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与完善(论文)1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夫妻关系中,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的形成发展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相一致的。
在古代,不论中西方,由于男性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在夫妻人身关系上形成男尊女卑的夫妻一体主义。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的发达,妇女普遍的参与社会活动及女权运动的开展,夫妻人身关系渐趋平等,出现夫妻别体主义,在财产关系上,女性也逐步取得了相应的平等的所有权,出现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特别财产制等多种形式。
进入二十世纪末,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使得夫妻财产制也相应的改变。
本文试在立足世界夫妻财产制度下对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及原因作一此探讨。
1.历史上夫妻人身财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法就其历史沿革而言,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代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和当代的婚姻家庭法。
(一)、在西方社会夫妻人身关系对财产制的影响西方中古时期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在夫妻关系上采用的是夫妻一体主义,即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在古罗马中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的家长制家庭关系的瓦解,子女从事独立经济生活的日益广泛,出现“夫妻别体主义”萌芽,在财产关系上,夫妻财产原则上彼此分开,妻子的财产不问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于自己所有。
后来演变为统一财产制。
这种“无夫权婚姻”在这一时期达到了比较进步和文明的程度。
2.、中国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财产制的影响1.在1840年以前的奴隶、封建社会时期在中国古代,夫妻关系是以儒家的“夫为妻纲”的原则为基础,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在此之后的宋元明清的法律在内容及原则上基本因袭唐律。
2.半封建半殖民社会时期(1840年……1949年)中国进入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后,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西方文化思想的传入,以及小农经济的瓦解,在国内民主革命运动的冲击下,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中,中国妇女的家庭地位开始逐步上升。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

(二)缺乏对夫妻财产制的变更 与废止的规定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当夫 妻感情出现危机时,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变更或废止原来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的意愿。 但是《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无法操作。另外,《婚姻法》对夫 妻一方死亡后的财产继承问题也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争议。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没有规定。《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 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但对夫妻分居期间各自的收入如何 处理没有规定。
4、有关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完善。《婚姻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约定 夫妻财产制,但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内容,实践中难以操作。
5、夫妻财产制中有关救济性规定不完善。《婚姻法》仅对离婚时债务的清 偿作出了规定,而对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如对于重婚、第三者插足而 导致离婚,夫或妻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的权利缺乏救济性规定。
三、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议
(一)完善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法律规定
为了使约定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操作的要求,应完善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 律规定。首先应对约定的时间、地点、手续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明确约定必 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和易变动性,从而保证约定 的有效性。最后应规定约定的变更或废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因口头协议 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元 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变化,2001年《婚姻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夫 妻财产制的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明确规定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的归属,但这种约定应在什么时候作出、以什么方式作出,婚姻登记部门怎样 备案等都没有具体规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麻烦。因为缺乏必要的程序和 要求,使本来可以有效的约定变为无效。另外,《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使约定具有不确定性。这样不仅不利于夫妻双方认真严肃地 作出约定,而且不利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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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后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争议。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夫妻在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的不平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强化保护弱势一方的制度机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拥有大量财产,而另一方相对较少,夫妻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在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确保其在约定财产时不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避免对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还需要在婚姻登记、财产变更等环节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审查和监督。
在婚姻登记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提交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的财产范围和份额,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认后再进行登记。
在财产变更时,也应当进行相应审查和记录,以确保财产变更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需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
对于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应该建立起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尽快处理和解决纠纷。
对于严重侵害一方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层面入手,明确规定范围和程序,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加强审核和监督,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二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协商一致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使他们在婚姻关系中能够更加自主地处理财产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研究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通过梳理历史演变、现状分析以及未来预测,揭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经济社会变革中的适应与调整。
文章首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研究范围和目标。
随后,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学术研究的梳理,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特点。
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探讨夫妻财产制面临的挑战与机遇,预测未来发展趋势。
文章旨在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以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研究过程中,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确保研究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本文将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关注理论层面的探讨,也关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为广大民众提供法律指导,共同推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反映了社会变迁、经济发展以及法律观念的转变。
在封建社会中,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受到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的影响,夫妻的财产权益往往被忽视,大多数财产属于家族共有,而非夫妻个人所有。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夫妻财产制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革。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原则,这标志着夫妻财产权开始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个人财产权益意识的提高,夫妻财产制度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1980年的《婚姻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并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进入21世纪,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一步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引入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财产的归属,这体现了对夫妻个人财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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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析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夫妻约定财产等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夫妻双方的自愿原则,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容易引发纠纷。
2.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如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3.夫妻财产制度的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细化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2.填补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3.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司法解释的完善,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
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作者:石校鸣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是现代家庭财产制度的关键性内容。
在新《婚姻法》中又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新的规定,以满足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婚姻法》的出台对于保证夫妻双方的利益具有很大的作用。
但同时其中也存在一些的缺陷和不足。
本文将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分析和研究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与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发展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77-02作者简介:石校鸣(1994-),男,蒙古族,辽宁东港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本科生。
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我国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而其中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占有的比例非常高。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主要是涉及到婚前购房、夫妻之间赠予房产等问题。
而导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人们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提高,个人财富不断增长,夫妻关系中的主要内容变成了财产关系;另一方面就是我国《婚姻法》发展的速度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速度,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
鉴于此,必须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
本文将具体介绍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理路以及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完善,分析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及原因。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理路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有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这一时期的夫妻财产制是沿用了古代的传统习惯,即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用,属于整个家庭。
1949年新中国成立,并于1950年制定了中国第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通常我们习惯将其称为1950年婚姻法。
在1950年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并不明确,只是简略地概括了一下,仍沿用中国古代的传统习惯,强调家庭本文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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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发展摘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所以,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的立法极为重视,将夫妻财产作为其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
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修正后的婚姻法,虽然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但立法上仍有不足之处,在现实生活中新的情况将会不断出现,仅靠司法解释来补充是不够的,只有立足我国国情,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才能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打好基础,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发展;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其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生活中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婚姻家庭稳定最根本的保证。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所以,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的立法极为重视,将夫妻财产作为其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夫妻财产制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夫妻财产制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
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
2、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且财产属性从属于人身属性。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财产制。
因而夫妻财产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而消灭。
3、夫妻财产制植根于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历史性。
[2]二、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我国新《婚姻法》虽然对195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制有了较大的发展,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技术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完整,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即新《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而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
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只在离婚时才会遇到,而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况,对夫妻财产制争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夫妻财产制属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范,在体制结构上应设于婚姻效力或夫妻关系之中。
但婚姻法仍将相关规定分散在夫妻关系和离婚二章中,似有不妥。
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问题,立法应分别作出相应规定,而婚姻法的规定无法对应。
(二)立法内容上夫妻财产制规范的内容必须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而婚姻法仅体现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名称、财产来源与归属以及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未涉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别是未体现财产责任规范。
夫妻约定财产制还不够彻底。
既然约定财产制有三种选择,那么每一种情况下婚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有必要详细、明确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因夫妻分居,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家庭的义务,或滥用财产的共同管理权、或夫妻一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原因,夫妻他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求撤销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
但如果夫妻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就需要经请求由人民法院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
新《婚姻法》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使夫妻在上述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成为不可能,夫妻要想分割财产就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这无形中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宗旨。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无形财产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交易客体,其巨大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这就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既得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的规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而婚姻法仅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于是否公示,并不影响其效力。
这就容易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因缺乏公示而丧失公信力,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当代中国夫妻财产制经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改)两次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若干司法解释,侧面反映了当代中国财产制度发展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似乎旨在以排除对离婚的女性一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用法定的方式限制婚姻双方对女方婚前财产的意思自治,以保护离婚的女性一方婚前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不论男女双方的意愿如何,均不得对女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1980年的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980年的《婚姻法》中关于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规定取消了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这一限制,从而扩大了双方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
(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逐步缩小在当今世界,女性的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存在明显差距,一旦婚姻破裂时,女方在财产上损失大于男方。
共同财产制,一方面确保夫妻经济独立,另一方面适用公平合理原则。
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规定修正了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中所暗含的男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可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新的规定而逐步缩小了。
(三)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逐渐扩大我国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与修改前的内容相比,新的规定更为具体,可以说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逐渐扩大了。
(四)增加夫妻财产的法定内容,为人们提供更为可靠的行为预期1950年的《婚姻法》第10条笼统地规定了夫妻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但除23条规定女方婚前财产为女方个人财产外,没有对男方个人财产作出具体的划分。
与其比较,经2001年修正的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
新的婚姻立法较为明确的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对自己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作出较为自信的预期,并能与他人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及和谐的社会也才能因此而实现。
四、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完善针对1980年婚姻法的各种缺陷,我国在2001年4月通过了新《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弥补了我国原有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一,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
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我国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避免了原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立法不完善而引发的问题。
新《婚姻法》在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既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中因种种原因而处于弱势方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表示了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共同财产的范围缩小),它更能体现出婚姻主体的权利所在。
第二,完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提倡主体意识的市场经济的形成,促使人们更加关注自身价值的追求和实现,使人们“对个人财产权的要求开始复苏和膨胀”,新《婚姻法》确定了我国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