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浅谈车险人伤理赔的风险控制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车险人伤理赔优质服务和风险管理经验分享

车险人伤理赔优质服务和风险管理经验分享近年来,车险人伤赔款增长较快,人伤赔款占车险赔款占比越来越大,车险人伤案件与单独车损案件不同,人伤损失不是一开始就确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治疗时间的推移而在不断的变化中,同一事故损失可大可小。
如何在做好人伤理赔优质服务的同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是各家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之重。
一、深圳市场车险人伤案件特点深圳人伤案件医疗费用高,医疗费外的其他人伤损失赔偿标准更高;案均赔款高。
农村和城市赔偿标准相差巨大,例如:死亡1人,仅死亡赔偿金一项,按农村和城市标准赔偿差额达40多万。
伤残赔偿金农村和城市比:1个伤残等级就差4万多(2011标准:农村7890元/年;城市32380元/年)。
农村户籍的伤者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者可以按城市标准赔偿。
而车祸伤者以打工者居多,都会尽量想办法按城市标准赔偿。
深圳司法环境宽松,客户法律意识强,律师也很多,往往伤者还在医院,律师和其他中间人已主动找伤者要求帮其评残和诉讼。
二、太保产险深分人伤理赔模式、领导重视,设立相对独立的车险人伤理赔团队;人伤案件独立核赔单独管理。
、人伤案件从医院查勘、跟踪指导、医疗核损、理算到核赔全流程归口管理,一条龙优质服务。
、与法律团队合署办公:所有的重大人伤案件都需先经过医生的跟踪和调解,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咨询律师;所有的诉讼案件律师在应诉前都需咨询负责的医生前面的查勘和调解情况,由负责医生审核伤者伤情材料的真实性和伤残鉴定的准确性。
医生和律师积极引导客户调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三、太保产险深分人伤理赔流程医院查勘/复勘门诊治疗四、太保深分人伤案件理赔优质服务分享、提前介入:医疗核损员一接到人伤报案信息即提前介入,包括出险跟踪指导、医院查勘、复勘、担保和结算等。
深圳地区住院伤者100%初勘,了解伤者基本情况和伤情,重伤者我司医生复勘与动态跟踪指导案件。
、一条龙专业服务医生全程负责制:车险人伤案件一出险我司95500就调度人伤任务到医生平台,客户在第一时间就能接收到我司专业医生的人伤案件指导服务(1个工作日内),该案由这个医生一直负责到结案为止,包括跟踪、指导、委托公估医生查勘、复勘、担保、结算、调解、人伤定损、核赔到最终的结案等,实行一条龙人伤优质服务专人负责制。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如何进一步改善人伤理赔服务

如何进一步改善人伤理赔服务我国的保险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尤其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的标的相对分散,保障面广,已成为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龙头险种,也是各家公司的必争之地。
现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车险保费的价格日趋透明,竞争的焦点己转移到理赔服务上。
而人伤案件由于其社会影响大,涉及赔款金额大,日益引起各大保险公司的关注。
人伤案件理赔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体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质量。
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陆续打出服务牌,通过提高理赔人员专业素质,增加人员数量,缩短查勘中客户等待时间,简化定损繁杂的程序,转变服务意识,主动为客户服务等方面不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使得整个车险理赔服务更加专业化,也使客户满意度提高了许多。
但是涉及到人伤案件的理赔依然存在可以改善的纪间,有待提局。
首先,了解一下车险人伤案件的理赔过程。
同普通车险案件理赔一样,总体上分六大环节:报案、查勘、定损、资料收集、理算核赔、付款。
简单地说:报案环节就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告知出险事实;查勘环节就是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出人员对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人员伤亡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定损环节就是保险公司的医疗审核人员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情进行判断,给予损失额度的确认;资料收集环节就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必需的材料;理算核赔环节就是被保险人材料齐备后,保险公司就赔偿的数额进行计算和审核;付款环节就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赔款。
从这个理赔流程上就可以看出:除了报案和资料收集两个环节是由被保险人参与之外,其他四大环节都是由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操作完成。
所以车险人伤理赔的服务质量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主动权在保险公司。
那么保险公司主动权在握,还有哪些方面可以改进,使客户更加满意呢?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客服服务。
及人伤时,被保险人通常会冇些慌张,尤其是对于那些首次出险的被保险人,迫切需要保险公司人员给予有效的指引。
现在各家保险公司在各地区都设有自己的客服热线接受报案,实行24小吋服务。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车险医疗理赔纠纷产生原因及其对策

车险医疗理赔纠纷产生原因及其对策一、车险医疗理赔纠纷的焦点1.出险后未及时报案,未得到合理指导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车险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都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
车险人伤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被保险人因经验不足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未得到保险公司医疗理赔员的合理指引,导致处理事故过程中存在漏洞;也有部分被保险人在发生人伤事故后未报交警部门处理,因无法提供事故证明而无法理赔,从而引起医疗理赔纠纷。
调解赔偿前未咨询确认,不合理赔偿情形多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险人伤除医疗费用外,大部分案件会涉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而此类项目需经交警部门或调解委员会或法院等部门调解,并出具相关证明方能理赔,被保险人在相关部门主持下调解前未主动致电保险公司或未前往保险公司咨询确认赔偿项目及金额,而直接按受害方提出的要求予以赔偿,导致赔偿金额与保险公司核定的金额相差巨大,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不满,引发医疗理赔纠纷。
医疗理赔单证不全医疗理赔所需单证较严谨。
许多被保险人对医疗理赔手续不了解,即使经咨询人员指点,但单证不全的情况依然存在。
主要是提供不出有关证明,或者是因为事故要素有出入,或交警事故认定书及调解书有笔误,需要更改。
最重要的是,单证齐全不仅是及时赔付的前提,更涉及到赔付金额的多少。
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即使调解书上有该项费用,但伤者根本没有住院,按规定一般不能赔付。
差距较大的还有误工费,因为伤者的月收入和误工天数往往最不容易确定,误工天数要视受伤程度而定,有的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提供了半年甚至一年的病假证明,但保险公司一般是根据伤者伤情参考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曰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计赔的,超出部分需由被保险人个人承担,被保险人往往很不理解,纠纷也由此而起。
司法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达9846万辆,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并构成伤残的比例随之上升,司法鉴定所的数量因市场需求而迅猛增长,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已成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鉴定机构的营利追求和鉴定市场竞争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使得现在司法鉴定环境中,存在少数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个别人,为利益所驱使滥用职权,使得伤残等级同一伤情鉴定结果不一致,伤残等级评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者按国家标准本来不构成伤残的却评上伤残;误工时间、护理等级、出院后护理时间、护理依赖程度不能按照国家标准评定,而是擅自增加护理或者误工时间、提高护理等级、提高护理依赖程度;这些具备法律效力但存在异议的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造成了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间、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巨大分歧和争议,从而引发医疗理赔纠纷。
浅析车险人伤理赔难原因及改善措施—以华安保险为例

福建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析车险人伤理赔难的问题及改善措施—以华安保险为例姓名赖庆权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健康保险方向)年级2010级学号3100706038指导教师葛亮完成时间:2014 年 4 月25 日目录摘要 (1)1 车险人伤理赔概述 (2)1.1 车险和人伤理赔概述 (2)1.2 华安保险(福建)车险人伤理赔流程 (2)2 华安保险(福建)车险人伤理赔现状及分析 (3)2.1 人伤理赔资源配置严重缺乏,人伤理赔效果较差 (3)2.2 人伤理赔管控不专业且滞后 (3)2.3 与相关外部机构或人员沟通合作有限 (3)3 华安保险(福建)车险人伤理赔项目风险点分析 (4)3.1 医疗费项目 (4)3.2 误工费、护理费项目 (4)3.3 死亡赔偿金项目、伤残赔偿金项目 (5)4 车险人伤理赔困难的原因 (5)4.1 医院和伤者的过度医疗行为 (5)4.2 保险公司与伤者信息不对称,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 (6)4.3 人伤赔偿机制不完善,各地的人伤赔偿标准不统一 (6)4.4 伤残鉴定市场复杂混乱,鉴定结果难以保证公平性 (6)4.5 保险公司被动处理人伤理赔,重视程度不够 (7)5 针对车险人伤理赔困难的改善措施 (7)5.1 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积极主动的与客户沟通 (7)5.2 积极主动的参与案件的调解理赔,减少伤者评残行为 (8)5.3 加大人伤理赔人才的培养,重视人伤理赔岗的建设 (8)5.4 构建与外部机构的顺畅关系 (8)6 结语 (8)参考文献 (10)浅析车险人伤理赔难的问题及改善措施—以华安保险为例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越来越多的走进寻常百姓家,从而也带动了汽车保险的发展,车险已成为财险公司最重要的业务来源。
车险具有出险概率高,涉案金额较大,对人身安全危害性大等特点,车险理赔虽然具有相对成熟的理赔程序,对于一般普通案件处理较为迅速,但面对一些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处理起来则较为困难,经统计,华安保险2014年2月份至4月份累计车险人伤案件量占车险总案件量约20.27%,累计车险人伤赔款占车险案件总赔款约48.56%。
车险人伤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万方数据
间等骗赔手段频现;更有部分地区“人伤黄牛”蔚然 成风,“专业”代理索赔,提供包办虚假资料、参与 交警调解、提请法律诉讼等一条龙服务,扩大理赔损 失。据有关统计,全国车险人伤理赔水分超过30%, 对行业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二)赔付标准不一。理赔争议屡现。 车险人伤理赔的现行参考标准为《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相关《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解释》虽然在赔偿范围、 项目和标准等方面都有较大幅度的扩展和提高,但仍 存在一些不明确、不具体的规定,导致保险行业与交 警、法院之间对于标准的争议。如医疗费、误丁费、 后续治疗费等常见赔偿项目的争议,有的分歧还很大, 为此引发了部分保险消费者和公众对第三者人伤赔付 标准的质疑。此外,保险行业内部之间也存在标准差 异。在车险人伤理赔中,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赔付标 准存在差异,甚至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案件之间也存 在标准不一的现象,引发了不少理赔争议。 (三)涉诉案件增多,风险隐患增大。 由于公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保险消费者和事故 受害人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人伤理赔争议的情况越来 越多,理赔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带来了风险隐患。 一是影响行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人伤理赔诉讼案件 大多起因于赔款争议,而这种争议对保险行业形象的 负面影响十分巨大。二是合法权益受损。基层法院在 审理人伤理赔纠纷案件时,更加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 和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导致保险机构的一些合法权益 无法得到保护。 (四)结案周期偏长,理赔效率不高。 由于涉及到人伤因素,车险人伤理赔案件比非人 伤理赔案件的结案周期要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年。据 统计,2010年粤东地区车险人伤理赔案件的平均结案 周期为99天,大大长于非人伤赔案的结案周期。相 关保险消费者特别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此产生了“保 险理赔慢”的怨言,损害了保险行业服务形象。 三、车险人伤理赔问题的原因分析 车险人伤理赌案件由于标准不一,导致争议多、 管控难,进而导致理赔周期长、易产生水分等一系列 问题。从粤东地区的情况来看,产生这些问题既有内 部原因。也有外部因素。 (一)保险机构不够重视。 一是认识尚不到位。按照传统车险理赔管理思维 和模式,现行管理模式大多侧重于车辆定损监督和物 损处置。行业普遍对人伤管控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制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人伤理赔一二三

人伤理赔一二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成为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交通丁具。
随之,因车辆而引起的医疗人伤事故也高居不下,导致车险人伤理赔案件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由于车险人伤案件涉及到的赔付金额较高、赔付周期较长以及赔付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车险人伤案件在理赔时容易引起被保险人、伤者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引起赔偿纠纷。
因此,加强人伤跟踪核实工作,突出专业化服务,对提升车险人伤理赔服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事先告知,主动预防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还不成熟,而且很多业务员在指引客户购买保险时,并未对相关险种进行明细说明,导致很多人对保险理赔存在着理解上的错误,以为购买了保险,出险后所发生的费用都由保险公司全额进行理赔,未能理解保险的原则性为损失补偿性,对保险公司进行审核正常扣减的费用不能接受。
以车险中强制三者责任险理赔来说,保险公司对车险人伤医疗费用的赔付是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这一标准在保险条款中已明确标明,但由于购买保险时业务员没有进行详细讲解,被保险人一般都不了解这种情况。
发生事故后,大多数被保险人认为车险人伤案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予全部赔付,而对于按比例或全额扣减医保范围以外的自费药、检查费等不能接受;因此,客户在车险人伤案件报案时,保险公司客服坐席人员就及时进行指导,告知关于医保用药标准和注意事项。
客户主动上门咨询人伤案件的应专人接待,给予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应耐心解释,做到有条有理,避免和客户发生正面的冲突。
为达到提高车险人伤工作质量,保险公司在服务上应具有动态理赔的理念。
即从客户出险后到理赔结束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全程参与,提供客户事故处理指导,接受案件处理咨询,宣导理赔原则,告知法律规范,指导客户进行事故处理,把主动服务摆在首要位置。
-129-了解事故经过、宣传理赔的基本原则,根据需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前往医院查勘,调查伤者住院治疗情况,了解受伤过程与伤者基本情况,与主治医生沟通,告知保险理赔原则。
车险人伤的道德风险原因与防范

车险人伤的道德风险原因与防范人伤事故是车险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其可能导致严重的生命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车险中,人伤风险不仅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还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道德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本文将从车险人伤的道德风险原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契约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可能导致不公正、不公平甚至违法行为的风险。
在车险人伤中,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险人伤中的道德风险来源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保险公司作为信息提供者和决策者,掌握着较多的关于被保险人的信息,尤其是关于被保险人的驾驶记录和健康状况等风险因素。
然而,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赔偿风险和保费成本,往往会对被保险人的信息进行筛选和限制,从而在合同订立和理赔过程中产生信息不对称。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甚至在理赔中被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其次,车险人伤中的道德风险还包括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释和处理方式不公正的问题。
由于车险合同的条款和条文较为复杂,保险公司在合同解释和理赔过程中有很大的裁量权。
一些不良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故意扭曲合同解释,从而拒绝或减少赔偿。
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可能会采取拖延、阻碍、违背合同精神等不公正的处理方式,以期望被保险人放弃或减少赔偿请求。
最后,车险人伤中的道德风险还体现在个别被保险人可能会故意制造事故或以不诚信的方式进行理赔。
一些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不义之财,可能会伪造事故证据、夸大事故损失或以其他手段进行欺诈行为。
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也会导致保险费用的上升,影响正常的保险运作。
针对车险人伤中的道德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来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被保险人信息的收集和评估,确保合同订立和理赔过程中的信息平衡和公正性。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理的措施,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约束。
车险人伤理赔管理现状浅析

关 的法 律 法规 欠 缺 , 致 法 院 自 标准逐 年 大 幅 提 高 。 目前 , 多 下 几 点 : 是 及 时 性 。在 发 生 损 导 很 一 由裁 量度 较 大 , 大 了人 伤 案 件 地 区存 在 交 警 部 门超 标 调 解 , 加 医 失 后 , 确保 理 赔 数 据 快 速 达 到 终
险 公 司认 定 的 赔 付 标 准 产 生 异 人 生 活费 、 续 治 疗 费 、 葬 费 、 幅波动 , 损 失 发 展 趋 势 趋 平 或 后 丧 使 议 , 年 来 保 险诉 讼 增 多 。鉴 于 死 亡赔 偿 金 等 赔 偿 项 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社 趋 降 , 近 随 为公 司 的 决 策 提 供 科 学 依
性影响。
一
识 不全 面 , 由普 通 车 险查 勘 员 得不 到提 高 。 四是 信 息 不 共 享 。 或 始终 维 持在较 低 的水平 上 。三 是 发现骗 赔 多 以拒 赔 形 式 了结 , 很
、
目前 车 险人 伤 理赔 管 理 代 为执 行 。车险 人伤 案件 的管 理 保 险行 业 没 有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
1 .资源 配置 不足
虽然 车 险人伤 赔付 比例 逐年 沿 用传 统 管 理 方 式 , 管 控 重 点 赔 案件 与 医院 、 院 、 且 法 伤残鉴 定 机
提高 , 但是大部分公 司对人伤理 都基本 集 中在 车辆 损失 和三 者财 构 、 公安 交 警 、 估 公 司 、 疾 人 公 残 社 赔 工 作 的资源 配置 却远 远低 于赔 产损失 , 乏人 伤 理赔 专 业 人 才 联 合会 、 会 医疗 保 险机 构 等外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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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车险人伤理赔的风险控制随着车险人伤理赔金额在整个车险理赔金颔中占比的加大,车险人伤理赔的风险管控也得到相应重视。
车险人伤案件赔付项目多、处理环节复杂、牵涉面广、医学专业特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不健全,直接决定了车险人伤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车险人伤理赔牵涉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第三者三方面关系,使得车险人伤理赔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首先,人员方面,人伤理赔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医学、保险、法律等专业知识,在人员配置方面,如果缺少人伤核损的医生和相关的法律二作人员,会造成对案件处理中涉及的医疗费用、法律政策等的把握不准,审核乏力。
人伤案件从接报案开始,查勘主要分为现场查勘和复勘,人伤案件的理赔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在于查勘。
人伤理赔人员至医院查勘受害者情况,并非简单地确认受害者身份,还要对其伤情、治疗方案、治疗费用、后续治疗情况做出大致的评估。
判断受害者是否存在伤残可能,确认受害者户籍情况、收入情况、被抚养人情况等,并与其主治医生充分沟通,了解其治疗方案。
与被保险人及时沟通,告知受害者相关伤情,后期索赔流程,需要准备的资料。
然而部分人伤案件因人伤查勘人员配置不足会由车险查勘人员代替进行人伤调查,由于车险查勘员专业知识背景的单一,会使人伤调查流于形式,只是简单地拍照确认受害者身份及拍照。
这样一来,便无法起到流程风险控制的作用,使得后期案件赔付保险公司处于被动状态。
而后期跟踪中,跟踪及时率低,案件平均跟踪次数少,估损偏低,绝对估损偏差率大,同样不利于理赔风险控制。
一件车险人伤案件,事故处理需要经过交通管理部门,人伤治疗需要通过医疗机构,伤残评定需要通过评残机构,残疾器具配置需通过残疾器具配置机构,身份和家庭情况调查需要通过户籍管理机构,仲裁诉讼案件需要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等。
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将影响理赔管理质量。
面对人伤案件赔偿项目多,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都涉及不同的风险点,需要对应不同的风险管控方法和业务处理流程。
保险公司为淮确判断赔偿责任和确定合理赔偿金额,通常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核实。
且人伤案件处理中的一些费用认定,及具体操作等都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如在伤残人员的伤残辅助器方面还没有一个竞争性市场和透明的价格机制;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是按照实际收入还是当地护理人员一般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误工费鉴定依据不明确等,均会影响到人伤案件的风险管理控制。
在人伤案件处理中,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往往对保险人认定的赔付标准产生异议,并大多由此产生诉讼纠纷。
许多人对车险人伤理赔存在错误认识,认为买了保险,出现后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应该全部赔付,不理解保险公司的补偿原则,一旦不能满足其要求,便会寻求所谓的法律保护,甚至有的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在未经正常理赔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习惯性”判保险公司败诉,逐步主张了一批律师偏好受理人伤案件,在受害者治疗期间主动接触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甚至主动唆使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过诉讼来获取最大好处。
所以,在初期,从人伤案件接报案开始,就需要安排专业的人伤理赔人员对此次车险人伤案件做现场查勘。
询问了解受害者具体情况,做好相应记录与拍照。
做好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沟通,告知索赔事宜,避免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误解与不满。
而后期则必须积极跟踪案件,及时解答被保险人提出的疑问,必要的时候参与调解,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
简单地说就是加强现场查勘、现场检查、医疗探视、评残跟踪、事故调查、收入调查等环节的实时介入,并适时给被保险人提供事故处理的法律援助、医疗顾问服务,手里被保险人对事故处理的异议,实现理赔审核环节的前移等等。
于此同时加强理赔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工作,注重员工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教育。
在其他方面,根据车险人伤案件所涉及赔付项目繁多,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占赔款的绝大部分,是理赔风险管控的重点。
对于涉及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案件中,主要与死者死亡原因、户籍性质、被抚养人年龄等数据相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真实性是此类案件理赔险管控对于涉及残疾和误工费的案件,主要与伤者伤残等级、户籍性质、工作收入相关。
在伤残等级鉴定中,需对伤者伤情做现场检验,查阅伤者病历,并委托指定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而对于涉及医疗费用给付的案件,应注重前期介入、治疗进展跟踪和后期伤残鉴定的介入,核实伤者有无并发症、陈旧性疾病或者其他既往疾病兼治的情况以及保证按照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指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拟订救治方案和进行治疗用药。
一个完善的人伤案件业务管理架构,应该涵盖从接报案、查勘、初审、复勘、理算、复核、审批以及案件追踪、残疾鉴定、争议协商、咨询投诉、案件诉讼等人伤案件理赔处理的各个环节和方面。
为了人伤案件理赔处理的顺利实施,这些业务管理架构还需要与车损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的理赔业务管理流程相融合,相衔接,从而保证人伤按键理赔业务的处理和风险管理的正常进行。
加强现场查勘、医疗探视、评残跟踪、事故调查、收入调查等环节的实时介入,适时给被保险人提供事故处理的法律援助、医疗顾问服务,受理配保险人对事故处理的异议,实现理赔审核环节迁移等等。
建立人伤跟踪的客户回访系统和人伤理赔数据分析系统,对重点指标定期分析,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寻找对策。
保险公司也需要主动与公安、检查、司法等部门沟通联系,处理调查有疑问的人伤案件。
关于车险人伤理赔风险控制的检查,这方面通常是通过公司层面控制评估、流程层面内控评估、IT控制评估来实现。
评估人员通过访谈、绘制流程图、审阅流程及控制文档记录、文档记录差异处理、进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来实现风险评估,查找出风险控制漏洞,出具缺陷分析报告,制定并实施缺陷整改计划,并对整改后的控制活动进行测试,检验整改效果。
最后则是能建立车险人伤理赔的行业协助机制,关于异地理赔数据、医疗保险标准、经典案例等理赔信息,建立共享网络系统。
涉及多方车辆的,可以相互查询,了解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
建立保险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保险与医疗、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分别就受害者定点医疗、务工收入核实、伤残等级鉴定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各级《人民调解法》对深圳保险业处理人伤案件的影响和机遇2011年1月1口,《人民调解法》实施,深圳d法机关把先试先行,把握历史机遇,推出了一系列奋效机制并产屯司法环境的变迁,深圳保险业又一次面对着司法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此我们进行简笮的分析和探讨。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思想分析在全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潮流中,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人们采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达到空前的高度,近年来,体现以人为本,人权至上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和也活都产生了巨大且深远的影响,随着法制改革而来的法律服务需求的激增,与社会法律服务能力落后的个盾日益显现,诉讼时间成木日益增加,并且愈发的被人们所诟病。
在此大背景下,具有代表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人民调解机制,重新被社会管理者和人民寄p厚望,2010年8月28日颁布,且已于2011年1月1F1实施的《人民调解法》。
在改革步伐快速迈进的时候,困难和矛盾也不断的考验养社会和改革者。
《人W调解法》的实施再次表明了立法者又一次成功的把握了历史的脉搏。
以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原则、组织形式、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的程序和效力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从而使人閃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与1989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相比,《人民调解法》针对调解协议效力和执行问题做出了全新规定,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加以认可,特别是《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脱行或者未全部版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llJ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规定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正常的司法工作已经形成了有效的衔接,推动更多的案件将在司法的“前置流程”中完成“准司法”程序-135-推动政府向程序化、多元化提升司法服务时代迈进。
二、《人民调解法》对保险人伤事故处理的影响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和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在《人民调解法》颁布后,在全国率先作出了积极反应,在2010年底基本完成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的快速构建工作,在深圳市司法局的领导推动下,完成了所有街道、部分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机构建设,同时有针对性的在深圳市所有交警中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均由专业法律专业人才担任调解员以服务数量巨大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侵权案件。
《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円实施后,深圳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功效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驻点交警部门的机构,已经将50%以上的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在了第一线。
因此对于保险人来讲,大量保险人伤事故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处理,提高了结案速度,解放了人力资源和未决数据,另外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达成均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调解文书,大幅度提高了赔案资料质量,避免了大量潜在风险。
保险人伤案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许多车主仍然简单的认为调解等同于判决,过于认同调解员建议的方案,不及时与保险人沟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技术的片而性,单纯根据资料定出方案,而忽略损失合理性的审核,调解方案掺杂不合理损失;部门调解工作人员追求调解成功率,忽视车主的利益;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方案高于合理损失的情况十之八九;在指引沟通过程中、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一味的将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矛盾和纠纷凸显。
加上长期以来山各种历史原因,在司法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中,保险业、特别是保险理赔序列都处于弱势的位置。
长此以往将对深圳保险业产生负面影响。
在《人民调解法》实施半多之际,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机制巨大的社会职能和影响力;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实施、侵权行为法的出台、保险法的重新修订等已经证明,法制发展进程势必对保险人伤事故的处理方式带来了根本性的改变,在经历了历史性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保险公司人伤案件综合处理能力的飞跃。
因此我们现在要深刻认识《人民调三、深圳保险业应对《人民调解法》实施的探i寸深圳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同业组织和所有从业人员,一直以来都自觉的承担着保险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改革的进程中,无论从市场的发掘,还是保险技术的创新,历史证明了深圳保险业是中国保险业的先行者和开路人;深圳市对保险业的发展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已经成为了中国保险业的“实验丨F1”,在此良好的大环境和时代中,深圳保险业把握了许多历史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