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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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浅谈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浅谈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维普资讯
管 理 世 界
浅 谈 对 “银 行 承 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票 ”的 管 理
姬 爱 华
( 潞安环 能股份公 司, 山西 长 治 0 6 0 ) 4 2 4 摘 要: 银行承兑汇票在企业 经济结算 中运用非常普遍 , 其加 强管理 已成为财务 工作 中重要一 环。在工 对
票的管理 , 重点是保证票据的安全完整 。相互制约 的内部稽核系统 , 健全有效 的内控管理制度 , 是确保
票 据安 全完 整 的首要 和必 备条 件 。
根据《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要求 ,
应 指定 专人 负责对 银 行承 兑 汇票 的票 据验 收 和登记 工作 , 定专 人 负责对 银行 承 兑汇 票 的保管 工作 , 指 票
“ 13 ’ 销 售部 上交 的第 13银行 承 兑 汇票 , 销 2 ¨表示 2
式也得到了付款人的认可 ; 银行通过承兑和贴现 , 扩 大了信贷结算服务领域 , 搞活了银行业务 , 同样这一 结算方 式也 受 到 了银 行 的欢 迎 。因此 , 银行 承 兑 汇 票在企业经济业务结算 中运 用的非常普遍 , 其加 对 强管理 已成为财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合在
作 中, 关键是分清责任 、 落实到人 , 坚持 日常核对 、 定期 核对 、 不定期核对 相结合 , 充分 利用 电脑这个 现代办 公工具进行管理 , 做到收支有 序 , 准确无误 。
关键词 : 行承兑 汇票; 银 管理 ; 背书 中图分 类号 :80 4 F 3 . 文献标 识码 : C 文章编号 :0 5 29 (0 6 0 -0 1 0 10 — 7 8 20 )5 0 7 - 2
煤 第 1 5卷 第 5期 7 1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1讲_票据(3)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1讲_票据(3)

提示: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之后即为承兑人。

(三)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资格2.使用规定(1)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3.出票人的确定(谁打欠条)(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4.出票的记载事项提示:1.必须记载事项缺少其一,票据无效。

2.注意纸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没有出票人名称和到期日。

【例题1·多选题】(2018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收款人签发B.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C.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签发D.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答案】ABD【解析】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1.承兑方式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行使追索权的前提)3.承兑责任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变成票据的主债务人)4.收费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五)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1.纸质票据电子化的要求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转电子)2.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3.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4.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5.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票据的概念及种类

票据的概念及种类

票据的概念及种类票据是一种特定格式的书面凭证,用于代表持有人对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权利。

它是经过法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填写后,由债务人(出票人)发给债权人(持票人)的一种债务确认书。

票据是商业交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具有便捷、安全、高效等特点。

以下将对票据的概念和主要种类进行详细介绍。

概念:票据可以看作是一种债权工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要素:1.签发人(出票人):票据的签发人是债务人,也就是欠债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

2.承兑人:票据必须由债权人认可,即签字承兑,表示愿意承担支付责任。

3.付款人:票据的付款人是最终应向债权人支付款项的一方,一般为签发人或者被签发人(如银行)。

种类:根据票据的不同特点和用途,主要有以下几类票据:1.汇票:汇票是一种以订立票据约定的方式,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一个地方支付款项到另一个地方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付款期限,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支票:支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主要用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支付。

它由付款人(出票人)开出,并由银行支付指定的金额给持票人。

支票一般需付款人在票面上签字,并加盖银行公章以表示严肃性。

3.本票:本票是一种由债务人(出票人)拟定并签发的票据,承诺按照票面金额进行付款的票据。

本票一般不需要经过承兑,只要付款人签字即可。

4.期票:期票是指在未来一些特定日期或一些特定条件发生后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指定日期支付的票据、指定条件支付的票据等。

5.派生票据:派生票据是通过基础资产进行转让的一种金融工具。

常见的派生票据有产权票据、债权票据、股权票据等。

这些票据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其转让和支付都与底层基础资产相关。

6.可转票据:可转票据是指可以在一方持有的情况下转让给他人的票据。

它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能够方便地进行交易和支付。

7.无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是指没有写明债权人姓名的票据,只规定了收款的金额和时间,任何提出该票据的持有人都可以成为债权人。

总结:票据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支付工具,具有便捷、安全等特点。

承兑汇票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承兑汇票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承兑汇票的适用法律规定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承兑汇票的定义、种类、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承兑汇票的定义及种类1. 定义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承兑汇票是一种债权凭证,具有流通性、安全性、可追索性等特点。

2. 种类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承兑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三、承兑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 当事人承兑汇票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和承兑人。

(1)出票人:签发承兑汇票的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收款人:持票人,享有到期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的权利。

(3)付款人:承担到期付款义务的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或银行。

(4)承兑人: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的人,可以是付款人或银行。

2. 权利义务(1)出票人的权利义务出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约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款。

出票人应当保证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收款人的权利义务收款人有权按照约定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

收款人应当妥善保管汇票,防止汇票丢失、毁损或被盗。

(3)付款人的权利义务付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确保到期付款。

付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款。

(4)承兑人的权利义务承兑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确保到期付款。

承兑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款。

四、承兑汇票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关于票据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票据行为等。

承兑汇票风险简介

承兑汇票风险简介

承兑汇票业务中常见的风险银行承兑汇票, 通常都是6个月可以向银行兑现钞票, 也可以向银行办贴现提前兑现钞票。

按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只能在发生真实贸易的背景下,方可在企业或个人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此外,还可以用于质押作为融资的担保物。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金额起点限制、风险低、期限短、周转快等特点,成为企业融资手段。

一、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法律风险涉及的当事方有:卖票人、买票人、承兑银行、出票银行、中间人。

(1)、卖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提示:如果直接将票据卖给中间人,最好一手交票一手收钱,票钱当场两清为好,否则,存在票据权利就无法兑现的风险。

(2)、买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提示:购票方有必要审查一下你的直接前手,其签章的真实性。

因为《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所以,如果一旦被追索而直接前手签章不真实的话,那么作为购票方是要承担民事上的不利后果的。

买票人的直接前手最好是你熟悉的。

(3)、贴现银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作为贴现银行,一定要实时关注人民法院等相关报纸或者相关网站的票据挂失或者除权判决信息。

以便于及时采取申报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利益的措施。

当然即使错过了这个时机也还有其他司法救济措施,只是需要承担的救济成本大和最终胜诉的标的款未必能够全部得到执行。

(4)、出票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受理票据后,都会向出票行发出查询通知,以明确受理票据的真实性及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即票据未被挂失或者除权判决。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出票行会回复后贴现行才放心办理贴现。

如果贴现行查询以后,日后再有人民法院发来的挂失支付通知书时,出票行一定要及时通知贴现银行票据现在被申请挂失,让贴现行及时申报权利。

同时告知人民法院票据并没有丢失的事实。

以让挂失申请人选择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如果出票行既受理了贴现银行的查询并发出无误通知后,又受理人民法院的挂失支付通知,那么出票行在行为上是有过错的。

票据付款人和票据承兑人的责任

票据付款人和票据承兑人的责任

票据付款人和票据承兑人的责任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正是汇票承兑人主债务人地位的确立,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从期待权---不确定的权利,变成了现实的权利;另一方面,出票人和背书人都成为了次债务人,他们都免于受到由于票据被拒绝承兑而引发的期前追索。

这些变化都是由于承兑人承担了票据责任而出现的。

那么承兑人、付款人都有哪些票据责任呢?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规定:(1)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的票据责任。

(2)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票据的责任。

(3)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4)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5)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票据责任。

(6)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7)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8)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赔偿的票据责任。

(9)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票据承兑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票据承兑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票据承兑⼈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众所周知,汇票付款⼈⼀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正是承兑⼈主债务⼈地位的确⽴,持票⼈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从期待权———不确定的权利,变成了现实的权利;另⼀⽅⾯,出票⼈和背书⼈都成为了次债务⼈,他们都免于受到由于票据被拒绝承兑⽽引发的期前追索。

这些变化都是由于承兑⼈承担了票据责任⽽出现的。

那么承兑⼈到底有哪些票据责任呢?承兑⼈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不是汇票上的义务⼈,没有责任对票据进⾏付款。

这时,他不会因为拒绝付款⽽承担票据法上的任何责任,即汇票的付款⼈是汇票上的关系⼈,⽽不是债务⼈,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

然⽽,汇票⼀经承兑,付款⼈便上升为汇票承兑⼈,成为票据债务⼈,开始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分为第⼀义务和第⼆义务。

所谓第⼀义务,⼜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指票据第⼀义务⼈向持票⼈⽀付票据⾦额的义务。

承兑⼈作为汇票债务⼈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就是履⾏他的票据第⼀义务,即付款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四⼗四条规定:“付款⼈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第⼀,承兑⼈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的付款责任⽽⾔是第⼀位的,即汇票的持票⼈在到期⽇⾸先应向承兑⼈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追索,⽽不能在到期⽇不向承兑⼈请求付款⽽直接向其前⼿请求付款。

第⼆,承兑⼈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与出票⼈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关系,承兑⼈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

这意味着承兑⼈即使未从出票⼈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额。

不过,如果出票⼈由于回头背书⽽成为最后持票⼈请求承兑⼈付款,但在另⼀⽅⾯,出票⼈⼜未提供⾜额资⾦,此时承兑⼈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抗出票⼈。

承兑⼈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付款⼈⼀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承兑⼈到期拒绝付款,持票⼈可以⾏使其第⼆项票据权利———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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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浅析票据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兼评我国《票据法》第61条和68条的规定刘燕北京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票据责任/付款责任/追索责任内容提要: 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本文即针对承兑人的主债务人的身份,分析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即承兑人要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该责任是第一位的、绝对的付款责任。

还有他要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笔者从设立承兑制度的目的、票据法的理念以及国外的票据法相关规定三个角度分析了承兑人的最终追索责任。

在第二部分中,笔者评析了我国票据法第61条和68条的规定,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众所周知,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正是承兑人主债务人地位的确立,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从期待权——不确定的权利,变成了现实的权利;另一方面,出票人和背书人都成为了次债务人,他们都免于受到由于票据被拒绝承兑而引发的期前追索。

这些变化都是由于承兑人承担了票据责任而出现的。

那么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兑人到底有哪些票据责任?在我国票据法中又是如何体现的?笔者就此作一些浅显的探讨。

一、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

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下面,笔者就这两点作详细的分析。

(一)承兑人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义务人,没有责任对票据进行付款。

这时,他不会因为拒绝付款而承担票据法上的任何责任,即汇票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关系人,而不是债务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

然而,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开始承担票据义务。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旦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盖章,便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接受汇票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义务分为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所谓第一义务,又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指票据第一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承兑人作为汇票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据第一义务,即付款义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这是各国票据法都确认的。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2条第1款,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54条,日本《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中也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应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请求付款。

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人。

这意味着承兑人即使未从出票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金额。

承兑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票据效力,不受汇票资金关系的影响。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于回头背书而成为最后持票人请求承兑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额资金,此时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抗出票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承兑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付款人一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项票据权利——追索权。

由于持票人首先时遭到了承兑人的拒绝付款,所以他会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当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成为汇票持票人时,他们是否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承兑人是否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也就是说,清偿了后手追索的出票人可否向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理论界对此有争议。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从票据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从法律规定的追索金额和出票人清偿后向承兑人请求的金额来看,票据法规定的清偿后的出票人与承兑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追索与被追索的关系。

因此,承兑人也应为被追索人。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追索制度是当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对持票人的一种保护制度,即属于付款人(承兑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对持票人的一种补救措施,承兑人不应该被列为被追索人。

因此,追索权行使到出票人时就应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停止,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是基础关系,并非票据关系,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不存在追索与被追索的问题。

笔者赞同肯定观点。

当承担了追索义务而取得汇票的背书人及其他承担票据债务的人持票请求承兑人偿还时,承兑人也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持票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人到期拒付的情况下,他仍然可以向承兑人直接追偿。

也就是说,承兑人是被追索人,而且他还是最终被追索对象,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理由如下:1、从设立承兑制度的目的来看,应该承认承兑人的被追索人地位。

设立承兑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强票据的信用,维护票据制度。

票据的生命力在于流通,而能否实现这一功能取决于票据的信用程度。

对票据债务负责者的资力越强,负责者越多,票据的信用程度就越高,在流通中就愈受欢迎。

就汇票而言,出票人签发汇票请求具有资力的人在汇票上承兑成为主债务人,使票据债权得到保障,也就是增强了票据的信用。

但是,如果将承兑人排除在追索对象的范围之外,而把追索对象限制在次债务人之中(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那么实际上是将具有明显支付能力的付款人排除在外。

这对于票据信用不仅未曾增强,反而是极大的削弱。

基于建立承兑制度的目的,不可能将主债务人排除在被追索对象之外。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从票据法的理念来讲,承兑人应该承担追索责任。

在票据法中,始终强调的一点是“真实签章者,负票据责任”。

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都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行为,所以他们要负票据责任,承担追索责任。

基于汇票在出票之初,付款人没有在票据上为签章行为,所以付款人不必承担付款的义务;但是,当付款人在票据上留下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之时起,承兑人就负有票据责任。

这是由票据法的理念决定的。

按照否定观点说,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而他又不是被追索的对象,那么他的票据法上的法律地位在本质上与未承兑之前的付款人有何不同呢?所以,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既然付款人在汇票上为承兑行为,那么,承兑人就应该负票据责任,应该同出票人、背书人等一样,承担追索责任。

3、从国外票据法的规定中可见,承兑人是追索对象,应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为第九十七条之清偿者(即清偿了持票人的汇票债务人),得向承兑人或前手要求下列金额……发票人为第九十七条之清偿者,向承兑人要求之金额同。

”日本的《汇票本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承兑的效力,第二款规定持票人“未获付款时,持票人就第48条及第49条规定的可为请求的全部金额,对承兑人有由汇票发生的直接请求权。

持票人虽为发票人时亦同。

”在国际统一汇票法中,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承兑人到期不付款者,执票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虽系原发票人,亦得就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所定之金额,向承兑人直接请求支付。

”从以上三个国家或地区的票据法规定可以看出,他们都承认了承兑人的被追索人的地位,并且认为出票人为持票人时,也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即承兑人是最终被追索人。

另一方面,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票据法中,都有类似这样的字样:“本票发票人所负责任,与汇票承兑人同。

”我们都知道,本票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担当绝对的、最终的票据责任。

将本票出票人的责任等同于汇票承兑人,我们可以反推出汇票承兑人是最后的被追索人,要承担最终的票据责任。

综上所述,汇票承兑人是最终的清偿义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使是清偿了后手追索的出票人也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或者承兑人为银行时,出票人账户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承兑人还应该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吗?笔者认为,应该就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的主体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是汇票出票人时,笔者认为,此时承兑人和出票人是存在基础关系的两个直接当事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因此,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对抗出票人,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第二种情况:当权利主体是汇票的背书人、保证人或其他人时,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担最终清偿义务。

因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资金关系,属于二者的票据基础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所以,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这一点勿庸置疑。

二、对我国《票据法》第61条和68条的评析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第44条规定了承兑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但对于承兑人的被追索人的地位和他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虽在第61条和68条有所体现,却没有明确指出,所以才导致了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异议。

因为在第61条中没有明确指出持票人可以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而只是说“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接着是在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规定,致使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在追索权制度中避开了出票人与承兑人同时出现在含有“追索权”字样的条款中,认为这两条是有问题的。

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笔者却认为这两条仅从条文的规定上来看是合理的,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1、从我国《票据法》“追索权”这一部分的结构来看,第61条是追索权这一节的第一条,起着一个总括的作用,所以,它应该是针对一个普遍的情况而言的。

汇票的种类有很多种,只有远期汇票中的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才会有承兑制度,其他种类的汇票中是不会有承兑的,也就是不会有承兑人的出现。

对于保证人而言,也不是每个汇票中都会出现的一个角色。

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却是每种汇票都会有的票据主体。

所以在具有“追索权”总括性作用的条文中将并非每个汇票都会出现的承兑人和保证人等都归纳为“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从而规定“持票人的追索对象是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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