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同领域PPP项目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土地是国家的,但是大家可以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是十分的严格的,而且大家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后,需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合理的利用和使用土地,确保土地不被破坏,但是具体的过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如何,该怎么获得,下面就听慢慢的说来。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一)有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以这种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应先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后,由市、县国土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须按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并且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出租、抵押。
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应按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目前国家对行政划拨范围有所限制,即按国家产业政策应予鼓励、支持的项目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其他用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提供。
(二)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为扩大吸引利用外资,国家鼓励沿海地区国营企业和集团企业以现有场地、厂房等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营企业。
这种合营必须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所有土地如属行政划拨用地,合营企业中方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三)国家出让、转让或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广东省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并在使用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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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获得可供开发土地的途径一般有:竞争力。
一是划拨取得土地。
这种方式对开发商最为有三是转让取得开发土地的途径。
这种方式要求受利,但是开发商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无偿的,让方必须注意原出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年限而实际上以征地费名义支付了市场地价的成本部分,和地上建筑物的过户登记。
否则,其转让合法性就会同时还有土地使用费。
随着改革的深化,划拨取得土成为问题。
地这种方式将越来越少。
四是出租取得土地使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开发二是出让取得开发土地的途径。
包括协议出让、商作为承租人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的义务,而土地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协议出让的地价是“一对一”的合同的义务仍由出租者直接履行。
计价还中形成的,对开发商较为有利,但这种方式将除了上述几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法外,还有逐步减少。
招标出让这种方式虽出价较高,但土地区“以房换地”取得开发土地,以“土地人股”取得开发土位优势和增值预期比较明确,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地以及拆迁拨用取得开发土地的途径。
度。
拍卖出让获得土地的方式则要求开发商有较强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方式<正> 开发商获得可供开发土地的途径一般有: 一是划拨取得土地。
这。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哪些
1.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政府的出让方式来获取。
政府以竞价、拍卖、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收取一定的出让金
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费用。
2.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政府进行划拨来获取。
政府可以将
自己所有的国有土地划拨给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以满足他们的经济建
设和发展需求。
3.转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方式来获取。
土地使用权的持
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的方式可以
是以出价或者协议的形式进行。
4.租赁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方式来获取。
土地使用权的持
有人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一定的租金作为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费用。
5.依法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依法取得方式来获取。
例如,
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为了公益事业的实施可以强制征用土地,并给予相应
的补偿。
6.继承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继承方式来获取。
当土地使用权的
持有人去世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传给其合法继承人。
以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取得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相应的方式来获取土地
使用权。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中,应当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地使⽤权的取得⽅式有哪些在我们的⽣活之中,对于⼟地使⽤权都听说过,取得⼟地使⽤权的⽅式有很多种,其中有通过出让的⽅式取得⼟地使⽤权,对于这种⽅式我们不是很熟悉,国家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地使⽤权的取得⽅式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地使⽤权的取得⽅式有哪些从⼟地使⽤权取得的⽅式⽽⾔,分为两种:⼀种为⽆偿⽅式,在我们国家的⼟地管理制度体例下体现为划拨⽅式;另⼀种为有偿⽅式,包括⼟地使⽤权租赁、⼟地使⽤权作价出资及⼟地使⽤权出让。
⼀、项⽬⽤地的⽆偿取得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地项⽬,可以以划拨⽅式提供⼟地使⽤权。
对于以营利为⽬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地项⽬,应当以有偿⽅式提供⼟地使⽤权。
在PPP项⽬的框架体系下,下述项⽬存在通过划拨⽅式取得项⽬⽤地的可能:1、城市基础设施⽤地,包括供⽔设施、燃⽓供应设施、供热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设施、道路⼴场、绿地;2、⾮营利性教育设施⽤地,包括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化体育设施,学校宿舍、训练基地,托⼉所、幼⼉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及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3、⾮营利性体育设施⽤地;4、⾮营利性公共⽂化设施⽤地;5、⾮营利性医疗卫⽣设施⽤地;6、⾮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地,如⽼年⼈社会福利设施等;7、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地;对于通过划拨⽅式供地的,划拨⼟地不得改变⼟地⽤途。
建成的项⽬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地使⽤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并移交政府。
在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性质应该以有偿⽅式取得⼟地使⽤权的,应依法办理⼟地有偿使⽤⼿续。
⼆、项⽬⽤地的有偿取得对于不符合划拨⽤地⽬录的项⽬,可以通过⼟地使⽤权租赁⽅式、⼟地作价出资⽅式及⼟地使⽤权出让⽅式取得项⽬⽤地。
对于项⽬⽤地有偿⽅式取得⽽⾔,由于⽬前尚⽆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操作流程,故对于该部分有待通过政策法规予以明确。
土地使用权获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方式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授权的过程。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并收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赠与、继承等几种。
1.出让出让是指国家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出让方式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具备竞争性和公平性。
出让方式通常被应用于土地的开发和经营活动,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土地用于建房、商业设施等。
2.划拨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或有偿划转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军队和社会团体等。
划拨方式多用于公共事业建设或公益事业发展,如政府将土地划拨给学校、医院、社区建设等。
3.转让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交易双方通过自愿达成协议完成。
转让方式通常出现在土地经营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中,如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企业合作社。
4.赠与赠与是指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赠与方式通常适用于家庭内部的土地转让,如父母赠予子女土地使用权。
5.继承继承是指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因死亡或无继承人而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动继承给继承人。
继承方式通常适用于个人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外,还有其他一些辅助性的方式,如保留、按揭购买和租赁。
具体应用的方式取决于土地的使用目的、使用人身份、政府政策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后需要进行续期申请或重新获得。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不能以抵押、质押、出租等形式进行转让,违反规定会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风险。
总之,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是多样化的,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是关键,合规操作和遵守法律法规是确保土地使用权安全和合法性的基础。
PPP项目中土地使用权问题调研

一、项目公司如何取得PPP项目土地使用权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现行有效)第二章“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六节“项目用地”规定“政府方以土地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用地。
项目的用地预审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由政府方办理,项目公司主要予以配合。
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迁和安置,通常由政府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场地平整、人员安置等工作,并向项目公司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作为项目用地。
”实践中,如果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是对使用权拥有一定控制权或管辖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例如,县级以上政府),在PPP 项目实施中,该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项目的实施一般更为经济和效率。
而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实践,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大多采用划拨的方式,项目公司一般无法自行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故实践中,一般由政府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授权项目公司使用,具体见下述说明。
二、南正街PPP项目用地是否能以划拨方式取得南正街的土地兼有公益和营利两个方面,如果突出其公益性的话,政府方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以及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PPP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PPP项目用地管理办法PPP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用地条款,是在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土地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通常包括土地权利的取得、相关费用的承担以及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等内容。
一、土地权利的取得(一)一般原则。
大部分的PPP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涉及建设的项目,均会涉及到项目用地问题,由哪一方负责取得土地对于这类项目而言非常关键。
在PPP实践中,通常根据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哪一方更有能力、更有优势承担取得土地的责任的原则,来判定由哪一方负责取得土地。
(二)两种实践选择。
实践中,根据PPP项目的签约主体和具体情况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以下两种选择:1.由政府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
(1)主要考虑因素。
如果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是对土地使用权拥有一定控制权和管辖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PPP项目实施中,该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项目的实施一般更为经济和效率,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对土地使用权有一定控制力的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更为便利(根据我国法律,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的建设用地均须先由国家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变为国有土地后才可进行出让或划拨);另一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实践,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大多采用划拨的方式,项目公司一般无法自行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2)具体安排。
政府方以土地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用地。
项目的用地预审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由政府方办理,项目公司主要予以配合。
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迁和安臵,通常由政府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场地平整、人员安臵等工作,并向项目公司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作为项目用地。
获取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有哪些

获取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有哪些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的使用权授予他人,并在一定时间内享受特定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可通过租赁、承包、出售等方式获得。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使用权的几种方式。
一、租赁方式土地租赁是最常见的土地使用权方式之一、租赁双方约定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土地的使用权交给承租方。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以按照约定使用土地,并享受土地使用所带来的收益。
租赁过程中,承租方需要向出租方支付一定的租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二、承包方式土地承包是一种将土地的使用权交给经营者的方式。
适用于农村地区以及一些具有农业生产权的单位,如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承包方式相较于租赁方式更加长期稳定,一般承包期限为多年甚至几十年,承包方可以按照约定利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
三、出售方式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出售方式获得。
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出售的方式适用于土地所有者不再需要该土地或需要资金时。
四、合作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与他人或机构实施合作的方式获得。
合作方式适用于需要共同开展业务的情况,如农业合作社、企业合作等。
合作方式可以是共同经营或共同承包,合作双方共享土地使用权的收益。
五、赠与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
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特定的受赠人,转让后受赠人即可享受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权益。
六、抵押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贷。
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贷款方,借贷方在借款期限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七、互换方式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互换的方式获得。
当土地所有者需要更适宜自己的土地时,可以与其他土地所有者进行土地互换,从而获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总结起来,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主要有租赁、承包、出售、合作、赠与、抵押和互换等方式。
这些方式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于不同的土地所有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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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同领域PPP项目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根据《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我国土地可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包含三个分类,第二层级包含15个分类,第三层级包含71个分类。
第一层级的三大类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现行PPP模式所涉及的土地大部分为建设用地,少部分为农用地,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等情况。
大部分PPP项目涉及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化和归宿问题,是项目中的重难点。
本文就从政策层面PPP项目如何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主要方式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可以分为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1)无偿取得,以划拨为主要获取形式。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具有“三无”的特点,即无偿取得、无期限、无流动,但是土地前期开发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和成本,政府可以经过实际情况收回土地,经过批准土地也可以重新进行抵押和转让,因此“三无”特点并不绝对。
(2)有偿取得,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取得是我国目前获取国有建设用地的最主要方式,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均作为补充。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与招标拍卖挂牌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这也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情况,实践中主要是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等。
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是“一般”,而协议方式是“特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要比协议出让的范围大得多。
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形成方式不同。
协议出让是采取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的方式,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则是竞价的方式。
虽然都是有偿供地的方式,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比协议出让更加公开、透明,更具有竞争性,国家的土地资产收益更能得以体现。
三是最低价确定的原则不同。
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有基准地价的,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
而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要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
总之,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构筑了比较完善的有偿使用方式(从理论上讲,国有土地租赁同样适用协议方式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21号令第9条规定,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也就是说,协议出让随时可以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换”,二者是统一的。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场的完善,政府会越来越多的采取主动供地的方式,从长远来看,协议方式应当会逐渐消亡。
实际上,目前的挂牌出让方式已经具备了协议出让方式的优点,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协议方式供地的不足。
二、PPP项目获取土地的方式及困惑对于一般PPP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要求,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只有对“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才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事业用地,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营利性公益事业用地则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需要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如营利性医院等。
对于经营性用地,须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方式有着严格的条件,较少采取。
此外,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若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金〔2014〕76号文件规定,“适宜采用PPP的项目,应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
”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件规定,“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
”据此,PPP项目中有很大部分应属于经营性或准经营性。
因而,经营性或准经营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土地配置则须符合前述有偿出让土地供应方式的要求。
对于经营性PPP项目,如何保证招拍挂出让土地的竞得人与招标产生的特许经营者为同一人,又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另外,在很多项目上,由于社会投资方投资额的有限性,无法出巨资获取出让土地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项目困境。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土地问题作为特许经营项目里最复杂的问题。
特许经营能否划拨用地,还是必须经过招拍挂出让或出租,也是具体操作过程中的难点。
三、主要行业PPP项目用地政策当前PPP项目用地政策导向包括:鼓励PPP项目中的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通过配置土地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二是鼓励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用地。
目前,国土资源部主要针对交通、养老、文化产业、水利等领域的PPP项目用地做出了相关指导。
(1)交通运输2013年,《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指出要加大力度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支持铁路车站及线路用地综合开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其原铁路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法盘活利用。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针对土地综合开发,提出了详细措施,强调要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通过33号和37号文的比较发现,可以发现几大亮点:一是政府对企业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开始让渡;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及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通过土地协议出让方式企业可以适当获取土地增值收益。
二是整体出让,捆绑招标;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
三是整体出让,可设招标壁垒;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
四是土地增值收益得到增加;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提高了土地容积率,增加了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综合利用开发可以建立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获得土地资源补偿的机制、探索轨道交通导向型土地综合开发模式、调整了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投资主体之间分配。
总之,把铁路项目与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这种“捆绑销售,综合开发”的模式对民间资本的进入更具有吸引力,是铁路吸引民间投资的有利举措,体现了向民营资本打开大门的诚意,有助于缓解铁路资金压力,加快铁路建设。
2015年1月,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中提到创新投融资体制,实施轨道交通导向型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2015年5月,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中明确收费公路项目实施PPP模式所涉及的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不同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各项权益通过有效打包整合提升收益能力。
收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在依法给予融资支持、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土地开发使用等支持措施仍不能完全覆盖成本时,可考虑给予合理的财政补贴。
(2)养老服务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从用地范围来看,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
目前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
15号文明确规定,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即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符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从土地供应方式来看,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
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
从用地规模控制来看,原则上不超3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5公顷以下。
为防止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3)文化产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综上,各地区对PPP项目用地方式给予了相关规定,北京市、四川省针对行业类型不同提出了不同的供地方式,河南省针对划拨用地方式具体操作措施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