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休谟的正义观
评价休谟的真理观

评价休谟的真理观休谟的真理观是一种经验主义和怀疑主义的观点,它强调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并对传统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提出了质疑。
在评价休谟的真理观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 经验主义立场:休谟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来源于经验。
这个观点在哲学上有其争论的焦点,因为它意味着我们无法经验到的事物(例如:上帝、灵魂等)是我们无法真正了解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经验主义也强调了感知和经验在认识中的重要性,这有助于我们理解知识的本质和局限性。
2. 怀疑主义倾向:休谟的真理观带有怀疑主义的倾向,他认为我们无法证明任何形而上学的命题或概念。
这种怀疑主义的态度在哲学上也有其争论的焦点,因为它挑战了我们对知识和真理的传统理解。
然而,怀疑主义也有助于我们保持谦虚和开放的态度,避免过度肯定或否定某些观点。
3. 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休谟对传统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提出了批判,他认为许多形而上学的概念都是基于主观臆断和不合理的前提。
这种批判有助于我们认识到传统形而上学的局限性,并推动我们寻找更加客观和科学的解释和理解。
4. 强调感知和经验的直观性:休谟认为,感知和经验是我们知识的唯一来源,而且我们的感知和经验是有限的。
因此,我们需要警惕过度概括和抽象化的倾向,避免陷入主观臆断和偏见的陷阱。
这种强调感知和经验的直观性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综上所述,休谟的真理观是一种独特的哲学观点,它强调了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并对传统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提出了质疑。
虽然休谟的观点在哲学上有其争论的焦点,但它们也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知识的本质和局限性,保持谦虚和开放的态度,寻找更加客观和科学的解释和理解。
休谟正义观之我见

休谟正义观之我见作者:梁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正义问题备受探讨而又异常深邃,不仅在哲学领域频繁出现,其也是伦理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核心问题,从来都被学者们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不胜枚举的哲人、政治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等都曾从自己的视野对于“正义”二字给出了独到的见解。
在这些对于正义真谛孜孜以求的哲学家中,有一个人是不可以不被提及的——大卫·休谟因其对于正义理论独树一帜的见解以及其著名的怀疑论为人所熟知。
关键词人性自私正义作者简介:梁勇,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73-02一、休谟简介休谟全名为大卫·休谟,是18世纪英国的著名哲学家,其不仅仅因其系统化、理论体系化的世界观闻名世界,也因为其在哲学界闻名遐迩的“休谟问题”被后世所牢记,其思想上承了康德的哲学,下启了边沁等功利主义哲学、法学领域的探索,后世诸多哲学、伦理学、法学家的身上或多或少有着休谟及其理论的身影。
休谟所生活的年代可以说是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期,在思想上、学术界领域也是出于蓬勃发展的。
后随着“光荣革命”事件的发生,资产阶级取代了封建阶级掌握了国家实体政权,创立出了君主立宪的政体。
英国资产阶级的革命使人们不复经历颠沛流离、惴惴不安,而是迎来了稳定发展,安居乐业的一段时期。
休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创建了自己的哲学体系,论述了自己独到的正义思想。
二、休谟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休谟开卷立论式地首先论述了这么一个普遍存在于哲学界的问题:“在这些主题上笼罩着程度如此严重的混乱......甚至几乎每一单个体系的部分与部分之间”。
这里休谟表达了对于在道德领域研究现状的不满与担忧,正好像是呈现出这么一种情况:哲学家们争论不休,总是尝试着以各自的体系去吃掉别人的理论体系,结果一无所获。
于是休谟尝试借鉴于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推及至研究哲学的领域,试着以经验为依据,用以对于人性本质的探究。
休谟的正义观及其启示

个 人可能感受到或享受到 自己同情 到什 么感 情 , 有一 没
种 是 足够 无 私 的 , 是 一 种 自爱 的变 体 。只有 “ 己心 才 是 都 利 正 义 的真 正 根 源 ” I 如 果 人 不 是 自私 的 而 是 完 全 慈 善 。
源条件或人性精神状况处 于极端 的情况时 , 正义都 因其对
【 基金项 目】 浙江财经学院课题资助项 目。 【 作者简介】 陈梦群(9 6 )女 , 18 一 , 江西乐安人 , 浙江财经学 院人文学 院 20 0 8级伦理学专业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 中西伦理 思想与 当代中国道德建设 。
辑思路及其 理论精髓 , 出休谟正义观对 我国社会发展 的 指
借鉴意义 。
一
基础, “ 而 人类 的 自私 和有 限的慷慨 ” 则是正义起源 的内部 条件或心理 动机 。
、
正义 产 生 的两 个 条 件
在休谟 看来 , 人之所 以异 于其他动 物 , 组成政 治社 会 , 建立规则 和制度 , 中一 个重要原 因在 于外 部 自然资源 的 其 相对 匮乏 。如果大 自然资源无限充足 , 没有任何不确定 的 事件 , 划分财产 也没有任何 意义 , 那么人们 就无须 结成社
从 而断定 : 公共的效用是 正义的唯 一起 源, 正义是应社会 而生的人 为之德 , 财产权是正义的社会表现。 在对休谟正
义 思 想进 行 论 述 的基 础 上 , 出其 正 义 观 的 合 理 性 、 限 性 及 对 发 展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指 局 构
黑 河 学 刊
休谟的正义观

休谟的正义观是其道德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从人的本性和利益出发,强调正义是人为之德,而非自然之德。
首先,休谟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和有限的慷慨,这种本性导致了社会的不平等和冲突,因此需要一种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其次,休谟认为正义是一种人为之德,是人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平衡利益而制定的一种规则。
他认为正义不是基于自然的感情或人类的本质,而是基于理性和社会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
正义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不同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此外,休谟还强调政治传统、文化传统和生活传统的重要性,反对自然法理论,怀疑理性的无限能力。
他认为人性是自私的,经济上占有财富,政治上取得统治权力,鄙视贫贱的无产者。
在政府起源上,休谟反对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主张利益论和暴力论。
他认为革命、变革是有害的,强调臣民服从政府是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
总的来说,休谟的正义观关注的是社会秩序和平衡利益,而非基于自然感情或人类本质的正义观念。
这种正义观强调了人为规则的重要性,并主张通过理性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来制定正义规则。
休谟“正义的内涵”探析

休谟“正义的内涵”探析文章认为,在休谟看来,正义其实就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有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和履行许诺的法则。
这三条法则共同构成了正义的内涵。
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财产权的稳定。
标签:休谟;正义;内涵;财产权在休谟看来,正义其实就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与忠顺、守诺和贞操相对应的一种人为之德。
对于任何一种人为之德,都必须制定出一些制度规则作为其必要的基础,那么正义也不例外。
在休谟看来,有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和履行许诺的法则,它们共同构成了正义的内涵。
一、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在休谟看来,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对于人类社会的建立来说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人类社会中,只有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通过缔结协议来达到他们对财物占有的一种稳定状态时,他们才能够安全舒适的生活。
在这个基础上,休谟提出了他的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
休谟认为,一旦人们缔结了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后,就自然而然的会认识到分配他们的占有物最好的办法就是:“每个人继续享有其现时所占有的东西,而将财产权或永久所有权加在现在的所有物上面。
”[1]由于财产权实际上也是法律所赋予我们的一种对财物的永久所有权,而且为了满足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最大利益,我们不仅仅是希望对我们所拥有财物的一种现时占有,更希望是永久占有,所以也就很自然的把财产权加在了现时占有上面来。
但是,这种方法却只是适用了社会形成的最初时期,并没有很长时间的流行使用。
究其原因,则主要是因为它排除了人们之间的财物偿还。
如果我们一直使用这种方法的话,就会使一些心怀鬼胎的人有机可乘,并且还会认可和奖励那些人的一些不正义的行为,从而危害我们的整个人类社会。
所以,我们必须还要找到一些产生财产权的其他条件,而在休谟看来,主要有四种,即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
占领,就是一种对所有物的最初占有权。
因为“人类不愿意使财产权(即使在最短的时间内)悬空,或者给暴力和纷乱打开一点点门路”。
休谟正义观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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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 正义观之我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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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 分类 号 : D 9 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7 3 . 0 2
匮乏_自私_慷慨_解读休谟的正义起源说

匮乏 自私 慷慨解读休谟的正义起源说傅如良(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 410076)摘 要:休谟的正义起源说建立在两个预设之上:一是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的外部预设,它是正义起源的外部条件;二是人的自私和有限慷慨的内部预设,它是正义产生的深刻人性论基础,两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正义;匮乏;自私;慷慨中图分类号:B82 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2529(2007)04 0021 04正义是个美好的字眼,也是古往今来常谈常新的一个主题。
正义是怎样产生的?无论正义这张 普洛透斯 似的脸怎么变化,要揭示其 庐山真面目 ,对其来源进行追问和探讨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休谟这位18世纪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大师,曾梦想建立一门像牛顿自然科学一样的包括道德学在内的政治理论的科学体系,正义问题自然是其关注的重点。
他在其名著 人性论 的一节 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中明确指出正义的起源, 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selfish ness)和有限的慷慨(li mi ted generosity),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的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the scanty provision)。
[1](P536)对正义的起源问题作了独创性的回答。
可以说,正义的起源基于两个条件: 自然为满足人的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 ,也即资源的相对匮乏,这是正义起源的外部条件;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这是正义起源的人性论基础,也即内在条件。
本文就试着从这两个方面来解读休谟的正义起源说,并对之加以评析。
(一)为了说明正义的起源,休谟假定了资源相对匮乏的自然状态,并将其看成正义产生的外部条件,这明显受到了前人的影响。
我们知道,17到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为了推翻王权神授的专制制度以及神启论的人权道德学说,反对从神的启示去说明世界和正义的起源,主张到 自然界 本身或人的自然本性中去寻找真实的根据。
用自然状态的假设去说明社会或道德的起源,是当时英国哲学家普遍使用的方法。
休谟正义思想述评的开题报告

休谟正义思想述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休谟(David Hume)作为英国哲学史上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对于近代哲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休谟的主要贡献在于对知识、道德、宗教等问题的深刻分析和重要观点的提出。
其中,休谟的正义思想是其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了权利、义务、道德、法律等诸多领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因此,对休谟正义思想的深入研究,对于深入探讨当代社会的法律、政治、伦理、道德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意义1. 对当代伦理道德问题的理论探讨具有重要意义:休谟正义思想对现代伦理道德问题的理论探讨有着极大的启示作用,研究休谟正义思想不仅有助于深刻理解当代伦理道德问题的本质,而且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视角和方法。
2. 推动现代法律、政治、伦理等领域发展:休谟正义思想是一种较为完备的伦理道德体系,对于现代法律、政治、伦理等领域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是当代社会发展需要在重要的思想资源。
3. 提升哲学研究水平:休谟正义思想是英国哲学史上的重要经典之一,其思想的研究与探讨有助于提高哲学研究的水平,拓展哲学领域的理论框架。
三、研究内容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为休谟正义思想的形成和演变、休谟正义思想的特点和主要观点等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休谟正义思想的起源和背景2. 休谟正义思想的基本思想和主要观点3. 休谟正义思想对当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4. 休谟正义思想的不足和局限性四、研究方法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和历史比较法等。
其中,文献资料法是基础性、基本性的研究方法,将休谟相关的著作作为主要资料,剖析其著作中的思想观点和理论基础。
逻辑分析法则主要用于对论点、观点的比较和推结,以期更加深入地理解休谟正义思想。
历史比较法则用于将休谟的正义思想放置于历史的比较之中,考察其与其他思想体系的异同之处。
五、预期研究成果本文旨在对休谟正义思想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发掘其深层次的思想内涵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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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11-15[作者简介]满亮,女,蒙古族,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07级研究生。
2008年11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Nov .,2008第37卷 第6期Jou r n al of Inn er M ongolia Nor m alU n i versit y (Ph ilosophy &Social Science)Vo.l 37 No .6浅谈休谟的正义观满亮(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2)[摘 要] 休谟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一位承前启后的思想家。
西方伦理学的有关/正义0问题的理论研究,到了休谟那里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在休谟看来,正义是通过人为措施,即人类的/协议0而产生的。
因此,/正义0不属于/自然之德0,而属于/人为之德0。
[关键词] 休谟;正义;德性[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623(2008)06-0009-04 从词源学意义上,/正义0一词源自于古希腊语的di ka i os ure ,原意为/放在直线上的东西0。
它是由di k 和d i kaios 两个词组的结合而构成的。
d i k 一词表示/划分0或/划定出来0的具体东西。
在古希腊神话里,主持正义和秩序的女神是忒弥斯(The -m is)。
按照5神统纪6,她是大神乌拉诺斯(天)和盖亚(地)的女儿,后来成为奥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
她的名字的原意为/大地0,转义为/创造0、/稳定0、/坚定0,从而和法律发生了联系。
这就意味着/正义0一开始就与法律和秩序有了密不可分的联系。
而di ka i os 一词则表示/正义的0意思。
综上所述,古希腊语的/正义0和/直线0是同一个词,表示特定的规则。
在拉丁语中,/正义0一词得名于古罗马正义女神禹斯提提亚(j ust itia),因而一般用作j ust ice ,它包含着正直、无私、公平、公道等意思。
一、/正义0思想的起源在色诺芬的5回忆录6中,叙述了苏格拉底与欧谛谟有关正义的对话。
从他们的对话中,我们可以发现苏格拉底所追求的正义,不是关于/正义的事物0这些具体知识,而是要求认识/正义自身0,这是正义的普遍定义,是真正的知识。
苏格拉底所寻求的/正义自身0,就是柏拉图所说的/正义理念0。
柏拉图的/正义0理念是古希腊/四主德0(智慧、勇敢、节制、正义)文化中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所有的德性都得到了实现而达到的最高境界。
因此,他就提出了/正义即是善0[1]262的思想。
他认为,人的心灵结构包含理智、激情和欲望三个因素,这三个因素相应地产生了三种德性,即智慧、勇敢、节制。
而正义正是这三种德性的良好秩序规范。
他说:/个人只应做与其天性相适应的事0[1]154,/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分内的事。
0[1]155由此可见,柏拉图所说的/正义0是指个人履行其本职工作的义务和不干预他人履行其本职工作的义务。
亚里士多德在继承和发展柏拉图的/正义0理念的基础上,主要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来论述了/正义0的正当性问题。
他认为,/正义的0就是守法的、平等的;而/不正义的0就是违法的、不平等的。
由此,他将/正义0分为三种形态,即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并认为无论哪一个形态的正义,其基本原则都是比例平等,这是正义的普遍形式。
近代契约论思想是假定人们在/自然状态0下拥有抽象的平等自由权利,并以此为前提下设计社会制度的正义性结构。
这种设想在霍布斯、洛克那里分别得到了合乎逻辑的展现。
霍布斯从人类活动的特性得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
那么,人的自私本性将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呢?对此,他提出了自然状态说/自然状态是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前的一种状态0[2]490。
他认为,人的自私本性有三种,一是求利,二是求安,三是求荣。
求利促使人类相互竞争,求安让人彼此猜忌,求荣则使人追求名位,让他人敬畏自己。
这说明,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0状态[2]492,其中,充满了血腥和暴力,人们正因处于自保和暴力所造成的死亡的恐惧,才不得不订立互不侵犯的契约。
所以,他认为遵守并履行契约是自然法的要求,/正义0就是遵守已订立的契约,违约则为/不正义0。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和自由的状态,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0[3]3,人们自愿订立正义的法则,是为了实现一种更为幸福和富足的生活。
在这种社会中,自然法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一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因此,自然法不仅规定了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也规定了人们拥有依据理性、正义对他人制约的权利。
洛克认为,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而放弃了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将其交给根据契约建立的政府,这便是国家的形成。
由此可见,政府或国家是否保障和尊重个人的自然权利是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
如果政府或国家篡越了个人的自然权利,人们就有权废除原来达成的契约,重新订立契约。
二、休谟/正义0观的主要内容休谟有关/正义0论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其正义的起源、性质、表现等问题上。
他认为,正义是通过人为措施/协议0而产生,所以,/正义0是一种/人为之德0,而不是/自然之德0。
它主要体现在正义和财产权的关系上。
1.正义的起源。
在休谟看来,正义起源于人类的协议。
协议就其实质而言,并不是一种许诺(pro m ise),而是一种/共同利益感0(asenseo feo m-m on i nterest)。
在休谟看来,所谓的/共同利益感0并不是一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共有的观念,而是一种社会全体成员互相表示出来的共同的利益观念。
简言之,就是一种相互的利益感。
协议在本质上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0[4]559,它由人们的相互利益感所促成。
正义与非义的观念则是借助于协议和相互利益感而形成的。
正义产生于协议,而协议产生于利益,因而正义则以利益为前提和基础,这是休谟考察正义起源的基本思路。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明确提出,正义就是/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常和永久的意志0[4]567。
休谟的这种作为/共同利益感0或互利感的/协议0概念,不是他的独创。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不少思想家都已经把正义的本质、起源与/协议0结合起来进行考察过。
如柏拉图在5理想国6中指出,做不正义的事虽然对自己有利,但遭受不正义却使自己受害,当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了不正义的好处,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处,而且在权衡之下发现遭受不正义所得到的害处总要超过不正义所得到的利益时,人们便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以使人们既不要得到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
/从此时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做合法的、正义的。
这就是正义的本质与起源0[1]146。
近代社会契约思想的代表人霍布斯、洛克等,也曾论述过正义与协议的关系。
但休谟有关共同利益感的/协议0,在本质上与霍布斯、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论的/协议(agree m ent)0或/契约(contract)0有所不相同。
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思想中,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理性的、自由意志的存在物。
因此,他们所谓的/协议0实际上就是一种自由的理性意志的产物。
而休谟由于排斥理性的作用,并不承认意志自由,因此,他所说的/协议0就不是一种理性的产物,而是一种感官意义上的/情感0的产物。
具体说,休谟认为,是情感而不是理性使人们产生了通过/协议0建立正义的动机。
休谟关于正义起源的心理动机的解释,是一种典型的/双重动机论0。
他认为,自私与同情是正义形成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的心理动机。
在第一阶段,正义规则的订立有赖于人的自私或利己的动机;而在第二阶段,正义感的形成则导源于对公益的同情的动机。
用休谟自己的话说就是/一旦建立起正义的规则,并发现这些规则有利于公益或私利后,则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地并自动地发生了一种道德感0[4]622。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自私与同情这两个明显对立的心理动机,在休谟这里便能得到很好的调和。
休谟既肯定自私是正义行为的原始动机,又强调同情在形成正义感上的重要作用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霍布斯等人由于主张人性纯粹自私而在道德学中必然遇到的困难;并进一步发展了他所推崇的前辈思想家哈奇森和巴特勒等人的/道德感0或/同情感0学说。
2.正义的性质。
休谟为了研究道德的善与恶、德性与恶行,把德性分为两种:/自然之德0和/人为之德0[5]。
/自然之德0是人们自然拥有并且会自然赞同的心灵倾向和品质,例如同情和仁慈等。
/人为之德0是指那些由于应付人类环境和需要而经由思虑并通过人的措施或设计所产生的美德。
人为之德有正义、许诺、忠顺、淑德等等。
/自然之德0和/人为之德0的本质区别在于:/自然之德0是针对个人而言的,/由每一单独的行为发生的,并且是某种自然情感的对象0[4]621。
因而人们在通常情况下,一般都以单个人的有用性和愉快型为标准。
相反, /人为之德0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它对于人类的福利有那样的一种倾向,并且也只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而作出的一种人为的发明0[4]619,所以是以谋求社会利益为标准,而且收益者是社会整体。
在休谟看来,正义是通过人为措施,即人类的/协议0而产生,因此/正义0不属于/自然之德0,而属于/人为之德0。
他明确指出:/正义之所以是一种道德的德,只是因为它对于人类的福利有那样一种倾向,并且也只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而作出的一种人为的发明。
0简言之,正义对于人类有着一种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正是因为这一点,人们才通过协议人为的制订正义的规则。
正义是为了满足人类的这一利益需要而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
休谟认为,即使正义规则建立起来之后,我们对正义规则的遵守所/自然地并自动地0发生的那种道德感,即源于同情的正义感,也是人为地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产生的,而不是由自然得来的。
用休谟的话来说是: /正义感不是建立在我们的观念上面,而是建立在我们的印象上面的,,产生这种正义感的那些印象不是人类心灵自然具有的,而是发生于人为措施和人类协议。
0因此,正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美德还是作为一种道德原则或道德感,都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
3.正义的表现。
在休谟的伦理思想中,正义的表现体现为正义与财产权的关系。
正义主要就在于解决社会有限财产的分配,确保财产权的稳定性。
如果没有正义和财产权,社会必然陷入野蛮与纷争的状态,而这种状态的源在于对于外在财物占有的不稳定性上,对此补救方法就是/协议0。
休谟指出,/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
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0。
所以,财产权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正义和财产权,也是互相依存的。
在正义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是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