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京食药监〔2017〕3号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局2017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工作。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9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分级与评定标准第四章评定程序第五章动态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
要求我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管理,打造“阳光餐饮”,全力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我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附件1和附件2所列项目开展量化等级检查评定的,等同于《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项目检查,可替代日常监督检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分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97号)要求,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5日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障食品安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97号)要求,总结推广前一阶段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实践,固化有效工作机制,推进首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公众满意度为目标,以“智慧管理”为突破,以“分类监管”为先导,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监管、务实管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着力破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餐饮消费需求,以规范助发展、以发展促转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以人员培训为重点,强化检查和抽考,着力解决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力提升问题;(二)以餐饮后厨为重点,突出重点区域检查,着力解决餐饮环境脏乱差问题;(三)以进货查验为重点,督促餐饮单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责任追溯问题;(四)以餐饮具清洗消毒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检测和执法办案,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制度执行问题;(五)以推动“明厨亮灶”、鼓励举报为重点,强化社会共治,落实奖励措施,提高举报投诉处理效率,着力解决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六)以推动餐饮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为重点, 提高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七)以线上线下融合治理为重点,深化以网管网,提高网络餐饮治理效果;(八)以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追溯为重点,强化餐饮环节电子追溯码赋码扫码等措施,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九)以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人意识,防范系统性风险。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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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京卫法监字[2013]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3.27【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修订)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修订)【失效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废止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28号)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现场制售食品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一)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中注意事项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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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中注意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中注意事项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78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划归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卫生监督工作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安全,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网底建设,确保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正常运行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是实施监督执法的重要基层力量,确保其正常运行是依法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法实践的切实需要。
目前,全市已建设了约80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但就总体来看,基层卫生监督力量还很薄弱。
在餐饮监管职能调整和人员划转时,不能减少卫生监督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数量,削弱其功能。
各区县卫生局要用好现有卫生监督人员编制指标,要将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作为配置人员力量的优先重点。
二、优化队伍结构,确保卫生监督新的重点工作随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调整,要将卫生监督工作重点放在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医疗与血液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公共场所、放射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等领域。
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在人员调整过程中,要优化平衡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年龄、学历等结构,使其能够与新的使命与任务相匹配。
既要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新队伍的组建,又要不影响卫生监督队伍履行现有职能。
三、积极反映问题,争取政府支持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健康,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现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5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市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家组成。
审评委员会可设专业分委员会。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评委员会职责是:(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四)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审评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五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餐饮服务行业,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机构和个体经营者。
三、许可申请1.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开展餐饮服务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2.许可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餐饮服务食品的采购合同或发票等。
提示:许可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3.许可申请的流程:–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许可管理1.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后,应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业务。
2.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在餐饮场所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定期进行更新。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备案。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食品采购,并保证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处罚措施1.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餐饮服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2.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发现某一餐饮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整改,采取临时查封等措施,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
提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务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六、监督检查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查验其许可证和餐饮场所的卫生情况。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抽查,确保餐饮服务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七、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次申请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许可申请。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北京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食堂、食品摊贩等。
三、管理目标1. 实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全覆盖;2. 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3. 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4.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四、管理职责(一)餐饮服务单位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2. 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3.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4. 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测;5. 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确保食品安全;3. 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4.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五、管理制度(一)食品采购1. 采购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2. 采购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资质,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二)食品加工1. 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2.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3. 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三)食品储存1. 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避免食品污染和变质;2. 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分类存放,保持温度适宜;3. 食品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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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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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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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夜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夜市餐饮服务是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由夜市举办者承担。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负责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建立健全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夜市餐饮服务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夜市餐饮服务。
第六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场经营者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距离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门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
(三)经营场所分为经营区与非经营区,经营区应当集中;
(四)为每个入场经营者配备加工操作经营区域不小于6平方米,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及上下水和电力供应条件;
(五)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申请夜市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期为三年的夜市餐饮服务开办证明。
(三)举办者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入场经营者提供夜市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以下食品安全要求:
(一)在入场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原料粗加工及切配;
(二)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所需食品半成品;
(三)使用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
(四)具备相应的防蝇、防雨设施和与经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五)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货物进行查验并记录;
(六)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禁止在夜市餐饮服务场所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禁止在夜市餐饮服务场所从事餐饮服务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夜市餐饮服务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第十条夜市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夜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夜市餐饮服务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健康合格证明,禁止佩戴戒指、涂抹指甲油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北
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夜市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地址:
核查日期:
注:1.本表共12项,其中关键项6项,重点项3项,一般项3项。
***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核查人签名: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