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对民法典第六条的理解

对民法典第六条的理解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六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主体、客观要件、意思表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
对该条款的理解如下:
1. 行为主体:指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为主体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地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2. 客观要件: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实现行为目的所必须的客观情况。
例如,买卖合同需要有物品的存在和可供交付等客观要件。
3. 意思表示:指行为主体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表达其真实的意愿和意图,明确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愿望。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重要前提。
4. 民事权利和义务:指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依法享有或负有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行为主体能够主张的法律地位,义务是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5. 民事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保障民事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一种手段。
6. 附条件和附期限:指行为主体在意思表示中约定的条件和期限。
附条件是指行为的效力受某种条件成就与否的影响,附期
限是指行为的效力在某一时限内产生。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六条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六个基本要素,这些要素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效力的前提条件。
理解和遵守该条款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哪些签订合同时,合同当事⼈可以在合同中附期限的,附期限包括附⽣效期限和失效期限两种。
所附的期限达到后,合同就会⽣效或者失效,那么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哪些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六⼗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履⾏期限的关系与区别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对合同⽣效或失效的时间约定,⽽履⾏期限是对履⾏合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对合同效⼒的规定。
附⽣效期限合同的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没有⽣效,当事⼈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产⽣;但当所附期限⼀到,合同便产⽣法律效⼒,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当事⼈都应当受到合同的拘束。
因此,附⽣效期限合同中,履⾏期限是以所附期限到来为必要条件,所附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履⾏义务并不存在,债权⼈不能要求债务⼈履⾏债务。
也就是说,履⾏期限不可能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只能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后或者与所附期限同时到来。
附终⽌期限合同中,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没有丧失效⼒,当事⼈可以将履⾏期限约定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的任何有效时间。
如果债务⼈没有在履⾏期限内履⾏义务,债权⼈可以要求债务⼈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附的终⽌期限已到,债务⼈没有履⾏义务,债权⼈仍然可以要求债务⼈承担包括继续履⾏在内的违约责任,但⽆需解除合同。
在实务中,⼤多合同因为当事⼈履⾏完毕⽽终⽌,也就是说履⾏是合同终⽌的最主要原因。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甲有笔记本电脑1台,对15周岁的乙表达出卖的意愿,限乙1周内答复,乙当即拒绝,但乙父次日知悉后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间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A.可撤销B.不成立C.有效D.效力待定E.成立)。
【答案】CE【解析】15周岁的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根据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是()。
A.甲将朋友托其保管的相机卖给他人B.乙用其盗取的某公司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C.丙误将混纺面料当成纯毛面料高价购买D.丁在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将其名贵手表低价卖给他人【答案】C【奥运会前夕,甲对乒乓球运动员乙说:1个月后的奥运会上,你若获得单打金牌,我解析】(1)选项A :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2)选项B :“盗取”违法,该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3)选项C :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选项D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3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即送你1套价值500万元的海景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A.附条件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附期限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答案】D 解析】(1)选项ABC :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D :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课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且他们必 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可能性
当事人所追求的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并 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形式合法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如合同 需要书面形式。
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 出现,即该事实发生与否,由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条件的效力
条件的效力在于决定民事法律 行为的生效或解除,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时间,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的种类
期限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分别在期限 届至时和期限届满时使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消灭。
详细描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到欺诈、胁 迫等原因,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 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词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
详细描述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由于缺乏有效要件, 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例如,
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以文字符号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默示形式
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达 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合同是双⽅当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合同发⽣法律效⼒的,双⽅当事⼈的民事活动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合同是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
那么,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为的附款,是指当事⼈对于法律⾏为效果的发⽣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的,应当认为该民事⾏为⽆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
条件是法律⾏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这⾥的所谓附条件法律⾏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为为效⼒的发⽣或消灭的作⽤可分为停⽌条件和解除条件。
以条件事实的发⽣或不发⽣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为是否⽣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的利益。
条件成就的效⼒,在于决定法律⾏为效⼒的发⽣或消灭。
期限,是指当事⼈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期限是法律⾏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为效⼒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5: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心论,后者是以行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为中心论。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4)意思表示的生效: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
效。
李瑞元观点:意思
(1)意思表示的构成:内心真意(信息+意向)、 表示的解释,分为
表示行为和外在意思(信息+意向)
两类,一类是有相
(2)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对人,另一类是无
①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相对人,都采用综
②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 合的解释方法,但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前 者 是 以 文 义 中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
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5)意思表示的解释: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 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 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 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 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或者未经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例题2·单选题】16 周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
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5 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
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
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 年)
A. 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
D. 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追认
【答案】D
【解析】(1)16 周岁的小林还在读中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本案不属于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因此,选项D正确;(3)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动表示同意或追认,但如果张某(相对人)催告小林的法定代理人追认,而小林的法定代理人1 个月内未作回复,应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4)由于该比赛明示为
“中学生”参加的比赛,张某对小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情,张某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享有
撤销权。
考点4: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2018 年重大调整)
1. 效力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1】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