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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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决策、措施、办法、规定、行政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县局设立司法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由局法制股承担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研究,提供科学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策咨询专家一般由从事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的法律专家组成。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县局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在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论证的形式,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由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负责整理并提交县局作为决策参考。

第七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县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续聘。

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10年,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九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审定,由县司法局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对经聘任的专家,由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局研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县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三)可以独立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三)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四)其他关系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涉及多个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五条有关执行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 1 —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条局纪检组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为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涉及本局的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聘请专家的基本要求根据决策需要,聘请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研究、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

每次聘请专家不得少于5人。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审核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审核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审核制度一、明确审核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需要由企业决策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报请同级党委(党组)研究的下列事项:制定或者修改企业章程;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以及重要产权(股权)转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企业对外投资、贸易等重要合作事项;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重要法律行为;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债务重组事项;涉及企业重要人员任免或者薪酬、奖惩的事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重要事项;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确定审核机构企业应当成立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作为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审核机构。

该委员会一般应由企业领导人员组成,可以吸收企业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在有的企业,审核委员会还可以吸收外部专家、学者参加。

三、规范审核流程提出咨询:就重大决策事项向有关方面提出咨询,广泛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专家论证:就重大决策事项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论证:就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明确法律责任和风险。

审核委员会审议:将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审核委员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议:将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最终审议和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情况。

四、强化审核责任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所提供的咨询意见负责,并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严格审核标准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求,严格审核重大决策事项,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

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

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

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规章制度_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规章制度_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一)涉及到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股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职能股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承办职能股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承办职能股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承办职能股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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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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