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东府[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党政机关设施和其它配套实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东府〔2008〕148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酝酿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调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的系列工作。
设计、概算等其他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编制和报批。
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费用,由相关项目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注重计划性,严格程序性,坚持科学性,增强时效性的原则。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东府〔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4〕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为加快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形成并巩固我市在产业链条、政策创新、企业集聚和跨境贸易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出口、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战略性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实施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工程。
综合利用已有各项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和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性缺失项目、行业龙头项目和战略性新业态项目,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
第二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电子商务新业态企业。
发挥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种子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中科中广、红土以及其他风险投资资本(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共同对商业模式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项目提供战略性投资。
第三条促进生产制造企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由市商务局等部门牵头,建立和完善东莞制造企业产品信息库,分行业、分区域定期组织各类交流会、洽谈会、宣讲会、培训会,促进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与广大制造企业的业务对接。
支持生产制造企业利用技术改造扶持政策,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设计及打印等新技术在生产制造中的应用,提高订单的响应速度和柔性制造能力,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东府〔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2009〕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33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成片拆迁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四章单宗项目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五章鼓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完整版)东莞市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东莞市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委发[2009]7号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探索转型发展之路,2009年4月16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思路目标、重点方向以及主要措施。
一、深刻认识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30年来东莞走的是一条典型的传统发展道路,尤其是集粗放型增长与外源型主导为一体的产业结构,带来了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难以为继的突出问题。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已成为东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最核心任务,今天不主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明天就会被产业结构所调整。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持续加深,东莞产业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抗经济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凸显,遇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严峻的挑战。
同时,金融危机客观上带来了市场优胜劣汰的机会,利用时机重新洗牌,就能越洗越强。
因此,我们必须坚定在金融危机条件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信心,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广东团的讲话精神,强化机会意识,抓住国家政策更加有利、国际原材料大幅下跌和企业转型升级主动性更强、空间更大的时机,发挥我市软硬实力较为雄厚的优势,继续坚持“四个忍得住”,下大气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矢志不移地抓转型升级,坚持保增长与调结构相结合,努力稳定加工贸易的增长,着力加快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再创竞争新优势,既为当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努力,又为今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全市产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成之日,就是东莞经济脱胎换骨之时,从而实现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的目标。
二、全面把握产业结构调整思路和目标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为指引,以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的决策部署为工作重点,以产业规划统领结构调整,以帮扶重点企业夯实产业基础,以企业转型带动产业链延伸,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强化产业关键缺失项目招商,稳步推进低附加值项目有序转移,优化调整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确保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双转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经验的意见-东府办〔2015〕1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经验的意见正文:----------------------------------------------------------------------------------------------------------------------------------------------------关于推广实施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经验的意见东府办〔2015〕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落实企业主体地位,优化企业投资发展环境,推广实施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经验,推动改革红利惠及更多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广实施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经验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投资管理的要求,以“宽进严管”为原则,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核心,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和事后监管制为主要内容,推广实施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经验,推动投资建设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
二、推广模式按照“简化审批全面推广”和“准入审批试点推广”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实施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经验,确保实现改革红利最大化。
(一)简化审批全面推广将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中,以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改革为核心,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直接落地改革经验,全面推广至所有项目,简化一般项目审批流程,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
(二)准入审批试点推广在明确项目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将全部的改革经验试点推广至满足准入条件的试点项目,推动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整体常态化运作,让企业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
三、工作任务(一)实行简化审批全面推广将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等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的主要内容全面推广至所有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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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4日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为形成我市知名品牌展会的梯队效应,夯实会展业的发展基础,进一步加快“华南工业展览之都”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98号)精神,我市将组织认定十大展会和五个成长型展会,并从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
为规范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十大展会是指规模化、专业化、组织能力、服务水平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吸引参展商、采购商主动参展参会,有效推动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
成长型展会是指未列入我市十大展会,但在我市举办过一届以上,与我市产业发展关系密切,能有效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展会市场空白,往年(届)举办成效较好且具有良好培育发展前景的展会。
二、认定条件(一)十大展会1、属地要求:办展机构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且申报的展会已确定下届仍在我市举办。
2、行业范围: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能促进产业发展,引导产业形成集聚。
20180629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6月29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用房是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包括产业用房不可分割转让和可分割转让两种使用类型,配套用房一律不得分割转让。
具体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拟出让新型产业用地(M0)的类型在用地批准文件中进行明确,并由市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用地面积小于50亩的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符合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城镇次中心区集中布局。
根据东莞新型产业发展的需求,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工作。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沿线、临深片区等区域试行。
试行范围具体包括:(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2个创新核心平台、9个省级创新节点和32个市级创新节点。
(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
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

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2015 年本)为贯彻实施《广东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 年)》和《广东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规划(2013-2030 年)》,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加快推进水乡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探索水乡经济区生态文明发展新路子,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结合水乡经济区发展实际,制订本指引。
市、镇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项目程序时,须依据本指引予以审查。
本指引为2015 年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水乡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转型升级、优化发展的总目标,坚持环境引领和绿色崛起的理念,以高端新兴、节能环保、生态低碳为导向,对水乡经济区新增产业投资项目按照禁止、鼓励和允许三类进行管理,并严格设置新增产业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强化功能分区控制,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分类指引本指引所指新增产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产业项目和现有产业项目的增资扩产。
对新增产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措施分为鼓励发展、禁止发展和允许发展三种类型。
(一)鼓励发展的产业鼓励发展的产业,主要指符合水乡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水乡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链完善提升,单位产出率高、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现代服务型和生态环保型产业。
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项目,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并通过市相关配套扶持优惠政策,培育其加快发展、做强做大。
鼓励发展的产业包括以下20 个行业的重点领域:1. 科技研发服务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成果推广,企业共性技术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专业“孵化器”、“加速器”等。
2. 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演艺制作、动漫、游戏等网络创意产品制作,广播影视制作,文化中心、文化室,电影院线,创意工作室,系统软件、专业软件、文化娱乐软件,媒介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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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经济发展质量,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
(一)符合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产业类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
(二)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纳入市重大项目的产业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综合评分原则。
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导向,对申请列入市重大项目的产业类项目按照产业类型、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新水平、资源利用等七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指标标准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动,以及全市产业发展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二)分类管理原则。
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后,综合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项目,经报请东莞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市重大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资源要素的,结合全市资源要素情况,由市重大办会同市国土局根据项目综合得分高低排序予以安排;低于70分的项目原则不列入市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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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续监管原则。
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后续监督和约束,实行项目审批、建设、竣工、投产和达产全程检查监管。
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由属地镇街(园区)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对照投资企业承诺的投资规模、产出效益、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等,全面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评价报告经报市重大办审核后,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及镇街(园区)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办法
成立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由市重大办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市招商创新办等为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一)评估内容及主体
1.产业类型。
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属于我市五大新兴产业领域的十大重点产业、现代服务业或优势传统产业;是否属于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
2.投资主体。
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及资信状况、融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
3.投资规模。
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大小进行评分。
4.投资强度。
对项目的投资强度指标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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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380万元/亩。
5.产出效益。
对项目的单位土地销售产出率、单位土地税收产出率等内容进行评估。
6.创新水平。
对项目投资主体的创新平台、发明专利,以及项目研发团队、投产后研发投入等情况进行评估。
7.资源利用。
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求、建筑容积率等建设指标进行评估,引导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项目污染物排放进行评估。
(二)评估程序
1.申请。
项目达成投资意向或完成项目备案后,投资企业需按《申报重大产业项目简介提纲》所列材料清单提交项目投资计划书、相关资质文件等资料,并参照《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表填表说明》填写《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表》向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提出申请。
经镇街(园区)审核后,由镇街(园区)通过市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向市重大办申报。
2.初审。
市重大办收到项目申报资料后,对照申报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评分,并聘请有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评估。
如有必要,由市重大办组织对项目及投资方进行实地考察。
3.联审。
由市重大办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项目联审会议。
会议研究审议项目是否符合市重大项目条件,审定项目得分。
联审会议根据项目需要可增加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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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四、附则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凡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取消申报重大产业项目资格或评分结果;受委托评估单位和个人对所作评估申报资料负责,凡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淘汰生产类、限制生产类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且无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冲突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能够改善区域产业形象、提升产业层次,对产业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作个案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重大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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