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婚姻无效制度的论文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夫妻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由于一方当事人事先就已有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存在近亲婚姻等情形。
在我国婚姻法中,制定了一系列无效婚姻规定,维护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个别情况而
导致婚姻关系的混乱。
其次,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具有近亲婚姻情形的婚姻通常是无效的。
这类婚姻通
常被视为违背道德伦理的关系,甚至具有遗传疾病的风险,影响下一代健康。
此类婚姻是
不允许存在的。
通过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个人的健康与安全,也有利于保障社会整体
的道德伦理规范。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稳定、真实性等方面发挥着
不可替代的作用。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
谐发展。
同时,在实施无效婚姻制度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防止无效婚姻
制度的滥用,确保制度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性。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图文稿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湖北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分院系部:政法系专业:法律专业级别:2002级班级:三班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谢姗姗(老师)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内容提要]:新的婚姻发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现就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简要阐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具体论述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关于无效申请人的确定,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申请人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法制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我国在2001年相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婚姻法》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但由于现定生活中婚姻家庭在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免有疏漏,现行的有些规定还有值得探讨之处。
而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也是过于原则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本文所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也就是说,由于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型,只是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婚的一个特征概念。
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泰来县人民法院李想摘要: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而婚姻是维系家庭的一条重要的纽带。
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产生了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对婚姻的规定主要是婚姻的缔结与解除,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造成人类思想的转变,人们对婚姻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我国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迁及人民的需求,在婚姻解除方面对无效婚姻制度做了许多新的规定。
本文以我国婚姻解除的发展为基点,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理念的形成及我国现行无效婚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婚姻家庭制度无效婚姻发展趋势绪论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婚姻为一种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作为组成家庭的前提,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婚姻一旦成立,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变更,而婚姻一旦发生变故,也必然会引起这些即成法律关系的变动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
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无效婚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笔者认为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社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重要的形式,本文中以我国各个时期婚姻解除的形式与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相比较作以简单阐述,重点研究了无效婚姻宣告机关以及对子女的保护等问题,并谈了几点对进一步修改这一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一、我国各阶段解除婚姻的方式中国从远古时候开始就有对婚姻制度的规定,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婚姻解除的方式都有着不同的规定:(一)奴隶制社会时期婚姻解除的方式及立法目的中国自夏启建立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到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在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上除了坚持一夫一妻制以外,还要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①和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即“娶妻不同姓”②。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文化传统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从而引发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讨论。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解除或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
本文将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方已有配偶、有近亲婚姻、未到法定婚姻年龄或者遵照有关规定没有取得结婚登记等。
这些情况下,法律认定婚姻关系不存在,即宣告婚姻无效。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等。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规定有关法院可依法解除或者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这一规定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避免了在无效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婚姻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的隐瞒或其他原因,法院难以查明事实,导致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得不到有效解除。
对于一些边缘情况的婚姻关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模糊,难以明确适用。
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如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夫妻关系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平衡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稳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显得不够充分。
如何优化无效婚姻制度,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的建议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应当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条文的完整性,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无效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某些具有法律瑕疵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可以宣告无效。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婚姻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首先,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所受理或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遗赠、赠与、认可、撤销等行为为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在适用于与合同等具有共同特征的行为时,也适用于宣告婚姻关系为无效。
因此,在我国实践中,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申请宣告婚姻关系为无效。
其次,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对于一些婚姻关系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对于一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未达到法定婚龄时所订立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这一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在未达到心理和生理成熟时被迫结婚。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存在近亲关系或其中一方存在已经结婚而没有离婚的情况时,也可以宣告该婚姻关系为无效。
这种规定可以避免近亲结合导致遗传疾病等问题,并保护已经结过婚但没有离过婚的当事人。
第三,在我国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宣告某些具有法律瑕疵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后,对当事人权益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合理处理。
例如,在宣告某种情况下产生的无效婚姻后,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方利用婚姻关系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然而,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对于一些法律瑕疵不明显或违反法律规定不严重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宣告为无效存在争议。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在结婚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结婚仪式等问题时,是否应当宣告该婚姻关系为无效存在争议。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目录一、无效婚姻概述 (3)(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3)(二)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3)(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4)1、法定情形 (4)2、适用范围 (4)3、确认程序 (5)4、法律后果 (5)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5)(一)无效婚姻的范围狭窄 (6)(二)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不明确 (6)(三)同居关系的解除规定不完善 (6)(四)无效婚姻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 (7)(五)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匮乏 (7)三、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议 (8)(一)严格界定无效婚姻范围 (8)(二)明确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 (8)(三)同居关系应该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8)(四)完善无效婚姻的审理程序 (9)(五)构建无效婚姻过错赔偿制度 (9)四、总结 (9)参考文献: (11)【内容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婚姻法律制度,正确认识无效婚姻并构建完善的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对于弥补婚姻法缺陷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研究以无效婚姻为对象,从法学角度,对我国无效婚姻的发展进行介绍,明确我国无效婚姻的主要内容。
进而结合我国无效婚姻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更好的维护婚姻法权威、完善无效婚姻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制度缺陷;对策建议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近年来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婚姻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立法不完善或司法实践缺陷的问题。
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更全面的研究,寻求推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合理发展的建议。
一、无效婚姻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主要是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或者缺少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关系1。
无效婚姻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男女结婚时并不符合婚姻法对法定结婚要件或程序的规定;第二,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甚至举行公开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看做夫妻关系。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一直以来都备受人们关注,而其中的无效婚姻制度更是备受争议。
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经法院判决或者自行申请宣告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在我国法律中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定和规定,其程序和条件都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无效婚姻主要包括有重婚的、禁止结婚的、未达法定婚龄的、存在法定禁止情形的、受胁迫的、双方一方受有惯性精神病的、并非自愿结婚的、存在重大瑕疵的等情形。
就是重婚的无效婚姻。
重婚是指一方在尚未与前任配偶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行为。
重婚是我国婚姻法严格禁止的行为,而重婚的无效婚姻可以由司法机关宣告无效。
重婚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也伤害了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罚制度。
在我国,重婚的无效婚姻主要通过法院的宣告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后,重婚的婚姻关系即被宣告无效。
禁止结婚的婚姻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禁止结婚的婚姻关系。
比如亲属关系中不得结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得结婚等。
对于这类禁止结婚的婚姻,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后,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宣告该婚姻无效。
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即结婚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结婚的,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存在法定禁止情形的婚姻指的是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
比如其中一方已经结婚、另一方因重大缺陷对婚姻关系不能表示真实意思或者随后撤回了表示意思等情况。
受胁迫的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因受到他人的威胁、恐吓、利诱等非法手段,而迫于无奈结婚的情况。
这种婚姻的无效性,需要当事人在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法院做出判断。
双方一方受有惯性精神病的婚姻是指一方因患有严重精神病而不能辨认婚姻的情况,这种婚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法律纽带。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婚姻关系并不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稳固和完美,甚至存在着一些无效的婚姻关系。
这些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生活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有必要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按照婚姻法规定所订立的婚姻关系,由于某些原因而无效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方有配偶的、近亲结婚的、年龄不符合法定婚龄的、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等。
这些情形都是导致婚姻缺乏法律效力的原因,因此产生了无效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对于配偶双方来说,无效婚姻会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保护,不能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
对于子女来说,无效婚姻会导致他们的合法性地位受到影响,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无效婚姻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也是十分不容忽视的,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无效婚姻会导致家庭破裂,社会秩序混乱。
那么,针对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加以解决呢?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婚姻登记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婚姻登记的程序合法、规范。
应该加强对于婚姻登记材料的审核和核实,杜绝虚假登记、重婚和未成年结婚等违法行为。
也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于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和救济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加强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宣传教育,强调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减少无效婚姻关系的发生。
在加强婚姻制度管理的我们也应该重视对于已经发生的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和救济。
应该对于有无效婚姻情形的婚姻关系进行及时的认定和宣告无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对于无效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予以合理的解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应该倡导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提倡和支持夫妻双方在解决矛盾和分歧时寻求协商、调解和和解,避免轻易提出离婚申请,减少无效婚姻关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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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
一、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意义??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处分和法律制裁。
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我国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
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二)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
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
①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
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这便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
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专门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
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
因此,婚姻无效制度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
②二、婚姻无效的构成(一)婚姻无效的构成??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这比对各种违法婚姻采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有更大的优越性。
单轨制重视对违法婚姻及当事人的制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缺陷;而双轨制表明,对违法婚姻,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对那些违法性严重,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应做自始无效处理;对那些违法较轻的,应归于可撤销婚的范畴。
③因此,双轨制更利于对相关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护。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选择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
(二)婚姻无效的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外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
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区别正逐步缩小,④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
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
至于第十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性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
?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的”。
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似为不妥,而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
因为我国的大多数婚姻专家均认为“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
⑤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请求期间以及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一)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婚姻无效是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院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⑥因此,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
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了使无效婚姻有法律记录,也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民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无效婚姻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宣告该婚姻无效。
(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请求权人?如前所述,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有所扩大,因此,请求权人应当有三种:(1)与婚前患有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人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及其监护人;(3)受胁迫、欺诈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因误解或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及近亲属。
2、请求期间?? 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期间1年实质上是一个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有一个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⑦因此,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不提出请求,请求权即丧失,如果以后男女不想一起生活的,应当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此外,如果受胁迫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3、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 通观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的撤销,均以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宣告。
所以有学者也主张在我国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也仅限于人民法院。
但我们应看到,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还包括《婚姻登记条例》等法规,而且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因此,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因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与我国现有的婚姻登记制度相一致。
具体说来,包括两个机关:(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宣告撤销的请求之次日起,在一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如查明确实存在可撤销的事实,则作出宣告撤销该婚姻,收回《结婚证》的决定,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
受理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或直接受理请求权人起诉宣告撤销婚姻的案件。
四、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2001年《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值得探讨,现分述如下:(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
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因严重违背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秩序与善良风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
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
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在当今一些采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及地区,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也显得更为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