是公民有权利知道国家关于生育的政策的内容以及与生育有关的其他内容。
探讨生育权的法律限制问题

探讨⽣育权的法律限制问题因为⽣育权并⾮个⼈独享的权利,是夫妻共同协商⼀致的结果。
当不能协商⼀致时由哪⼀⽅享有决定权?《⼈⼝与计划⽣育法》实施后,⼀些传媒把关注点集中在“⾸次对男性⽣育权作出认可”、“妻⼦再也不能剥夺丈夫⽣育权”上等。
在前⾯的论述中笔者已经明确指出合法⽣育权是法律赋予夫妻双⽅共同的权利。
当然该⽅⾯问题的提出是因为现实⽣活中,有的夫妻就⽣育问题不能达成⼀致的意思表⽰,⼀⽅想⽣⽽另⼀⽅不想⽣,特别是当妻⼦不愿⽣育时会拒绝⽣育或者已经怀孕的终⽌妊娠。
作为丈夫⼀⽅就难以实现在该婚姻中的⽣育权。
《⼈民法院报》9⽉3⽇B4版刊登了陈兴沛、谢国富同志题为《本案⽣育权应受法律保护》的⽂章。
⽂中所载案例为:史某因其妻王某擅⾃将怀孕七个⽉的胎⼉堕掉⽽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认定其妻侵犯了他的⽣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对于该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是史某的诉讼不予⽀持,因为,其妻王某有最终决定是否⽣育孩⼦的权利;⼆是认为王某未经丈夫史某的同意终⽌妊娠是对丈夫⽣育权的侵犯,其诉讼请求应予⽀持。
⽣育权不同于其他权利,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对应的,认定⼀⽅对另⼀⽅侵犯有明确的界限。
⽽⽣育权的⾏使与不⾏使,需要夫妻协商⼀致做出意思表⽰⽣或者不⽣。
当协商⼀致有困难时就需要⼀⽅的妥协与让步,如果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能通过离婚解决。
因为可以建⽴新的婚姻关系⽣育⾃⼰的⼦⼥,并且对于⼦⼥的抚养需要夫妻双⽅共同尽职尽责,完成养育的过程,因此,更要求夫妻协商⼀致决定⽣育⼦⼥。
当夫妻关于⽣育问题不能协商⼀致时法律应向那⽅倾斜?有观点认为,“在夫妻意见不⼀致的情况下,⽣育权只能赋予⼀⽅——⼥性,妻⼦⾃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其理由是;(1)丈夫的性权利和⽣育意愿要通过妻⼦才能实现,因此,必须尊重妻⼦意愿,在妻⼦认同下达到⽬标。
任何违背妻⼦意志的强迫都是侵犯妇⼥⼈权的违法⾏为。
例如,在丈夫坚持要孩⼦⽽妻⼦不愿⽣育的情况下,由丈夫享有决定权就可能发⽣丈夫对妻⼦⾝体和意志的强制,不仅剥夺了妻⼦“不⽣育的⾃由”,⽽且丈夫拘禁妻⼦不让她去堕胎或者违背妻⼦意志强⾏过性⽣活也将合法化,这将以妻⼦⼈⾝⾃由的丧失和⾝⼼被摧残为代价。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对生育权的严 重侵犯,包括限制生育自 由、强迫生育等行为。
03
生育权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生育权侵犯的法律责任
01 02
民事责任
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 道歉等。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就生育权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行政责任
对于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如颁发生 育许可证、提供生育保障等,以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利。
02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03
生育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共利益。
生育权的性质与特点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属性。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不可剥夺性和不可侵犯性。 生育权具有自主性和自愿性,是公民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监督执行。
司法救济
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 法救济。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和证据作出判决,维护公民的
生育权利。
生育权救济的法律限制与障碍
证据不足
在生育权纠纷中,有时因证据不 足导致无法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使得公民的生育权利难以得到
保障。
法律适用不当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有时会出现 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使得公民的 生育权利受到影响。
1 2
3
宪法保障
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将其作为基本人权之一 予以保护。
法律条款
法律法规中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法、 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司法实践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生育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及相关判决 对生育权法律保障的影响。
生育权若干问题研究

生育权若干问题研究作者:邓姝婷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生育——这个过去在人们观念中纯属个人隐私的概念却成为人们时常谈论的话题。
近年来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起诉离婚,甚至是杀妻的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
生育权的问题值得关注。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关键词】生育权;人格权;生育权主体一、生育权的概念和性质生育在医学上是指自然人以自然规律或人工受精的方法受孕、怀胎、分娩,以及通过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抚育后代。
自然人享有的有关生育子女问题的决定权就成为生育权。
①生育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是人类延续的基础,是文明传承的前提,是人之为人的本能。
生育权向来被视为人的基本权利,并且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权利,所以首先它是一项基本人权。
他甚至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为“自然”的一项权利。
法律中的规定不是赋予一个人生育权,而只是对其加以确认,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对其加以引导和限制,使之与社会更协调地发展。
1968年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开始关注生育权问题,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第一次确认了生育权的基本人权属性,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更是明确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
”我国直到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才首次明确地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生育权除了是人基于本能繁衍后代进行生育而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首先毫无疑问的是,它属于人身权,而非财产权。
那么问题在于生育权是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呢?所谓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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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方面:
( ) 一 生育请求权
生育 请 求 权 是 指 公 民 有 权请 求 对 方 协助 生育 或 者 排 除 第 三 方 侵
害的权 利。 男女双方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 生育与否 由双方进行协商进 行, 对方或第三人没有正当理 由不能妨害权利人行使生育权 。
最 终 的决 定 权 。
划 生育法》 l 第 7条规定“ 公民有 生育的权利 ,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典》 解释, 生育是指“ 妇女受孕, 足月怀胎和生产的过程” 0 。 以此解释,
在 自主的为生育或不 生育行为时受到阻碍、 侵害时, 有请 求法律 保护 人的本质属性之一, 作为人类繁衍 的手段是每个人都应享有 的权利与
权。 两种生育权的内容 的区别在于生育权是否能对抗相对人 , 夫妻间 的生育权是以平等协商 自愿为基础 的, 不可对抗; 而对第三人的生育 权是具有对抗力 , 即可以排除第三人侵害 。
为公法的场合 ; 即系同一 内容的义务, 一面为个人相互间的义 务, 同时
又 为个人直接对国家所负的义务 的场合o@ n 个人之间相互间的义务 , 从权利—— 义务关系的角度分析, 同时也是个人间的相互权利。< 计 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 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为计划生育既 ” 是权利也是义务提供 了佐证 。因此, ‘ 对 婚姻法》 6条应当解读为: l 计 划生育既是公民对 国家的义务 ( 从公法层面) 也是夫妻间的权利( , 从 私法层面) 进而衍 生出一个新l , 孢法学概念——生育权 在我国,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 的自由以及 的权利。 二、 生育权 的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 内容: . 1 自由而负责地决 定生育子女的时间、 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 2 公民有生育 的权利 , 也有不 生育的 自由; . 生育权 问题上夫妻之 间享有平 等的权利 ; . 3在 4 生殖 健
不让子女接受教育的 。
注释:
①旧 l 美浓部达 吉. 黄冯明译 . 公法 与私法 .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0 3 2 0 年版 . ②张春生. 中华人民兆和国人 口与计划 生育法释义 . 法律 出版社. 0 3 2 0 年版.
三、 生育权 的取得
( 是基于 出生取得 , 一) 还是基于夫妻 身份取得
中图分 类号 : 905 D 2.
一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0 90.0.1 10 .5220 )7170
享有的权利。 现代社会存在大量婚外生育 的情况, 其子女的权利亦受
、
生育权— —私法上的权利
‘ 婚姻法》 1 第 6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 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 到法律的保护 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 的权利 。 “
L g l y t m An o it e aS se dS ce y
{占 l 缸金 ; I
20.( ) 7丘 09
生育权 若 干法律 问题 研究
叶 乾
摘 要 《 姻法》 1 条规 定 : 婚 第 6 夫妻双 方都有 实行 计 划生 育的 义务 。 ‘ 划 生育” 为公 民的一种 法定 义务 , 定在 《 计 作 规 婚姻 法》 引起 了广 大学者 的关注 , 以( 中 本文 ( 婚姻法》 的私 法属性 为基点 , 就生育权 的 内容 、 得 、 制等相 关法律 问题展 开 了论 述. 取 限 关键词 生 育权 私 法 取 得 限制
康 权 。。
( 男性是 否享有生育权 二)
依据一般权利理论 , 权利客体是指权利所指向的对象 。 生育权的 客体应当是生育 。 依现代汉语解 释, 生育即生孩子; 牛津法律大 辞 依‘ 能够对生育过程进行控制和支配的人便是生育权主体, 对生育过程的 控制和支配就是生育权的内容。因此妇女是生育权 的主体 已经不存 在质疑 , 而对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却有争议, 部分学者认为只有怀 孕 女性享有生育权 , 能够对怀孕过程进行控制 。 笔者认 为男性也当然 平等地 享有生育权, 首先, 生育权作 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人之所以为 应负担 的义务; 第二, 牛津大辞典》 ‘ 对生育的解释包括“ 妇女受孕的过 程 对这个过程男性当然有控 制与支配的能力, , 没有男性的配合, 女 性的生育权是无法实现 的, 以对 生育权主体的解读应 当包括男性 , 所 然而如前文所述 , 生育权内容享有上男女存在一定的区别 , 妇女享有
四、 生育权的限制 生育权并非没有任何的 限制 , 因为没有无限权利的存在空 间, 任 何权利都存在一定的效力范 围 基于对国家、社会与他人利益的保 护, 生育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 ) 一 不能生育的情形 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 , 危害家庭团体, 重遗传病、 严 缺陷, 违反计
( ) 育 决 定 权 二 生
( ) 二 不得再生 的情形 包括对未成年子女遗弃、 虐待构成犯罪 的, 故意杀害的, 违反法律
生育决定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 自己是否生育的权利 。生育决定 权最 能体现生育权的人格权本质 , 是整个 生育权的核心。 生育决定权 包括是否生育、 生育多少等问题 。一般认 为, 妇女才享有生育的最终 决定权, 即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 赋予了妇女的无条件解 除权 , 当然这 种观点 的得出是侧 重强调生育这种特殊人类活动的属性 。
划生育 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 一直 以来都是被作为公民的一种法定义 务, 那么在‘ 婚姻法》 这种私法 中仅解读为义务是否恰当? 私法是权利法, 计划生育是私法公法化 的体现 , 即公法与私法的 结合 。美浓部达吉对 此解释 为:在于同一内容的法同时为私法而又 “
这种权利应当由两部分构成: 夫妻间的生育权和对第三人 的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