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断续线作为我国海上疆域线的法律性质

合集下载

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

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
一 1 4 一 1
南海“ 断续线” 的法律地位
变化的, 旧线各段的位置并不完全重合, 新、 表现出多种关系: () 旧线相互衔接, 1新、 顺时针方向位移, 如西部首段; ) ( 新旧线相互平行, 2 有外扩, 如南部 曾母暗沙附近; ) 旧线相互平行, ( 新、 3 有内缩, 宋岛东、 如吕 万安滩西; ) ( 新线在旧线的延伸线 4 的位置上, 如东南海域处; ) ( 关键区域新、 5 旧线位置完全改变, 如台湾岛东南处;6旧线各段 () 长度较长, 一般在 10 1 公里之间, 3-20 且长度变化较大, 不规则, 新线长度较短, 一般在 10 2- 10 3 公里之间, 长度变化不大, 较为规则;7新、 () 旧线之间的距离最近的为 1 公里左右, 8 最远 的33 3 公里左右。 通过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反演计算,断续线” “ 的各段线基本上都与两侧各突出点距离相等。 可以认为,断续线” “ 是基于南海最外缘岛礁与邻国的等距离线划定的。这一结论也与当年参 与编绘地图的王锡光先生的回忆— “ 断续国界线划在我国和邻国的中间线的位置上” 相 — 吻合。 ①
一是。本文试就此提出看法。
一、 南海“ 断续线” 的历史演进
( “ 一)断续线” 的由来 南海“ 断续线” 的由来与沿海国海洋权益意识的加强和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密不可 分。2 世纪上半叶, 0 在全球性的扩大海洋管辖权的历史背景下, 中国“ 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 详细列出了南海的岛、 滩、 对中、 礁、 沙, 英文地名进行了审定, 13 年4 并于 95 月出版了《 中国南 海岛屿图》确定中国最南疆域在北纬 4 , 度。中国政府以出版地图的方式, 宣示了对南海诸岛
位置图》 该图从北到南标注了 。 东沙群岛、 西沙群岛、 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四 组岛礁, 并从北部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分析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分析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分析南海是中国的重要海洋疆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战略地位。

近年来,南海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南海断续线作为南海争端的重要焦点之一,其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国际法规定、历史依据和实践执行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

一、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国际法规定国际法对于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南海断续线内的岛屿、礁石等属于不同种类的海洋地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规定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地区的划定标准和相关权利,对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划定提供了法律基础。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在划定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时,并未对南海断续线本身的合法性进行明确规定。

而且,《公约》本身并未对南海断续线的具体走向、范围进行规定,这也给南海断续线争端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在分析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合法性时,需兼顾国际法规定和历史依据。

南海断续线的历史依据主要包括历史事实和国际承认。

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渔民的渔场和航道,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在中国历代政府的治理下,南海断续线一直是中国的管辖范围。

历史上的中国政府曾对南海进行领域的划定和勘测,并制定了南海诸岛的地图和行政区划。

这些历史事实是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历史依据。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历史依据还包括国际社会的一系列承认和行为。

自《公约》颁布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承认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拥有相关权利。

中国政府也通过一系列的外交行动和国际法律程序,表明了其在南海断续线内的主权主张。

这些国际承认和行为也构成了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历史依据。

中国政府坚定维护南海断续线内的和平与稳定,推动南海地区国家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

中国政府还通过与相关国家的双边协定和多边机制,维护了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

国内外有关南海断续线法律地位的研究述评

国内外有关南海断续线法律地位的研究述评
国对西南沙群岛的管辖范围和主权 。近年来 , 随着南海争议的不断加剧 , 特别是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生效 之 后 , 海 周边 某些 东 南 亚 国家纷 纷对 断续 线 的法律 地位 提 出质 疑 , 南 国内外 不少 学者 亦撰 文对
有 关断 续线 法律 地位 的问题 作 出评 论 。本 文拟 对这 些评 论作 一综 述 。
《 南海诸 岛位置图》 图中在南海海域标有一条 u形 的断续线 。该线环绕着 南海诸岛——东沙群 , 岛、 西沙群岛、 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的最南端标在北纬 4 左右。当时公布这条线 的目的是什么 线 。
呢?虽然民国政府内政部没有讲明 , 但从它当时致 函广东省政府要求执行该决定的事 由: 为西南 “ 沙群 岛范围及主权确定与公布一案 函请查照办理” …可 以看出, 。 断续线 的最初公布是为了确定中
“ 中华民国” 海 宽度 的基 点 和基 线。与此同时 , 领 亦设立 了另一个特别委员会 , 以协助草拟“ 中华
民国” 的专属经济区法和领海法。正是这两个特别委员会提 出了“ 历史性水域” u形线的法律性 和
收 稿 日期 :0 1 0 —0 21 — 1 9
基金项 目: 中国海洋发展研 究 中心重 点项 目“中国南海断续 国界线 的法律 地位研 究” A C D 09 3 ( O Z 200 ) 作者简 介 : 李金 明 , 福建泉 州人 , 门大学 东南亚研 究 中心 、 男, 厦 南洋研 究院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21 0 1年第 2 期 ( 总第 16期 ) 4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S UT 0 HEA T I F I S AS AN AF A RS
No 2 2 1 . 0 1 Ge e a e ilN . 4 n r lS r o 1 6 a

南海断续疆界线

南海断续疆界线

南海断续疆界线
南海断续疆界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划线,是中国国家主权的延伸。

南海这个术语有很
多意思:它指的是中国立足的政治地位,是中国在争取领土的权利上的南海断续疆界线的
重要组成部分,也充当着形式上的政治约束线。

南海沿岸包括十个国家,其中九个是海域国家: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老挝和缅甸。

中国也向国外布局政治和军事存在。

因此,它也是民族
安全的大屏障,充当着中国及其临近国家的外疆界的决定性作用。

一直以来,中国坚持平等协商,互尊互重、求同存异,推进南海和平与稳定,赞赏各方根
据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解决争端,建议各方以共创双赢的精神加强沟通、
协调、磋商,以实现双方共赢、共同发展,南海地区和平发展。

同时,鉴于南海双方的利益关系,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立场。

美国势力施压,冒失比、法
国等发起了“抗衡”的公约,目的是在南海地区模糊中国的领土主权,中国对此表示强烈
反对。

中国始终秉承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自该原则公布以来,中国在国际
法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

如本次统一回我国南海国家化,令国际法领域产生了新的活力,
为世界的民族和平事业作出了重要的准备工作。

总之,南海断续疆界线,不仅是一个形式上的政治约束线,更涵盖了诸多地缘政治、外交
与军事的领域。

中国坚持支持解放军在南海航行的主权,坚守着中华文明古老的战斗追求,处理好南海深层次地缘政治关系,促进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

南海九段线的法律性质分析

南海九段线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三 ) 历 史 性 权 利 线说 ( 传统疆线说) 这种观点 主张线 内的岛 、沙 、滩、礁 以及等属 于中国领土 ,中 国的 大陆架 和专属经济 区则是内水以外的海域 。认为该线标 志着中国对线 内 的所有 岛、礁 、沙 的主权和线内内水以外海域及海 底资源的历史性 所有 权, 但 同时对其他国家享有的航行、飞越 、 铺设海底 电缆和管道等 自由也未 加限制或禁止。 国际法委员会将历史性权利界定为: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 应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 该权利的行使应是连续地在—个相当长时间,并且 已 经发展成为惯例;为各国所承认。 南海九段线并不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因此将此线认定为历史 眭权利线缺乏理论依 据和实践支持 。 ( 四) 岛屿 范围线说 ( 岛屿归属 线说 ) 该学说认为线 内的岛屿及其 附近海域都是中国领土 的一部 分 ,受中 国的管辖和控制。1 9 5 8 年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 明》 中规 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的 1 2海 里领 海宽 度 ,并宣 布 此 项规 定 适 用 于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的一切领土,其中明确列举了与大陆隔有公海的南海诸岛。很明显 ,该 《 声明》 排除了将南海诸岛与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之间的海域以及九段线 以内的全部海域解释为中国内水的可能性。但是该声明实际上是指线 内的岛 屿加上 1 2海里的 “ 附近海域 ”领海 受中 国的管辖 和控 制。 按 照这样 的 解 释 ,中国对九段线 内水域的历史性权利将荡然无存 。 ( 五 )群 岛水域范 围线 该 学说认 为,根据南海分布诸多大岛屿和类 似曾母 暗沙等小岛屿 的 特点 ,该水域 可以视为 中国的群岛水域 ,类比适 用群 岛国水域制度 。海 洋法公约 , 并 没有 限制一 国的水域适用群岛国制度。此外 ,南海水域 也 允许外国船只 自由航行 。总体来看 ,该学说符合海洋法的相关规定 ,同 时对 中国的海洋战略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一种选择。 四、九段线界定为群 岛水域线 的合理性 既不能适用陆地支配海洋原则 ,也不能采用 E Z Z原则 。南海九段线 存在 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笔者认 为将其认定为群 的陆地和领海宽度 ( 1 2海里 ) 。 ( 二 ) 历 史性 水 域 线 说 该学说认 为线内的整个 海域 是 中国 的历 史性 水域 ,中国对 线 内的 岛 、礁 、滩 、沙及海域均享有历史性权利 。有学者类比海洋法公 约中历 史性海湾内水域 ,将 “ 历史性 水域 ” 内 的水 域归 属 于内水 ,在 该水 域 内,未经准许 ,外国船 舶不得航行和通过 。将其解释为历史性水 域线需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分析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分析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分析南海断续线是一条连接南海诸岛的海上边界线,涉及到南海地区诸多有争议的岛屿和海域。

在南海问题上,涉及到沿岸国家之间的领土、海洋权益等复杂问题,在这其中涉及的相关权利也备受关注。

针对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分析。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需要首先考虑的是各沿岸国家的主权和相关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沿岸国家在领土、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上都享有一定的主权和相关权利,这些权利是受国际法保护的。

而关于南海断续线内,不同国家在这些领域内享有不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违法性。

根据UNCLOS第3条的规定,各国领土包括主权领土和依附于该主权领土的领海、内水以及专属经济区。

所以,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首先是依据各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地位来界定的。

对于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还需要考虑到各国的历史和实际控制情况。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历史和实际控制是确认主权和相关权利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于南海断续线内的相关岛礁和海域,各沿岸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历史和实际控制,这些控制也构成了它们在该地区拥有相关权利的合法基础。

UNCLOS第56条规定:“沿岸国在其领海、内水和专属经济区内有开发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

”这也意味着各国在南海断续线内享有开发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

对于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还需要考虑到国际社会对于该地区问题的认可和处理态度。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处理态度是确认国际行为是否违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南海问题涉及到多个国家,对于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认可和处理态度也是多样的。

有些国家在南海断续线内的相关权利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支持,而有些国家则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质疑和反对。

但无论如何,国际社会对于南海问题的态度并不改变各国在南海断续线内拥有相关权利的事实。

南海U形疆界线的法律性质

南海U形疆界线的法律性质

南海U形疆界线的法律性质1947年12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在其官方公布的南海区域地图上,正式划出了一条U形疆界线。

多年来,原本无人挑战此U形界限内水域的法律性质。

但是,继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以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之后,南海周边的邻国基于对南沙、西沙资源利益的觊觎,乃于近些年内开始挑战中国南海U形线内水域之主张,并要求中国对U形线的法律性质进行说明。

南海U型疆界线我国在南海所划定的U形线,其法律性质如何,笔者认为,确有澄清的必要。

其理由有二:第一,在最近几十年里,国际上成文海洋法已粲然大备,昔时的暧昧未明逐渐消除。

1958年日内瓦四项海洋公约(包含:《领海及邻接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捕鱼及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于1958年4月29日签订,早已成为有效的成文法。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字后,目前此一公约中诸多规定也已成为各国实践和接受的习惯法。

而依据这些新出现的国际海洋法,1947年我国所划定的U形疆界线,究竟被认为是“内水”之外界限,“领海”之外界限,“邻接区”之外界线,“专属经济水域”之外界限,抑或仅仅系“岛屿归属”外界限?不予澄清,则无法依国际法加以主张、区隔、维护与执法。

第二,在与邻国谈判合作或划分海域界限,区分管辖范围时,必须先确知自己的权利范围,以及邻国的权利范围,然后才能制定合作的范围,进而使得合作成为合理的事实,不致形成“丧权辱国”或“自我膨胀”的不合理结果。

以下即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尝试分析中国南海U 形疆界线的法律性质,以及其内岛礁与水域之法律地位。

对U形疆界线法律性质的说明笔者的基本主张是,中国在南海所划出之U形疆界线,既非内水界限,也非领海界限;不只是单纯的南海诸岛礁之主权归属线,同时还是一条中国特殊的历史性水域外界线。

首先,南海U形疆界线至少应为中国岛屿归属线。

就U形线内的岛礁而言,中国因“先占”而取得其领域主权,这是有充分历史证据。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分析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分析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分析南海断续线涉及到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多个沿海国家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复杂,涉及的相关权利也较为复杂。

在分析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核心。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对于其领土拥有主权,即拥有完全、排他的控制权。

南海断续线划定了各国在南海地区的领土范围,涉及到的领土主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可侵犯。

任何试图侵占其他国家领土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在南海断续线内主张自己的领土权益并保护其领土主权的行为是合法的。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还包括各国的领海权、专属经济区权和大陆架权。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在其领海内享有主权和管辖权,包括对领海内的矿产和自然资源的开发权。

各国应该依照国际法规定的相关原则和规则,行使其领海权,维护自己领海内的安全和稳定。

在南海断续线内,各国还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拥有独占的经济资源开发权和管理权,以及在其大陆架上的矿产开发权。

这些权利是南海断续线内相关国家依法行使的合法权利,不可被他国侵犯。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还包括航行和飞越自由权。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应当保障其他国家在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权。

南海是一个重要的国际航道,相关国家应当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保障南海断续线内的航行自由权和飞越自由权,不可阻碍其他国家的合法航行和飞越行为。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还包括合法渔业权和环境保护权。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在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合法渔业权,并有责任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南海是一个重要的渔业区,各国应当依法行使其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合法渔业权,并采取措施保护该地区的环境和生态。

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非违法性主要是依据国际法的规定来判断的。

只有在国际法所赋予的合法权利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并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才是非违法的。

各国应当在处理南海争议时,尊重国际法,通过和平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维护海洋安全与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断续线作为我国海上疆域线的法律性质
摘要:有关南海断续线的法律性质的问题由来已久。

本文通过对断续线的产生,
和涉及到的等距离线的产生发展过程及其内容的简要介绍,对海上疆域线是否可
以做为断续线的法律性质问题作出结论。

关键词:南海断续线海上疆域线等距离线
1.前言
“断续线”是画在我国南海地图上的一条U形的断续线,俗称“U形线”。

1947年,当时的
中国政府在《南海诸岛位置图》上正式标出了这条线,向世界全部我国在南海的主权范围。

上世纪七十年代后,随着南海蕴藏的巨大油气资源的发现,周边国家对我国的这条断续线提
出质疑。

现国内对断续线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权利线、岛屿归属线、海上
疆域线等说法。

本文针对海上疆域线的说法予以浅显的分析。

2.海上疆域线
关于南海断续线是我国的海上疆域线或者说海上的国界线的说法,依据主要源于断续线
的产生,即断续线产生时的目的和具体划法。

从断续线的产生之初来看,1935年民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中国南沙岛屿图》,确定了中国最南的疆域线至北纬4°,把曾母暗沙标在疆域线内。

之后于1936年被收
入白眉初主编的地图集《中华建设新图》或称《海疆南展后之中国全图》,图右下方的文字
说明写到“。

(1935年)四月,中央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会刊发表了《中国南海岛屿图》,海疆南至团沙群岛(今南沙群岛),最南至曾母滩,适履北纬4°,是为海疆南之经过。

”[1]从此看出,断续线在1935年最初产生时,是作为海上疆域线来看待的[2]。

自公布之后,历届政府一直沿用,但断续线在地图上的各个线段有过几次位置上的变化,1947年4月国民党内政部方域司在印制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上正式标出了U形线。

根据参与编绘的王锡光先生所说,是遵循国际上海域划界的公平原则,画在中国南海诸岛的外缘岛
礁与周边国家海岸线之间的等距离中线上。

通过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反演计算,“断续线”的各
段线基本上都与两侧各突出点距离相等。

可以认为,“断续线”是基于南海最外缘岛礁与邻国
的等距离线划定的。

这一结论也与当年参与编绘地图的王锡光先生的回忆——“断续国界线划
在我国和邻国的中间线的位置上”——相吻合[3]。

由此可以看出,断续线的产生涉及到一个概念——“等距离线”。

断续线产生于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到现在70多年的时间里,国际上关于海洋划界的习惯和原则有所变化。

因此,关
于断续线是否具有海上疆域线的法律性质,涉及到能否适用等距离线,以及是否符合等距离
线等问题。

下文通过等距离线的产生背景和内容作出分析。

3.等距离线
3.1等距离线的产生
海洋划界问题是在19世纪20年代最终形成了领海和公海并立的海洋法律秩序之后才出
现的,在此之前的水域划界问题几乎全部限于河流和湖泊的划界。

而在1945年大陆架法律
概念出现之前,海洋划界仅限于划分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4]。

最早的领海划界是划分海峡等狭窄海域的边界。

1672年德国学者普芬道夫第一次提出海
洋边界的划界方案,认为在无协议时,“各主权者都有权从其海岸到达水域中央”。

李相龙通
过对1648年到1939年间水域划界进行全面研究后指出,相向国家间的划界一般使用中间线。

被誉为“海洋划界第一案”的格力斯巴丹那案,1909年由常设仲裁法院审理并作出了裁决,
法院认为应当依据1661年条约确定时的国际法,因而驳回了仲裁协议中关于考虑实际情况
和现在的国际法原则,没有使用中间线和主航道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十九世纪初,海洋划
界主要依据是中间线。

受该案判决影响,此后相当长时期内相邻国家间的划界主要采用海岸
垂直线和中间线。

1925年国际联盟促进国际法编纂专家委员会提交报告,建议以中间线作为海峡中的领海
边界。

1930年海牙会议筹备委员会就领海划界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在受到的19个国家答复
中有15个国家明确支持以中间线为界。

关于中间线定义的讨论最终导致了“等距离技术”的产生。

美国地理学家波格斯1951年发
表的《国家管辖权下的向海区域的划界》中认为“中间线原则”为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提供了“公平原则”;除非达成双边协议或诉诸司法程序,一国可以单独使用该方法划分与邻国的海洋边界。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了《美国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简称《杜鲁门公告》)。

公告发布之后,海上划界的重点逐渐放在了大陆架的划界上。

《杜鲁门公告》以对海底提出管辖权要求的做法代替了扩大领海宽度的做法。

关于断续线能否适用等距离线,根据时际法原则,从等距离线的产生时期来看,断续线的划出时期与之相吻合。

3.2等距离线的内容
1913年国际水道委员会在划分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伊利湖(Lake Erie)边界时,认为中间线可能有三种含义:第一,由与两岸距离相等的点组成的线;第二,依湖岸一般方向,将水面区域尽可能加以均分的一条曲线;第三,沿航道中线,将可航行的湖面一分为二,且各点与两岸距离相等的线[5]。

当时对于通过对中间线的讨论,最终导致了“等距离技术”的产生。

依据等距离技术画出的线就是“等距离线”。

等距离线是由一系列直线段构成,每个转折点至少必须与三个点等距离——其中两个位于同一侧海岸,而另一个位于对方海岸。

由于等距离线上的每一点距离各有关国家的海岸,确切地说是领海基线上的最近点都是等距离的,因此它可以确保有关沿海国获得距离本国海岸比任何其他沿海国海岸更近的全部海域[6]。

4.断续线与等距离线
从等距离线的作用和产生来看,断续线并不符合严格等距离线的划法,
4.1从等距离线的作用来看,等距离线上的每一点距离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海基线上的最近点之间的距离相等,领海基线的产生依附于海岸线,而断续线是在远离大陆的群岛周围与相邻国家中间划出来的;
4.2从等距离方法的产生来看,等距离线所划定的是国家领海的范围。

但是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涅)。

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显然,声明中“隔有公海”表明政府未将处于断续线内的台湾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周围12海里之外的海域视为领海,这与等距离线确定领海范围的作用相互冲突。

综上所述,从断续线的产生——等距离线来看,将断续线视为海上疆域线不妥。

参考文献:
[1]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8页。

[2]李金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亦或岛屿归属线?》,源于《南海问题研究》,2010年第4期,第26页。

[3]/chanjing/b/20120806/10521276752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2月15日)
[4]高建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页。

[5]转引自傅成著:《国际海洋法——衡平划界论》,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6-17页。

[6]高建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页。

作者简介:杨帆(1992.01.29-),女,河南省安阳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