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第11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1.简述我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1)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2)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4)增设本国优先权;(5)重新规定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6)明确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7)将授予专利权的时间提前;(8)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9)增加专利复审的范围;(10)延长专利权的期限;(11)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及无效宣告的效力作了进一步限制;(12)重新规定强制许可的条件;(13)重新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14)增加对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
2.简述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1)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2)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而不仅仅是“奖励”;(3)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不再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4)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内容上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权的规定;(5)对善意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由原来的不视为侵权改为不负赔偿责任;(6)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7)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以及法定赔偿额的规定;(8)简化、完善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9)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10)取消了三种专利权的撤销程序;(11)简化了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12)与国际条约相协调,明确了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
3.简述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1)对立法宗旨进行完善,强调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2)体现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知情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3)简化了专利申请及审批手续,取消了涉外代理机构的限制,并鼓励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4)提高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增加了现有技术的概念,将专利权的新颖性条件由原来的“混合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5)扩展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中,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的条款;(6)细化了不实施专利和非法垄断的专利强制许可,增加了为公共健康目的专利强制许可,实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类型化,并落实了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的相关精神;(7)明确了“一发明一专利原则”;(8)规范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引入“现有设计”的概念;(9)细化了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新增了为行政审批需要,实施专利药品及医疗器械专利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的规定;(10)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提高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赔偿额度,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职权范围;(11)完善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和诉前禁令制度。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由来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①“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第11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一、简答题简述我国专利法在司法及行政执法方面进行了哪些修改。
(上交2001年研)答:我国专利法在司法及行政执法方面修改包括:(1)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2)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以及法定赔偿额的规定;(3)简化、完善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4)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5)取消了三种专利权的撤销程序;(6)细化了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新增了为行政审批需要,实施专利药品及医疗器械专利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的规定;(7)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提高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赔偿额度,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职权范围。
二、论述题1.论述我国现行专利法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
(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1)我国现行专利法存在的不足:①立法2008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反垄断法》,但是尚未建立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下位法。
②实施在发明专利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国内的发明专利只占很小部分;非职务发明比例高于职务发明的比例,说明专利制度的实施并没有促进我国企业对专利制度利用的积极性。
③执法行政干预太多,专利保护应当以司法为主,行政保护应当仅保留在边境措施和对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查方面。
专利行政执法力度的提高,应当以那些影响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为主,而不是在所有专利侵权纠纷中都可以动用国家的公权力来维护私权。
④应用多数中国企业只注重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不重视研发投入,只注重短期利益,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屡遭挫折,在专利的战略运用上更是缺少能力。
(2)完善建议①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下位法。
②增加对发明专利的提倡性规范,鼓励发明专利的申请。
③减少行政干预,强调司法的纠纷解决作用,制定专利诉讼的程序与规则。
④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专利意识。
2.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1.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2.演变①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②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
在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时使用“版权”的概念,有时则使用“著作权”的概念。
我国于l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同一概念对待,l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 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概况 展与变革 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概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著作权的性质 各种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51条明确宣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也强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③在著作权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著作权制度的起源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
我国虽自宋朝起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际施行。
2.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圣

第三十四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34.1 复习笔记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
到2005年1月3日为止,该公约已有182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参加这一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主要有:(1)工业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尼斯协定》、《里斯本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2)著作权方面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架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
(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
(4)国际局,即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1.《巴黎公约》(1)《巴黎公约》概述①《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

第六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第三十三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33.1 复习笔记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1.概念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
2.成因(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国际社会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知识产权地域性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妨碍,导致了以多边国际条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形成。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知识产权制度从国内法单独保护体系走向国际法一体保护体系,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的结果。
这种国际协调主要通过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商,订立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形成相对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规则,并通过缔约方的国内法加以推行。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②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2)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与国民待遇原则相关的还有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都是针对外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所设定的规则,但两者有所不同。
前者意在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以同等待遇,解决的是“内外有别”的不平等待遇问题;后者意在给予其他外国人与特定外国人以同等待遇,解决的是“外外有别”的歧视性待遇问题。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旨在促使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统一标准。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十四章 专利的种类)【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专利的种类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发明1.发明的概念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在我国专利法上,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发明的概念 应当包含创新 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 发明的特征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本身也不是发明 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发明 已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 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 大发明和小发明 发明的种类 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 自由发明和职务发明个人发明和共同发明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发明与发明专利的关系 实用新型制度 实用新型 概念 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 实用新型的特征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关系 概念和特点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专利的种类(1)发明中应当包含创新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创造性要达到一定的高度。
无论是独立开拓性的发明,还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发明,其与现有技术比较必须有实质性的显著进步。
(2)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而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不应成为发明。
比如,财务结算办法、体育比赛规则、逻辑推理法均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3)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4)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本身也不是发明“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现象、物质或规律的发现或认识。
无论是自然现象或物质,还是某种科学理论或规律,其都不是人类创造的,而是一种原本就存在的客观实在。
(5)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具体”是指发明必须能够实施,达到一定技术效果并具有可重复性。
发明应能够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它不是单纯地提出课题或者设想。
虽然专利法并不要求发明必须是已经完全实施或已转化为客观存在的产品,但这个技术方案必须是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即只要发明人付诸行动,就可以通过该方案取得一定的效益。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行政管理1.概念和特征(1)概念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特征①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性质是行政行为。
著作权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实施行政权的行为。
②行政管理工作是以著作权管理为内容,即运用行政手段协调规范版权市场中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著作权行政管理 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概念和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职能著作权管理我国《著作权法》将行政管理分为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①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②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③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④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⑤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⑥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⑦颁发强制许可证。
⑧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2)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版权局,它们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受地方政府领导,与国家版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受国家版权局指导。
①检查本地区内《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了解本地区《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
②对于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③接待来信、来访,并为著作权人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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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
11.1 复习笔记
一、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演进及特点
1.旧中国的专利制度
(1)我国最早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2)辛亥革命后,工商部于1912年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3)1932年,一部比较完善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诞生。
(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法》。
该法经多次修改一直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2.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
(1)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该条例采用了前苏联的发明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2)1954年又批准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
上述两条例1978年12月被废止,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以发明奖励制度取代了发明保护制度。
(3)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技术引进形势的需要,我国开始了专利立法的准备工作。
(4)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国家专利局。
(5)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经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84年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专利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正式开始。
3.1985年《专利法》及其特点
(1)概述
1985年正式施行的《专利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是一部符合国际公约基本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法。
(2)特点
①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②三种专利形式集于一法保护。
③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和登记制并存。
④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存。
⑤行政执法与司法共同处理专利纠纷。
⑥既符合国情又具有国际化特点。
二、我国《专利法》的修改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
1988年,伴随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我国开始考虑修改《专利法》。
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内容及涉及的条款如下:
(1)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
(2)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4)增设本国优先权。
(5)重新规定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
(6)明确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
(7)将授予专利权的时间提前。
(8)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9)增加专利复审的范围。
(10)延长专利权的期限。
(11)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及无效宣告的效力作了进一步限制。
(12)重新规定强制许可的条件。
(13)重新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
(14)增加对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
2.《专利法》第二次修改
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从实质内容上看,主要是围绕着符合WTO《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进行的。
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符合了《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要求。
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
(1)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
(2)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而不仅仅是“奖励”。
(3)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不再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4)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内容上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权的规定。
(5)对善意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由原来的不视为侵权改为不负赔偿责任。
(6)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
(7)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以及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8)简化、完善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
(9)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
(10)取消了三种专利权的撤销程序。
(11)简化了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
(12)与国际条约相协调,明确了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
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1)《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准备工作始于2005年,于2008年12月27日颁布修正案,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的出发点不是应对外界压力,更多地是出于满足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自身需求。
同时,为了落实专利法修改的各方面变化,确保修改后的专利法顺利实施,2010年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法修正案中的一些新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
(2)这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立法宗旨进行完善,强调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
②体现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知情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
③简化了专利申请及审批手续,取消了涉外代理机构的限制,并鼓励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
④提高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增加了现有技术的概念,将专利权的新颖性条件由原来的“混合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
⑤扩展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中,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的条款。
⑥细化了不实施专利和非法垄断的专利强制许可,增加了为公共健康目的专利强制许可,实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类型化,并落实了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的相关精神。
⑦明确了“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⑧规范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引入“现有设计”的概念。
⑨细化了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新增了为行政审批需要,实施专利药品及医疗器械专利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的规定。
⑩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提高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赔偿额度,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职权范围。
⑪完善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和诉前禁令制度。
4.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评价
(1)立法评价
我国现行《专利法》已经完全符合《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要求,专利保护水平也完全与国际接轨。
但是,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配套的反垄断法或反专利滥用的专门法规。
2008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反垄断法》,但是尚未建立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下位法。
(2)实施评价
中国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的增长速度非常之快,已经跻身于专利受理大国之列,专利授权量也正在逐年增长。
但具体分析申请和授权数字,则发现中国三种类型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发展明显不平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居多,发明专利比例不高;在发明专利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
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国内的发明专利只占很小部分;非职务发明比例高于职务发明的比例,说明专利制度的实施并没有促进我国企业对专利制度利用的积极性。
(3)执法评价
我国专利执法从一开始就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在司法审判中较早地在主要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在专利行政执法上也建立了一套世界上少有的快速解决专利纠纷的行政途径。
但是,行政干预太多,专利保护应当以司法为主,行政保护应当仅保留在边境措施和对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查方面。
专利行政执法力度的提高,应当以那些影响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为主,而不是在所有专利侵权纠纷中都可以动用国家的公权力来维护私权。
(4)应用评价
在《专利法》实施的二十多年中,作为中国创新主体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没有与企业有机地合作,导致国家将大量研究经费分配到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却没有产生出与研发投入相匹配的能够在产业中发挥作用的竞争性专利技术。
多数中国企业只注重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不重视研发投入,只注重短期利益,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屡遭挫折,在专利的战略运用上更是缺少能力。
11.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我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
(1)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