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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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

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

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摘要:一、引言二、新闻自由的定义和重要性1.定义新闻自由2.媒体的角色和责任3.新闻自由对社会的影响三、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1.政治民主的基石2.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3.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4.监督政府和公共权力四、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挑战1.政策法规的保障2.实际操作中的困境3.网络传播的冲击五、结论正文: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和公民在法律框架内,不受政府、政治势力或其他集团的干扰,自由地获取、传播和评论信息的权利。

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对于维护民主、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民主的基石新闻自由是政治民主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政府权力需要受到监督和制衡,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新闻自由使得媒体和公民能够自由地获取和传播信息,揭示政府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失误,从而有效地监督政府,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二、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新闻自由有助于社会进步和创新。

媒体在新闻自由的环境下,可以自由地报道和评论各类社会现象,为社会提供丰富的信息和知识。

公民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激发创造力,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新闻自由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关键。

在新闻自由的环境下,公民可以获取多元化的信息,充分了解社会状况,从而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同时,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实现意见的碰撞和交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监督政府和公共权力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政府和公共权力。

媒体在新闻自由的原则下,可以对政府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客观、独立的报道和评论,揭示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推动政府改进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五、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挑战我国政府在立法和政策层面,为新闻自由提供了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自由仍然面临一定的困境。

一方面,要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传播虚假信息和恶意舆论;另一方面,要应对网络传播带来的巨大挑战,确保新闻自由在网络空间得到有效实施。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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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的 国务 院《 05 出版 管 理 条 例 》2 0 年 、05
子无 处 遁 藏 , 败 行 为 得 到 收敛 。山 西 长 腐 治 的实 践 充 分证 明 了这 一 点 。 同时 , 必 有
干 部都 应 该 树立 这 样 的价 值 观 。
三 是新 闻立 法是 依法 治 国的必 然 。
“ 闻 法 ” 正 是 通 过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 们 新 , 我
芰昙 妻
建 立 了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新 闻 出 版 ( 包括 广
播 电视 ) 业 特 许 制度 和 审 查 制度 。 从 2 0 年 4 以来 ,两 部 法 律 法 规 的 出 07 月 台 和 修 订 引起 了 国 内外 新 闻 舆 论 界 的特
别 关 注 。之 所 以 如此 , 因 为 它们 是 与 新 是

的n

闻媒 体 最 基 本 的采 访 报 道 权 利 有 关 的法 律 性 文 件 。 0 7 4 4日, 华 社受 权 发 2 0 年 月2 新
“ 法 治 国 ”方 略 早 已 写 入党 的政 策 方 针 依 和 国家 法 律 当 中 ,是 国家 和全 民 的意 志 。 对 新 闻 传 媒 行 业 的管 理 也 当 纳 入 法 治 轨
信 息 ” 及 “ 反 规 定 擅 自发 布 有 关 突 发 以 违
限 , 与 依 法 治 国 的 理念 背 道 而 驰 。对 新 也 闻 传 媒 必须 进 行 依 法 管 理 。 前 提 是有 法 其
可依 。 四是 我 国新 闻传 媒 业 的 蓬 勃 发展 、 壮 大 的现 实 , 必须 要 有 系 统 全 面 的法 律 来 为 其 保 驾 护 航 。新 闻传 媒 业 的 发 展 有 目共

新闻遵循的规律

新闻遵循的规律

新闻要遵循的共同的基本规律笔者认为,在新闻要遵循的共同的基本规律上,至少有三点值得在这里谈一谈。

一、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

我国传媒上有客观公正的报道,但就主体而言,仍是宣传味甚浓的报道,甚至多是以报道形式出现的宣传品。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闻学者的倡导和新闻工作者的努力,客观公正的报道增多了,但是基本格局没有明显改变。

因为新闻媒体从有关部门获得的工作指示中,几乎没有被要求过作客观公正的报道,而总是被要求作“大力宣传” 或“加大宣传力度”等。

因此,即使在具有很强的可视性的电视新闻中,听到的也常常是充满激情的诗歌语言和一串串形容词的散文化的句子。

一位国外学者说,说两面话是报道,说一面话是宣传。

这话可能有点绝对化,但也能大致说明问题。

我国传媒的作品,几乎都是对要宣传的事物,不说一句坏话,对要批评的事物不说一句好话,所以反映出来的事物总是和受众头脑中的印象对不上号,这就是我国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公众形象不好的根本原因。

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是好的事物、坏的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可是媒体总是告诉我们,事物是合二为一的。

所以尽管我们的媒体并不是公然造假(少数造假的也常常能得到揭露),但它也会给人不可信的印象,原因就在这里。

西方新闻学讲究客观公正,实践中也大体做到客观公正,当然在某些时候也有赤裸裸地表现其倾向性的时候。

其实,客观公正的相对性,决定了它与倾向性并不完全对立。

就拿客观公正的实现手法——全面、平衡和不在新闻中发表作者意见来说,事实的选择和不同事实传达的信息量的大小不同,都使报道不可能是绝对全面、平衡的,都可能体现稿件的一定的倾向性。

而这种在全面、平衡地报道事实中体现出来的倾向性,则是受众能够接受的。

这本来就是一个基本规律,但是我们长期不能接受,视客观、公正为资产阶级新闻学的东西。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国际报道中首先承认了客观、公正的必要性,但在国内报道中,我们还是主要依靠“宣传”和“大力宣传”这样急功近利的手法。

对我国新闻自由的思考

对我国新闻自由的思考

三、对我国新闻自由的思考1、“相对的自由”——新闻自由规制的必要性互联网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十余年的历史,网络使用者经过这些年的成长和培养,也更多了一份理智和成熟,但这一信息传播最为迅速、沟通交流最为频繁的传播平台依然充满着躁动和不安。

在热闹非凡的媒体上,虚虚实实、真真假假,充斥着浮噪的跟风与喧泄,甚至以其生猛、搞怪、恶俗而不断撞击着人们心理承受与社会公德的底线。

因此在对新闻自由给予充分保障的同时,也必须强调:人们在行使其自由的时候,不能妨碍其他平等的主体行使其自由,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

同理,行使新闻自由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权为前提,否则当他人也可以随意行使这种权利时,自由本身就不存在了,正常的社会关系乃至社会秩序也就无法维持了,进而产生了负面效应。

(1)过渡自由的负面效应2011年,当日本还陷在地震引发的核泄漏危机中时,中国却陷入了一场莫名的疯狂抢购。

日本发生了大地震后没几天,一则自称出自BBC (英国国家广播电视台)的消息,以十分确定的语气表示“日本政府已经确认严重核泄漏,所有亚洲国家应该立刻采取必要措施”,瞬时间,网上疯狂传播着核福射将污染海盐以及吃盐能防福射的谣言。

自3月16日起,中国各地忽然爆发市民抢购食盐“盛况”,大量超市销售一空。

个别不良商家借机提价,北京一箱40多元的食盐卖到600元。

通过微博以讹传讹像病毒似的蔓延到中国,造成了全国性地哄抢食盐的局面,微博上很多人的问候语都变成了,“你买盐了吗? ”实际上,这不是中国第一次陷入如此恐慌。

2003年SARS时,抢购板蓝根、84消毒液、口罩,比这次更让人记忆犹新。

这些遥言开始可能只是几个人无意中说起,可能也没什么恶意,但一旦进入网络传播就病毒般发作,如果再有好事者或无良商人借机烧上一把火,一夜之间中国人就癫狂了。

在微博的世界里,网友们不仅交流着最新信息,也宣湖;着自己的非理性情感。

在信息传递方面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微博的传播优势明显,是一种非常强大的网络信息传播工具,一种天然适合突发事件传播的媒体。

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作者:赵勇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05期1979年。

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在历经数次提案后也开始酝酿。

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新闻法的立法原则、条文的构建甚至立法的必要性等诸多方面尚存在争议。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人手分析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明确新闻工作者的地位。

保障新闻工作者执业权利的需要新闻是人们了解周围世界的一扇窗户,通过不同渠道的信息获取。

人们可以了解时政要闻,拓展知识,开阔眼界。

锻炼冷静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更重要的是,新闻舆论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促进民主与法制的“第四种权力”。

然而,上述目标能否得以顺利实现。

首先有赖于新闻工作者不受阻碍地自由执业。

在我国,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被无端阻挠、干扰的情况屡见不鲜,设备被抢夺、损毁,甚至遭受人身攻击、非法拘禁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新闻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已有上位的《宪法》和基本法《刑法》等进行保护,无需制定新闻法。

但应当看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条文大多较为宏观、抽象;特别是《宪法》在我国具有不可司法的特征。

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显然需要下位法予以落实和细则化。

而《刑法》虽设立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但针对的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阻挠、干涉新闻工作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适用。

更重要的是,上述罪名保护的客体是生命权、健康权而非新闻采访权。

换句话说,并未针对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职业身份进行立法保护,而是仅仅将其视为一般公民。

应当看到,新闻采访权并非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

就其本质而言,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

如果新闻采访、报道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对新闻采访、报道权需要法律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保障,必须通过新闻法的制定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执业地位,全面保障其合法的执业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当人权宣言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时。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闻法 治 建设 是 时代 的迫 切 要 求 。我 国新 闻立 法 应 坚持 党 对 新 闻工 作 政 治 领 导 原 则 、 持 对 新 闻 自 由 的保 障 与 限 制 并 重 原则 、 坚 坚 持保 障公 众 知 情权 原则 , 着 重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舆 论 监 督 的 关 系 、 会 与 大 众 媒 介 的 关 系 、 法 采 访 权 与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关 并 社 合
系 、 情 权 与 隐 私 权 的 关 系 、 闻职 业 道 德 与 司法 公 正权 的关 系等 。 知 新
关 键 词 : 闻 法 治 ; 法 原 则 ; 利 ; 突 与 协 调 新 立 权 冲
中 图 分 类 号 : F3 D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 0 7 8 X 2 0 ) 5 0 2 一 4 1 0 —7 8 ( 0 6 0 — 1 9 O
G e r lNo. ne f l 88 S p.. 006 e 2
关 于 我 国 新 闻 立 法 若 干 问题 的 思 考
孙 琳
( 兰州 大学 新 闻与传播 学 院 , 肃 兰州 7 0 2 ) 甘 3 0 0
摘 要 : 依 法 治 国 、 行 社 会 主义 法 治 理 念 的 当代 中 国 . 快建 立 健 全 符 合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特 色 的新 闻法 制 体 系 . 强 新 在 践 尽 加

h w ft ep b i.An s ip s e fcl h eain h po h o e n n n h o r aitc o o h u l c dwemu t s o ep re t t erlto s i f eg v r me ta d t ej u n l i d y t s

对我国新闻立法的思考

对我国新闻立法的思考
学 术 纵

FzA ・UsUo G EG AH NXEH zNH N
可 能 引 起 两 种 后 果 : 是 新 闻从 业 人 员 一
20 0 5年 以来 ,对每度 生物质能发 电补 贴 02 , . 5元 由于各 地经济状况不 同 , 这

不能摆脱政治压力 , 大众传媒不能独立 客观地 向受众 提供全 面的信息 ,采访 权、 报道权得 不到保 障 ; 二是对 于话语 权利 的控制将 导致公 民的言论 自由无 法实现。 因此 , 必须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律。 二、 社会发展呼吁新闻立法
报道 , 在今 年 的 ‘ 会 ’ , 后 有 山 东 、 两 上 先 河 北 等 多 个 省 份 向政 协 委 员 递 交 提 案 ,
剥 、
学界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争论 : 一是
认 为 时 机 还 不 成 熟 , 国新 闻立 法 的 理 我 论 和 可 操 作 性 基 础 尚 未 完 全形 成 ; 是 二
要求 国家发改委 上调生物 质能发 电财
政 补 贴 标 准 。 ” 见 国家 应 根 据各 地 的 可

担心 新闻立法 会削弱党 对新 闻事 业的
领 导 ; 社 会 发展 需要 新 闻 立法 , 能 三是 它
பைடு நூலகம்
经济状况 , 给予不 同地区的生物质能发
电厂 以不 同 的 财政 补贴 。
够实现党领导人 民依法治国 、 完善 国家 监督机制 、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 新 闻立法是社 会发展 形势 和新 闻
政府积极作好宣传 , 也是不可缺少 的环
节。
有 国家的大力支持 , 企业的努力创 加 强 新 闻法 治 建 设 , 立健 全 符 合 中 国 在法律允许 的范 围内 建 社会的客观要求 , 新 同时 , 一步完善 《 进 可再 生能源法 》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法 制 体 系。 国 新 闻立 活动 。 闻立法能够确保新 闻媒体站在 , 新 我 增强其可操作性 , 相信可再生能源会有 法必 须 坚 持 一 些 基 本 原 则 , 需要 处 理 好 党 和人民 的立 场上宣传 社会效益 高的 好 的发展前景 ,生物质能 也应向多元 重要 的具体 关 系。

关于新闻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新闻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多家报纸、2 0 0 0多家广播电台、 6 0家出版社和至少 2 0 0 0 0多
家 电视 台 、拥 有新 华社 、中 国新 闻社 等 网络 遍 及 全球 的 国家 通 讯
社, 及数十万的 络( ) 体, 约1 0万人 上 以 网 新闻 媒 拥有 0 以 的
各 类新闻 业者, 及成 千 上万 的 撰稿 但长期以 从 以 独立 人。 来,
定。1 3 9 7年蒋介
石国 民党政权 的 具体化。新闻’ 新闻法规和行政规 修 正 出版法 .内容 比大清报 律还倒 法
1 1月对德国记者 说 .中国是要制定
新 闻法的 。
章 ,均不得违宪。但 .目前我国新闻 退。 4 运用立法手段规范新闻出版 出版体 制的管理 一直处 于政策管理 12 9 2年9月 .中国共产党 中央机 事业是 国际惯 例 。
维普资讯
关 于新 闻立法若 干 问题 的思考 北学究授/ ■法学副孙 西大研教汀 政-所 文 『 去
随 着 我 国新 闻 出版 事 、 的迅 猛 发展 , 中同 已经 成 为 世界 拥 有
各类媒体最多的国家之一。具不完全统 计:我国现已拥有约 2 0 0 0
年 的出版法与 报 署新闻法起草小组起草的一份。 1 8 9 9 纸 条例 ,基本 上 年 以后制定新闻法 的工作虽然停顿 , 是 大清报 律 内容 但是从来没有宣布不再制定新闻法。 的重 复 .却遭 到 邓 小平讲过新 闻要立法 (邓小平文 《 军 阀 政 权 的 否 选》第3 2 6页) 李鹏于 19 年 卷 8 98
2 0 1 0 61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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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定 问 题 .舆 论 监 督 的 范 围 ,新 闻报 道 侵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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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作者:林琳
来源:《活力》2009年第08期
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闻法既要规范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运用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也要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还要规范新闻单位从业人员的采访、报道和传播等行为,以及规范新闻传播的内容等等。

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现行新闻法律规范主要在新闻工作的行政管理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对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法规方面还是比较欠缺。

在专门的新闻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争议就难以评判。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的力量越来越不容忽视,新闻法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等几个方面试析出台《新闻法》的必要性。

一、新聞立法是治理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需要
对于有些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业界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并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效果并不明显。

新闻腐败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花样翻新,走向了多种形式的新闻寻租。

太多的外在诱惑,不良的媒介生态,过低的伦理素养,使得在道德上希望某些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

多数媒体认识到,防止新闻道德失范光靠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不够,它迫切需要社会监督和建立相关制度。

2003年11月5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七家中央媒体联合发布《“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并公布了监督电话。

结果依然是收效甚微。

这也进一步证明,即便是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最终流于形式。

因此,当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应当在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上多下工夫,要强化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督察结果的处罚力度,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也就是说,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制度与监督机制必须是刚性的,而最为理性化的刚性制度就是法律,即通过颁布实施《新闻法》,以法律的约束力来解决当前我国新闻道德失范、包括新闻腐败的问题,并最终还我们一个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传媒环境。

二、新闻立法是切实加强舆论监督的需要
新闻监督缺乏法律保障是影响舆论监督的诸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2001年对安徽省新闻舆论监督状况所做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地方保护主义、缺乏法律保障是批评报道难以进行的最主要原因,90%以上的受调查者认为舆论监督“需要立法”。

只有法律制度的刚性特质才能使得媒体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依法而不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媒体的业务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保卫教授认为,“唯有走法治道路,才能使新闻舆论监督摆脱个人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将新闻舆论监督置于法制范围之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中的各种行为和现象,对阻挠和压制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法律制裁,对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法律保护。

这样的话,就不会由于某个领导者个人的因素,而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


三、新闻立法是保护公民人格权益的需要
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

对于新闻活动来说,维护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就好像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以有力的支持又予以严格的约束。

在我国新闻宣传工作实践中还存在若干背离人格尊严的错位认识和现象。

这一点,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新闻官司中不难看出。

所有新闻都与人有关,但并不是人的一切信息都是可以广泛传播的。

新闻的自由传播只应限于公开发生的社会信息以及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至于采集和传播纯属个人的信息包括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讯的有关内容,则应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不得任意干涉。

新闻自由是法律所赋予新闻从业人员的活动权,可是现实生活中,这种“自由”有时却被冠以“普遍的”至高无上的天赋权利从而自吹自擂;另一方面,却由于缺少了有效的约束,以至于记者所行使的新闻自由权不断与被采访对象的隐私、名誉和安宁的权利相冲突。

一些媒体在新闻自由旗号的掩护下,新闻道德开始滑波,新闻活动走向异化。

这种把记者采访“权力化”的观点和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其主要危害则是会损害广大公民的人格权。

因此,公众对新闻自由产生越来越严重的不信任感,对大众媒介滥用新闻自由的批评接踵而至。

四、新闻立法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追踪报道热门案件,分析评述是非曲直,一直是新闻媒体的报道重点之一。

可是,部分媒体为了追逐影响力,迎合受众,仅凭有限的法律知识和所掌握的片面的,甚至是捕风捉影的新闻线索,就
大肆评论,妄下断语。

例如,在大学生伤熊事件中,新闻媒介一轰而上的定罪之声;在报道“黑哨”事件中,不少媒体在给当事人定何种罪名的问题上大做文章,导致监督偏向于“审判”的错误位置。

“媒体审判”的结果虽然不能与法院的司法审判效力同日而语,但它却能够制造和引导不理性的舆论氛围,有可能造成“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有法学家指出,“报章对于案件及法院的审理过程当然可以报道,只是不可带有倾向性,因为那很可能给司法机关或法官招致不应有的压力,从而使报章而不是法院成为案件的裁判者。

”在炒得沸沸扬扬的“夫妻看黄碟”案中,检察官就直陈“遭到了传媒宣传的巨大压力,影响了司法公正。


对于部分媒体这种在新闻自由旗号的掩护下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除了疾声呼吁和谴责之外,我们无可奈何。

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新闻法》的出台,只有法律的武器才能杜绝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事实上,我国促进新闻立法的工作一直都没有停息过。

2007年4月,新华社受权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同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删除了此前专门针对新闻媒体的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以及“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可以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08年11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提出“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文章一经刊发,便被业界视为新闻法出台的一缕曙光。

相信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治文明的发展,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法必将呈现于世人面前,使新闻媒体更充分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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