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表(4个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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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概述

中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概述

像 资 料 类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约 20 家 。 这 些 司 法 鉴 定 00
机 构 主 要 有 两 种 类 型 , 类 是 检 查 机 构 , 要 从 事 一 主
室 和 检 查 机构 认 证 认 可 在 社 会 经 济 的各 个 领 域 发 挥 了重 要 的 作 用 。 本 文 回顾 了中 国实 验 室 和 检 查 机 构 认 证 认 可 工 作 的 起
源 和 发 展历 程 对 中 国实 验 室 和 检 查 机 构 认 证 认 可 制 度 及 其 作 用 进 行 了重 点 论 述 。
[ 摘
要】 司法鉴定机构 认证认可是 《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全
法 制 度 ” 胡 总 书 记 的 重 要 论 述 对 我 国 司 法 制 度 提 。 出 了 明确 的要 求 。司 法 鉴 定 制 度 是 我 国 司 法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的认 证 认 可 工 作 对 推 , 动 司法 鉴 定 的规 范 化 、法 制 化 和 科涛 总 书 记 在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中 指 出 .要 “ 范 司 法 行 为 ,建 设 公 正 高 效 权 威 的社 会 主 义 司 规
[ 稿 日期] 0 8 0 — 0 收 2 0 — 9 1 [ 一 作 者 简 介]肖 良(9 4 )男 , 主任 。 第 16 一 , 副
中 国 实验 室 和 检 查 机 构 认 证 认 可概 述
肖 良 李 文 龙 宋桂 兰 赵 秀水 , , ,
( . 家认 证 认 可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 京 ,0 0 8 2 中 国合 格 评 定 认 可 中心 北 京 , 0 0 0 1国 北 10 8 ; . 10 2 ;
3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山东 济 南,5 0 4) 20 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17025 2017)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17025  2017)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17)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 年 09 月 01 日实施前言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准则包含了实验室能够证明其运作能力,并出具有效结果的要求。

符合本准则的实验室通常也是依据GB/T 19001(ISO 9001, IDT)的原则运作。

实验室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的要求,并不证明实验室具有出具技术上有效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准则要求实验室策划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

应对风险和机遇是提升管理体系有效性、取得改进效果、以及预防负面影响的基础。

实验室有责任确定要应对哪些风险和机遇。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使用本准则作为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基础。

为支持特定领域的认可活动,CNAS 还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特点,制定一系列的特定领域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和解释,但并不增加或减少本准则的要求。

申请CNAS 认可的实验室应同时满足本准则以及相应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准则的附录是资料性附录,不构成要求,旨在帮助理解和实施本准则。

在本准则中使用如下助动词:——“应”表示要求;——“宜”表示建议;——“可”表示允许;——“能”表示可能或能够。

“注”的内容是理解要求和说明有关要求的指南。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1 范围本准则规定了实验室能力、公正性以及一致运作的通用要求。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实验室活动的组织,不论其人员数量多少。

实验室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使用同行评审的组织和方案、认可机构及其他机构采用本准则确认或承认实验室能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准则引用了下列文件,这些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构成了本准则的要求。

试行版和正式版评审准则对照表

试行版和正式版评审准则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实施要求各评审员: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版),该准则对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

由于试行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从起初到定稿时间比较仓促,并且部分条款内容直接引用ISO/IEC17025:20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出现了标准条文在编排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连贯,同时也存在部分重复表述的情况.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以及分析总结,2016年6月2日国家认监委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并于2016年6月13日在合肥举办了宣贯会议.及试行版相比,正式版准则主要做了以下六方面调整:一是在条文表述方面更为简练和连贯,并延续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贯语言风格,体现资质认定的刚性要求;二是吸收了ISO9001:2015改版中的新元素新亮点,着重强化了最高管理者的责任以及内审和管理评审的策划及实施等三是调整了过于细化的表述方式,合并了相近条款,增强了条款间的逻辑性,将准则正文条文由之前的6大条65款变成6大条50款;四是删除了及163号令管理要求相重复的条款;五是删除解释性条款,同时印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进行具体的解释;六是取消了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性的条文,如4。

5.21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4。

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等。

根据认监委的部署和省局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受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实施评审.由于该准则是对试行版准则的瘦身和逻辑调整,不是扩充或增加要求,因此对于机构已经按试行版准则完成体系转版的,现场评审时不再要求按正式版准则换版或修订体系;如果机构的体系尚未按试行版准则进行换版或修改,应要求机构按照正式版准则进行换版或修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评审准则对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评审准则对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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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对比一览表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对比一览表
4.1组织
4.1.1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4.1.2实验室有责任确保所从事检测和校准活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客户、监管机构或对其提供承认的组织的需求。
4.1.3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பைடு நூலகம்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4.1.4如果实验室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测和(或)校准以外的活动,为识别潜在利益冲突,应规定该组织中参与检测和(或)校准活动,或对检测和(或)校准活动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注:术语“管理体系”在本标准中是指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
1.5本标准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求。
1.6如果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遵守本标准的要求,其针对检测和校准活动所运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也就满足了GB/T 19001的原则。附录A提供了本标准与GB/T 19001的条款对照。本标准包含了GB/T 19001中未包含的技术能力要求。
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由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临床化学和实验医学联合会(IF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理论物理和应用物理联合会(IUPAP)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
注:参考文献中给出了更多与本标准有关的标准、指南等。
c)有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保护程序;
d)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参与任何会降低其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的活动;
e)确定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其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精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表(4个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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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表(4个对照)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关系表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4从上面的对照表而已看出: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目前未区分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看起来较混乱,不如其他几个准则脉络清晰。

再考虑到ISO17020现在还是98版本的,换版在近期是可以预期的,未来的编写模式预计将参照ISO17025:2005的脉络,将现有条款进行整合,区分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2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编写的,其条款基本能够对应(除少数特殊条款外,这些条款是针对司法鉴定领域的特定法律法规要求,特别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53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在4.4、4.6和5.8等几个条款上分别大量引用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内容,另外在表述上,考虑到了司法鉴定行业的特殊性,较多使用本行业语言。

另外,针对司法鉴定领域的投诉(4.7),应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4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作为一个新标准,目前其适宜性还存在较多问题,对于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定位不清,一些条款的描述较模糊,不好操作。

虽然准则中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机构,但考虑到司法鉴定的领域较多,还是有必要明确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

如外部信息很明显只能针对司法鉴定检查机构(特别是法医类检查机构),但标准中并未这样明确说明,那么对于司法鉴定实验室该怎么适用?还有5.2.3和5.2.4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2个程序(参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但对于一些司法鉴定领域根本不存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如法医精神病、司法会计等)的问题,所以也存在一些争议。

实验室认可和认可标准

实验室认可和认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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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又在此修正案中将全美国的临床 实验室分为三大类型:
高度复杂实验室 中度复杂实验室 豁免实验室
前二类都必须通过实验室认可,注册登 记后,才能进行临床检测工作。
46
一种法律强制的实验室认可是一种全 国范围内普遍的执法活动,其认可标 准水平不能太高,要能为绝大多数临 床实验室接受并能通过。同时标准应 该是具体的、明确的、容易理解的、 可操作的。
量的认可制度,分别审查产品和试验方法的 每种组合并给予认可。
14
ISO
15189:2003 Medical laboratories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and competence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特殊要求
15
现在全世界的实验室都选择实验室 认可,而不选择只通过质量体系认 证。
来西亚等
18
90年代不少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也建立了实验 室认可机构。
1996年形成了一个全世界国际组织实体,即国际 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ILAC)。此外还成立 一些区域性组织。
19
最著名的是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 亚洲太平洋区域: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 织(APLAC)。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
12
ISO17025
国际性的实验室认可制度
(ISO17025): 相关权威机构对校对机构和实验室 是否具备特定的校对和试验能力所 进行的一种认可制度。
13
ISO9000虽然可以认证注册企事业单位
整体的质量系统,但证明其具有可靠的技 术能力。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质量管理的前提条件,
技术运作的重要保证,
持续改进的基础框架,
服务客户的必备需要
一个完备的质量体系应具备如下功能:有效和连续的控制,预防为主,减少问题的发生,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同时对不同的客户保证提供同样质量的检测服务;实验室不同人员工作保证提供同样质量检测服务;不同时间变化始终保证提供同样质量的检测服务
技术要求: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和校准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抽样和样品处置、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告。
4.管理要求
4.1组织
本要素是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诸要素中的第一个要素,也是实验室管理要求中的最重要的一个要素。他从法律地位、建立体系、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资源配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相互关系、保守机密和防止商业贿赂方面都提出了要求。
对特别贵重、操作技术难度较高、涉及安全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应授权和固定操作人员,并实施操作资格管理。
对不符合工作的鉴别一般都在管理体系和技术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
在管理和检测工作中出现个别不符合是难免的,重要的是应当及时地发现和识别不符合,进行妥善的处置,以保证检测工作的最终质量。
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生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是在不合格工作发生后,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不合格工作再次发生,是亡羊补牢的被动行为。
所有的检测活动必须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诚信原则是实验室的立足之本,确保公正性是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坚守的道德防线。
4.1.6关于保密的规定
1. 实验室保密义务是基于数据和结果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作为公正数据将产生法律后果,其重要作用要求实验室必须负有保密的义务;
审查认可(验收)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最终授权(验收)的强制性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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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应)
对应)
25 5.10 结果报告 5.8 结果报 5.8 司法鉴 13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
告(特殊要 求有: 5.8.1)
定文书(特 殊规定,遵 照《司法鉴 定文书规 范》的要 求,只有 5.8.6和 5.8.7分别 对应B的 5.8.7和 5.8.8)
书(与C的对应关系 为:13.1、13.2-5.8.1, 13.2-5.8.6 13.3-5.8.,5,13.45.8.8)
9 4.9 不符合检测
和/或校准工作的 控制
4.8纠正措 施、预防措
4.8纠正措 7.8 施、预防措
10 4.10 改进
施及改进 施及改进
11 4.11 纠正措施
(与B对 应)
12 4.12 预防措施
13 4.13 记录的控制 4.9 记录 4.9 记录 12 记录(与C的对应关
(特殊要求 (特殊要
16 合作
准 则 序 号
从上面的对照表而已看出: 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目前未区分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看起来 较混乱,不如其他几个准则脉络清晰。再考虑到ISO17020现在还是98版 本的,换版在近期是可以预期的,未来的编写模式预计将参照 ISO17025:2005的脉络,将现有条款进行整合,区分出管理要求和技术 要求。 2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 评审准则》的基础上编写的,其条款基本能够对应(除少数特殊条款
5.3.6)
20 5.5 设备
5.4 设备和 标准物质 (特殊要求 有5.4.3, 5.4.10)
5.4 设备和 标准物质 (与B对应)
9 设施和设备(与C的 对应关系为:9.1、 9.2、9.3、9.5-5.4.1, 9.4-5.4.6,9.14-5.4.2, 9.15-5.4.5)
21 5.6 测量溯源性
外,这些条款是针对司法鉴定领域的特定法律法规要求,特别是《司法 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 3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在4.4、4.6和5.8等几个 条款上分别大量引用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的内容,另外在表述上,考虑到了司法鉴定行业的特殊性,较多使用本 行业语言。另外,针对司法鉴定领域的投诉(4.7),应参照司法部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4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作为一个新标准,目前 其适宜性还存在较多问题,对于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定位不清,一些条 款的描述较模糊,不好操作。虽然准则中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 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机构,但考虑到司法鉴定的领域较多,还是有必 要明确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如外部信息很明显只能针对司法鉴定检查 机构(特别是法医类检查机构),但标准中并未这样明确说明,那么对 于司法鉴定实验室该怎么适用?还有5.2.3和5.2.4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2 个程序(参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但对于一些司法 鉴定领域根本不存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如法医精神病、司法会计 等)的问题,所以也存在一些争议。 5 对于标准方法的选用,上述几个准则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司法鉴定因 为首先必须保证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一致,在此基础上 要求统一鉴定标准,所以规定选用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 范,从根本上排除了选用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实验室资质认定未排除选 用国际标准,但限制了条件,只能针对特定客户;而认可项目因为要考 虑与国际的接轨,所以首先选用的是国际标准,其次才是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等。
5.5 量值溯 5.5 量值溯 9 设施和设备(与C的
源(特殊要 源(与B对
对应关系为:9.6、9.75.5.3,9.8-5.5.4,9.9-
求有5.5.1) 应)
5.5.6,9.10-5.5.5)
22 5.7 抽样
5.6 抽样和 5.6 取样和 9.12-5.6.4
23
5.8 检测和校准 物品的处置
的分包
准的分包 息(特殊规
(特殊要求 定,注意只
有:分包比 适用于检查
例必须予以 项目)
控制)
6 4.6 服务和供应 4.5服务和供 4.5服务和 9.11
品的采购
应品的采购 供应品的采
购(与B对
应)
7 4.7 服务客户 8 4.8 投诉
4.7 申诉和 4.7 投诉 15 申诉、投诉
投诉
(与B对
应)

审(与B对
应)
16 5.1 总则
17 5.2 人员
5.1 人员 (特殊要求 有5.1.6, 5.1.7)
5.1 人员 (与B基本 对应,但条
款不一 致,5.1.1更 具体,B的 5.1.2在这
8人员(与C的对应关 系为:8.1,8.2-5.1.1, 8.3-5.1.2,8.4-5.1.4, 8.5为特殊要求,C的 5.1.3,5.1.5无对应条 款)
4.1 组织 (与B对 应,缺 4.1.12)
4 独立性、公正性、诚 实性
5 保密性 6 组织和管理(与C的 对应关系:6.1-4.1.7, 6.2.-4.1.9、4.1.5,6.34.1.11,6.4-4.1.10, 6.5-4.1.9,6.6-4.1.4) 7.4、7.5—4.1.11 8.6-4.1.5
19 5.4 检测和校准 5.3检测和校 5.3 鉴定方 10 方法与程序
方法及方法的确 准方法(特 法(B的
(9.13、10.7-5.3.6, 10.1、10.2-5.3.1,

殊要求有 5.3.4没
10.3-5.3.4,10.4-
5.3.4, 5.3.5,
有,其他与 5.3.3,10.8为特殊规 B对应) 定)
2 4.2 管理体系
4.2 管理体 4.2 管理体 7.1,7.2,7.3

系(与B对
应)
3 4.3 文件控制
4.3 文件控 4.3 文件控 7.6

制(与B对
应)
4 4.4 要求、标书 4.6 合同评 4.6 合同评 10.5
和合同的评审 审
审(特殊规
定,遵照
《司法鉴定
程序通则》

要求)
5 4.5 检测和校准 4.4检测和校 4.4 外部信 14 分包
样品处置 (与A对 应)
样品处置 (B的 5.6.2,
11 检查样品和项目的 处置(与C的对应关系 为:11.1-5.6.3,11.25.6.2,11.4-5.6.1、
5.6.3,
5.6.4,11.3无对应)
5.6.4没
有,其他与
B对应)
24 5.9 检测和校准 5.7 结果质 5.7结果质 无
结果质量的保证 量控制(与 量控制(与B
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关系表
《检测和校准实 验室能力认可准 则》(A)IDT ISO17025:2005
《实验室资 质认定评审 准则》(B)
《司法鉴定 机构资质认 定评审准
则》(C)
《检查机构能力 认可准则》(D)
IDT ISO17020:1998
1 4.1 组织
4.1 组织 (特殊要求 有4.1.1, 4.1.2, 4.1.5, 4.1.6, 4.1..8, 4.1.12)
系为:12.1-4.9.1 10.6、12.2、12.3-
有:实验室质 求,更具体 4.9.2)
量记录的编制、 明确)
填写、更改、识
别、收集、索
引、存档、维护
和清理等应当按
照适当程序规范
进行。)
14 4.14 内部审核
4.10内部审 4.10内部审 7.7

核(与B对
应)
15 4.15 管理评审
4.11 管理评 4.11管理评 7.9
里没有,后 面条款基本 对应)
18 5.3 设施和环境 5.2设施和环 5.2设施和 9设施和设备(9.1,
条件
境条件(特 环境条件
9.2,9.3, 与C的对应关系为:
殊要求有
(与B对应) 9.1-5.2.1,9.2-5.2.2,
5.2.3, 5.2.4)
9.3-5.2.5,C的5.2.3和 5.2.4为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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