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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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的经典简单案例有以下这个:
甲是某商场的负责人,在2022年5月1日向乙购买了1000元的货物,但是甲并没有支付货款。

2022年6月1日,乙向甲发出了一张货物清单,清单上明确列明了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并且写明了货款总额为1000元。

乙在清单上加盖了商场的公章。

甲收到清单后,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与实际不符,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乙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也是真实的,因此甲应该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拒绝支付货款,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货款。

在诉讼中,如果甲认为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不正确,或者商场的公章是伪造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法院将会认定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是真实的,因此判决甲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修订稿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修订稿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表见代理案件案例

表见代理案件案例

表见代理案件案例话说有个老张,开了一家小建材店。

老张这人呢,平时有点迷糊,但是心眼不坏。

有一天,店里来了个小李,小李那可是能说会道,把老张哄得一愣一愣的。

小李说自己是某个大建筑公司的采购员,他们公司最近接了个大工程,要大量采购建材。

老张一听,眼睛都亮了,这可是个大生意啊。

小李经常到老张店里来,和老张聊这聊那,时间一长,老张就特别信任他了。

虽然小李从来没有拿出过什么证明自己身份的文件,但是老张心想:“这小伙子看着就靠谱。

”后来啊,小李就开始代表“大建筑公司”和老张谈生意了。

小李说:“张老板啊,我们公司现在急需一批价值10万块钱的建材,你赶紧给我们准备好,送到这个地址去。

”老张呢,毫不犹豫地就按照小李说的做了。

他把建材都准备好了,还自己雇车给送到了指定的地方。

可是过了好久,老张都没有收到货款。

他就有点着急了,跑到那个所谓的大建筑公司去要钱。

这一去可不得了,大建筑公司的人说:“老张啊,我们根本就不认识这个小李,我们公司也没有让他采购建材啊。

”老张当时就懵了,这怎么可能呢?老张不甘心啊,就找了律师咨询。

律师听了他的情况后,说:“老张啊,你这可能是遇到表见代理的情况了。

虽然小李实际上没有你们建筑公司的代理权,但是他的行为让你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

比如说他经常来你店里,和你谈采购的事,而且你也按照他的要求做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大建筑公司可能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于是,老张就把大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呢,大建筑公司还是坚持说小李不是他们的员工,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老张的律师就把小李和老张之间的往来,老张是如何信任小李的,以及整个交易的过程都详细地说了出来。

最后啊,法官认为,老张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小李是代表大建筑公司来采购建材的。

虽然小李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从表象上看,他具备代理权的所有特征。

所以,大建筑公司要承担付款的责任。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公司要管理好自己的形象和人员关系,不能让别人随便就冒充自己的员工。

表见代理案例

表见代理案例

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二
手房买卖中的下家应在有代理关系的交易中仔细审查对方有无 代理权限,避免日后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之中。

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
不知情。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去年8月15
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陆某坚持儿子拿自己印章、身份证和房
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同,自己并不知情,均是儿子私
下所为,但没有拿出证据予以证明。徐某则认为,在
此次房屋买卖中,陆某儿子拿出的陆某印章、身份证
和房屋产权证都是真实的,这应视为委托代理关系, 而且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买得房屋,应当受到法律的 保护,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你认为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解析:有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由于陆某儿
子所持的陆某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均是真实的,因此陆
某儿子的售房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表见代理关系。所谓表见 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 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善意 第三人,基于合理信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 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有两点值得提醒,一是市民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印
表见代理案例
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去年5月,陆某
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 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 下家徐某。去年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 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
过户手续。去年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
某的拒绝。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

最高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就说有个公司A,有个员工甲。

这个员工甲呢,平常在公司里负责一些采购方面的事务。

公司A呢,经常和供应商打交道,大家都知道甲是负责采购这一摊事儿的。

有一次啊,公司A其实已经打算不再和某个供应商合作了,但是还没来得及通知人家呢。

这个甲啊,就又向这个供应商订了一批货,而且签合同的时候,用的还是公司A的名义。

供应商一看,是甲来订的货,甲一直都是代表公司A做采购的呀,就很放心地把货给发了。

等公司A收到货了,就说:“我们都不想和你们合作了,这货我们不要,这合同不算数。


然后供应商就不干了呀,就把公司A告上法庭了。

这时候就涉及到表见代理的问题了。

最高法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寻思啊,从供应商的角度看,甲一直以来的行为都让供应商有理由相信甲是能代表公司A做采购的。

虽然公司A内部可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没有及时通知供应商这个变化呀。

所以最后呢,最高法就判定这是表见代理。

也就是说,虽然甲可能实际上已经没有这个权力了,但是因为之前的情况让供应商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那这个合同就得算有效,公司A就得为这批货买单。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啦,就是要让大家知道,在商业活动中,你要是给了别人一种可以代理的表象,那你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呢。

案例:表见代理

案例:表见代理

案例:表见代理案情:某⽊材器具⼚(以下简称⽊材⼚)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

在1998年6⽉两⽅第⼀次签合同时,⽊材⼚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业务员姚某代理。

之后,⽊材⼚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2003年4⽉,姚某⼜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家俱合同,总价款10万元,20⽇内交货,预付款3万元。

当天家俱城将3万元预付款汇⼊姚某提供的银⾏帐户⾥。

由于与姚某是⽼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材⼚公章的空⽩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过后,家俱城不见⽊材⼚发货,便到⽊材⼚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2年10⽉就离开了⽊材⼚。

家俱城让⽊材⼚继续履⾏合同,遭到拒绝。

5⽉份诉于法院。

问题:⽊材⼚是否有权拒绝继续履⾏合同?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定过失。

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材⼚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材⼚在与家俱城第⼀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包括家俱⼚)的⾓度可以认为,以后如⽆⾮凡说明或约定,姚某可以代理⽊材⼚与家俱城从事商务⾏为。

在2004年2⽉签订合同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材⼚公章的空⽩合同书,且姚某离⼚后⽊材⼚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度看,这种微⼩的过失不妨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材⼚的代理⼈。

因此,姚某的⾏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按合同法第四⼗九条之规定,由⽊材⼚承担姚某的⾏为后果,履⾏与家俱城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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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案例

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案例

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案例俞里江「案例简介」某市一个体户沈某欲投资开办鳗鱼养殖场,但自有资金不足,欲向当地一家信用社贷款。

信用社在审查其贷款申请时,认为沈某资信状况不好,偿债能力有限,因而拒绝提供贷款。

沈某找到其表兄魏某,魏某是该市一家大型商场的董事长(该商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沈某要求魏某以该商场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魏某告诉沈某,他已离职,商场已有新的法定代表人,正在办理交接手续。

沈某则称只需借用一下商场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可,养鳗鱼的利润非常高,他肯定能够自己偿还贷款。

魏某推却不过,于是以该商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商场的固定资产(一栋房屋)为沈某的贷款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

信用社在审查合同时,认定该商场资金雄厚,有足够的偿债能力,魏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确信无疑,于是签署该借贷合同,将 100万元贷给了沈某。

沈某即将该笔资金全部投入其养殖场。

不久以后,市场鳗鱼价格狂跌,沈某遭受巨大损失,100万元贷款全部亏损,沈某破产,信用社遂向该商场要求其偿付贷款,商场新任董事长则称完全不知抵押合同的事,而且商场的章程规定,以商场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必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才能有效,并且魏某在签订合同时已不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抵押合同是其前任魏某的个人行为,与商场无关,因此拒绝付款。

信用社当即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商场履行抵押合同,并赔偿信用社因此遭受的损失。

「问题提出」本案主要涉及到代表行为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的区别。

另外,在理论上还涉及到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这一行为的性质的不同认识。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中包括建筑物抵押) 《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一方通过代理人向另一方发出的明示的授权,使得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代表委托人行使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是代理关系中的一种形式,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小明委托小红代买手机。

小明委托小红代买一部手机,小红前去手机店并告知店员是代表小明来购买手机的。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委托人,小红是代理人,手机店员是第三人。

小红在代买手机时是以小明的名义进行的,而手机店员在接受小红的购买行为时认为小红是代表小明的,因此这是一个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公司聘请律师代表进行法律诉讼。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讼,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法庭上,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法院认定律师是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是委托人,律师是代理人,法院是第三人,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案例三,代理销售产品。

某品牌公司委托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代理商在销售产品时以品牌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认为代理商是品牌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与代理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实际上是与品牌公司签订的。

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明示的授权关系,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认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的。

因此,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

总之,表见代理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了解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理解表见代理的概念和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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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33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当涉案货物交付后,长芦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沈阳公司出具了49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沈阳公司亦于2013年1月29日将银行承兑汇票全称完整、字面清晰的背书给了长芦公司。

与交付现金或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不同,汇票票面的背书记载足以表明沈阳公司在主观上具有足额、及时、明确的付款意愿,在客观上亦符合票据流转的法定要件,因此,沈阳公司在汇票付款的形式上不存在任何恶意或过错。

对于沈阳公司将涉案汇票交付给建平公司的行为,必须考虑到在此前履行与涉案合同交易模式完全相同的2012年8月的两份共计9750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时,沈阳公司同样将已经背书给长芦公司的97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在无任何书面委托的前提下,交给了建平公司。

此后,长芦公司从建平公司取得了转交的汇票并向沈阳公司出具了全额的收款收据,此次有效的转交行为进一步加深了沈阳公司对长芦公司与建平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信赖。

因此,本案沈阳公司基于前期形成的信赖将涉案4900万元汇票再次交付给建平公司具有合理性,主观上不存在实质性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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