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

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二、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主要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具体讲,需要区别不同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分别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对人权益的断然行动,实施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显然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具有可诉性。
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如前文所述,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故它的采取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
不构成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或因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随着需要强制的情形消失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相对人被限制的权利。
但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曾经存在过了,也确实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甚至造成了损害。
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也没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附,而是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在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超过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产生延缓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定情形时,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
其种类均为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哪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哪些1、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
其种类均为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怎样的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但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调整和干预却是直接的、强制的。
例如,收容审查涉及对被收审人人身自由权的干预,暂扣物品涉及对物品所有人财产权的干预。
根据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凡是为公民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公民权利的事项都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排除其他法规、规章。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在权利义务设定方面,法律的保留并不是绝对的。
除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调整的事项以外,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都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必要规则的权力。
3、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步骤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步骤1. 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机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效果。
2.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依法采取强制行为前的准备工作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这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违法事实等工作。
2.2 制定强制决定书行政机关在依法确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制定《行政强制决定书》,明确强制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通知当事人。
2.3 送达强制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其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执行期限、执行地点等信息。
2.4 强制执行• 2.4.1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决定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财产查封、行为限制、物品扣押等。
• 2.4.2 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应当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制措施的执行不过度和不滥用职权。
• 2.4.3 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相关记录,记录执行的过程、时间、地点等。
2.5 强制执行结束及后续处理• 2.5.1 强制措施的执行期限到期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相关强制措施。
• 2.5.2 强制措施的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解除的时间和地点。
• 2.5.3 强制执行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处理相关记录和文件。
3. 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同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不合法、不公正或权益受损等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对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复议,要求撤销或修改强制决定。
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
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强制措施的定义、种类、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强制措施的定义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性法律手段,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扣押、查封、冻结等;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1. 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扣押: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涉嫌违法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2)行政查封: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3)行政冻结: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涉嫌违法的资金采取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 刑事强制措施(1)拘留: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逮捕: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较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但允许其在特定区域活动的强制措施。
(4)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不限制人身自由,但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的强制措施。
四、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1. 行政强制措施(1)有违法行为人涉嫌违法的事实。
(2)违法事实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采取强制措施是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2. 刑事强制措施(1)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强制措施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必要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四

•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4)通知当事人到场;
• (5)告知理由、依据以及权利;
•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7)制作现场笔录;
• (8)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 2、特殊规定
•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 结存款汇款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施程序
• 1、一般规定:
• (1)报批;
五、法律责任
22
•
五、法律责任
• 1、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 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五、法律责任
• 2、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的;
•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 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或者财物;
•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5、代履行; •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一、前言为了有效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经营环境,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阐述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以便各类管理者、生产者及相关方面了解和遵守规定。
二、权利与职责1. 执法权利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具有执法权力,可以进行以下行为: - 进入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抽查、检查等工作 - 取样、封存、扣押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证据-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讯问等工作2. 职责安全生产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 - 对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 检查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是否配置完备,对未配置完备的场所进行警示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处罚,并推动其整改3. 行政强制措施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扣押财物 - 停止生产活动 - 罚款、行政拘留三、执法程序1.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程序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证据 - 告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整改的种类、期限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事人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其按期整改 - 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时整改,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 行政复议和诉讼安全生产执法机关有关决定,当事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执法机关的资质和行为约束1. 执法机关的资质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 有执法权及执法资格 - 执法机关应当负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霸权行为2. 执法行为的约束安全生产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 - 依法进行,不得超越职权 - 尊重采取个体化措施的当事人的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保密工作应有保障五、执法中的合法权益保护1.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 - 执行单位应当制发证明书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 当事人有权知道执法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及其权利义务 - 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执法机关人员的权利保护安全生产执法机关人员执行执法任务时,也应当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包括:- 执法人员有权使用相应的执法工具及设施 - 执法人员有权避免遭受或者处置危及其人身安全的事故或者暴力抵抗六、结论本文总结了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和相关的罚则和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八项硬措施

安全生产八项硬措施稿子一:嗨,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安全生产八项硬措施。
这八项硬措施呀,就像是给咱们工作中的安全上了好几道保险锁。
比如说,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这一条。
可不是随便讲讲哦,得让每个人都真正明白安全的重要性,知道那些危险的地方,就像走在路上要避开大坑一样。
还有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这可不能马虎。
你想想,要是机器突然出了故障,那得多吓人呀!所以得像照顾自己的宝贝一样照顾好那些设备。
安全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也很关键呢。
不能有人觉得规矩是可以随便打破的,大家都得乖乖遵守,这样才能有秩序,不出乱子。
再说说安全投入的保障,该花的钱就得花,不能省,这是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在投资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也是重中之重。
要像侦探一样,把那些可能引发事故的小隐患都找出来,消灭在萌芽状态。
还有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万一真出了事儿,咱们也能不慌不忙地应对,把损失降到最低。
对员工的安全保护措施也要到位,让大家都能安心工作。
领导得重视起来,起到带头作用,不能光喊口号,要实实在在地抓安全。
这八项硬措施就是为了让咱们的工作平平安安,大家都能开开心心上班,顺顺利利回家!稿子二:亲人们,咱们来唠唠安全生产八项硬措施。
你知道吗?这八项措施可太重要啦!先讲讲安全责任的明确,每个人都得清楚自己在安全方面的职责,不能稀里糊涂的,不然出了事都不知道该找谁。
然后是安全操作规程的严格遵守,不能图省事就乱来,那可不行,每一步都得按照规定来,就像做饭得按步骤,不然味道就不对啦。
还有风险的识别和管控,得提前知道哪里有危险,做好防范,别等危险来了才傻眼。
作业现场的管理也不能放松,要整得干干净净、规规矩矩的,这样工作起来才舒心,也更安全。
安全监督检查要常抓不懈,就像老师检查作业一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员工的健康监护也不能忘,关心大家的身体,才能更好地干活。
朋友们,咱们一起把这八项硬措施记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上,让安全永远伴随着咱们!。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蓝松泉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最重要的主题。
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必须加强社会管理和建设,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
因此推进安全生产十分迫切。
但是,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虽然管治力度不断加大,形势却仍十分严峻,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好似近来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不单影响了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损害了我国的食品质量形象。
要保证安全生产,就要从法律法规、制度、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等多方面着手,当然,如何构建和谐、科学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逐步贯彻实施,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力度也越来越大。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是摆在各级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行政执法活动是在一定的行政执法环境中进行的,执法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执法效果的好坏。
良好的执法环境是执法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保障。
我们认为,安全生产领域要想打造一个和谐、科学的行政执法环境,需要在落实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行政执法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以及树立执法权威等方面做文章。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级政府也相继制定或修改了很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监部门单列升格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加强了安全生产执法的职能和权威,执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不长,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成立时间较短,执法环境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备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推进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管理体制的限制,有些规定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的在某些方面不够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虽然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但一直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全国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法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和
模糊认识。行政强制法也早在1999年前后纳入了立法计划,由于争
议较大,至今未能公布施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学
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个人观点,
与同行商榷。
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来
1989年以前,我国现行法上基本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概念,后来
陆续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条
文中才出现如“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
强制措施”等文字描述。与此同时,行政强制措施也明确纳入可申
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请求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之中。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可参照《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中的描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
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
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
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
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
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
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
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五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
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
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
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
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
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
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
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
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
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
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
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
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执行中的困惑和问题
安监部门肩负着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职责,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项
重要的行政手段,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也会遇到一些困惑和问题。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不明确。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下列事项
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措施和处罚”、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
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
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第9条中关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义务”等的规定,在行政强制法正式公布施行前,笔者
认为,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措施。
2、查封、扣押的后续处理措施不全。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补充了后续处理的规定。但是《易制毒化
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安监部门没
有专门明确后续处理的规定。
四、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形:(1)对有根据认为
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
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
查封有关场所。
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未公
布施行前,大家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认识相对一致,但在该
规章施行后,一部分人认为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
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扣押“所
有”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临时查封“所有”有关场所。之所以出
现不同的理解,是因为大家对于规章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有
不同的判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
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共三项内容,其第三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为兜底项,虽然各项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第一项、
第二项分别可在《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有所
引证,当然该规章解释权归国家安监总局。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
封有关场所”仍是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
规定的情形(即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时)下可以采取,并非完全反对这部分人的观点,而是出于降低
自身在日常执法中的“风险”,必须慎重采取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理由如下:一是《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
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
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
知》(法〔2004〕96号)的有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
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
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三是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
(国家安监总局编,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2010年10月第2次印刷)
中第99页至100页《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有关叙述。
2、履行义务。在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在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等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
总之,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须依法采取安全生产强制措施,本
着有利于实现行政目的,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切实履
行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对不足之处,
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