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予北京路工商分局等32家单位为市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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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29
•【字号】遵府办函〔2024〕9号
•【施行日期】2024.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职,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三、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履行法定程序的指导,并将各单位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四、各县(市、区)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8]94号【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04【实施日期】2008.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9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四日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遵义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遵府办函〔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7日遵义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和对贵州、对遵义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办发〔2022〕2号)政策机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突出三大重点群体,推进六大行动,不断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就业促进机制,以高质量人力资源开发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平均每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0万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1.8万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2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次,确保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保持基本稳定,共同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确保全市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遵府办发[2007]180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7〕180号)各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暂行)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才培养、管理、激励机制,加快全市“三新一强”建设进程,根据市政府工作报告和《遵义市“十一五”人才开发专项规划》,现就实施“15851人才工程”,制定如下方案。

一、“15851人才工程”工作目标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核心,制定和实施专业技术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及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开发计划,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五年内实现“15851人才工程”建设目标:第一层次,培养造就10名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第二层次,培养造就50名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高级人才;第三层次,培养造就800名以上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高层次人才;第四层次,培养造就5000名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第五层次,培养造就10万名农村实用型人才。

二、“15851人才工程”人才选拔的范围和条件选拔范围“15851人才工程”选拔工作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中进行,包括中央、省驻遵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组织。

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研、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或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生产、经营能手。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遵府办发〔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4〕107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1月4日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4〕8号),设立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对已列入规划的项目,除需国家、省审批项目和涉及跨区域、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由县(市、区)政府审批。

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3.执行省级新修订调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核准、备案制度。

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遵府办发[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93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并将产权关系划转到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经营。

第二章资产的配置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本着必须和节约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上级配置的资产、同级财政部门调入的资产,应根据有关文件、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及时进行入帐处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遵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遵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为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产业链高效协同,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便利企业群众异地办事,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提升跨区域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切的异地办事需求,围绕对外劳务输出,对口支援和东西部扶贫协作,与泛珠三角、成渝地区协作等内容,创新政务服务供给模式,推动高频事项“跨省通办”。

在2020年实现58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基础上,2021年底前74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与毗邻省份、重点劳务输入地、东西部协作地区建立政务服务“跨省联办”机制,为异地群众提供跨区域咨询、收件和结果送达等服务;2021年之后8项全国高频事项逐步实现“跨省通办”。

2021年6月前提前实现省确定的14项“跨省通办”事项,扎实推进省确定的对外提供11项“跨省联办”服务事项。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遵义市集中调整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遵义市集中调整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遵义市集中调整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遵府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遵义市集中调整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集中调整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边界,规范权力运行,严禁擅自设权扩权,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确保权责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二、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程序、缩短时限。

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便利感、获得感、满意度。

三、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照权责清单,及时调整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权力运行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含未列入本次集中调整原则上按原清单执行的部门)要按照规范、高效、公开、便民的要求,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部门网站权责清单栏目中予以公布,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5号)要求,有序组织开展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公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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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予北京路工商分局等32家单位为市级人民满意工商分局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1]250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4
【实施日期】2011.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予北京路工商分局等32家单位为市级人民满意工商分局的
通知
(遵府办发〔2011〕25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工商局、省文明办《关于深入推进“人民满意工商分局”创建活动的通知》(黔工商办〔201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遵义市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09〕50号)精神,市文明委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联合对全市开展创建工作的工商分局进行考核验收,其中北京路工商分局等32家通过考核验收。

为鼓励先进,激励后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授予北京路工商分局等32家单位为
“市级人民满意工商分局”称号,希望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珍惜荣誉,再创辉煌。

希望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认真查找不足,强化措施,早日实现创建目标。

全市工商系统要以此次创建活动为契机,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服务,努力把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推向更高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提速赶超、转型跨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遵义市“市级人民满意工商分局”名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遵义市“市级人民满意工商分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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