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的尴尬与选择(一)
论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

论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10法一班严志威110563010123摘要: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长期被人忽视,而且这个权利主体涉及两个,既夫妻双方,那么夫妻双方是共同拥有生育权,还是单方享受生育权,生育权利的主体性冲突在法理上应当如何解决,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按照中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的生育权是受限制的,而且相同的公民享有不一样的待遇,这样的生育权在行驶上的不平等待遇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关键词:权利冲突生育权平等权法律保护一、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作为人权之一的权利被关注得十分晚,因为在20世纪中期以前,人口是不会为国家造成压力的。
甚至在人类很漫长的一段时间里面,人口对于国家而言都是一项极其珍贵的资源。
但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人口和环境和谐发展的问题成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都必须得解决的问题,也日益成为一个国际问题,从而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国际上把生育权作为一个基本人身权来进行研究的历史并不长,虽然生育从人类起源就已经存在,但真正提出生育权的时间并不早。
19世纪女权主义者要求妇女有“不生育的权”,第一次提出生育权的概念。
国际会议文件开始涉及生育权,并将生育权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
196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联合国198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将生育权的概念从主体、内容上逐渐发展完善,生育权定义为:“所有夫妻和个人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资料、教育与方法的基本人权。
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考虑他们现有的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依法享受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以及在自主地为生育或不生育的行为时受到阻碍、侵害时,有依法请求保护的权利。
这是一种对于生育权的定义,按照这个定义,在理解上来说是一种请求权。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政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政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生育政策。
首先,生育政策限制了人们的生育权利,违反了个体的自由选择权。
作为一个自由的个体,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计划,而不应该受到政府的干预。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
”因此,取消生育政策是符合人权的。
其次,生育政策导致了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
随着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的人口结构出现了严重的失衡,老年人口比重增加,而劳动力人口比重减少,这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如同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人口是国家的命脉。
”因此,取消生育政策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最后,生育政策也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导致孩子成为家庭的全部希望和压力来源。
这不仅影响了孩子的成长,也增加了家庭的负担。
正如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所说,“家庭是个体成长的摇篮。
”因此,取消生育政策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生育政策。
首先,生育政策的实施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避免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资源压力和环境问题。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言,“天下之民,莫不以食为先。
”人口过多会导致资源匮乏和环境恶化,因此生育政策的存在是必要的。
其次,生育政策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利。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如果没有生育政策的控制,人口数量将会急剧增长,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负担。
正如经济学家马克思所言,“人口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生育政策的存在有利于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
最后,生育政策也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可以更好地保障每个孩子的教育和医疗资源,提高人口的素质和生活水平。
正如英国首相丘吉尔所言,“教育是人类的第一需要。
”因此,生育政策的存在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综上所述,生育政策的存在是必要的,有利于国家的资源环境、经济发展和人口素质。
因此,不应该取消生育政策。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当前,生育权主要存在的争议集中在男性生育权方面。
男性是否能享有与女性平等的生育权,怎样实现男性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集意见稿出台后,生育权的冲突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及所面对的问题(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萧博士称:”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生育的权利。
”我国当前直接涉及到的生育权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另一部是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不少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是将生育权看成是妇女的一项特权即否认了男性生育权,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生育权的阐述,使得男性生育权这一话题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二)婚姻关系中生育权所面对的问题男性是否能够享有生育权的争议。
传统的观点认为,在实践中男性的生育权是很难得以实现的,只有女性才真正享有生育权因为人类本身的生理原因,女性需要经历怀孕然后到生育这样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她们自然就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及风险,所以理所应当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利,进而对其进行保护。
生活中女性享有主动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双方都出于自愿,共同配合才可以实现。
如果女性主体不愿意,男性主体强制实施的任何违背女性主体意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侵犯女性主体权利的表现。
所以基于这些原因,干脆就对男性主体的生育权进行了彻底的否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男性享有生育权,且与女性主体应当享有同等的生育权,具体原因主要是: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既然是人权那就肯定是始于出生的权利,任何人都应该享有的,是应该受到平等保护的,所以不应该存在男女之分。
大龄生育 尴尬的现实问题

大龄生育尴尬的现实问题大家都知道晚孕对母亲和(胎儿)都是不太明智的选择。
但一些家庭,由于生活方式和工作压力等缘由,不得不把要孩子的(时间)往后推延。
另外一些家庭原来不准备要孩子的,但面对日益年迈的父母对下一代的期盼……还是要个孩子吧!此时另一个现实又尴尬问题又摆在面前——大龄妊娠。
一、大龄妊娠首先得考虑其危急性。
由于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的生育力量在不断下降,下降速度比(男性)更快。
1、(卵子)老化女性的原始生殖细胞在(胎儿)期就已经形成,假如怀孕(时间)过晚,(卵子)受环境和污染的几率就多,并且(卵巢)功能也开头减退,由于简单发生(卵子)染色体老化,最终导致畸胎的发生率增高——这是大龄产妇要面对的最大危急。
据相关资料统计,先天愚型(胎儿)的发生率,随(孕妇)年龄的增加而成倍增加,假如说25-29岁的时候大约是0.11%的话,30-35岁就会增加到0.26%,36-40岁将上升到0.56%。
45岁以上甚至可以达到5.4%。
其他一些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性心血管畸形、唇裂等,发病率也明显增加。
国外的一些讨论资料也表明,40岁以上父母所生的孩子更简单患白血病,而头胎孩子的免疫系统更差,发生几率也更高。
2、难产大多数医学专家认为,女性生育的最佳年龄是24~28岁左右,35岁以上的初产妇在医学上被称为大龄初产妇。
年龄过大,产道和会阴、骨盆的关节变硬,不易扩张,子宫的收缩力和阴道的伸张力也较差,以至于分娩(时间)延长,简单发生难产。
高龄(孕妇)还简单引起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和妊娠糖尿病等合并症,因而较易患妊娠中毒症。
3、诱发癌症高龄生育还能导致自身消失癌变。
新近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同时还表明,35岁以上初次生育的女性,乳腺癌的发生率比30岁以前首次生育者大大增加,首次生育年龄越大,乳腺癌的发生率就越高。
4、精神负担生下一个(健康)的宝宝后,父母要面对的另一个头痛的问题就是“教育”,大龄父母在精力和体力上都不比年轻的父母。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生育权的定义。
生育权是指个人有权利决定是否要生育子女以及生育多少个子女的权利。
然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生育权的滥用已经导致了严重的人口问题,包括过度消耗资源、环境恶化、社会负担加重等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生育权,以便控制人口增长,减轻社会压力。
其次,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据统计,全球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婴儿出生,这导致了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资源等资源的过度消耗,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如果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环境。
此外,废除生育权还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负担也在不断增加,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如果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地减轻社会负担,让社会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生育权违反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要生育子女以及生育多少个子女,这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国家不应该干涉。
其次,废除生育权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
如果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导致人口增长率下降,人口老龄化加剧。
这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包括养老金支出增加、医疗费用增加等问题。
最后,废除生育权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问题。
人口的增长和结构对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导致人口结构失衡,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生育权,因为这违反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稳定问题。
相反,应该通过其他途径,如教育、宣传等方式,引导人们理性生育,控制人口增长,保护环境和资源。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人口过多,是社会的毒瘤。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合理的手段控制人口增长,而不是废除生育权。
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争议

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争议(一)单身女性生育权在西方国家存在的争议生育自由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内容。
西方国家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议焦点也主要集中在生育自由决定权方面,其争论所针对的主体不仅是单身女性,也包括已婚女性。
然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女性自由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是被普遍认可的,但能否自由决定中止妊娠却是一直在争论不休的。
以美国为例,对于堕胎持明显的反对态度。
在早期的美国,堕胎行为被视作负面行为,这属于对人类生命的一种攻击。
早期的美国殖民者沿用了来自英国的普通法,规定了在胎动发生之前的堕胎行为属于轻罪,而在胎动之后的堕胎行为属于重罪。
后来普通法将轻重罪处罚界限向前推至授精时,即把授精当做是生命开始的时间点,那么只要是堕胎行为就按照重罪处罚。
美国各州也都通过了各自的反堕胎法,以法律来禁止堕胎行为。
19 世纪人口增长和经济稳定理论的发展,哲学家托马斯·马修斯提出婴儿大量出生,超出了最合适的人口数量,地球的负担会逐渐加重,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必然受到人口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
20 世纪初,托马斯的追随者玛格丽特·桑格建立美国联邦计划生育组织,呼吁将堕胎行为合法化。
赞成避孕和堕胎合法化的理论,在20 世纪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与接受。
1973年,美国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件(即德州禁止堕胎案),让美国最高法院首次对妇女堕胎权利发表意见,这个案件引发了全美国对“生育权”中“堕胎权”的全面争论。
单身女性诺玛·麦克维意外怀孕,但居无定所、没有收入的她根本没有能力去照顾一个小生命,可她所在的德克萨斯州的法律禁止堕胎,于是,她在某个支持堕胎行为合法化的组织帮助之下,化名为“简·罗伊”,将德克萨斯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
罗伊的胜诉,直接推翻了德克萨斯州禁止堕胎行为的法律。
在此之前,美国有大部分州的法律规定堕胎行为违法。
该案判决被视为美国20 世纪最重要的判决之一,表明妇女对于生育行为的自由决定权高于胎儿的生存权。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生育权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生育权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私人生育权。
首先,私人生育权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教育水平来养育孩子,这会导致孩子的健康和教育受到影响。
废除私人生育权可以通过政府的管理来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
其次,私人生育权也给社会带来了过多的人口压力。
随着人口的增长,资源的分配和环境的保护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废除私人生育权可以通过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来控制人口增长,从而缓解资源紧张和环境污染的问题。
此外,废除私人生育权也可以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存在。
一些富裕家庭可以通过私人生育权来拥有更多的孩子,而贫困家庭却因为经济原因无法养育孩子。
这种不公平现象会导致社会的阶层分化和贫富差距的加剧。
废除私人生育权可以通过政府的政策来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公平地享有生育权。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私人生育权。
首先,私人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私人生育权将侵犯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人们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生育问题,而不是受到政府的干预和控制。
其次,废除私人生育权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非法生育行为的存在。
如果人们失去了合法的生育权利,他们可能会采取非法的手段来生育孩子,这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此外,私人生育权的存在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多样性和进步。
每个家庭都有不同的生育观念和方式,这种多样性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废除私人生育权将导致社会的单一化和僵化化,这对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私人生育权的废除是否合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或许可以通过加强对私人生育权的管理和监管,来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关系。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的一句话,“人民、由人民、为人民”,我们应该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
首先,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取消生育权辩题可以避免伤害一些人的情感和尊严。
在辩论中,很容易出现一些不当言论和攻击性言辞,这对一些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取消生育权辩题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其次,生育权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很容易引起争议和分歧。
取消生育权辩题可以避免辩手在辩论中过于激烈地争论,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这有助于维护辩论的和谐氛围,让辩手能够更加理性地进行辩论。
最后,取消生育权辩题也可以让辩手有更多的选择,可以选择更加具有建设性和积极性的辩题进行辩论。
这有利于培养辩手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让他们在辩论中能够更好地展现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
首先,生育权是一个社会上非常重要的话题,取消生育权辩题会限制人们对这个话题进行深入讨论和思考。
通过辩论,可以让人们更加全面地了解生育权的重要性和影响,从而形成更加客观和全面的看法。
其次,取消生育权辩题会限制辩手的发言自由,这与辩论的宗旨相违背。
辩论是一个展示个人观点和能力的平台,取消生育权辩题会限制辩手在这个话题上的表达和发言,这对于辩手来说是不公平的。
最后,取消生育权辩题也有可能导致一些重要的社会问题被忽视。
生育权涉及到人口政策、社会发展等方方面面,通过辩论可以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些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对于维护辩论的和谐氛围和辩手的发言自由有一定的好处,但同时也有可能限制人们对生育权这个重要话题的深入讨论和思考。
因此,应该在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和维护辩论自由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让辩手能够在辩论中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又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自由就是让人说你不愿意听到的话。
”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取消,需要我们在保障辩论自由的前提下,权衡利弊,做出明智的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育权的尴尬与选择(一)
摘要: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作为法律概念的生育权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很多尴尬现象。
就男性生育权而言,在我国男性生育权有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和现实需要;就女性不生育权而言,女性有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当夫妻之间的生育权与不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妻子可支配自己的身体而丈夫可采取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实现各自的权利;在未婚者的生育权问题上,我国法律应规定未婚者有生育权,并对未婚者生育权给予适当限制。
关键词:生育权尴尬现象值选择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上,第一次承认了生育权是一项人权。
我国在六、七十年代始提出的“生育权”,是作为人权一部分的一个政治概念。
随着时代的发展,生育权不再只是一个单纯的政治概念,而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如何正确界定生育权,如何从法理角度分析与生育权有关的社会现象,是法学界人士不能回避的理论问题。
本文着重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近年来与生育权有关的尴尬现象,并提出解决的价值选择。
一、生育权的尴尬之一:男性生育权问题
在过去,我们经常听到的“生育权”,似乎是作为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的权利。
妻子有生育权,也有不生育权,而且这甚至成为女权主义的一个重要主张,妇女解放的一个标志,很少听到丈夫也拥有生育权。
因为从自然属性来讲,尽管生孩子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结果,但男人不能生孩子,这是一个不争的自然事实。
然而对于生育权,目前讨论最为激烈的就是丈夫有没有生育权,这也是法律规定上的盲点之一。
有观点认为,法律没有必要为丈夫加进生育权条款,如果法律赋予丈夫生育权,那么他就有权要求妻子生育,与之相对的女性的不生育的自由就无法保证,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保障的正是身处弱者地位的妇女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
解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应该是在家里,而不是在法庭上。
还有观点认为,丈夫是否有生育权,这是一个道德伦理或习俗范围里的问题,不属法律调整的范围。
但笔者认为,作为组成婚姻家庭的夫妻双方,都拥有生育权。
生育权并不专属于女性,成年男性特别是存在婚姻关系的男性也应享有生育权。
理由如下:
(一)男性生育权存在的法律依据
虽然有些国家的法律并未规定公民有生育权,但从近半个世纪以来有关的国际会议及国际法律文件看,生育权一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且其内涵在不断发展。
已被国际社会承认为公民(包括男性)的基本人权之一。
1968年联合国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宣布:“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
”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被视为联合国开展人口活动和指导各国人口活动的宪章。
它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联合国1984年、1994年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都肯定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确定的生育权定义,由此可以看出,生育权不仅是夫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个人(包括男性)的基本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确认了妇女的生育权。
这一款规定虽然强调的是妇女的权力,但我们从《宪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有关规定可推知男、女在各方面,包括婚姻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建筑在一个自然权利的假设之上的,这个权利就是所有的男人和女人享有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个权利的享有不是由于出生,不是由于与众不同,不是由于能力,不是由于他的杰出,而只是由于他是一个有能力作出计划并且给予正义的人。
”1]我国的法律从来都确认男性有生
育权。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涵义是:宪法赋予夫妻以生育权,但是必须有计划,之所以强调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国情使然。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显而易见,这里的“公民”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
如果区别对待仅承认妇女有生育权,自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分析我国各种立法规定、政府的相关立场和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可以看出,在我国生育权具有基本权利的地位,男性也有生育权。
(二)男性生育权存在的现实需要
恩格斯在他著名的“两个生活理论”中证明了让自身生存不息,仍是人类的基本需要。
生育功能是育龄男女都具有的。
从生理上看,人类的生育是通过两性生活,使得两性细胞(卵子和精子)结合形成新的个体生命,虽然生殖行为的后续过程妊娠和分娩由女性单独完成,但离开了男性,自然生殖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的。
因此生育功能也是男人具有的一种生理现象。
生育权是一种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儿育女不仅是人类延续的前提,也是自然人最基本的精神需求。
“人类社会的延续依赖于种的繁衍,离开了自然人的生育行为人类社会将走向灭亡,而自然人也有繁衍后代的要求,这符合生物的自然属性。
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这种权利,只有在为社会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限制实施生育行为。
”2]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如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
如果不承认男性有生育权,则无法为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纠纷提供解决的法律依据。
如上海曾有因丈夫的生殖器官受损,影响生育,而妻子以侵犯了自己生育权为由提出索赔的案例。
我国法律已确认妻子有生育权,但在此案中若丈夫以相同理由提出索赔则很可能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请求。
按目前有关规定来看,丈夫只能以侵害身体健康权受到赔偿,但这样显然不公平,因为丈夫的生育权并未受到法律的保护,权能受损的精神痛苦及损失并未得到补偿。
所以,既然国家法律规定了女性的生育权,那么让男性享有生育权也是必要的和公平合理的。
二、生育权的尴尬之二:女性不生育权问题
不生育权是指权利人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它是相对于生育权而言的一种绝对权利,为了实现这一权利,权利人可选择避孕、堕胎、绝育手术等方式。
这种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个人,由权利人直接行使权利而无权也无需要求义务人帮助自己实现权利;其他人则是义务主体,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义务。
3]不生育权作为一种自由权,它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不生育,选择不作父母。
尽管不少国家为增加本国人口而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各国法律都未禁止人们选择不生育。
就单个主体-“女性”而言,是否拥有不生育权,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在少数宗教传统根深蒂固,尤其是个别政教合一的国家,生育行为承受者的妇女没有决定生育的权利,生育权的主体是作为丈夫的男子。
(一)女性不生育权存在的法律依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这是我国女性拥有不生育权的法律依据。
但有观点认为生育权是夫妻共有的自由权,是在夫妻共同合意基础上的自由权,在此基础上,可选择生育或不生育子女。
另外,自由权是共有的,不包括夫或妻单方面的自由权利。
4]也就是说,妻子不具有单方的不生育自由。
事实上,西方女权主义者从十九世纪以来就在研究生育权的内容,她们特别强调,生育权应该包括妇女拥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一个妇女若没有控制自己生育的全部能力,那她的其它自由只是一种被挑逗起来却又不能实行的嘲弄。
有了这种能力,其它自由就不可能长久地被剥夺,因为剥夺妇女自由的主要理由消失了。
”5]有关自由的传统定义是,如果一个人想做某事,那么,一个政府不应对该人可以做的事情施加限制。
艾赛亚。
柏林,在那篇现代最著名的关于自由的论文中这样表述:“在我使用这个术语的含义上,自由的意义不
仅包括没有挫折,也包括对可能的选择和行为不设障碍-在个人决定要走的那条路上不设障碍。
”这种作为允许的自由概念在个人可以追求的许多行为之中,在他希望选择的多种道路之中,是个中立的东西。
6]自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而自主则既是一种道德理想,又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条件。
如果说最好的选择就是根据我们自己的价值观作出的选择,那么没有哪种决定比生育决定更是个人性的,因此生育选择通常是个人的事。
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的权利,那么无异于成为生育的工具,更不用说享有基本的人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