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中的利益衡量
论利益衡量的法律适用

论利益衡量的法律适用[摘要]本文从利益的概念入手,讨论了利益衡量的必要性问题,从而衍生到利益衡量的实际操作方面,提出了要以道德为前提,以价值为基础,并且以其他方式作为利益衡量的辅助手段的方法论;同时也简要地探讨了如何防止利益衡量滥用的问题。
[关键词]利益利益衡量必要性标准滥用在现代的法律生活中,法官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个案件可以援引不同性质的法条,并使其犯罪的性质和所处的刑罚不尽相同;或者是因为法条本身规定得比较模糊,而使法官在适用法条的时候对其有多种解释。
当法津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确定时,法官会做出数种不同的解释,如何对这些解释加以取舍,有很多种手段,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利益衡量。
一、利益的定义利益衡量中的“利益”一词,就规定了利益衡量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
那么,什么是利益?通过经验观察,可以发现,人类对“利益”常常没有共识。
“利益”究竟是什么?有人认为纳税是利益,便有人认为偷税是利益。
有人认为守信是利益,便有人认为背信是利益。
人们所称的利益,都是从一个人的主观喜好出发而外化来的物质需要。
也就是说,对一部分人而言,诚实守信可以使他得到别人的信赖,从而可以得到别人的尊重,并且将诚实守信上升为自己做人的准则,那么,诚实守信就是这个人追求的利益。
反过来说,对于另一部分人,背信弃义可以使他们得到更加实际的好处,因而在他们的眼中,背信就是利益。
那么法律上的利益是什么,怎么来定义法律上的利益呢?利益是法的价值中的最主要的因素。
同时他也是利益发学的最核心的概念。
菲利普·赫克的利益法学提出,利益是一个与“欲求”相互联系的概念,他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实际需要,而且“包含着那些在受到刺激时,可能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藏在人们心中的潜在欲求。
因此利益不仅仅意味着各种欲求,而且包含着欲求的各种倾向。
最后这个术语还包含着使各种欲求得以产生的各种条件。
因此,他还指出,“法官应评估和衡量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以确立规则。
”二、法律衡量的必要性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件事情可能会有不同的主观的出发点,因而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
浅析利益的衡量及其衡量标准相关问题

了利 益衡量 的适 用相 关 问题 , 最后针 时 这些 利益衡 量 及其衡 量标 准相 关 问题 提 出了合 理性 建议 。 关 键词 自由裁 量权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0 . 4 利益 衡 量理论 普 遍性 价 值判 断 利益 衡量 衡 量标 准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2 7 1 - 0 2 来 了不利 因素 。 作 者简 介 : 施鹏 勇, 如 东县 人 民法 院 , 研 究方 向 : 审判 实践 。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
十 九世纪 末期 , 德 国伟大 的法 学 家鲁道夫 ・ 冯・ 耶林 在对主
主观 方面 , 作 为利 益衡 量主 体 的法官 必须要 保持 公正 、 中立
且利 益衡量 将不 同案件 的最终 决定权 也交给 了法 官 。 但 观权 利进 行二 次界 定的基 础上 , 指 出人 们生活 中 的主 观权 利是法 的态 度 ,
开始 的判 断过 程中不 考虑 既存法 规, 而是 从原 始角度 去分 析案件 影响 。 客观 方 面 , 利益 衡量 是 否适用 于 案件 需要对利 益 的选择进 和案 件过 程, 依据 价值 观念 、 社会背 景 、 经济 发展 等判 断和衡 量案 行判 断。例 如 , 对 于法律 中没 有 明确规 定 的利 益 , 是 否 以利益衡 任何 法律 案件 , 其利益 衡量 的最 终 件 当事 人所 属利 害 关系 ,最 终判 断 出要保 护哪 一个 立 场 的当事 量标准 对其 进行 判断 。此 外 ,
《2024年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范文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在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为法官在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利益衡量原则旨在确保法律决策能够公平、公正地反映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符合社会公正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分析其重要性和作用,以及如何正确应用这一原则。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概念及重要性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应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确保法律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防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因利益失衡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同时,利益衡量原则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正义。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1. 确定案件事实在民事审判中,确定案件事实是至关重要的。
法官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利益衡量提供依据。
在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观点,确保事实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衡量各方利益在确定了案件事实后,法官应开始衡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这包括对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损失、权利等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各方的利益关系。
在衡量利益时,法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 作出裁判在衡量了各方利益后,法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关系,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法官还应注重裁判的社会效果,确保裁判结果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四、正确应用利益衡量原则的方法1. 坚持依法裁判在应用利益衡量原则时,法官应始终坚持依法裁判的原则。
即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同时,法官还应注重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合理性,确保法律、法规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注重证据和事实证据和事实是利益衡量的基础。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民事审判中,法律判决往往需要在复杂多元的法理关系和社会实践中寻求平衡与协调。
作为一种司法策略,利益衡量原则为民事审判提供了一种有力的决策框架,旨在更准确地反映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以及其在实践中如何帮助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概述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进行法律决策时,充分考虑并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充分考量各类主体的利益需求,进而为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合理依据。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1. 确定案件事实:在民事审判中,确定案件事实是关键的一步。
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充分反映各方利益。
2. 法律解释与适用:在法律解释与适用过程中,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客观的解释,充分考虑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关系。
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3. 证据的认定与采纳:在证据的认定与采纳过程中,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疑和反驳。
通过综合分析证据,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4. 判决的合理性:在做出判决时,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同时,判决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卖方以低价出售房屋,但未告知买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买方在购买后发现房屋无法居住,遂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用了利益衡量原则。
首先,考虑到了买卖双方的交易动机和权益;其次,评估了买方因购买房屋而可能获得的利益及所承担的风险;最后,综合考虑了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第 3 卷 第 6期 8
论 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王 婷
(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6 ) 3 0 2 [ 摘 要 ] 国正处 于社会 转型期 , 我 特殊疑难 案件 屡见不鲜 , 这类 案件 往往 彰显着制定 法可 能存在 的形 式价
值 缺损 , 法官在 审判 中面对复杂 的利益冲 突 , 以抉择 与判断 。 难 对此 , 有必要运 用利益衡量 这一创造性 法律 思维
法。 对于司法过程 中的利益衡量可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 1 利益 衡量 的基本 理论前提预设 在于认为法律 既是一个规则体 系 , . 也是一个可 以衡 量的价值 体系 。 法律 的价值体 系 是一种 蕴含或体 现于制定法之 中的法治理念 、 法律 原则等构成 的法律价值位 阶安排 。 律价值为 法律规则乃 至整个法 治 法 大厦提供理 念支撑 、 正当性基础与合理性论证 , 同时也为利益衡量提 供了思维素材和思维基准 。
2 1 年 1 月 01 1
湖北 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nl f u e U i r t(hlsp yadS c l c n e ora o H bi nv syP i oh n oi i c ) ei o aS e
No . v. 2011 Vo. . 1 38 No6
5 利益衡量 的运用必须 注意把握 司法 的创 造性与约束性 之间 的平衡 , 免法官个人 的任 性与专 断。 为一种创 造性 . 避 作
的法律思维 方法 , 利益衡量使法 官一定程度上从 形式逻辑 的桎 梏 中解放 出来 , 但法律制 度框架 内的权威价 值评价标 准始
终决定着法 官官作 出何 种判断 , 进行怎样 的理性选择 。 此外 , 利益衡 量的应用也必 须符合宪政 原则 , 因为法院在方 法选择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范文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在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通过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情况,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理论基础利益衡量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以维护公平、公正和合理为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最终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公平原则:法律公平原则是利益衡量原则的基石。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利益衡量原则的重要体现。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权利和自由。
3. 合理分配原则:合理分配原则是指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负担和风险责任。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审理财产案件:在财产案件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财产状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衡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价值、合同条款的约定、各方的权益等因素,对各方的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作出合理的判决。
2. 保护弱势群体:在民事审判中,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法院在处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时,应当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
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调解解决纠纷: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和矛盾焦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协议,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行政诉讼中的利益衡量

行政诉讼中的利益衡量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一行政行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或者虽未直接对自己进行侵害,却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中的利益衡量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案件裁决的正确与否。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通过综合考量涉案各方的利益、权利和义务,来判断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侵害情况以及行政行为及其效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利益衡量是指法院在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利和义务,进行权利平衡和社会利益的协调。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考虑不同利益的相对重要性,对不同利益进行权重排列,以此决定案件裁决的方向。
但是,利益衡量也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和挑战,比如不同利益之间并不总是可以清晰地划分界限,不同利益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和矛盾的现象,这些因素将会给利益衡量带来很大的难度。
在进行利益衡量的时候,需要对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侵害程度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侵害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
轻微的侵害意味着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影响较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解决。
一般的侵害意味着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有一定的影响,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等程序解决。
而严重的侵害则会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司法救济。
此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因素,例如行政行为对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影响、文化传统、地方习俗、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便正确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而在进行利益衡量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的相对重要性。
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利益集合,这些利益之间存在着相对重要性的差异。
比如在一起影响当地环保环境的案件中,公民的身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关系,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更多地考虑公共环境的整体利益,从而对环保问题进行统筹处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整体经济利益。
利益衡量:理论、标准和方法

作 为 一 种 司 法 裁 判 方 法 , 益 衡 量 理 论 及 其 利
方 法 问 题 , 经 成 为 我 国法 学 界 研 究 的热 点 问 题 。 已 这 可 能 有 三 个 方 面 的 原 因 : 是 在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一 史 上 , 念 法 学 受 到 批 判 和 否 定 之 后 , 益 衡 量 理 概 利 论 得 以 产 生 和 发 展 , 由 日本 学 者 系 统 化 为 一 种 并
利 益 衡 量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较 为 完 备 的 民法 解 释 方 法 , 多 年 来 尽 管 我 国 学 而
者 对 此 有 所 介 绍 和 初 步 研 究 , 总 体 研 究 水 平 不 但 高 ; 是 当 代 中 国 正 处 于 持 续 的 社 会 转 型 过 程 之 二 中 , 于 我 国立 法 长 期 奉 行 “ 粗 不 宜 细 ” 法 律 的 由 宜 , 明 确 性 、 体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 律 与 社 会 的缝 具 法 隙较 大 、 律漏 洞 较多 , 法官运 用利 益衡 量 方法 法 对 进 行 裁 判 的 需 求 日益 强 烈 ; 是 随 着 我 国 司 法 改 三 革 的 深 化 , 高 人 民 法 院 明 确 提 出 要 提 高 司 法 的 最 公 信 力 , 求 司法 的法 律效 果与社 会 效果 的 统一 , 追
义 相统一的原则 、 法律标 准与社会标准相统 一的原则 、 当事人利 益与社会利 益相协调 的原则, 主要有利 益位 阶
标 准、 社会通识标准 、 宪法法律原则 性标准 。其 主要方法有类 型化思维 方法、 法律渊源选 择方 法、 法律 逻辑 论 证 方法和成本效益分析方 法。法 官在进行利 益权 衡时 需要 注意把握 三个重要 问题 , 即利益衡 量 的界 限 问题 、 利 益衡 量标 准的滥用 问题 、 利益衡量结论 的合法性 问题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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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实质 判 断, 也是人之 常 情 , 无论如 何也难 以避 免的 。 这就 神圣 的 , 有严格执 法 , 能保障 司法 公正 , 这 是 ” 只 才 实现 社会 民众所理 想 是说 , 在利益 之 间进 行衡量 时必将 会融 入裁判 者 的价值 判断 。 因 的 公平正 义 。 但法 官也 是普遍 意义 上 的一般 人, 也总希 望法 律 他 此 , 官在裁 判案 件时更 应考 虑 当事 人的 实际 利益 , 法 结合现 有 的 就是 一 台 自动 售货 机 ,遇 到 什么 案件 就能 得到 所需 要的 法律 条
罢 , 些 都是形 象化 的说 法。 这 于此涉 及的 并非数 学上 可得测 量 的 做 出对个 案的实质 判断 , 然后对这 种 实质 判断 赋 以法律 规则 的外
大小 , 宁是评价 行为 的结 果 。 毋 ” 日本 的加 藤一 郎教 授也 赞同 卡 衣 。因此 利益 衡量 的价值 判断 都 由以下要 素构 成 :
法律 条文 , 行实 质判 断 。只 有这样 得 出来的 结果 , 能被 社会 文 。 进 才 裁判 就简 单的只 是把 个案 的事 实适用 法律 , 然后 依据三 段论
大众所 信服 。 ( ) 益衡量 具 有个案性 二 利
得 出判 决 。但这 实际上 只是 一种虚 幻 , 是不可 能 实现 的。法律 不 经解 释 是不能 适用 的 。因此 法官 在对 具体 案件 裁判进 行利 益衡
在 现实 生活 中, 并不 是所 有 的案件 都需要 利益 衡量 。 于那 量时 , 对 就需要 发挥主观 能动性 , 凭借 自己过硬 的法 律素养 及经验 ,
( ) 三 利益衡 量 具有 先决性 概念法 学的思考 方法 就像 自动售货 机一 样, 从上面投 入一 定 的事 实 , 总是 按照 既定程 序得 出结 论 。 它 它主 要是 依据形 式 的三
Hale Waihona Puke 慧星 教授把 利益衡 量 定义 为法官 审理案 件 , 在案情 事 实查清 后 ,
不急 于去翻 法规 大全 和审 判 工作手 册寻 找本 案应适 用 的法 律规 段论 方法进 行裁 判 , 即以既 定的法 律规 则作 为大 前提 , 以具体 的 然后 再依据 三段 论得 出机 械 的、 式 的结 形 则, 是综 合把握 本 案的 实质 , 而 结合 社会环 境 、 经济状 况 、 值观 案件 事实 作为 小前提 , 价 念 等 , 双方 当事人 的利 害关 系作 比较衡量 , 出本案 当事 人哪 论 。 对 做 利益 衡量 与概念 法学 的这种 思考 方法 是 不相 同的 , 益衡量 利
述。
关 键词
利 益衡 量
价 值观 念
实质判 断 文 献标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0 9 5 2 2 1)315 2 10 - 9 (00 0 - - 0 20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2
上世纪 9 年 代 , 0 利益 衡量 最早 由我 国的梁 慧星教 授 从 日本 引进 , 这对我 国 的理论 界和 实务 界都产 生 了很大 的影响 。 国梁 我
尔・ 拉伦 茨的观 点 , 认为 “ 他 法律规则 的 实质 就 是预 先规 范人 的 生活 、 控制人 的 行为 。 官作 为一个 自然人 、 法 社会 人 , 在裁判 中 J J u
( ) 一 利益 衡量 的主体
利益 衡量 的主 体唯一 的 , 是具 体裁判 的法 官。 官 的职责 是 法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社会 ; I
己1年 月下 口0 3 ()
论 审 判 中 的 利 益 衡 量
纪 静 宣
摘 要 随着世界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我国法学学者逐渐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尤其是梁慧星教授和陈金钊教授都对此 做 了大量的研究和分析。对此本文主要从利益衡量的概念、 特征、 构成以及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等这几方面展开论
一
方应 当受 保护 的判 断 。此项 判 断称之 为实质 判 断。在 实质 判 是一种 法 院判 案的思考 方 法 , 质是价 值判 断 。 实 利益 衡量 方法实 际上是 先根 据价 值判 断得 出结论 , 然后 再找 法律 条文依据 , 让法 律 条文 为结 论服 务 , 以便使 结论 正当合 理化 。 就是 说法 官在断 这
的各种各 样 的、 相互 发生 冲突 的利益 关系 。 益衡量 的 目的就 是 意义上 的法律 条文 , 是利益 衡量初 步结论 加找 到的经过解 释 的 利 而 根据 利益 位 阶次 序来确 定 何种利 益应 该保 护及 怎样 保护 。这 就 法 律条 文 。
涉 及利 益 衡量 的价 值判 断 。正如 德 国学 者 卡尔 ・拉伦 茨 所 言:
案时首 先根据 自己的生活经验 及 良知判断 何种利 益优先 , 然后再 寻找与 之相 对应 的法 律 条文 。法 院的最 后 判决依 据 的不是 文本
断基础上 , 在寻 找法律 上 的根据 。 再
一
、
利益衡 量 的特征
( ) 益衡 量 具有 价值判 断 的性质 一 利 利益 衡 量的 客体 是指 法官对 具体 案件 行使 审判 权时 所涉 及
“
一
二、 利益衡 量 的构成
旦冲突 发生 , 为重建法律 和平状 态, 或者 一种权 利必须 向另一
在 司法过程 中, 利益 衡量 的主要 作用就 是在现有 的法律 秩序
内, 过 法官对 个案 的裁判 、 通 法律 的适 用来 发现 立法 者对各 种问
种权 利( 有关 的利益 ) 步, 或 让 或者 两者在 某一 程度 上必须 各 自让
步 。于此 , 司法裁 判根据 它 在具 体情况 下赋 予各 该法益 的 ‘ 要 题 或权利 冲突 的价 值判 断 , 重 也就 是 说发现立 法 者的本 意 , 以此 来 性 ’ 来从 事权利 或法 益 的 ‘ , 衡量 ’ 。然 而, 衡 量 ’ ‘ 也好 , 考量 ’ ‘ 也 更 进一 步的观 察我 国现 实 中普遍 赞 同的 社会 主流价 值观 念进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