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界定
浅议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借鉴日本关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

开地 表 , 对空 中或地 下空间 的支 配权就 是空 间权 , 目前, 许 多国家 国家对 土地 的所有 权和 建设用 地使用 权构 成 。
将 土 地空 间权纳 入 了土地 的权 利系 统 。 由于 我 国农村 和城市 的
我 的建 设用地使 用权相 当于 日本 的普通 地上权 , 权利人 可
些建筑 都离 开地 表 , 对 地表 以上的 空中或地 下的空 间有独立 的支 式将土地 的使用 权让渡 给个人 , 这种对 国家土地 的 占有 、 使用 、 收
配力, 这 与传统 土地 所有权 “ 上 达天 字 , 下及地 心” 不 同。这种 离 益的权 利 即建设用 地使 用权 。 目前 , 我 国城市土 地 的权利 系统 由
最 大价 值 , 日本地 上地下 的 空间得 到 了充分 的利用 。 关于 土地 空
一
种独 立 的用益物权 , 将其 与建 设用地 使用 权分 离 , 城市土 地 的
间法 的规定 , 日本也 走在 了世 界的前 沿 , 我 国土地权 利系 统需 要 权利 系统 由国家对 土地和 空 间的所 有权 、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和土地
对 土地 拥 有所有 权 即意 味着 可 以占有土 地地 表 以及地表 以上 和 地 上权就 是指对 离开地表 的 、 地 上和地 下有独立 利用价 值的那 部 以下 的所有 空 间, 也 即“ 上达 天宇 , 下 及地心 ” 。 工业革 命后 , 人口 分空 间的特 殊地上 权 。这样 , 日本 民法 上 的地上 权有 两种 , 传 统 迅速增 长 , 人 地矛盾 越来 越严 重 , 城市 土地 利用 呈现 出立体 化 的 的普通 地上 权和 区分地 上权 , 此 种 区分地 上权 即空 间地上权 , 设 趋势。1 9 5 7 年 , 日本 建造 出 了世 界上 第一 个地 下商场— — 大阪 立 区分地 上权 的 目的就 是为 了能够充分 的利用 地上和地 下空 间。
房屋买卖中的土地使用权规定

房屋买卖中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土地使用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涉及到房屋的合法使用和所有权,对于涉及土地的买卖合同非常关键。
本文将介绍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法律规定以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应用。
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国家授予土地使用人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权利人凭借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对土地进行合法使用并享受收益。
土地使用权证明了土地使用人的合法地位和权益,是房屋买卖交易中重要的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多种形式,例如通过有偿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取得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登记,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有限期的,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为30年、40年或50年。
在过期前,土地使用人可以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进行续期。
3.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进行买卖交易。
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如符合合同约定、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等。
4.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比如,禁止将土地使用权用于非法活动、跨行政区域转让等。
此外,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使用权。
三、1. 土地使用权证的查验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应当仔细查验卖方的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上应有明确的权利人、土地位置等信息,并应核实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和是否存在限制。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如果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卖方应提供相关的转让手续和证明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买方在购买房屋时需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应清晰区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本身的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
最新民法典中的土地使用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土地使用权规定近年来,土地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随着我国《最新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也得到了更新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最新民法典》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
它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一项权益,具有独立性、继承性和可转让性。
二、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最新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可以通过购买、出租、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
其中,购买是最常见的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之一,通过公开拍卖或协商买卖等方式,土地使用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终止《最新民法典》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终止条件。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一般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固定期限是指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而无固定期限则是指不受时间限制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条件主要包括合同期满、违反合同约定、国家征收等情况。
如果土地使用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得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性内容丧失或者无法实现,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被终止。
四、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为了保护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最新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多方面的保护。
首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占用土地使用权。
其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质押、抵押、租赁等物权,实现财产权益的变现。
再次,土地使用人享有土地收益的权利,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开发和经营。
同时,民法典还对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
对于违反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或者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侵权方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继承《最新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土地使用权核算问题的探讨

财经纵横对土地使用权核算问题的探讨徐怀斌 沈阳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摘要:随着我国财经制度不断规范和健全,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在具体实务操作中,由于财务人员对制度理解程度或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等原因,导致企事业单位在核算中存在疑虑,特别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在确认价值、摊销、转让方面存在有待商榷的地方。
本文通过对比企业与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核算方式及相关准则中存在的漏洞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健全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方式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核算;现状;探讨;改进建议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4-000211-02一、土地使用权准则在企业应用现状(一)《企业会计制度》中土地使用权核算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取得后持有期间会计核算。
企业通过土地收储中心竞标、转让或接受投资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开工建设或自用开发前应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并按相关规定在土地法律使用年限与合同年限之间选择进行摊销。
二是土地使用权开发后会计核算。
首先,制度中对于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建办公楼等自用项目的企业,应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将所有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土地使用权成本最终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与残值在资产使用期均匀摊入企业成本、费用。
其次,企业如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出售,则首先将摘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开发成本”科目,通过实现商品房出售将土地使用权成本结转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中土地使用权核算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引用投资性房地产概念,规定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用开发时,应单独核算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不可将土地使用权价值一次性转入固定资产,对于以赚取土地租金收入为目的而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不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在事业单位应用现状财政部于2012年正式出台并于2013年初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同时1997年颁布的旧制度被废止。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归属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即对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或组织。
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时,通常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法律和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通常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因此,第一步是查阅相关法律和法规,了解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二、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通常通过土地权属证书来确认。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可以通过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通过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了解到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三、合同和协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也可以通过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来确认。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过程中,通常会签订相应的合同和协议来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方式和条件。
因此,可以查阅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归属情况。
四、调查和调解在一些复杂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中,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和调解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可以通过调查相关的土地附属物、使用和经营情况、相关合同和协议等来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通过土地专业人员和法律机构的调解来解决争议并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五、历史资料和证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查阅权属证书和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调解,收集历史资料和证据,最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依据是什么1.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最基本依据。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到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调控,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条件和限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各类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需要通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的发放、变更和注销等事项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法、程序正确。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申请人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批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能通过土地出让合同进行。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一定价格向社会各类主体出让的行为。
土地出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依据,通过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范围、用途等限制条件。
4.政策激励措施:为了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土地开发和利用,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激励措施,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了依据。
例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能获得财政补贴、优惠税收、土地开发权益等政策支持,这些政策激励措施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和保障。
5.土地征收和补偿标准: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能经过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划归为国家所有并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征收程序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评估、拆迁安置等程序。
土地征收和补偿标准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依据。
总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涉及法律法规、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土地出让合同、政策激励措施以及土地征收和补偿标准等多个方面。
这些依据确保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法、程序正确,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房地产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房地产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的凡与省市土地治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行、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差不多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尽管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续期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五证: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核发。
◆两书:a«住宅质量保证书»、b«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证:是房屋土地所有权属二合为一的凭证,是房地产权属的法律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一、提交的材料1、中标通知书2、交费通知书3、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合同书、资料材料。
5、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书。
6、地产开发公司资质材料、施工单位资质材料。
7、安全施工许可证8、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证书9、施工图审批报告10、银行资信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都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该证要紧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多久

⼟地使⽤权的年限是多久众所周知的是我国地⼤物博,但是同时由于我国⼈⼝众多,所以平均到每个⼈⾝上的⼟地却很少。
对于我国的⼟地,按照⽤途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地使⽤年限。
那么⼟地使⽤权的年限是多久?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使⽤权⼟地使⽤权指单位或个⼈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地或集体⼟地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地使⽤权年限就是个⼈或者集体依法享有国家或者集体⼟地使⽤权的期限。
⼆、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12条规定,⼟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居住⽤地70年;⼯业⽤地50年;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仓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地50年。
住宅的⼟地使⽤年限为70年,⾃取得该地的⼟地使⽤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地使⽤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个缴纳⼟地出让⾦的房屋为准。
经济适⽤房的使⽤年限为50年。
三、具体规定⼟地使⽤权年期是指⼟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地使⽤权年限。
⼟地使⽤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地并获相应⼟地收益的年限。
如果⼟地的年收益确定以后,⼟地的使⽤期限越长,⼟地的总收益越多,⼟地利⽤效益也越⾼,⼟地的价格也会因此提⾼。
1、⼟地使⽤年限最⾼70年。
据市国⼟部门有关⼈⼠介绍,⼟地使⽤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地使⽤证之⽇开始计算,即国家⾸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
根据1990年5⽉19⽇开始实⾏的《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规定,⼟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住宅⽤地(也就是⼈们常说的商品房⽤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70年;⼯业⽤地(也就是⼈们常说的⼯⼚、⼯业区):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教育、科技、⽂化、卫⽣、体育等公益事业性⽤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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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界定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争执及评析
人们凭借对现行有关法律文件的理解,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间上有下列五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下列日期为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其一,政府依法批准建设用地的日期。
其二,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或国土资源部门制订作的划拨用地通知书的日期。
其三,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与中标人或竟得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其四,交地日期,即《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建设期限的起始日。
其五,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日期。
关键要明晰“土地使用权”的含义,顾名思义应理解为“使用土地的权利”,用地单位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起始日应为该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
笔者对上述四种观点作些剖析,意在抛砖引玉。
对第一种观点,应从供地方式区别对待。
(1)使用集体土地或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建设期限的起始日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
若项目用地的审批时间与建设
起始日为同一天,那么,可将有权机关批准项目用地的时间认定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除此之外,则不然。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般情况下有三个不同的日期,即政府批准出让土地方案的日期、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国土资源部门制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建设起始日,其中政府批准土地方案的时间先于后两者(协议出让方式的,前两者的日期有可能相同),因为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竟得人,需要经历一段时间。
因此,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批准项目用地时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
对第二种观点,也应区别对待。
(1)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内容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它的法律地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同,二者实体内容相近,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没有规定交地日期。
对第三种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法律程序上看,应当经过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签订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等三个程序。
因此,成交确认书的签订日期是确定中标人或竟得人的时间。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对第四种观点,笔者持赞同意见。
《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了用地单位建设期限,该“期限”有三个含义,一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工程应竣工,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定期限内土地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其有否涉嫌闲置土地、改变用途、超面积用地等。
需延期建设的应报经原发放批准书的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二是《建设用地批准书》悬挂在施工现场,示意该用地已获有权机关批准。
三是规定了建设的起始日,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可以使用土地,即在“起始日”获得了土地使用权。
对第五种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
首先,从土地登记性质看,土地登记是行政确认,即对土地权利人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其程序是设置在权利人拥有或取得土地权利后,即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者获取土地使用权后,有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其次,从土地登记实体内容看,《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土地登记内容含有土地取得时间:“土地登记记载了土地权利人名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以及土地的位置、等级、面积、用途、界线等事项。
”因此,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日
期不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二、现行法规政策及法律文书对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年,自出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
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中建设期限的起始日。
《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栏包括“使用期限”、“终止日期”。
《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了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三、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
如上所述,现行政策法规或法律文书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作出直接界定或间接界定,而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未予明确。
(二)界定不够明确、具体。
在出让土地这一使用土地类型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规定土地使用权自出让方
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但交地方式及其文书、程序都未作出规定。
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土地两种土地使用类型有关政策法规尚未对交地时间作出规定。
由此产生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处分等存在瑕疵,使权利人使用土地的法定期日以及处分土地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带来土地管理的随意性等主观意断。
四、几点建议
(一)要深刻认识正确界定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重要性
1、有利于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主要为使用权和处分权,其内涵简述如下:
土地使用权主要包含使用期限及用途。
有权机关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使用期限根据不同用途,在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作了约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使用土地是无限期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是有期限的,且因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同。
但有下列情形这一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是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四是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是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而使用期限由法律文书规定了起止时间,因此,用地起始时间的约定对权利人至关重要。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有:抵押、转让、出租。
尤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通过抵押、转让、出租等形式予以处分,核定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极为重要,这就关系到该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时间。
因此,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首先应正确界定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起始时间。
2、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行业运行的规范化。
在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地文件、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等法律文书中,记载有宗地用地审批日期,或使用年限,或使用终止时间、用途等事项,而土地使用权“交割”之日是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动工建设之日,即使用土地的起始日。
依法约定了权利人取得了土地的时间,国土资源部门才能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用途变更等手续;评估单位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评估地价。
3、在民事争议、行政争议解决中具有极强的证据力。
日常难免出现管理者与相对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供给发生行政争议,如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有权机关应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可能因土地使用起始日约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相对人之间因使用土地发生民事争议,在解决这些争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法律文书就会成为极为重要的证据。
(二)应当告知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告知方式如下:
1、在行政许可文件中载明。
如政府在供地批文中载明“用地单位自有权机关交地之日起取得土地使用权”。
此类文件仅适合供地方式为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合同中已约定了自交地之日起算土地使用年限。
2、在交地文书中载明。
顾名思义,《建设用地批准书》是指同意用地单位使用土地。
因此,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交地文书,其内容应包含“自××年××月××日起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批准书》适用于所有供地方式。
(三)交地文书应当作为土地登记发证要件。
(四)修改法律文书。
删除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条“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后,取得国有土使用权”中的“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