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1
【摘要】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已经2021年10
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毛伟明2021年1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总页数】5页(P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27
【相关文献】
1.强化内审深思考谱写事业新篇章——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会长张连华
2.树立科学内部审计理念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湖南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唐会忠在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议上的讲活
3.内部审计要成为审计“免疫系统”中的第一道防线——中共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胡文波在全县内部审计工作会议暨县内部审计师协会一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摘登)
4.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贯彻《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5.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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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湘审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审发〔2010〕83号)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所:《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法规处。
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我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遵守《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农商银行稽核审计类题目(105道)

稽核审计类题目一、单选题(本大题共43道小题)在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 案件防控长效机制的良性循环应当是(A)。
A. 排查—整改—提高—再排查B. 制度—执行—检查—修订制度C. 制度—执行—反馈—检查—修订制度D. 制度—排查方案—整改—修订制度—执行2. 根据监管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
A. 银行发生案件,不论是否自查发现,不论有何种情形,对作案嫌疑人和在案件中应负刑事责任的有关人员,都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 银行在自查发现案件的审查、审核工作中,凡歪曲事实,掩盖真相,弄虚作假,导致意见错误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C. 银行在处理客户投诉或与客户对账中暴露的案件,因工作人员突然失踪或非正常死亡而排查发现的案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除责任并不予上追两级责任D. 银行高管人员涉案参与的案件,经国家机关或监察机构检查揭露的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并上追两级责任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A)。
A. 专案组B. 调查组C. 检查组D. 督查组4. 资产管理理论是以商业银行资产的(C)为重点的经营管理理论。
A. 盈利性和流动性B. 流动性C. 安全性和流动性D. 盈利性和安全性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B)方式公布。
A. 红头文件形式层层转发B. 银监会令的方式向社会公布C. 开会方式传达D. 不需要公开6. 根据内部审计准则规定,以下关于后续审计错误的提法是(B)。
A. 后续审计必须在年度审计计划中要相应的安排B. 每一个审计项目都必须执行后续审计C. 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决定了后续审计的深度和广度D. 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原有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决定和建议可能不再可行,内部审计人员有必要进行修改7. 农村信用社稽核根据不同的目的,从不同角度可划分为多种方式,按进行的时间可划分为(D)。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长政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3日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本单位加强和改善治理水平,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适用本规定的机关、单位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优秀审计方案评选办法

湖南省内部审计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内部审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部审计单位优秀审计项目的评比(含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建设工程等审计项目)。
第三条参加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直接完成(建设工程优秀审计项目必须是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决算全过程均全部实行了审计的项目),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审计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合规适度,审计建议切实可行;(三)文书使用正确,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文字流畅;(四)审计效果显著,有一定的影响力;(五)在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内已完成的项目;(六)档案整理规范,装订整齐、有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一)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的;(二)审计项目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三)审计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而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四)审计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而败诉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自行申报,集中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成立全省内部审计优秀项目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部分市州内审协会会长、湖南省审计厅法规处、审理处、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秘书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湘教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22〕21号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4月18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建设和廉政风险,提升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各项技术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相关制度,推进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原则上做到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项目部分环节、部分时段建设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对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法规类别】内部审计【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6【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已经201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国有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客观地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四)检查、评价内部审计工作;(五)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协会依法履行职责;(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条件的,可以授权本单位财务、综合、监察等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57c3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审计工作,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是各级政府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审计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依靠审计手段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监控,运用审计资料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利用审计成果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审计机关新进人员,应纳入全省公务员统一的公开招考或者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调入,同时,应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审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各级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的人数应占本机关总人数的70%以上,否则,非审计或相关专业人员,不得调入审计机关。
要严格核定审计机关的领导职数,严禁超职数安排审计机关负责人,已超编安排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应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
对在审计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不适合从事审计工作的,应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者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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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规范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客观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依法治教、从严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授权本单位财务、综合、监察等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法定机构是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本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本省所属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七条省教育厅内部审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厅及直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设立审计经费专项预算,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六)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指导与检查;(三)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审计人员;(四)及时部署审计工作,开展审计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五)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与本部门、本单位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暂时不具备审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或专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该设置与自身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执行审计岗位准入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要求所属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构建审计网络,全面履行审计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聘任的兼职审计人员应在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法律、制度,遵照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兼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业务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教育系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财务、管理、工程、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审计职业培训或后续教育。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预算执行和决算;(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及效益情况;(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七)对外投资项目;(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经济合同管理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五)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合同、招投标资料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六)参加或者列席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十一)因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十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十三)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打击报复。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程》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的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采用审计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和日期。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