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中国民法典评注

中国民法典评注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2020年5月28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对于中国未来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着重对《中国民法典》进行评注,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好的理解和参考。
一、民法典的意义和作用民法典是国家最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它规范了人民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民法典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它的出现对于加强国家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中国民法典》共计七编,包括一般规定、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民事诉讼和仲裁。
下面我们将对各编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1. 一般规定这一编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包括法律适用、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等。
2. 物权这一编主要规定了物权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3. 合同这一编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侵权责任这一编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的责任,以及侵权的救济措施等。
5. 婚姻家庭这一编主要规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和制度,包括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以及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等。
6. 继承这一编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包括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分配等。
7. 民事诉讼和仲裁这一编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基本程序和规定,包括诉讼和仲裁的适用范围、程序、证据等。
三、民法典的亮点和不足1. 亮点(1)强调人民主体地位民法典强调了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展历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一年之际,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以更加完整和系统的形式得到了固定和明确,成为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范。
民法典的出台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和促进。
1. 传承与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民法典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立法活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和发展,涌现出一系列与时俱进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这其中,民法典的成型演变过程,是一部我国法治建设的生动写照。
2. 民法典的体系与内涵-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不同章节和条款进行系统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所涵盖的内容之丰富和繁复。
其中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物权、债权债务、继承等多个方面的规范,为我国的民事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3. 民法典的意义与作用- 从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民事活动等多个维度来看,民法典的出台有着深远的意义与作用。
它不仅是对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总结和体现,也将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提供更为坚实和可靠的制度保障。
4. 个人观点与总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全面评估和深入理解,我深切感受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懈努力和显著成就。
而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书,《民法典》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无论从历史传承、发展内涵还是意义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值得我们充分认识和理解。
希望未来,《民法典》能够在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的也能真正为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民事活动将在更加完善和系统的法律体系下进行。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民法典的立法历程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和促进。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民法典是指以个人、家庭和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
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起源、演变和发展进行探讨,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一、民法典的起源民法典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石。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为了统一法律规范,统治者将法律规则编纂成册,形成了早期的民法典。
这一传统被保留至今,成为欧洲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二、民法典的演变1. 中世纪的影响在中世纪,基督教教会的权力日益增强,法律规范开始融入宗教因素。
这导致了民法典的发展受到限制。
然而,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对后来的民法典制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2. 欧洲大陆民法典的兴起18世纪至19世纪,欧洲大陆盛行起草和制定民法典的浪潮。
其中,法国的《拿破仑法典》是最有影响力的一部民法典,为后来的民法典制定提供了范本。
其他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
三、民法典的发展1. 历史背景民法典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变革、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法律体系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关系。
因此,制定现代化的民法典成为迫切需求。
2. 现代民法典的实践在现代,许多国家陆续制定或修订了自己的民法典,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
这些法典普遍涉及个人权益、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
此外,由于国际交往的增加,国际私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也逐渐受到重视。
四、民法典的影响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典通过规范个人合同、侵权行为等,维护了个人的权益,保障了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2. 促进经济发展民法典的制定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了经济活力和创新精神。
3. 借鉴他国经验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互借鉴和交流,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的互通有无。
5. 指导社会行为民法典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行为起到指导作用。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与发展民法典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对于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法典也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过程。
本文旨在回顾和分析民法典的历史起源、演变与发展,并探讨其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I. 古代民法的雏形在人类文明发展的早期阶段,民法的概念尚未完全确立,但人类对于财产权、家庭关系等领域已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例如,古埃及的《哈姆乌纳》法典对于继承权和婚姻制度有着详细的规定,并为当时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保障。
II. 罗马法与民法典罗马法的发展为后来的民法典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
罗马帝国时期,维持统一的法律体系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需求。
为此,罗马法学家通过编纂《普世法典》和《东罗马法典》等法典的方式,使得民众对于法律的应用和遵守变得更为明确和有序。
III. 民法典的现代起源现代民法典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十八世纪的欧洲。
法国《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成为了现代民法典的开端,并且对世界各国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拿破仑法典以其简明、明确的法条,对于个人自由权益和财产权等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成为当时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
IV. 民法典的全球推广随着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欧洲各国纷纷效仿并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
此后,民法典的全球推广成为了当时世界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
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
V. 民法典的演变与更新民法典的演变与更新是与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们对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识不断深化,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也日益增加。
为应对这些挑战,民法典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例如,近年来在婚姻法、劳动法等领域的改革,就是对民法典进行更新的具体体现。
VI. 民法典对社会的重要意义民法典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法典保障了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的稳定,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民法典的存在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提供了便利。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民法典,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并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迁与影响。
一、民法典的起源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
公元前450年至前451年,古罗马大公共约定成文法,即所谓的十二铜表法,这被视为民法典的起源。
十二铜表法涵盖了财产、家庭、继承和合同等重要法律领域,成为后来法典编纂的基础。
在十二铜表法之后,古罗马逐渐形成了广泛而系统的法律体系,梳理和发展了许多民法典的雏形。
尤其在执政官普布利乌斯皮库林纳托《公法问题》三书中,详细规定了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形成了私法(民法)与公法的区分。
二、民法典的发展随着历史的进程,各个时期的法典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下也得以不断发展。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拿破仑颁布的《拿破仑法典》。
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将法典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拿破仑法典》作为现代民法典的典范,以清晰、简明的语言和体系整理了国民权利与义务、家庭关系、财产权等重要内容,成为后来法典编纂的重要参考。
其影响不仅在法典制度设计上,还在民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法典在欧洲大陆的普遍推广,各国相继出台了各自的民法典,如德国的《普鲁士民法典》、日本的《民法典》等。
这些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借鉴了《拿破仑法典》的精神,同时也根据各国的国情特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三、民法典的变迁与影响民法典的变迁是历史的必然产物。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民法典的修订和更新成为推动时代进步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也有着独特的历史轨迹。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中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民法典性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下,中国于2020年颁布实施了首部全面的民法典,为完善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民法典发展历程

民法典发展历程1. 民法典的起源与发展背景民法典是指规范个人和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总称,是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
它始于西欧大陆法系,经历了数百年的演化和发展,于20世纪逐渐传入中国与日本等亚洲国家。
我国民法典由清朝开国皇帝康熙皇帝批准颁布的《大清律》,至新中国成立前,先后颁布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条文。
1954年,中国颁布了首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成为新中国民事法律的开端。
1999年,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民事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修改,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逐步向现代化进程迈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也成为时代的要求和民生的迫切需要。
因此,我国自2014年开始全面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2. 民法典的编纂自2014年8月起,国务院设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领导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担任组长,其余成员来自于政法、外交、工业和信息化等多个部门。
该领导小组于2015年发布了民法典编纂工作总体方案,并于2016年正式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此次民法典编纂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和《继承》共七十余章。
为了保证民法典的质量和准确性,编纂委员会还邀请了全国各地的知名法学家和法律专家参与编写和修改工作。
在编写过程中,编纂委员会还多次听取了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以确保民法典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民法典的内容特点1. 综合性:民法典涵盖了民事法律规范的方方面面,既包括人的权利、义务、婚姻家庭关系等,也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继承等。
它既是一个伦理道德、文化法规又是经济法规。
2. 适用性:民法典的规定是面向全体民事主体的,不分性别、民族和职业,适用范围广泛。
它所规定的原则和规范是适用于所有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
3. 维护公序良俗:民法典将强调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其规定将有利于规范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促进公共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历史演进及发展

民法典历史演进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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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定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和侵权行为等方面。
民法典通常由政府制定,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法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典,即12个罗马法律的法规集。
在中世纪,欧洲国家开始出现各自的民法典。
最著名的是法国的《民法典》(1804年),该典被广泛模仿和采用。
在中国,民法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的《大清律》,该典规定了婚姻、家庭、财产和侵权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0世纪初期,中国开始实行西式的民法典制度,其中包括1911年的《大清民律》,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民法典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
在欧洲,民法典通常是基于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制定的。
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普通法系统通常以判例法为基础,因此并没有全面的民法典。
总的来说,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非常关键。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民法典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的制定与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通过规范和界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紧密,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一、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典作为一部专门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典,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地位。
它包含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规范民事法律事务的基本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民法典对其他法律的适用具有支配地位,它补充和完善了其他法律的规定,使其在具体民事纠纷中有所裁判依据。
二、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分配。
民法典与宪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它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制定并执行。
民法典的规定必须符合宪法的总体方针和基本原则,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宪法对民法典的制定也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约束,确保民法典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三、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体系,与民法典的适用领域存在一定的重叠。
在一些民事关系中,行政法与民法典可能同时适用。
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综合运用民法典和行政法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的实现。
四、民法典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和处罚的法律体系,与民法典的领域存在明显的差异。
民法典主要涉及民事权益的规范,而刑法关注的是刑事责任与刑罚。
尽管如此,民法典与刑法之间依然有紧密的联系。
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可能涉及到刑法相关的问题,此时需要综合运用两个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五、民法典与其他特殊法律的关系除了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典还与其他特殊法律关系密切。
例如,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均属于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们与民法典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
这些特殊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和细化了民法典的原则和规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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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七、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与私法的发展民法从罗马“十二表法”发展至优士丁尼法典,从优士丁尼法典发展到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今天的民法典,其中经过法学家归纳法与演绎法等“法的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在对概念、规则与原则的不断构造与发展的努力下,法典结构已经发展成熟,“法典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典是科学系统的编纂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与融合。
”[179]法典是按体系性和逻辑性建立起来的具有完整体系性和逻辑性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在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采取了“总—分”的体例结构,笔者拟对民法典这种体例结构与私法的发展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关于民法典总则的发展及相关立法比较民法典总则是私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法典编纂技术不断完善的一个成果。
《十二表法》[180]处于大陆法系法典编纂时期的启蒙阶段,没有总则,也不可能具有总则的规定。
不过,到了优士丁尼时期,罗马法已经具有了中世纪学者所称道的“成文理性”。
[181]法典的编纂的技术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阶段,代表罗马法的发展顶峰的《民法大全》里,已经具有了民法典总则的大体的概况。
根据徐国栋先生的考察,在《学说汇纂》中,优士丁尼颁布的Tanta敕令中的说明,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头编(Prota ,第1-4卷),第1卷中包括法的一般理论、法的渊源、人的身份、物的分类、各种长官的职责等;第2-4卷涉及到管辖权、传唤、诉讼期日、和解、诉讼代理、滥诉、诉讼处置等内容;第二部分(第5-11卷)以审判为内容。
[18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民法大全》的《学说汇纂》里,已经具备了现代民法典总则的雏形。
事实上,《德国民法典》依傍的潘得克吞体系正是德国法学家深入研究罗马法,继承罗马法的结果,潘得克吞体系是德国的潘得克吞学派在研究罗马过程中的再创造,最早由胡果(Gustav Hugo)在1789年出版的《罗马法大纲》(Institutionen des roemischen Recht)一书中采用,然后由海赛(Amold Heise)在1807年出版的《为了潘得克吞之讲授目的的普通民法体系的基础》(Grundriss eines Systems des gemeinen zum Behufe des von Pandectenvorlesungen)一书中采用,最后由萨维尼在自己的潘得克吞教程中采用。
[183]也正如徐国栋先生所认为的:“潘得克吞体系的构成材料,诚然自《学说汇纂》而来,但就体系而言,它不过是《法学阶梯》体系的一个变种。
”[184]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法学阶梯体系与潘得克吞体系不仅在接受了罗马法的制度与内容,而且在由这些体系建立的民法典也继受和发展了法典的总则体系。
虽然,各民法典均具有总则,然其内容规定具有不同之处。
以深受《法学阶梯》影响下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虽然一般都具有独立于各分则的“序编”,而且这些“序编”中也具有了反映民法的一般规范的条文,但是这些条文一般是关于民法典的适用及其效力的规则,而并没有抽象出共同的概念、原则,也不能很好地指导民法典各分则的规定,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与其说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不如说是关于法治的一般规则,其内容与后面的各分则的内容之间没有体系的共同性。
”[185]在潘得克吞体系影响下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抽象的民法典总则。
《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潘得克吞学派的产物,概念精确、逻辑严密、内容完整。
正如《比较法总论》的作者所说:“《德国民法典》在用语、技术、结构和概念构成方面——连同由此而产生的所有优点和缺陷——《德国民法典》都不失为德国学说汇纂学派(即潘得克吞学派——引者注)及其深邃的、精确而抽象的学时的产儿。
”[186]《德国民法典》正是德国潘得克吞学派的直接产物,在德国潘得克吞学派的影响下,《德国民法典》用“抽取公因式”的办法,抽象出了民法典的总则。
与法学阶梯的立法例影响下的《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的制度是针对一些确定的,即法律职业者无论在债法还是物权法、继承法或家庭法、甚至整个私法运用的法律制度涵盖进去,从而对整个民法典甚至整个私法起到指导作用。
正是因为如此,学者在阐述民法典总则时,一般是指潘得克吞体系下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总则。
为什么同是继受罗马法在法学阶梯式影响下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总则与潘得克吞影响下的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总则具有根本不同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总则的内容以及民法典的体系决定的。
第一,总则是建立在“权利”与“法律行为”这两个核心概念的基础上的,缺少这两个抽象概念,真正的民法典总则不能建立。
基于权利而组成的权利体系,有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等内容。
法律行为是连接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的纽带,没有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法典规定总则内容不可能的。
正如学者所说:“在德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是最为抽象的概念,它是一个典型的类概念。
在民法典的立法体例中,它与总则的关系极为密切。
如果不规定法律行为,总则就丧失了存在的全部合法性和必要性。
”[187]这也是各国民法典的实践所证明的一个事实。
所以,即使一些国家规定了权利的内容,但是,因为其缺少法律行为概念,真正的德国民法典式的总则不能建立起来。
由于在《法国民法典》建立之初,胜利的法国资产阶级害怕教会团体的复辟,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法人等社会团体的主体地位,所以,在《法国民法典》中,权利主体的内容是不完整的。
而当时的法学并不能在若干共同的意思表示中抽象出法律行为概念,《法国民法典》不能建立真正的总则也是题中之义。
第二,由于在《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初,没有真正的债权(相对权)与物权(绝对权)的区分,也没有抽象出物权的概念,所以也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建立适用于亲属法、债权法与物权法的共同总则。
虽然,在古罗马的私法理论里,罗马法学家没有把物权作为绝对权与债权作为相对权上升为理论的高度,但在实践中,对物权与债权的基本性质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表现在盖尤士的《法学阶梯》与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的著作中,把物权作为一种对物的权利(in rem),债权认为是一种对人的权利(in personam),这种区别表现在拥有和应当拥有的差别[188].不过,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与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的区分是潘得克吞学派中完成的,而在《法国民法典》中,其并没有把罗马法的“对人权”与“对物权”上升为相对权与绝对权的范畴。
这种没有区分的局限尤其表现在《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把债法、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内容统括在“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之下”。
没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也就不能具有也不需要概括民法典各编的《德国民法典》式的真正总则。
[189]第三,在法学阶梯体系中,其体系编排是遵循“人法——物法”式的,而在潘得克吞体系中,其体系编排是按照“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家庭法——继承法”的逻辑结构来排列的,当然,这种体系在具体实践中“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位置有一些不同[190],但是一个总的编排体系是“物法”置于“人法”之前,由于体系编排不同,影响了总则内容的制定。
总则关于权利主体(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社团)、权利客体(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等)、权利行为(法律行为与代理)、权利行使(时效,期间与期日,自卫与自助等)、权利保护等内容与民法典的“人法”编的内容不能建立很好的连接,特别是对于权利主体抽象规定,与“人法”编的主体内容规定重复;而权利行为(法律行为与代理)主要适用于“物法”中,而在“人法”中很少适用;权利行使也是如此。
与其把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为、权利行使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还不如分开把权利主体的内容规定为“人法”的小总则编,把权利行为、权利客体与权利行使规定在“物法”的小总则编。
荷兰民法典正是这种体例编排的典型代表。
[191](二)民法典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作用从民法典各编中抽象出具有涵盖力强的制度、规则以及抽象概念并不仅仅是人类理性立法的肆意,而是因为民法典总则在民法典甚至整个私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笔者认为,民法典总则具有以下功能与作用:其一,使民法典逻辑严密、条理清晰,避免了法律规定的重复。
民法典的各编不是任意的组合而是按一定逻辑组成的有机体系,这个逻辑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行为使法典的逻辑清晰,条理严密。
法律行为是主体连接客体的纽带,总则中法律行为的规定如同一根线把法典的物权、债权、亲属与继承各编串联起来,在保证法典各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使各编成为法典的密不可分的整体。
德国法学家拉贝尔(E. Rabel)认为:“从体裁方面说也有必要设一个总则篇‘在许多法律原则的结构上加上一个屋顶’;否则法典的其余各部分‘就像一堆杂乱无章的瓦砾’。
”[192]笔者认为,把具体制度、具体概念、具体原则抽象出来规定为总则的内容,这样尽量避免了民法典分则就相同事项作出同一规定,既节省了立法资源,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冲突和规定的重复、混乱,同时,也避免了很多准用性规定的产生。
[193]例如,民法典总则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条件可以在债权契约、物权契约、甚至在身份契约中适用。
“如果不设总则编,立法者要达到既全面又不重复的目的,就必须运用参引技术……不过,这样一来参引规定必然太多,使总则篇幅过大,有失简明扼要。
”正是有鉴于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制定的民法典结构虽然与《德国民法典》不同,但是也设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194]采用法学阶梯式的《瑞士民法典》何尝不然呢,虽然,《瑞士民法典》没有规定《德国民法典》式的总则,但其规定了法律行为适用的一般规则。
《瑞士民法典》第7条规定:“债法中关于契约的履行及解除的一般规定,对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同样适用。
”这个准用条款,事实上把民法典各编的内容串联起来了。
其二,彰显私法的价值,体现法典的功能。
民法是人法,主要是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促进人的发展。
要看到,民法典总则关于主体权利的一般规定,关于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客体的内容,以及权利的行使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等,这保护了人的个体性维护了人的人格,肯认了人的主体的存在,确定了对人的权利保护;彰显人的价值,保护了人的自由;确认权利不得滥用、民事活动应该诚实信用、权利行使不得有违善良风俗,促进人的协调发展。
总则的规定大都是强制性规定,权利主体不能抛弃与转让,这很好的彰显民法的价值体系,体现民法以人为本的功能。
其三,总则的规定,使民法典保持稳定性和开放性。
总则是对法典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概念的总结和高度概括,其为民法典各编甚至整部私法起到全面的指导作用。
毕竟,民法典具有滞后性,社会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民法典要适应社会生活必须不断发展,然而民法典同时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总则恰恰承担了此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